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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城市房地產稅,除另行規(guī)定者外,均依本例之規(guī)定,由稅務機關征收之。
第二條開征房地產稅之城市,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核定,未經(jīng)核定者,不得開征。
第三條房地產稅由產權所有人交納,產權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當?shù)鼗虍a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為報交。
第四條下列房地產免納房地產稅:
一、軍政機關及人民團體自有自用之房地。
二、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自有自用之房地。三、公園、名勝、古跡及公共使用之房地。
四、清真寺、喇嘛廟本身使用之房地。
五、?。ㄊ校┮陨先嗣裾藴拭舛愔渌诮趟聫R本身使用之房地。
第五條下列房地產得減納或免納房地產稅:
一、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納三年房地產稅。
二、翻修房屋超過新建費用二分之一者,自竣工月份起,免納二年房地產稅。
三、其他有特殊情況之房地,經(jīng)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準者,減納或免納房地產稅。
第六條房地產稅依下列標準及稅率,分別計征:
一、房產稅依標準房價按年計征,稅率為百分之一。
二、地產稅依標準地價按年計征,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五。
三、標準房價與標準地價不易劃分之城市,得暫依標準房地價合并按年計征,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五。
四、標準房地價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暫依標準房地租價按年計征,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第七條前條各種標準價格,依下列方法評定:
一、標準房價,應按當?shù)匾话阗I賣價格并參酌當?shù)噩F(xiàn)時房屋建筑價格分類、分級評定之。
二、標準地價,應按土地位置及當?shù)胤睒s程度、交通情形等條件,并參酌當?shù)匾话阗I賣價格分區(qū)、分級評定之。
三、標準房地價,應按房地坐落地區(qū)、房屋建筑情況并參酌當?shù)匾话惴康鼗旌腺I賣價格分區(qū)、分類、分級評定之。
四、標準房地租價,應按當?shù)匾话惴康鼗旌献赓U價格分區(qū)、分類、分級評定之。
第八條房地產稅得按季或按半年分期交納,由當?shù)囟悇諜C關決定之。
第九條凡開征房地產稅之城市,均須組織房地產評價委員會,由當?shù)馗鹘缛嗣翊頃h及財政、稅務、地政、工務(建設)、工商、公安等部門所派之代表共同組成,受當?shù)厝嗣裾I導,負責進行評價工作。
第十條房地產評價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如原評價格在下年度經(jīng)房地產評價委員會審查,認為無重評必要時,得提請當?shù)厝嗣裾鷾恃娱L評價有效期限。前項評價結果或延長有效期限,均由當?shù)厝嗣裾畬彾ü嬷?/p>
第十一條納稅義務人應于房地產評價公告后一個月內將房地坐落、房屋建筑情況及間數(shù)、面積等,向當?shù)囟悇諜C關申報。如產權人住址變更、產權轉移或房屋添建、改裝,因而變更房地價格者,并應于變更、轉移或工竣后十日內申報之。
免稅之房地產,亦須依照前項規(guī)定,辦理申報。
第十二條稅務機關應設置房地產稅查征底冊,繪制土地分級地圖,根據(jù)評價委員會之評價結果及納稅義務人之申報,分別進行調查、登記、核稅,并開發(fā)交款通知書,限期交庫。納稅義務人對房地產評價結果,如有異議時,得一面交納稅款,一面向評價委員會申請復議。
第十三條納稅義務人不依第十一條規(guī)定期限申報者,處以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第十四條納稅義務人隱匿房地產不報或申報不實,企圖偷漏稅款者,除責令補交外,并處以應納稅額五倍以下之罰金。
第十五條前兩條所列違章行為,任何人均得舉發(fā),經(jīng)查實處理后,得以罰金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獎給舉發(fā)人,并為其保守秘密。
第十六條不按期交納稅款者,除限日追繳外,并按日處以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滯納金。逾限三十日以上不交稅款,稅務機關認為無正當理由者,得移送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七條房地產稅稽征辦法由省(市)稅務機關依本條例擬定,報請?。ㄊ校┤嗣裾藴蕦嵤?,并層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稅務總局備案。
第十八條本條例公布后,各地有關房地產稅之單行辦法一律廢止。
第十九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