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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V+N(受)的” 施事 工具
“轉指”這一概念最早是熙1983年在《自指和轉指》一文中提到的。他指出,從語義的角度來看,有兩種形式可以使謂詞性成分名詞化:第一種是自指,這是一種單純的詞類轉化,由名詞化造成的名詞性成分與原來的謂詞性成分所指相同,語義基本保持不變;另一種是轉指。名詞化不僅造成詞性的轉變,連語義也發(fā)生變化,由指行為動作或性質本身轉化為指與行為動作或性質相關的事物。
現代漢語句法平面上表示轉指的主要手段是在謂詞性成分后面加“的”,形式上構成我們通常所說的“的”字結構,也就是“VP的”?!癡P”指的是謂詞性成分,包括單純謂詞和由謂詞組成的各類謂詞性結構。本文主要談的是“V+N(受)”構成的謂詞性結構后加“的”表轉指的語義問題。當動詞后的成分為受事時,整個結構表示轉指的語義會出現施事和工具的歧義,并且轉指語義的傾向不同。例如:
(1)吃飯的(人/碗)
(2)裁紙的(人/刀)
(3)喝水的(人/杯子)
現代漢語中,“吃飯”“裁紙”“喝水”在形式上都是“V+N(受)”構成的述賓短語,在后面加上“的”后表示轉指?!俺燥埖摹奔瓤梢哉f是指“吃飯的人”,也可以理解成“用來吃飯的碗”;“裁紙的”既可以指“裁紙的人”,也可以說是指“用來裁紙的工具”,但是二者又存在著不同之處?!俺燥埖摹痹谡Z義上更傾向于指人,而“裁紙的”則更傾向于指刀。概括起來說,這就是“V+N(受)的”轉指的語義歧義問題。為什么上面的例子既可以轉指工具又可以轉指施事?如果在一個結構中兩種轉指語義都存在,那么它更傾向指施事還是工具?為什么會出現這種傾向?這些問題是本文探討的關鍵。
“主謂賓”是句子最基本的句法結構。在“V+N的”結構中,動詞后面的賓語位置由一個名詞填充,不存在空位,而在動詞前面有空位。從成分提取這一角度來說,“V+N的”提取了動詞前面的成分,在謂詞性結構后加“的”進行轉指。
“吃飯的”實際上就是 “(人)吃飯”和“(用碗)吃飯”分別提取動詞前的施事和工具后,再加“的”進行的轉指。
本來“用碗吃飯”若要提取工具格“碗”,它的正常形式應該是“用來吃飯的”,但是當前面的介詞短語省略時就成了“吃飯的”,和提取施事主語后的形式一樣,歧義就產生了。
為什么“V+N(受)的”既可以指施事,又可以指工具?
沈陽在《“VP的”轉指的認知解釋和句法制約》中提出“‘VP的’成分提取規(guī)則:所有與‘VP的’中動詞或名詞具有論旨關系的成分都是被指派的論元;所有論元成分都可能以不同形式被提取而構成‘VP的’轉指結構?!彼€根據提取成分是否為典型主賓,把論元分為“直接指派論元”和“間接指派論元”。依據他的解釋,充當典型主賓的施事和受事就是直接指派論元,而不充當典型主賓的工具、處所等就是間接指派論元。接著他又指出:“不管轉指什么名詞,仍至少是某種論元,如‘方式、處所、時間’等,而不能不是論元”。也就是說,不管是直接指派論元施事,還是間接指派論元工具,它們都是與動詞相關的某種論元,都可以以不同形式提取,而被轉指。
例(1)存在兩種語義:
①那個站著吃飯的(人)是我媽媽。(轉指施事“人”)
②你把吃飯的(碗)拿過來吧。(轉指工具“碗”)
“人”是動作“吃”的施事,而“碗”是動作“吃”的工具。根據沈陽(2003)的成分提取規(guī)則,施事“人”和工具“碗”雖然可能在占據主語這個句法位置時的能力不同,但不可否認的是二者都是與動詞具有論旨關系的成分,都是被指派的論元,所以都可能以不同形式被提取而構成“VP的”轉指語義。
前面的討論說明了一個問題,施事和工具都可以被提取而成為“VP的”的轉指語義,這為施事、工具成為“V+N(受)的”轉指語義提供了前提。
陳平在《試論漢語中三種句子成分與語義成分的配位原則》一文中概括出充任賓語的語義角色優(yōu)先序列:
受事>對象>處所>系事>工具>感事>施事
處在序列左邊的語義角色充當賓語的能力要強于序列右端的語義角色。受事充當賓語的能力明顯要比工具和施事強。
在“V+N的”結構中,受事充當賓語的能力是最強的。當受事充當了動詞的賓語時,充當賓語能力弱的工具和施事就可以進入動詞前的位置,而被“V+N的”轉指。當然,能不能被轉指還得看其他條件的限制,但受事進入賓語位置為提取施事和工具提供了前提條件。
受事充當賓語,所以施事和工具都可以被“V+N的”轉指。但是在實際運用中我們又能看到這樣的例子:
(4)a.吃肉的(人) (4)b.切肉的(刀)
(5)a.敲門的(人) (5)b.鎖門的(鑰匙)
(6)a.跳水的(運動員) (6)b.裝水的(桶)
(7)a.折紙的(阿姨) (7)b.裁紙的(小刀)
像上面的例子還有很多,同樣都是既可以指施事又可以指工具,但是我們可以很明顯地看到例(4)a~例(7)a在實際運用中是更傾向指施事的,而例(4)b~例(7)b則更傾向于指工具。
前面已經提到“吃飯的”既可以轉指施事,也可以轉指工具,是因為它可以看作是“人吃飯”和“用碗吃飯”,分別提取動詞前的施事和工具。我們認為,“吃飯的”不是“用碗吃飯”的正常提取,卻是“人吃飯”的正常提取。正因為這樣,“吃飯的”就更傾向于指施事。用同樣的方法也可以分析“折紙的”“跳水的”“敲門的”“吃肉的”,因為它們不是“用尺子折紙”“用跳板跳水”“用錘子敲門”和“用碗吃肉”的正常提取,所以更傾向于指施事,而不是工具。
在用上述方法分析“切肉的”這類傾向于稱代工具的結構時,我們會遇到新的問題。
(8)(媽媽)切肉
(9)(刀)切肉
例(8)和例(9)都是“切肉的”正常提取,但為什么“切肉的”更傾向于稱代工具呢?
前面說過,“吃肉的”是“人吃肉”提取施事的正常提取,所以更傾向指施事,而“切肉的”既是“媽媽切肉”提取施事的正常提取,又是“刀切肉”提取工具的正常提取,但是它卻更傾向于指工具。同樣都是“動作―受事”加“的”轉指,為什么會有這樣的區(qū)別呢?筆者認為關鍵在于動詞的選擇使用。
袁毓林從動詞的配價角度指出,“VP+的”在語義上表示轉指時,它轉指跟“VP”存在某種關系的語義格,或直接相關,或間接相關。這跟沈陽的論元說法異曲同工。“V+N(受)的”結構的轉指語義之所以會有施事和工具的歧義,是因為施事和工具(包括已經出現在動詞后的受事)都是跟“VP”相關的語義格。
正因為施事和工具都是動詞“吃”的某一語義格,所以“吃飯的”在表示轉指時,既可能是施事,也可能是工具。袁毓林還指出“施事、當事、受事、結果等是同動詞關系緊密的核心格,而與事、工具等是跟動詞關系較松的格?!盵9]這似乎就能解決為什么“吃飯的”更傾向轉指施事而不是工具的問題,實際上問題并不是這么簡單。
誠然,核心格和格的說法可以解決“吃飯的”這類結構的語義轉指傾向問題,但是“切肉的”呢,既然施事是核心格,工具是格,那它不是應該跟“吃飯的”類結構一樣更傾向于轉指施事嗎?事實卻并非如此。我們不能否認,語義格在跟動詞關系的緊密程度上確實有差別,有些語義格跟動詞關系緊密,有些語義格跟動詞關系相對松散,但不能籠統(tǒng)地說施事、當事、受事、結果等就是同動詞關系緊密的核心格,而與事、工具等則是跟動詞關系較松的格。在實際運用中,我們遇上“切、盛、鎖、裝”等動詞時,工具格跟動詞的關系也是十分緊密的。正如周國光在《現代漢語配價語法研究》一書中指出:“不能籠統(tǒng)地把工具成分一律排斥在動詞的配價成分之外,而要在語義分析的基礎上確定其是否成為配價成分。對于加工制作動詞來說,工具成分同它們的聯(lián)系是相當緊密的,有些動詞本身就是由工具性名詞演變轉化而來,如‘鎖、鋸、鋤、銼、犁、耙’等,因而這些動詞的意義中包含著相對應的工具意義成分,工具成分自然也就是這些動詞的配價成分”[5](107)。筆者認為,周國光提出的要在語義分析的基礎上確定名詞是否成為動詞的配價成分這種說法是有道理的。我們不能否認,動詞的價跟動詞的詞匯意義有著不可分割的聯(lián)系,所以從語義分析的角度確定動詞的配價是無可厚非的。對于“切、鎖、裝、裁”等動詞來說,工具成分的意義是非常重要的,脫離了工具,這些動作根本無法完成,所以從語義分析的角度來說,工具格應該看作這類動詞的配價成分。
施事是“吃”類動詞的核心格,是動詞的配價成分,而工具只是“吃”類動詞的格,不是動詞的配價成分,所以在轉指時“吃飯的”類結構更傾向于指施事。也就是說,當某一語義格是動詞的配價成分時,在用“VP的”轉指時,它就會成為其轉指語義或較傾向的轉指語義。
對于突出了工具成分的“切”類動詞則不一樣,施事和工具都是動詞的配價成分,不能籠統(tǒng)地從配價上來確定“V+N(受)的”轉指更傾向于誰,這時候就需要再從動詞本身來看。
《現代漢語詞典》中對動詞“吃”和“切”的解釋:
吃:把食物等放到嘴里經過咀嚼咽下去。
切:用刀把物品分成若干部分。
“吃”是把食物送進口中咽下,強調“咀嚼并咽下”這個動作,不強調工具;而“切”這個動作就不一樣了,用刀把物品分成若干部分,強調工具,沒有工具這個動作不能完成。我們可以這樣說,動作主體自身可以完成某個動作的,在用“V+N(受)的”轉指時傾向于施事,若動作主體自身不能完成某個動作,而需要依靠外物(這個外物多指工具)才可以完成動作時,“V+N(受)的”的轉指語義更傾向于工具。
“吃”類動詞,動作主體自身就可以完成動作,不需要借助外物,而“切”類動詞,動作主體自身不能完成動作,必須借助相應的工具。這樣看來,對“切”類動詞而言,工具格比較重要,所以“切肉的”這類結構更傾向于轉指工具。
現代漢語中,“V+N(受)”構成的謂詞性結構后加“的”表轉指時,語義會出現施事和工具的歧義。這是因為施事和工具都是動詞的論元成分,而且受事充當賓語的能力比施事和工具都要強,所以當受事進入賓語位置時,施事和工具就都能夠進入該結構中主語這個句法空位而被提取,從而被轉指。
“吃飯的”實際上是 “(人)吃飯”和“(用碗)吃飯”分別提取動詞前的施事和工具后,再加“的”進行的轉指?!坝猛氤燥垺碧崛」ぞ吒竦恼P问奖緛響撌恰坝脕沓燥埖摹?,但是當前面的介詞省略時就成了“吃飯的”,和提取施事主語后的形式一樣,所以就產生了歧義。對于“吃”類不需要借助工具就可以完成動作的動詞,因為“吃飯的”這類結構是“施動受”提取主語位置施事的正常提取形式,而且施事是這類動詞的配價成分,工具不是,所以“吃飯的”這類結構更傾向于轉指施事而不是工具?!扒小鳖惐硎炯庸ぶ谱鞅仨氁柚ぞ卟拍芡瓿蓜幼鞯膭釉~則不一樣,工具和施事都是其配價成分,從配價的角度不能解決“切肉的”這類結構為什么更傾向于轉指工具。這時就要從動詞本身來看了?!俺浴鳖悇釉~,動作主體自身就可以完成動作,不需要借助外物,而“切”類動詞,動作主體自身不能完成動作,必須借助相應的工具,所以“切肉的”這類結構更傾向于轉指工具。
注釋:
①原文的說法為“不是直接指派論元”,我們這里稱“間接指派論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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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袁毓林:謂詞隱含及其句法后果――“的”字結構的稱
關鍵詞:碳排放;外部性;CO2
中圖分類號:F74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01-0182-03
一、 研究背景
1.全球氣候變化與溫室氣體排放。自從18世紀60年代工業(yè)革命以來,人類分工有了新的形態(tài),社會生產力也開始狂飆突進式地發(fā)展,與此同時,人類活動對環(huán)境的影響也前所未有地擴大了。20世紀80年代以來,越來越多的證據表明人類活動所造成的溫室氣體排放成為全球氣候變化的主要因素[1]。統(tǒng)計學意義上的氣候變化是指氣候平均值和氣候離差值出現了顯著變化,如平均氣溫、平均降水量、最高氣溫、最低氣溫,以及極端天氣事件等的變化?!堵?lián)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將 “氣候變化”定義為:“經過相當一段時間的觀察,在自然氣候變化之外由人類活動直接或間接地改變全球大氣組成所導致的氣候改變?!边@個定義旨在將因人類活動而改變大氣組成的“氣候變化”與歸因于自然原因的“氣候變率”區(qū)分開來,本文所涉及“氣候變化”的含義都依據此定義。
在全球變暖的大背景下,中國的氣候也發(fā)生了明顯變化。近百年來,中國年平均氣溫升高了0.5℃~0.8℃,略高于同期全球增溫平均值,年均降水量變化趨勢雖然不顯著,但區(qū)域降水變化波動較大;近五十年來,中國主要極端天氣與氣候事件的頻率和強度出現了明顯變化,沿海海平面年平均上升速率為2.5毫米,略高于全球平均水平;山地冰川快速退縮,并有加速趨勢[2]。
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第四次評估報告(2007)指出,近五十年的全球氣候變暖主要是由人類活動大量排放的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等溫室氣體的增溫效應造成的。自從1750年以來,人類活動導致全球大氣中CO2及CH4氮氧化物濃度顯著增加,目前已經遠超過了工業(yè)革命之前的值。全球濃度從工業(yè)革命前的280ppm上升到了2005年的379ppm。溫室氣體,是指大氣中那些吸收和重新放出紅外輻射的自然和人為的氣態(tài)成分,《京都議定書》明確針對六種溫室氣體進行削減,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及六氟化硫(SF6)。其中以后三類氣體造成溫室效應的能力最強,但對全球升溫的貢獻百分比來說,二氧化碳由于含量較多,所占的比例也最大,約為55%。在現行的國際碳排放交易活動中,交易的對象也都是CO2,因此本文所說之溫室氣體即指CO2而言。
針對全球氣候變化的嚴峻形勢,聯(lián)合國環(huán)境與發(fā)展大會于1992年達成聯(lián)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1994年正式生效。為完成《公約》的目標,1997年簽訂了《京都議定書》,其中規(guī)定工業(yè)化國家確保二氧化碳、甲烷等六種受控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在2008―2012年的第一個承諾期內比1990年的排放水平減少5.2%,2001年的COP7上通過了《馬拉喀什協(xié)議》,為《議定書》的執(zhí)行制定了細則,鋪平了道路,2005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
《京都議定書》是人類歷史上第一次以國際法的形式對污染物排放量做出定量限制。也是繼聯(lián)合國和世界貿易組織之后第三個影響世界發(fā)展格局的國際新規(guī)則。為了幫助發(fā)達國家各締約方減輕其承擔的減排義務負擔,在《京都議定書》別規(guī)定了三種減排機制以確保減排目標的實現,其中包括:清潔發(fā)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聯(lián)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和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 [3]。這些機制的共同指向在于通過按照規(guī)定程序核證的減排單位可以在國際市場上進行交易,即構建國際上有效的碳交易形式。
2.理論與實踐。各國的工業(yè)和經濟活動在推動世界經濟發(fā)展的同時,帶來了一個嚴重的外部性,就是溫室氣體的大量排放。而國際碳排放交易旨在建立一種以市場為基礎的制度安排,在確定總的環(huán)境容量和各經濟體排放限額的前提下,各排放單位之間可以通過貨幣的方式互相調劑排放量,從而達到減少排放的目的。它對企業(yè)的激勵在于,超量減排的企業(yè)可以在市場上出售他的排放權剩余,以獲得保護環(huán)境的經濟補償,而增加排放的企業(yè)必須付出經濟代價。通過市場交易的機制使CO2這種無色無味的氣體資本化。
1960年,英裔美國經濟學家科斯[Coase,Ronald (Harry)]提出排污權交易理論概論;美國經濟學家戴爾斯(Dales)于1968年首次提出排污權交易制度安排[4]。并于20世紀70年代首先被美國環(huán)境保護局(EPA)用于大氣污染源及河流污染管理,而后德國、澳大利亞、英國等國相繼進行了排污權交易的實踐。2000年以來,中國在部分兩控區(qū)省市也開展了排污權交易試點,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2008年,北京環(huán)境交易所、上海環(huán)境能源交易所以及天津排放權交易所紛紛成立。2009年8月16日,昆明環(huán)境能源交易所掛牌成立。
溫室氣體的排放本身是一個環(huán)境問題,但排放交易機制確實一種經濟安排,而排放限額的設定又涉及國際政治格局博弈,因而需要跨學科的綜合視野。同時,國際排放貿易區(qū)別于傳統(tǒng)的國際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成為一種新型的國際貿易形態(tài),因而引起經濟學者的極大興趣,以這一課題為主體的環(huán)境經濟學也于近年來成為經濟學研究最為活躍的領域。本文即從經濟學的視角出發(fā),對經濟學家針對CO2排放交易這一新貿易形態(tài)所作出的經濟學解釋作一系統(tǒng)梳理。
二、目前的理論研究現狀
(一)新古典經濟學的缺陷
新古典經濟學認為,資源稀缺和有效配置是經濟學研究的核心,因而用邊際效用理論和一般均衡理論解決了這一問題,即在自由市場機制下,可以自動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個人利益的最大化。但新古典主義在解釋全球氣候變暖的碳排放交易問題上遇到了困難(沈小波,2008)[5]。其一,新古典經濟學假設市場是完備的和信息是完全的,而在溫室氣體排放問題上,這兩個假設都不存在,各國的環(huán)境容量與減排能力等相關信息并不是完全的,目前也并無完備的市場機制來安排這一交易活動,更為重要的是,當我們考察排放對環(huán)境造成的污染時,遇到的是跨期選擇下的不確定性問題。其二,新古典主義認為市場上交易的都是私有物品,而非公共物品,但CO2這種氣體本身即具有典型的非競爭性與非排他性。其三,新古典經濟學認為不存在外部性,而溫室氣體排放本身卻是全球最大的市場失靈,一國生產的發(fā)展帶來的是全球溫度的升高?;谝陨显颍鹿诺浣洕鷮W在解釋國際碳排放貿易的形成機制時遇到了很大的困難。而這一全新的交易領域的魅力又的確吸引著眾多經濟學家的注意力,因而,不同的經濟學從不同的視角出發(fā),企圖對此作出新的解釋。
(二)外部性理論和公地悲劇
1.庇古稅。從經濟學的視角看,溫室氣體的排放問題是一個外部性的問題。在經濟中,每一個經濟行為人都關注于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就帶來了全球氣候變暖這個外部效應,當外部性出現時,市場機制不一定會是帕累托有效率的[6]。Sandler和Hartley(2001)認為,此時一個國家的行為使其他國家獲利或受損,且無法通過市場來進行彌補[7]。福利經濟學認為,當私人成本小于經濟活動所造成的社會成本時,政府應該發(fā)揮作用,以使外部不經濟內部化。美國經濟學家庇古(Pigou,Arthur Cecil,1877―1959)提出應通過稅收或者補貼的辦法將外部性內部化,這就是著名的庇古稅(Pigouivaintax)。庇古稅屬于直接環(huán)境稅,它按照污染物的排放量來確定納稅義務,因而是一種從量稅,單位稅額的確定按照一項經濟活動的邊際社會成本與邊際收益的均衡點來決定。其實質是,通過政府的作用來矯正私人成本,以使其等于社會成本。庇古稅實施的難點在于怎樣準確計量溫室氣體的排放,另一個重要的問題是,溫室氣體不僅是一種厭惡品,而且是一種公共厭惡品,換言之,我們必須注意到,這并非是外部性的一個簡單推廣,因為溫室氣體的排放所造成的影響已經超越了國境,而不再局限于那些產生這些問題的國家。還有,外部性理論的討論目前只是集中于消費的外部性,而沒有涉及生產的外部性。
2.公地悲劇??扑梗≧onald Coase)[8]認為,如果產權得到明確界定的話,外部性就不會帶來什么問題。但如果產權界定不明確的話,經濟相互作用的結果將毫無疑問是無效率的。在產權明確界定的前提下,通過各種機制給人們提供談判的機會,那么人們就可以交換他們產生的外部性,前提是交易成本為零。因而在科斯看來,真正的問題不是如何阻止污染,而是對公共厭惡品產權的界定。
在科斯條件下,政府是沒有必要對市場失靈進行干預的??扑苟ɡ韽娬{明晰的、可實施的產權對資源配置效率的重要性。設想一下,在一個法律不健全、腐敗盛行、偷盜成風的國度,當有人隨時可能以非法方式搶劫屬于他人的合法財產時,誰還會愿意進行投資并付出勞動努力呢?因此,得到法律保護的明晰產權,是保證資源被用于最有價值的用途,進而實現資源有效配置的制度基礎。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排放權是一種特殊的財產權,因而從產權理論的角度來看,氣候問題之所以會產生,原因是排放的產權沒有得到明確界定,或者雖然有明確規(guī)定但無法有效實施。
大氣是一種全球公共物品(Global PublicGoods,簡稱“GPG”),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無法進行轉讓。結果是各經濟體必然大肆排放。
3.排放權交易。假定當前環(huán)境資源的配置是帕累托無效率的,現在存在著某種帕累托改進的方法,此時所有成員都應該能夠接受這種改進,更重要的是,更好結果的出現與誰擁有排放的權利沒有關系。如果A國有權利排放溫室氣體,但B國愿意向其支付的金額比A國減少排放的成本更高,那么A國會削減污染,全球的福利都改善了。反過來,如果B國擁有享受清潔空氣的權利,而A國愿意向其支付,以換取有權利排放一定量的CO2,只要這種支付在邊際上超過了A國排放對B國造成的損失,那么B國會允許A國排放,全球的福利也同樣改善了。所以不論誰擁有排放的產權,他們都會討價還價,直到在某一點上,額外排放對排放者的邊際收益正好補償了對被受害者的邊際損害。
基于科斯定理的上述證明,1968年美國經濟學家戴爾斯(Dales)首先提出“排放權交易”的設想。這一設想試圖從生產的外部效應的角度來解決排放的問題,但這種機制實現排放總成本最小化的必要條件是各廠商之間控制排放的邊際成本必須相等。但所有廠商的排放成本信息是很難得到的。因而政府很難估計出各廠商適合的排放限額。還有一點值得注意,科斯定理要成立,交易成本必須為零,而在現行京都體系之下,各交易方都面臨著巨大的時間成本與談判成本。
另外的問題是,由于前面論述過,溫室氣體的排放是一種全球的公共物品,因而在所有國家都加入《京都議定書》體系之前,就很難避免“搭便車”的行為發(fā)生。“搭便車”的行為阻礙了防止氣候變化所作出的巨大努力,如果這種行為得不到有效矯正,那么就很難在全球變暖問題上達成任何實質性的結果,這也是對《京都議定書》達成后的后續(xù)減排目標談判如此艱難的一個經濟學解釋。在此方面,西方經濟學者Maler(1990)、 Cline(1992)、Carraro和Siniscalco(1993)以及Barrett(1994)相繼從博弈論的角度對此給出了解釋,其中Barrett(2008)還提出一種“地球工程”(geo-engineering)的方法,這種方法只需要少數幾個甚至單個國家就可進行,避免了“搭便車”的問題,但關于技術的管轄權仍需妥善解決[9]。
三、結論
國際碳排放貿易,是一種新的貿易形式,對于其產生的經濟學解釋,目前國內外有許多研究。綜合起來看,這些研究著眼的大多集中于對貿易形式本身的解釋,且關注點多在需求側。從目前現有的資料看來,還沒有從供給觀點出發(fā)來解釋這一現象的。CO2的排放本身源于生產環(huán)節(jié),其與供給活動息息相關。因而從供給側對其發(fā)生機理作出恰當的經濟學解釋,并由此提出一種系統(tǒng)的分析框架,或許將開啟這一領域新的研究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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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氣候變化問題是指由于人類大量排放溫室氣體引起地球平均氣溫升高所造成的可能危害,如地球生態(tài)系統(tǒng)的改變、海平面上升、洪澇干旱等自然災害頻發(fā)、生物多樣性減少等。過去150多年里,大氣中的溫室氣體隨著工業(yè)化的擴張而增加,1901年以來,世界平均氣溫上升了0.74℃。從1978年開始可以獲得的衛(wèi)星數據表明,北冰洋冰層的年均厚度正以每十年近3%的速度消融,夏季減少更快,超過7%。北極冰冠的體積已不足50年前的一半。在這段時期內,北極地區(qū)的平均氣溫上升了大約7℃。面對嚴峻的形勢,如何抑制全球變暖趨勢,解決氣候變化問題已成為一個迫切的政治議題。但正如吉登斯所言,在治理氣候變化問題中存在“吉登斯悖論”①現象,我們稱之為“青蛙效應”,意即全球變暖帶來的危險盡管聽起來很可怕,但它們在日復一日的生活中不是有形的、直接的、可見的,因此許多人會袖手旁觀,不會對它們有任何實際的舉動。等到災難來臨時,人類再想應對它,為時已晚。這就是為什么對于許多公民來說,氣候變化是一個“想后”的議題,而不是一個“思前”議題的原因。有關態(tài)度調查表明,大多數公眾認可全球變暖是一個嚴重的威脅,但只有少數人愿意為此徹底改變自己的生活。在精英當中,氣候變化“屈尊”成為一種姿態(tài)政治——韜略聽起來宏偉壯闊,但內容空洞。②在這種情況下國家和公民都不會采取實質性的行動來抑制全球變暖趨勢。③氣候變化風險的間接性、不可見性使得有些國家只關注于當前利益的獲取,忽視氣候變化帶給未來的風險。短視和冷漠使得有些公民、國家認可全球變暖是一個嚴重的威脅,但卻只有少數人愿意因此而徹底改變自己的生活、少數國家原意承擔責任、采取措施治理氣候變化問題。短視和冷漠也加重了氣候變化帶來的環(huán)境不公。
一、“吉登斯困境”與環(huán)境正義
環(huán)境正義是指人人都應享有清潔環(huán)境之益而不受不利環(huán)境之害的權利,也有保護和促進環(huán)境改善的義務,主張權、責、利相對稱。④它包括兩層含義:第一,在人與人的社會關系方面,所有人公平地享受環(huán)境權利,公平地承擔保護環(huán)境的責任,代內之間是這樣,代際之間更應該如此;第二,在人與自然的生態(tài)關系方面,所有人在開發(fā)和利用環(huán)境資源的同時,承擔補償自然的責任,以實現利用和保護的平衡。環(huán)境公平分為代內公平和代際公平兩大類,代內公平又分為國際公平、區(qū)域公平、階層和群體公平。⑤氣候變化是實實在在的、危險的,引起氣候變化的是人類活動。隨著工業(yè)生產的擴大、經濟的發(fā)展,人類社會向大氣中排放的溫室氣體日益增多,氣候變化問題越來越嚴重。溫室氣體排放的無國界性、全球性使得氣候變化問題不斷地生產環(huán)境不公,例如溫室氣體排放國與風險受害國、當代人和后代人之間存在的環(huán)境不公問題使得氣候變化問題的解決日益復雜。
(一)氣候變化的代內環(huán)境正義問題
代內環(huán)境公平是指同代人之間同等享有清潔環(huán)境之益而不受不利環(huán)境之害的權利,也有保護和促進環(huán)境改善的義務,強調同代人之間的社會公平。在氣候變化問題上,不管是已經實現了工業(yè)化的發(fā)達國家,還是正在工業(yè)化道路上前進的發(fā)展中國家,都不同程度地向大氣中排放工業(yè)廢氣,理應按照“共同但有區(qū)別”的原則承擔相應的責任,避免“吉登斯悖論”現象的出現。然而有些溫室氣體排放國盡管已經意識到氣候變化的風險,但他們同樣不愿意采取實質性的措施,因為他們認為氣候變化的風險對于他們而言不是有形的、直接的、可見的。但事實上這種行為與思想會導致全球范圍代內環(huán)境不公問題,主要表現在兩方面:第一,國家層面的代內環(huán)境不公問題。溫室氣體排放國在發(fā)展本國經濟、加快本國工業(yè)化進程中大量排放工業(yè)廢氣,成為氣候變化問題的主要加害者。溫室氣體排放過多將導致全球變暖,影響氣候變化,并且這種風險具有無國界性,也即氣候變化具有全球性,危害則由全球社會共同承擔。溫室氣體排放國正是利用氣候變化的無國界性,將氣候變化的風險分攤給全世界,這在某種程度上使得這些國家抱有僥幸心理,認為風險對于自身而言是無形的、間接的、不可見的,于是他們就以此為借口放棄采取措施治理全球氣候變化問題,從而出現“吉登斯悖論”現象。這種將風險分攤的現象尤以某些發(fā)達國家最為明顯,發(fā)達國家將某些排放工業(yè)廢氣嚴重的企業(yè)轉移至欠發(fā)達地區(qū),轉移局部氣候變化風險。風險分攤的做法對其他未過多排專業(yè)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放溫室氣體的國家和地區(qū)而言,存在顯著的社會不公平,構成國際社會的代內環(huán)境正義問題。一國為追求本國經濟利益,在工業(yè)化進程中損害其他國家享有環(huán)境之益的權利,拒絕承擔環(huán)境之害的義務,這種以本國為中心的經濟發(fā)展觀是導致全球環(huán)境不公問題出現的重要原因,同時這種全球代內環(huán)境不公問題又成為“吉登斯悖論”現象出現的一個重要原因;第二,公民個人層面的代內環(huán)境不公問題。對于大多數公民而言,氣候變化是一個“想后”的議題,而不是一個“思前”的議題,也即關于氣候變化問題,公民關注的是氣候變化風險發(fā)生后應該如何解決,而不是在風險發(fā)生之前如何來預防,這也是為什么國際社會提出治理氣候變化問題的“預防原則”。為什么公民缺乏氣候變化的預防意識?盡管公民認識到氣候變化存在的風險,但絕大多數人并未采取實際行動來改變他們的日常習慣,以減輕這場浩劫。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很多的行為如駕車、乘飛機、亂砍亂伐等都將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了大氣中的溫室氣體含量,或是降低環(huán)境吸收CO2的能力?;蛟S就因為每一個公民的這種行為對于整個地球而言微乎其微,但是每一個公民個體的行為作為社會行為的一部分,終將匯合成為影響氣候變化的一股重要力量。公民致力于關 注自身利益的滿足,將個人行為會帶來的風險轉移給整個人類承受,在每個個體看來,氣候變化的風險不是有形的、直接的、可見的,因為風險很少只針對個體發(fā)生,通常受害者是一個群體。錯誤觀念的導向下公民的行為造就了某種程度的代內環(huán)境不公問題。
(二)氣候變化的代際環(huán)境正義問題
代際環(huán)境正義是指當代與后代人在利用環(huán)境資源問題上保持恰當的比例,既不能為了當代人的利益過度利用自然而使后代人無資源可用,破壞甚至毀壞他們的生存基礎,也不能為了子孫后代的需要而使當代人生活在貧困中。①從歷史發(fā)展過程來看,無論是作為公民的個人還是國家,在面對經濟發(fā)展與環(huán)境保護問題時總是更多地傾向于發(fā)展經濟,甚至通過過度地開發(fā)利用資源、排放廢氣污染物等途徑來追求經濟的快速發(fā)展,當代人在滿足生活需要的基礎上,忽視后代人利用資源和享受環(huán)境的權利。同時當代人在社會生產活動中大量排放工業(yè)廢氣,但卻不采取解決措施改善大氣質量,將大氣污染、氣候變化的風險轉嫁給后代人承擔,也稱為風險繼承,使后代人承擔未能獲得相應收益的社會成本,造成環(huán)境代際的不公平。氣候變化是地球上人為溫室氣體排放長期累積的結果,而其影響也將是代際傳遞的,因此會產生環(huán)境不公的代際傳遞。②氣候變化的長期性使得人類在排放溫室氣體的時候很少考慮到氣候變化將給未來產生的各種風險,人類將風險留給后代人,自己享受發(fā)展的成果,將后代人置于一種不公平的狀態(tài),正因為如此,當代人認為風險不是有形的、直接的、可見的,他們總在避免承擔治理氣候變化問題的責任,不愿采取行動改善氣候狀況。無論是發(fā)達國家還是發(fā)展中國家,他們在排放溫室氣體的過程中實際上也是一個醞釀代際環(huán)境不公問題的過程。環(huán)境不公是現代社會問題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解決氣候問題引發(fā)的環(huán)境不公問題,必須不斷推進和深化氣候變化議題的政治化進程。
二、氣候變化議題的政治化
解決氣候變化問題,克服“吉登斯悖論”,就一定要讓言語變成行動,發(fā)展出能有效治理氣候變化的政治。吉登斯認為氣候變化的政治化應該有兩個階段:目前正處于第一階段,即將該議題納入政治議程,而第二階段必須將氣候變化政治化深植于我們的制度和公民的日常關切之中。①
(一)氣候變化問題進入政治議程
氣候變化問題的政治化有一個過程。1960年代中期,美國等一些國家的科學家向政府提出報告:二氧化碳將導致全球氣候變暖,1970年代初,科學家開展一系列氣候問題研究,呼吁對未來氣候變化的威脅予以重視,這一時期主要是科學家致力于將氣候變化問題納入政治議程,希望政府予以重視。1985年在奧地利的菲拉專業(yè)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赫(Villach)召開的“評估CO2及其他溫室氣體對氣候變化及有關影響”的國際會議,就經濟、社會和科技等方面的政策選擇進行深入研究,呼吁政府在決策上加以重視。在1988年召開的多倫多會議上,氣候問題已經正式成為一項國際政治議程,有來自48個國家的300多名科學家、政治家以及聯(lián)合國組織、其他國際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的代表出席了會議,會議指出,全球變暖所造成的最終后果可能僅次于核戰(zhàn)爭。多倫多會議后,政治家不能不對于日益增長的公眾關注和科學上的共識作出一系列反應。這些反應包括:建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為決策者提供氣候變化科學背景和政策建議的評估報告;頻繁召開國際會議,高層政治家紛紛發(fā)表聲明,表達為控制和減緩氣候變化采取對策的政治意愿;提出限制CO2排放的目標,等等。這些努力導致了1990年氣候變化國際談判的開始,并在1992年聯(lián)合國環(huán)境與發(fā)展大會上正式通過了《聯(lián)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至此,氣候變化問題已經不僅是一個科學問題或環(huán)境問題,而成為一個轟轟烈烈的全球性問題,一個涉及政治、經濟、外交等方面異常錯綜復雜的綜合性社會問題。②氣候變化成為一個全球性問題,逐步納入政治議程,這是氣候變化政治化的第一階段。將氣候變化納入政治議程,實際上也就是將氣候變化的風險納入政治議程、使其進入公眾視野,即隨著國際社會越來越多地關注和討論氣候變化問題,氣候變化風險將逐步地被更多的公民、組織、社會團體、國家認識和了解。風險公開化有助于人們更深切地體會到氣候變化風險帶來的恐慌,改變原有的“氣候變化風險不是有形的、直接的、具體的”觀念,時刻認識到氣候變化風險的嚴重性,自覺改變日常行為習慣,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風險公開化有助于減輕環(huán)境不公,欠發(fā)達地區(qū)的公民和政府將形成利益同盟,要求溫室氣體排放者承擔起相應的責任、督促國家和個人減少導致氣候變暖的各種行為,從而維護自身利益,改變處于環(huán)境不公平的狀態(tài);溫室氣體排放者將逐漸意識到“短視行為”和“以本國為中心”等觀念的錯誤性,在發(fā)展的同時關注氣候變化問題的解決,從而避免自身遭受更為嚴重的氣候變化風險。進入政治議程,氣候變化不再僅僅是一個科學問題、環(huán)境問題,還是一個國家發(fā)展中的政治和政策問題,這使得氣候變化問題的解決將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國家和廣大公民的努力。但是目前很多國際會議還僅限于提出氣候變化問題,國際社會未能就這一問題的真正解決達成一致意見。
(二)將氣候變化深植于制度和公民的日常生活
氣候變化的政治化要求國家和政府成為重要的活動者,因此吉登斯認為第二階段就是要將氣候變化深植于制度和公民的日常生活中。將氣候變化深植于制度主要是指氣候變化問題的解決應該依靠國內政策和國際政策。在國家內部,為實現氣候變化的政治化,將氣候變化深植于制度,政府應注意以下兩點:第一,政府應該樹立一種長遠眼光和戰(zhàn)略視野,必須有某種進一步的改革和創(chuàng)新的“計劃”①,即制定解決氣候變化問題的戰(zhàn)略性政策方案,將氣候變化與政治聯(lián)合并穩(wěn)定于政府活動中。具備長遠眼光和戰(zhàn)略視野的“計劃”可以使政府宏觀把握、約束國內各行業(yè)、各地區(qū)、各社會團體等主體之間的行為,通過平衡各方利益,有節(jié)制的利用資源實現環(huán)境不公問題的解決,促進環(huán)境代內公平和代際公平。第二,政府應該注意保持有關氣候變化政策的持續(xù)性和穩(wěn)定性,平衡各黨派之間、社會團體之間 以及各行業(yè)之間利益,維持政策穩(wěn)定執(zhí)行,打造某種類型的跨黨派框架以推進放眼長遠的政治。氣候變化的無國界性、全球性使得僅有國家內專業(yè)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部治理溫室氣體排放的措施還不足以解決問題,加強國際合作,制定大部分國家都認可的國際政策才能保障全球氣候變化問題的成功治理。盡管目前氣候變化已經納入國際政治議程,但是國際合作存在難度大、進展慢、效率低等問題,國際社會并沒有采取實質性的措施治理全球氣候變化,2009年12月召開的哥本哈根氣候峰會最終以一紙不具約束力的《哥本哈根協(xié)議》收場,國際合作難度大。國際合作的困難主要在于以下三點:第一,氣候變化問題涉及錯綜復雜的利益關系,國際社會處于無政府狀態(tài),各國謀求各自利益,存在國際性的環(huán)境不公問題,無法實現彼此真正的合作;第二,氣候變化對各國威脅的程度不同,對多數國家而言,氣候問題還沒有形成現實、直接、明確、迫切的威脅;第三,在責、權、利關系上也存在極大的不確定和不平衡。在氣候變化領域的合作中各國的責、權、利關系不確定和不平衡使得各國通常不愿主動承擔責任。環(huán)境正義要求人們在環(huán)境權益上實現責、權、利的平等,環(huán)境權益分配不公使得各國在氣候變化領域內的責、權、利關系更加的不明確,國際合作將更加的困難。
但是,合作共贏是國際社會發(fā)展的大趨勢,因此,國際合作更應該具備長遠眼光和戰(zhàn)略視野,將氣候變化融入國際事務;保持國際政策的持續(xù)性和穩(wěn)定性,統(tǒng)籌各國行為,避免部分國家將氣候變化的風險轉移或是將風險繼承,減少環(huán)境正義問題的出現,實現國家在平等地位上的合作,同時政策穩(wěn)定有利于各國更好地適應和持續(xù)實施氣候變化政策。哥本哈根會議雖然失敗了,但它所制造的政治動能將推動建立起一套新的以公平正義為核心的全球治理制度。這是今后國際合作發(fā)展的方向:建立全球化的政策制定標桿;推進新國際制度的創(chuàng)建,建立起具有全球公信力的多邊機制并賦予其一套有法律強制力的監(jiān)管措施等等。②國際合作應該朝著制度化方向發(fā)展,形成國與國之間的約束力,重要的是保證治理制度的公平正義性。只有在避免環(huán)境正義問題的出現的前提下,才能實現國與國之間真正的合作。
氣候變化政治化的第二階段還要求將氣候變化深植于公民的日常生活中,推出新的雙邊行動和協(xié)作形式。要想有能力減緩氣候變化,社會的所有成員必須參與進來,“吉登斯悖論”的解開也有賴于提倡、促進每個公民積極參與到改變日常不良行為習慣的行動中來,而不僅僅依靠恐懼使公民行動。建立多邊協(xié)作機制和多元治理模式,將氣候變化深入公民的日常生活,提高公民環(huán)境保護意識和維護環(huán)境權、生存權等權利意識;將治理氣候變化發(fā)展成為一種政治意識和政治文化,指導公民的日常生活和行為習慣。如果公民能意識到全球氣候變化的風險是直接的、有形的、可見的,威脅氣候的行為總會以某種形式反過來威脅人類社會,而每一個公民終將不能避免風險的危害,“吉登斯悖論”將失去成立的前提,公民將改變自身的日常行為規(guī)范,積極主動的采取措施保護環(huán)境,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如公民可能減少每周駕駛SUV的次數,減少私家車輛的行駛路程等等,這將平衡公民之間、公民與后代人之間的權益,緩解環(huán)境正義問題。如果公民能夠意識到其他地方、其他人群的排放溫室氣體的行為將最終使風險危害自身,意識到環(huán)境正義問題的存在,自身正在承受著因他人行為而造成的環(huán)境污染的時候,公民將產生反抗傾向,形成利益群體共同維護自身的環(huán)境權、生存權等等,要求建立治理氣候變化機制,督促其他群體采取措施改善氣候狀況、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從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發(fā)揮公民社會的能量,動員個人行動,建立多元治理、多層治理模式是氣候變化的政治化的一個方向,也是有效治理全球氣候變化問題的方式。
氣候變化問題已經成為一個日益嚴重的全球性問題,亟待國際社會、國家內部采取有效的措施進行治理。盡管氣候變化風險給人類帶來可怕的后果,如印尼海嘯造成導致約25萬人喪生,很多人不會對它們采取任何實質性的行動,而是袖手旁觀,以致出現“吉登斯悖論”現象。氣候變化的政治必須處理“吉登斯悖論”,促進治理行為得到真正有效的實施,將氣候變化納入政治議程,并將其深植于制度和公民的日常生活之中。
【關鍵詞】:節(jié)約型園林;低碳城市;低碳園林;建設模式
中圖分類號:TU986.2
全球變暖是指全球氣溫升高。近100多年來,全球平均氣溫經歷了冷-暖-冷-暖兩次波動,總的看為上升趨勢。進入八十年代后,全球氣溫明顯上升。
1981~1990年全球平均氣溫比100年前上升了0.48℃。導致全球變暖的主要原因是人類在近一個世紀以來大量使用礦物燃料(如煤、石油等),排放出大量的CO2等多種溫室氣體。由于這些溫室氣體對來自太陽輻射的可見光(3.8--7.6nm,波長較短)具有高度的穿透性,而對地球反射出來的長波輻射(如紅外線)具有高度的吸收性,也就是常說的“溫室效應”,導致全球氣候變暖。
為阻止全球變暖趨勢,1992年聯(lián)合國專門制訂了《聯(lián)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該公約于同年在巴西城市里約熱內盧簽署生效。依據該公約,發(fā)達國家同意在2000年之前將他們釋放到大氣層的二氧化碳及其它“溫室氣體”的排放量降至1990年時的水平。另外,這些每年的二氧化碳合計排放量占到全球二氧化碳總排放量60%的國家還同意將相關技術和信息轉讓給發(fā)展中國家。發(fā)達國家轉讓給發(fā)展中國家的這些技術和信息有助于后者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帶來的各種挑戰(zhàn)。截止2004年5月,已有189個國家正式批準了上述公約。
1、低碳城市的產生背景及概念
低碳概念是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提倡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時代背景下提出來的,其中心思想在于減少碳排放和消除碳排放帶來的后果?!暗吞肌币辉~首先出現在英國能源白皮書《我們能源的未來:創(chuàng)建低碳經濟》(State forTrade and Industry,UK,2003)一書的“低碳經濟”概念中,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該白皮書指出,低碳經濟是通過更少的自然資源消耗和環(huán)境污染,獲得更多的經濟產出,創(chuàng)造實現更高的生活標準和更好的生活質量的途徑和機會,并為發(fā)展、應用和輸出先進技術創(chuàng)造新的商機和更多的就業(yè)機會。低碳概念一經提出,立即得到人們的積極響應,并在此基礎上引申出低碳社會、低碳城市等概念。日本在2007年率先提出建設“低碳社會”的目標,其核心思想是通過更簡單的生活方式達到高質量的簡樸生活,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并確保森林碳匯增長。2007年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簡稱為IPCC)報告指出,當前氣候變暖是由多方面的因素共同形成的,但90%以上可能是由人類活動造成的。盡管全球城市面積僅占地球表面積的2%。但人類約50%的人口居住在城市中。另外,城市消耗的能源占全球能源消耗的75%以上,城市排放的溫室氣體占全球排放溫室氣體的80%左右{5l。以上研究表明,城市是實現碳減排的關鍵所在。因此,低
碳城市的概念應運而生。目前.國際社會對低碳城市的概念尚無完全一致的界定,一般認為,低碳城市是以城市空間為載體發(fā)展低碳經濟,實施綠色交通和建筑,轉變居民消費觀念,創(chuàng)新低碳技術,從而達到最大限度地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從本質上看,低碳城市實質上是指整個城市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小或者基本實現零排放。
2低碳與城市綠地系統(tǒng)的關系
低碳城市發(fā)展是指城市在經濟發(fā)展的前提下,保持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處于較低水平。低碳城市的主要思路包括減排和碳匯(既收集和固定大氣中的溫室氣體)。而城市綠地系統(tǒng)作為城市中最主要的碳匯必然成為低碳城市的重要組成部分。
城市綠地系統(tǒng)具有固碳釋氧、降低城市熱島效應、雨洪控制、城市農業(yè)基地、引導新型能源利用和綠色交通等作用,同時它也將成為重要的低碳教育與展示基地。如何在設計中充分發(fā)揮城市園林綠地的這些重要功能,是向低碳城市目標發(fā)展的重要保障。
3于低碳城市的節(jié)約型園林建設模式
3.1雨水儲蓄利用 保持和修復自然界的水循環(huán)將成為低碳園林設計的重要目的之一。一方面,大量的雨水隨著市政管網白自流失;另一方面,大量的景觀用水來自于潔凈的自來水。建立區(qū)域性的雨水利用設施,實現“就地滯洪蓄水”是解決城市雨水供求矛盾的有效途徑之一,也解決了園林景觀與植物灌溉用水問題。在園林設計中,雨水利用包括雨水的集蓄和滲透2種途徑。
雨水的滲透包括地面滲透池、滲透溝和可滲透鋪裝。在降雨豐富或有水源補充的地區(qū),可以利用天然的低勢綠地或人工洼地建立滲透池,形成具有野趣的小型濕地;降水量較小的北方地區(qū)可使用滲透溝和鋪滿礫石形式的滲透溝來蓄積雨水。可滲透鋪裝類型有嵌草路面和草皮磚、各種疏松粒料、多孔瀝青與多孑L混凝土等鋪裝形式。
雨水的集蓄設施主要包括集雨系統(tǒng)、蓄水池及凈化設施等,園林中經常使用的集雨系統(tǒng)有綠地滯蓄汛雨回補系統(tǒng)、道路集雨人工湖系統(tǒng)、屋面集雨系統(tǒng)等。興建滯洪、儲蓄雨水的蓄洪池和地下隧道蓄水系統(tǒng)。
3.2綠色園林構筑物 園林構筑物可以通過形式的巧妙構思達到增匯的目的。園林建筑采用半地下、地下或底層架空的設計,以及墻面、屋頂立體綠化,增加綠化面積或綠地面積,同時提供多種建筑設計風格。為人們提供不同的觀景視角,形成獨特的園林風格。地下與半地下園林建筑也使建筑在冬夏季的能源消耗減少,達到減排效果。
可利用太陽能采光板為框架面、頂篷等結構,將太陽能與構筑物巧妙地結合,達到減排、增加可再生能源目的,也可創(chuàng)造新的構筑物形式。風能設備的恰當布置與設計也可成為園林新景觀。
3.3污水凈化循環(huán) 城市污水凈化循環(huán)問題亦可以通過園林景觀的設計,借助自然的力量予以解決。具有凈化功能的人工濕地系統(tǒng)可以設計成污水處理地。將城市污水排入濕地系統(tǒng),配合植物根系以減緩水流速度,利用多層異質土壤對懸浮物進行攔截沉降,促使雜質的沉淀和排除,并在濕地中種植具有凈化功能的植物,如蘆葦、千屈菜、小香蒲、花葉蘆竹等,以有效地吸收過濾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質。污水中不易被植物吸收的有機組織體滯留在土壤中,通過微牛物作用將其分解為易被植物吸收的無機鹽和氣體,然后被植物吸收或者釋放到空氣中,從而除去水體中的化學污染物,從而使污水得到凈化。污水凈化后可以作為園林的景觀或灌溉用水,實現污水的可循環(huán)利用。這一過程簡便易行且能耗極低,可以節(jié)約大量電能。
3.4選擇建造材料 降低碳排放量的最直接方法就是通過選擇碳成本低、耐久度高、后期維護少以及可以進行循環(huán)利用的材料進行同林建設。選擇本地或就近材料,通過降低運輸成本來減少碳排放。盡量采用木材、竹藤等“低碳”材料,少用鋼材、玻璃、水泥等“高碳”材料.減少岡林建設中的碳成本。尋求已成型、已使用的材料進行改裝、重構等,使園林材料實現可持續(xù)利用;還可以將可再生的廢料回收.重新鍛造成新的材料,節(jié)約開采、煉鑄成本。通過越來越多的園林材料的循環(huán)再利用來減低園林建設的耗碳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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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可持續(xù)發(fā)展的生存環(huán)保教育,已是天下匹夫的共同責任,更是學校環(huán)保教育的當務之急。隨著全球氣候變暖所帶來的負面效應的日益凸顯,環(huán)境安全問題已威脅到了每個人的生存權利。于是,“低碳生活”應運而生。目前有識之士解決環(huán)境困擾問題的共識是:本著對人類負責的態(tài)度,從根本上大幅度消減溫室氣體排放,把發(fā)展低碳經濟作為應對人類生存危機的減壓器。這樣,我們的環(huán)保教育的內容也就落到了“讓人們走可行性‘低碳道路’,過可持續(xù)性‘低碳生活’”上,這種生活可謂“幸福而有尊嚴”!只有環(huán)境指數達標了,我們的幸福指數才會逐步提升。
那么,什么是碳和低碳?什么是低碳生活和低碳經濟?什么是幸福和幸福指數?我們先了解一下。
碳,英文為carbon,是指石油、煤炭、木材等由碳元素組成的自然資源。由于人們過分依賴燃燒這些能源而大量排放含有二氧化碳等成分的氣體。這些氣體是導致氣候變暖的主導因素。
低碳,英文寫作low carbon,指的是較低或更低的溫室氣體排放(所謂“溫室氣體”,即裹在地球外層的大氣既能讓太陽熱輻射透過到達地面,同時又能阻止地面熱輻射過度散失,大氣對地面的這種保護作用稱為溫室效應。造成溫室效應的氣體稱為“溫室氣體”。這些氣體有二氧化碳、甲烷、氯氟化碳、臭氧、氮的氧化物和水蒸氣,其中最主要的是二氧化碳。)。低碳化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無論在生產過程中,還是在生活過程中,強調節(jié)約使用能源,特別是碳基能源(即以碳元素為基礎的能源,包括石油、天然氣、煤炭等)。節(jié)約能源自然涉及能效,但僅僅靠提高能效是不夠的,還必須減少總的能源需求;二是靠改善能源結構,降低能源的碳密度(即單位能源中碳的含量)。
低碳生活,英文是low carbon life,就是把生產或生活作息時間所耗用的能量要盡量減少,達到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目的。低碳生活是一種更環(huán)保、更生態(tài)、更綠色、更清潔的新型生活方式,也是一種消費理念與生活習慣。
低碳經濟,英文是low carbon economy,是指一種全新的經濟模式和生活方式。其注重發(fā)展和應用新的技術,尤其是降碳技術,來降低經濟活動中化石能源的消耗和溫室氣體的排放。
我們建設的小康社會,要求提高全社會的幸福指數,讓老百姓過上幸福生活。幸福就是一種持續(xù)時間較長的對生活的滿足和感到生活有巨大樂趣并自然而然地希望持續(xù)久遠的愉快心情,這既是每個人的追求目標,也是整個人類追求的終極目標;幸福指數是指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qū)的生態(tài)環(huán)境、政府管理、經濟發(fā)展、法制建設、社會進步、居民生活與幸福水平的指標體系。提高全社會的幸福指數,讓老百姓有幸福感,過上低碳生活的日子,這也是我們課題研究的應有之意。
現代生活,既是物質的,又是精神的,二者相輔相成并相互促進?,F代生活方式,一方面消費物質,一方面愉悅精神,精神生活更重要。恰恰在這個過程中,人們的文化生活習慣不盡如人意,特別是影響了青少年的生活習慣(包括環(huán)保生活習慣),令人擔憂和關切。
因此,加強對青少年過“幸福而有尊嚴”的低碳生活教育,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我們可以從以下五個方面進行關注和關切、教導和教育:
關注之一
從青少年身邊點滴小事入手,見縫插針,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促成環(huán)保和低碳生活理念的確立,培養(yǎng)青少年良好的生存發(fā)展意識,讓他們首當其沖地學會保護好自己的生活環(huán)境。
關注之二
從閱讀教學角度入手,凡涉及環(huán)境保護之類的話題,不放過,不走漏,入理入心地教育,培養(yǎng)青少年的環(huán)保素養(yǎng)和責任心。讓他們通曉環(huán)保知識和理解環(huán)保的現實意義。
關注之三
從綜合實踐入手,讓青少年在課內外實踐中增長環(huán)保見識,培養(yǎng)生態(tài)文明和低碳理念,讓他們行動起來為他人、為社會奉獻力量,做環(huán)保志愿者。
關注之四
從時事教育入手,讓青少年關心國家大事、關注社會熱點、關切氣候變化與環(huán)境問題,聽取他們的評論和作為,有針對性地進行環(huán)保和低碳生活教育。
關注之五
從家鄉(xiāng)社區(qū)或街道找一個環(huán)保問題較嚴重的死角地方,與青少年一起探索解決問題的方法,培養(yǎng)他們熱愛社會生活、觀察自然環(huán)境、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通過以上對環(huán)保知識的普惠和通識教育,不但擴大了青少年對環(huán)境保護重要性的新認識,而且培養(yǎng)了他們對低碳生活的崇尚、追求和見之行動的良好習慣。這是很幸福的事,何樂而不為呢?!
對西部學生來說,他們生活在中國的西北角,更要了解國家實施新一輪西部大開發(fā)戰(zhàn)略“環(huán)保要先行,低碳要保障”的大局。西部生態(tài)更脆弱,自然環(huán)境不能再遭破壞,大氣不能再度污染,要嚴防“把大開發(fā)變成大開挖”的現象。在工業(yè)化、城鎮(zhèn)化和農業(yè)現代化進程中,每個人、每個單位、全社會都要參與環(huán)保行列,使人與自然共贏。否則,任何人就沒有幸福話語權,更沒有人權尊嚴可言。
總之,我們,特別是教育工作者,要幫助青少年牢牢樹立現代人的幸福觀(包括人生觀和價值觀)及未來人的幸福觀,為培養(yǎng)中國負責任大國的國民素質而貢獻一份力量。這樣,我們“幸福而有尊嚴”的生活目標就實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