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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技術合同的登記、管理、維護技術市場的正常秩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技術市場的健康發(fā)展,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在*市行政區(qū)域內的任何單位、組織或個人,依法訂立的技術合同,都必須向當?shù)丶夹g合同登記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
第三條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和各縣科學技術委員會,分別為市區(qū)和各縣的技術合同登記管理部門。第四條技術合同登記范圍包括技術開發(fā)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三類。
(一)技術開發(fā)合同,包括委托開發(fā)合同和合作開發(fā)合同;
(二)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
(三)技術服務合同,包括技術咨詢服務合同和其它技術服務合同。有關專利的轉讓合同按專利法規(guī)辦理。當事人應將合同副本送技術合同登記部門備案。
第五條技術合同中必須明確以下內容:
(一)項目名稱;
(二)合同標的內容、范圍和要求;
(三)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和方式;
(四)價款或報酬及支付方式(包括中介方的收益);
(五)驗收標準和方式;
(六)技術成果的分享(包括是否告知該項技術后續(xù)改進的詳細內容,是否允許該項技術轉讓給第三方,是否要求預付入門費及告知已轉讓的次數(shù)和地點等);
(七)風險責任的負擔;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的解決辦法;
(十)名詞和技術術語的解釋。在技術合同中,必要時還應明確提供技術能力、資金保證等有關內容。
第六條個人或民辦科技機構的技術轉讓項目均須立具該項技術成果法律保證書。
第七條本市范圍內(包括市轄各縣)單位、組織或個人之間簽訂的技術合同,由受讓方(委托方)向所在地的技術合同登記部門登記,并將登記蓋戳后的合同副本送一份給出讓方(受托方)所在地的技術合同登記部門備案。技術合同登記后由受讓方(委托方)所在地的合同登記部門出具登記證明。本市范圍內(包括市轄各縣)單位、組織或個人與市外單位、組織或個人簽訂的技術合同,除按受讓方(委托方)所在地的規(guī)定辦理登記處,還應向本市技術合同登記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
第八條技術合同登記部門在辦理登記時,應按有關規(guī)定,認真審核。如發(fā)現(xiàn)合同主要條款不齊全,責任不明確,手續(xù)不完備的,應告當事人補正后再予登記。如合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除不予登記外,還應按規(guī)定轉送有關部門處理:
(一)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規(guī)定,危害社會利益和公共道德的;
(二)非法壟斷技術、侵害他人利益,妨礙技術進步的;
(三)在現(xiàn)有技術水平上,不可避免會嚴重污染環(huán)境,破壞生態(tài)平衡或者損害珍貴資源的;
(四)采取欺詐、脅迫手段,以及人超越權限或者無權而擅自簽訂的。
第九條未經登記備案的技術合同,不能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稅收、信貸優(yōu)惠待遇,不能辦理結算業(yè)務。
第十條技術合同登記部門有權檢查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必須如實反映,提供有關材料。登記部門負有保密責任。
第十一條技術合同發(fā)生糾紛時,應由當事人各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無效,可由當事人向合同仲裁機構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和財稅、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監(jiān)督實施。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今后,如國家和省有新的規(guī)定,按國家和省的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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