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行政程序法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fā)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一、行政程序違法的表現
(1)步驟欠缺。即某行政法律行為的作出應依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步驟進行,但行政主體違法而未采取或履行相應的步驟。法律通過規(guī)定行政程序以規(guī)范行政權力運行的軌跡,為行政主體設定相應的程序性義務,作為行政主體必須按部就班、不折不扣地履行,其中就包括行政程序不得跳越,即行政主體不能遺漏、疏忽法律預先設立的行政程序而進行活動,否則勢必會侵犯行政相對方的權利,影響法律的公正與嚴肅。(2)順序顛倒。即行政主體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先后順序作出行政行為而構成的違法。行政程序是由若干個步驟、階段在時間上延續(xù)所構成,如同鏈條一環(huán)緊扣一環(huán),從而保證行政程序法律關系主體的活動順利進行,因而行政程序不得顛倒,即行政主體不能先進行后面的行政程序,再進行前面的行政程序,否則將會導致行為無效。(3)形式違法。即行政法律行為的作出應當采取某種法定形式而未采取,或采取了法律禁止的形式,構成程序違法。隨著行政法的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對行政行為的法定形式的要求也愈加嚴格,一方面是為了監(jiān)督行政主體的執(zhí)法;另一方面也是為了更好地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利。然而,由于我國的行政法規(guī)建設起步較晚,人們的法律意識還比較淡薄,以致現實生活中違法現象時有發(fā)生。(4)時限違法。即行政法律行為的作出超過法定的時間限制,從而構成違法。為了保證行政活動的高效率,行政程序的各個環(huán)節(jié)應當有時間上的限制,而在我們“依法行政”的建設過程中,行政主體沒有按照法律規(guī)定操作的現象并不鮮見,如行政主體沒有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給予當事人充分答辯時間和出席陳述時間;或未按法定期限作出裁決,既不通知當事人也不經批準延期的;或已過追訴時效仍追究相對人法律責任的等等。
二、對行政程序違法的司法審查
(1)對行政程序違法進行司法審查的程序。一是審查法定步驟。步驟是程序的重要要素,任何行為都必須按照法定的步驟來進行,否則就可能造成程序違法。二是審查法定順序。這一點要求行政程序中不能出現順序顛倒,也不能出現順序混亂。三是審查法定形式。一定的行為必須以相應的形式表現出來,如書面形式、口頭形式等,若某一行為不按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來進行則屬程序違法。四是審查法定時效。行政程序遵守法定的時效,是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重要條件之一。(2)對行政程序違法司法審查的結果。行政程序違法的司法審查應以公正和效率為標準。如果違反法定行政程序的行政行為損害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應當認定無效,并依法予以撤銷;如果行政行為違反行政程序,但并沒有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或者影響微小,可不認定該行政行為無效。
三、我國目前行政程序違法的法律責任規(guī)定
行政程序違法不僅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的程序規(guī)則,也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違反正當程序原則。我國行政程序違法責任的現狀一、行政程序違法的界定法定行政程序是一國為了實現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和提高行政效率這一雙重的行政程序價值目標,而將一些行政程序法律化的產物。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guī)定,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的應予以撤銷。但是對于法定行政程序中“法”的外延應如何界定,法定程序的范圍有多大,在理論界尚有不同的認識。有學者將“法定程序”中的“法”限定為法律、法規(guī),法律法規(guī)未規(guī)定即意味著立法機關賦予行政執(zhí)法機關自由裁量權。(1)1989年頒布、1990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行政訴訟法》,從司法審查的高度對行政行為提出了程序要求,規(guī)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必要條件之一,《行政訴訟法》在多處涉及行政程序問題。(2)行政復議程序違法處理規(guī)定在《行政復議條例》中,也將行政主體的行政程序作為復議機關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和適當性的重要內容。在《行政復議條例》中,對行政相對人提出了許多程序方面的要求,同時對違反法定程序所造成的法律責任也作了明確規(guī)定。(3)行政處罰法違法規(guī)定在我國行政程序的立法史上,對程序空前重視以及對程序違法的處理具有突破性進展的是1996年的《行政處罰法》。該法不僅在行政處罰的具體程序設置方面具有開拓性意義,而且明確規(guī)定,行政處罰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實施,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第3條)。
參考文獻
[1]皮純協.行政程序法比較研究[M].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0:88
應當特別注意的是行政處罰機關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相應的權利,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還要舉行聽證,這是我國行政處罰法確定的一項全新的處罰制度。我國行政處罰法第31條、第32條、第42條對這方面作了明確、詳細的規(guī)定。
行政處罰機關的告知義務有兩層含義:一、告知的內容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二、告知的時間必須是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
陳述和申辯是當事人的法定權利,當事人在被告知受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后,有權就有關的事實問題、適用法律問題進行陳述或辯解;行政處罰機關有義務聽取當事人的陳述或辯解,并且要對當事人的意見進行復核,對于合理的內容應當采納,不得因被處罰人的辯解或陳述理由而加重處罰,即行政處罰機關不能把被處罰人行使陳述和申辯權視為態(tài)度不好,不老實而給予不應當給予的處罰。
我國已經通過憲法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實現這一目標所面臨的一項非常重要、非常艱巨的任務即是健全和完善行政程序法。怎樣完成這一任務,我們首先面臨的是立法模式選擇:是制定統(tǒng)一的行政程序法典,還是分別制定單行法?如制定統(tǒng)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調整范圍如何確定:是否包括抽象行政行為程序,是否包括內部行政行為程序,是否包括行政救濟程序,是否包括行政法的有關實體原則和規(guī)則?此外,如制定統(tǒng)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其性質如何確定,是欲使之成為一部“基本法”(其他有關行政程序的法律與本法不一致的,均以本法為準),還是欲使之成為一部“普通法”(本法之前或之后制定的有關行政程序的單行法律可作為“特別法”而在效力上優(yōu)于本法),是欲使之成為一部“綱要式”或“通則式”的法律(需依靠其他具體法律實施),還是欲使之成為一部具有“可直接操作性”的“規(guī)則式”法律?
對于上述問題,我們已經爭論了好幾年,現在是必須作出抉擇的時候了。否則,我們將耽誤建設法治國家的進程。下面筆者就這些問題談一點個人的看法:統(tǒng)一立法還是分別立法。筆者一直主張制定統(tǒng)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筆者認為,制定統(tǒng)一行政程序法典至少在下述方面優(yōu)于分別制定單行法:其一,有利于行政程序法制的統(tǒng)一,以避免分別立法可能導致的法律間的相互不一致、相互矛盾、相互沖突,以及由此引起的對行政相對人的不公正:相同情況不同對待,或不同情況相同對待;其二,有利于行政程序法制的系統(tǒng)化,以避免分別制定單行法必然導致的法制在一定時期內的殘缺、漏洞(在某些領域、某些事項上有法可依,在其他相關領域、相關事項上卻無法可循),以及由這種法制殘缺、法制漏洞引起的執(zhí)法主體的濫用權力和腐敗;其三,有利于立法成本的節(jié)約,以避免單獨分別立法(在很多方面,很大程度上是重復立法,因為大量行政行為的程序是相同,或者說是應該相同的,如告知、聽取相對人陳述、申辯、回避、授權、委托等)導致人力、物力、財力的大量浪費;其四,有利于國人,特別是公職人員程序法意識的提高。制定一部統(tǒng)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不僅可為政府,為所有行政主體實施公法行為提供統(tǒng)一的、規(guī)范化的、標準的“操作規(guī)則”,以防止濫權和腐敗,同時也將為全體國人提供一部系統(tǒng)的行政法治教材,全體國人可從中受到較系統(tǒng)、較深入的現代行政法治教育,顯然,這種教育功能是個別的單行法難以企及的。
當然,行政程序的統(tǒng)一立法并不完全排除有關行政事項的單獨專門立法,如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強制法、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定程序法、行政復議法等。統(tǒng)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只規(guī)定各種不同行政行為的共同的和一般的行政程序,對于特定行政行為的特別程序,還需要通過專門的單行行政程序法或集實體規(guī)范和程序規(guī)范為一體的行政管理法規(guī)定。
統(tǒng)一行政程序法典是否應規(guī)定行政行為實體規(guī)則。目前學界和實務界的大多數人對于我國應制定統(tǒng)一行政程序法典已基本達成共識,并已開始擬制法典試擬稿。但對于該法調整的范圍和應包括的內容卻仍存在著較大,甚至是很大的爭議,其中之一即是統(tǒng)一行政程序法典是否應規(guī)定行政行為的有關實體規(guī)則。筆者屬主張應規(guī)定實體規(guī)則之列。之所以如此主張,理由有三:其一,行政法由于調整范圍廣泛,各類行政法律關系差別很大,故在實體規(guī)范上很難制定或編篡成統(tǒng)一法典。但是行政法的有關基本原則,如依法行政原則、比例原則、誠信和信賴保護原則等,有關一般規(guī)則,如行政行為的效力、成立、生效、合法的條件、撤銷、無效、廢止的條件和法律后果等,均普遍適用于各領域的各類行政行為。為使這些原則、規(guī)則在所有行政領域和所有行政行為中得到遵循,在統(tǒng)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中加以規(guī)定是非常必要的;其二,行政法的上述實體基本原則與程序基本原則,如公開原則、參與原則、回避原則、聽取相對人的意見原則、不單方接觸原則、職能分離原則等,是緊密聯系的,行政行為的一般實體規(guī)則,如效力、生效、失效的條件、法律后果等,與行政行為的開始、進行、終止等程序規(guī)則是緊密聯系的,將此二者規(guī)定在一起顯然有利于對行政行為的統(tǒng)一規(guī)范。如將二者分割,將那些具有實體性的基本原則、規(guī)則分散規(guī)定于各種不同的單行法中,其對行政行為規(guī)范的效果肯定要差很多;其三,現代行政程序立法,在程序法典中規(guī)定有關實體規(guī)則已成為一種發(fā)展趨勢,如德國、荷蘭、西班牙、葡萄牙、日本、韓國、我國的臺灣、澳門地區(qū),均在行政程序法典中規(guī)定了相關的實體問題。
行政程序法典是否應調整內部行政行為。許多學者認為,行政法是調整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關系,即外部行政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系統(tǒng),故行政程序法只調整、規(guī)范外部行政行為的程序,而不調整、規(guī)范內部行政行為的程序。但是,我們考察國外、境外的行政程序法律文件,發(fā)現實際情況并非如此,不要說大多數國家和地區(qū)存在著調整和規(guī)范內部行政行為程序的單行法律、法規(guī),就是一些國家和地區(qū)的行政程序法典,同樣也有規(guī)定內部行政行為程序內容的。筆者主張我國行政程序法典應適當規(guī)范內部行政行為的程序。理由如下:其一,有些內部行政行為雖然不直接影響行政相對人的權益,但間接影響其權益,有時甚至影響甚巨,如授權、委托、、公務協助等。因此,行政程序法典對這類內部行政行為應與外部行政行為一道規(guī)范;其二,有些內部行政行為雖然不影響行政相對人的權益,但對公務員或其他公職人員的權益影響甚巨,如行政處分,包括對其人身權、財產權進行一定限制,以及開除公職等,對這類內部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典應規(guī)定最低限度的程序制約,如要求遵守正當程序原則等;其三,內外行政程序有時很難區(qū)分,如審批許可程序,在同一個行政行為中,可能內外程序交織,行政程序法對之規(guī)范,自然應統(tǒng)一規(guī)范,而不應(實際也不可能)對二者加以區(qū)分,只規(guī)定純外部程序而不規(guī)定內部程序。當然,在很多情況下,內外行政行為還是可以區(qū)分和應該區(qū)分的,行政程序法主要應規(guī)范外部行政行為的程序,內部行政行為程序則主要應由專門的內部行政法律文件規(guī)范。
行政程序法典是否應規(guī)范抽象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包括行政立法行為(制定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行為)與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的行為。對于行政立法行為,我國現已有立法法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guī)制定程序條例》、《規(guī)章制定程序條例》對其程序作了較詳細的規(guī)定;而對于行政機關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的行為(這類行為在數量上大大超過行政立法行為),目前尚無統(tǒng)一的法律或法規(guī)加以規(guī)范。對此,行政程序法典應如何處理,立法者可以有四種選擇:其一,在統(tǒng)一程序法典里不規(guī)定任何抽象行政行為程序,行政立法仍適用現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行為則另制定專門單行程序法規(guī)范;其二,在統(tǒng)一程序法典里不規(guī)定行政立法程序,行政立法仍適用現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但對現在仍無程序法規(guī)的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的行為則設專節(jié)予以規(guī)定;其三,在行政程序法典里對抽象行為程序予以統(tǒng)一規(guī)范,現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可繼續(xù)適用的,在法典里予以重新規(guī)定;現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不宜繼續(xù)適用的或現行法律,法規(guī)沒有規(guī)
關鍵詞:正當程序 自然正義 啟示
歷史上我國是一個“人治型”國家,強調個人的智慧和能力而忽略制度的作用,其實質就是重實體輕程序,這種思想嚴重阻礙了我國法制建設的腳步,尤其體現在行政執(zhí)法上。鑒于此,當前在行政程序立法上必須借鑒西方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其理念,以真正實現行政執(zhí)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并實現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一、正當法律程序的法律淵源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起源于英國法中的“自然正義”(Nature Justice),光大于美國法所繼承的“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英國1215年制定的《自由大》第39條的規(guī)定:“凡自由民,如未經其同級貴族之依法裁判,或經國法判決,皆不得被逮捕、監(jiān)禁、沒收財產、剝奪法律保護權、放逐或被加以任何其他方式侵害,我們不得違反這些規(guī)定而為之?!薄蹲杂纱蟆分嘘P于正當法律程序的規(guī)定主要涉及到刑事訴訟領域。而在1354年英國國會通過的第二十八條法令——《自由令》第三章中規(guī)定:“未經法律的正當法律程序進行答辯,對任何財產和身份擁有者一律不得剝奪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監(jiān)禁,不得剝奪其繼承權和生命?!边@個法律文件首次以法令形式明確提到并解釋了“正當法律程序”這一詞語,并擴大了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適用范圍。美國1787年的《人權法案》規(guī)定:除非依照“正當的法律程序”,否則,任何人都應得到保證,不被剝奪特定的權利。這是最早用“法律的正當法律程序”取代最初來自英國大“國家的法律”措詞的美國法規(guī),并且構成了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和第14條修正案的正當法律程序條款的起源。
1791年通過的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規(guī)定:“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和財產?!?868年通過的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規(guī)定:“凡在合眾國出生或歸化合眾國并受其管轄的人,均為合眾國和他們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實施限制合眾國公民的特權或豁免權的法律;不經正當的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對于其管轄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絕給予平等的法律保護?!薄皬摹稒嗬ò浮诽岢稣敺沙绦蛞辉~,到憲法第5條、第14條修正案對正當法律程序的明確規(guī)定,正當法律程序從程序性正當法律程序發(fā)展到了實質性正當法律程序,廣泛應用于司法審查領域,體現了美國對正當法律程序的重視。
二、正當法律程序的主要內容
(一)正當法律程序對程序主持者的“正當”要求
中立性?!叭魏稳司坏脫巫约涸V訟案件的法官”,這一程序正義原則包含的理念在于確保各方參與者受到裁判者平等的對待:與程序法律結果有牽連的人不能成為程序主持者;作為程序主持者與接受程序法律結果的法律主體任何一方不得有利益或其它方面的聯系。
程序理性。程序主持者的程序行為以確定、可靠和明確的認知為基礎而非隨機。這要求:程序主持者闡明決定理由;程序主持者不應享有不必要的自由裁量權。
排他性。對程序法律沒有規(guī)定程序決定權力(包括授權)的社會主體參與程序主持的行為予以排斥,法律程序是法律結果的惟一的決定過程。
可操作性。程序法存在的價值之一就在于為法律行為提供明確的指引。程序法律規(guī)范要符合法律規(guī)范的構成要件,要有明確、具體、相互銜接而非抽象的行為模式、違反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的規(guī)定。實體法要求概念明晰,避免歧義,而程序法重在步驟明確、有序以有效地與恣意抗衡。
(二)接受程序法律結果的法律主體對法律程序的“正當”要求
平等參與性。程序參與表現為信息獲得與傳遞機會,即被告知和聽取陳述意見的機會。平等參與性就是保障接受程序法律結果的法律主體在相同條件下(時間、方式、內容、數量等因素相同)從程序主持者獲得相關信息并有相同的機會向程序主持者陳述自己的看法。
程序自治性。平等作為一項主觀感受因人而異,作為權利可以放棄。對不平等的反抗即是程序公正的要求。因此,程序的“反抗權”就是對程序的自愿參與。這種自治性是同意而非強迫。投票不得強制、聽證不必非要參加、民事訴訟程序當事人可以不出庭、刑事被告人可以拒絕回答等就體現了程序自治。
程序人道性。接受決定者被人道地對待,其隱私受到尊重。
(三)程序法律行為的及時終結性
對程序法律主體而言,程序是對程序法律行為的時序性要求。它包含的要求是:有對程序法律行為完成的時間的明確要求,人們通常要么指責法律程序草率,要么指責程序主持者久拖不辦就從反面指出了及時的價值;通過法律程序產生一項終結性的程序結果,該結果不能夠被隨意推翻,對該結果的修正必須通過啟動另一個法律程序來進行。
(四)程序法律的公開、透明性
這是對程序法律本身的要求?,F代法治原則的發(fā)展要求統(tǒng)治者以公布的成文法來進行統(tǒng)治,它要求:程序法律必須公布,這是程序法治的要求。對程序法律主體而言,公開的程序規(guī)則的存在是他們規(guī)劃行為、預見結果的依據;程序法律對程序過程本身透明提出明確要求,即法律程序諸要素為公眾知曉。
三、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對我國行政程序立法的啟示
行政法是實體法與程序法的有機統(tǒng)一,行政程序制度是行政法律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沒有完善的行政程序制度,就談不上行政實體法律目標的實現,甚至還可能帶來破壞和其它消極的作用。美國學者認為,“程序法是執(zhí)行,而法律的生命在于執(zhí)行,從實際的觀點來看,程序法的重要性超過了實體法。一個健全的法律,如果使用武斷的專橫的程序去執(zhí)行,不能發(fā)生良好的效果;一個不良的法律,如果用一個健全的程序去執(zhí)行,可以限制或削弱法律的不良效果”。在我國,以往重實體法,輕視程序法,認為行政行為只要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程序上有所不足,責令予以補政即可,一般不影響行政行為的效力。事實上,違反程序法則,與違反實體法規(guī)則一樣,都將影響行政行為效力。在立法上,西方正當法律程序的成功經驗給另外我們如下兩個方面的啟示:
其一,對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的啟示。我國尚未制定出行政程序法典,關于行政程序法的原則,許多學者在論文、著作中多有涉及。我國學者在論述時,多把‘行政公正”、“行政公開”、“行政效率”等作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有的還將行政程序法的目標模式定位為“效率模式”、“權利模式”或者“權利效率并重模式”等。筆者認為,爭論多、共識少的重要原因在于缺少一個一統(tǒng)全局的憲法性原則。這個憲法性原則是對中國現實的認真分析、總結中國當前及今后一個較長階段的實際需要而制定出來的。我們應當看到,行政權力過于強大,公民、法人和社會團體均處于弱勢地位,這是不爭的事實。這一“政強民弱”的格局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都不會根本改變。因而中國行政法的任務應以拉制政府權力(“控權論”)為重點,行政程序法也應以控權為任。因而中國行政程序法最重要的價值應當是公正,以保護絕大多數處于弱勢地位的社會主體,加強對行政權力的控制。這就體現為“公正原則”和“權利模式”。在立法上不必將其挽定得過于評細,否則容易任化而失去原則的作用。
其二,法院的自由裁量權。我們可以看到,美國的正當程序能享有今天的崇高地位,與法院的努力是分不開的。美國法律界和司法界實用主義盛行,從而為“法官造法”的理論和實踐提供了豐厚的土攘。我國法院和美國法院相比,明顯過于依賴法條,對于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語義不詳的部分則束手無策,剛性有余而柔性不足。這種現象當然是多種原因形成的,但不容否認的是缺少一條具有相當彈性的憲法性原則。近年來民法基本原則中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帝王原則”而異軍突起、備受矚目就是對這種現狀的一個反映。一些法院在此原則下做出了一些具有創(chuàng)新意義的判決,產生了積極的社會影響。知果說現在還沒有一條關于行政法的憲法性原則,那么,公正原則就可以視為行政法與行政程序法的“帝王原則”。法官可以在此“帝王原則”之下充分發(fā)揮其對于法律的理解來靈活主動地解釋法律和適用法律。現實中法官容易濫用自由裁量權,這是法官素質不高、缺少相應監(jiān)督制約制度等原因造成的。我們不能一葉障目,不見泰山,否定在行政訴訟中斌予法官更大自由裁量權的制度價值。
參考文獻
1.楊海坤、黃學賢:《中國行政程序法典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一、行政程序違法的表現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經歷若干步驟,采取一定形式和方法,在法定期限內,按一定順序完成的過程。然而,由于目前我國尚未有統(tǒng)一規(guī)范的行政程序法,加上一直以來“重實體,輕程序”傳統(tǒng)思想的影響,行政主體在執(zhí)法過程中不重視行政程序,甚至違反法定程序的現象時有發(fā)生。常見的程序違法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步驟欠缺。即某行政法律行為的作出應依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步驟進行,但行政主體違法而未采取或履行相應的步驟。法律通過規(guī)定行政程序以規(guī)范行政權力運行的軌跡,為行政主體設定相應的程序性義務,作為行政主體必須按部就班、不折不扣地履行,其中就包括行政程序不得跳越,即行政主體不能遺漏、疏忽法律預先設立的行政程序而進行活動,否則勢必會侵犯行政相對方的權利,影響法律的公正與嚴肅。
2.順序顛倒。即行政主體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先后順序作出行政行為而構成的違法。行政程序是由若干個步驟、階段在時間上延續(xù)所構成,如同鏈條一環(huán)緊扣一環(huán),從而保證行政程序法律關系主體的活動順利進行,因而行政程序不得顛倒,即行政主體不能先進行后面的行政程序,再進行前面的行政程序,否則將會導致行為無效。
3.形式違法。即行政法律行為的作出應當采取某種法定形式而未采取,或采取了法律禁止的形式,構成程序違法。隨著行政法的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對行政行為的法定形式的要求也愈加嚴格,一方面是為了監(jiān)督行政主體的執(zhí)法,另一方面也是為了更好地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利。然而,由于我國的行政法規(guī)建設起步較晚,人們的法律意識還比較淡薄,以致現實生活中違法現象時有發(fā)生。
4.時限違法。即行政法律行為的作出超過法定的時間限制,從而構成違法。為了保證行政活動的高效率,行政程序的各個環(huán)節(jié)應當有時間上的限制,如《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而在我們“依法行政”的建設過程中,行政主體沒有按照法律規(guī)定操作的現象并不鮮見,如行政主體沒有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給予當事人充分答辯時間和出席陳述時間;或未按法定期限作出裁決,既不通知當事人也不經批準延期的;或已過追訴時效仍追究相對人法律責任的等等。
二、行政程序違法與實體違法的法律后果比較
行政實體和行政程序是同一行政主體行為的兩個方面,它們彼此聯結,相互依存。前者是行為的內容,后者是行為的形式。行政行為作為一種法律行為,同時受到行政實體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規(guī)范,但它們的地位和作用有差別。實體法決定著行政主體的資格與存在,違反了實體法,意味著主體資格的不合法,因而必然影響行政行為的效力。程序法不能直接決定主體的資格與存在,但這并不意味程序法不重要。由于行政主體行使實體權力的形式如何對行政是否科學和民主有極大地影響,因而法律通過規(guī)定行政程序以規(guī)范行政權力運行的軌跡,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但行政程序具有多樣性和復雜性,因此,對于違反行政程序的后果或責任承擔方式,也應該因行政行為的不同、程序要求的不同而有所區(qū)別。那種認為違反程序的行政行為一律無效的觀點是片面的。 我們還需要明確的是程序違法中對相對人權益并無影響的情形,一般不影響行政行為的效力,但這決非意味著這種違法行為就不受追究?,F代法治的要求是違法必究,程序法也是法,違反它也應承擔責任,盡管世界各國對這種情形下的法律責任少有明確規(guī)定。我國1996年頒布的《行政處罰法》在這方面有所突破,該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違反法定處罰程序的,由上級機關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這項規(guī)定為追究程序違法的法律責任提供了依據。那種以為“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的責任即是行政行為無效”的觀點,是不符合行政法理的,實踐中也行不通,而由此得出的“行政行為不因程序違法而導致無效是行政程序法律責任不獨立”的結論也是不正確的。其原因在于沒有把握行政程序的實質,并混淆了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的概念。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實體違法的法律后果有如此差異,似乎與我們前面所言的程序的重要性、程序的價值目標不相符合。但我們認為,這正是實體法與程序法區(qū)別之所在。實體正義、程序效率都是法的正義的重要內容。那種主張違反程序的行政行為一律無效的想法或做法,一是容易放縱違法的行政相對人,丟失實體正義;二是行政機關不得不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影響行政效率。因此,我們還是應當對實體與程序的正義價值進行具體的衡量取舍,以期更加符合法的正義的要求,提高法的正義的質量,這種對于違反程序的行政行為采取靈活處理的做法其實也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
三、對行政程序違法的司法審查
1.對行政程序違法進行司法審查的程序
(1)審查法定步驟。步驟是程序的重要要素,任何行為都必須按照法定的步驟來進行,否則就可能造成程序違法,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guī)定,被裁決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屬能夠找到擔保人或者按規(guī)定交納保證金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暫緩執(zhí)行。這里就有一個法定步驟,即公安機關作出拘留裁決后,要告知被拘留人是否要求提供擔保,如果公安機關不執(zhí)行這一步驟,作出裁決就執(zhí)行拘留(實踐中此類情況常有發(fā)生),這種跳躍式的執(zhí)法行為,就是違反法定程序。(2)審查法定順序。這一點要求行政程序中不能出現順序顛倒,也不能出現順序混亂。例如,行政主體在進行有關執(zhí)法時必須按順序表明身份、說明理由、采取相關措施、作出行政決定,并將有關決定交付當事人,還要告之當事人有關權利。如果違反了這一順序,將會導致程序違法,又如《行政訴訟法》第33條規(guī)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边@既是對被告訴訟權利的限制,也是為了防止被告以顛倒步驟順序取得的證據證明其行為合法。 (3)審查法定形式。一定的行為必須以相應的形式表現出來,如書面形式、口頭形式等,若某一行為不按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來進行則屬程序違法,如《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行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未出具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钡?9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39條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蓖ǔ?,對外行使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為都應當是要式行為。
(4)審查法定時效。行政程序遵守法定的時效,是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重要條件之一。從法治的高度講,有行為就有相應時效,而且這種時效是具體的、法定的,違反了法定時效,同樣會導致程序違法。
2.對行政程序違法司法審查的結果
對于違法行政程序司法審查的處理結果,學術界及司法界都有不同的意見。有的認為,只要行政程序違法,不論實體處理是否合法,均應判決撤銷。有的認為,只要實體處理合法,程序違法,但未侵害行政相對人的實體權力,應予維持,不過應在判決書中指出其程序違法。有的認為,只有程序嚴重違法,才能撤銷,一般違法且未給行政相對人造成侵害的,一般應予維持。
在國外,許多國家和地區(qū)行政程序法中都有些“適當寬松”的規(guī)定,即對某些“暇疵”的行政行為予以補正。比如德國行政程序法第44條規(guī)定了行政行為具有嚴重瑕疵的,包括程序嚴重瑕疵的,為無效行政行為;在撤銷和無效兩種糾正方式外,第45條則對“不導致第44條規(guī)定的對程序或形式的違反”的行政行為則可視為補正。此外,德國程序法典中還有對某些有程序或形式暇征的行政行為只要其對實體決定不具影響力可不予撤銷的規(guī)定。又如在奉行“法律程序至上”原則,視“正當法律程序”為法律生命所在的美國也并不是任何違反程序的行為都會導致行政行為無效的后果。在行政機關制定法規(guī)時,“除非有特別法律規(guī)定,制定規(guī)章基本上是行政機關自己的事,除非法律另有規(guī)定,否則,不得以行政機關在頒布某項規(guī)定以前沒有舉行聽證會,沒有與受此規(guī)章影響的各方協商或通過其它方式征求他們的意見為由宣布規(guī)章無效。目前,我國法律意識整體水平不高,行政程序意識在行政機關和執(zhí)法人員中普遍需要提高,因此,筆者認為對于行政程序違法司法審查的結果規(guī)定既不宜過于嚴格,也不宜過于寬松,而宜作一些具體情況與類型的區(qū)分。
概括說來,行政程序違法的司法審查應以公正和效率為標準。如果違反法定行政程序的行政行為損害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應當認定無效,并依法予以撤銷;如果行政行為違反行政程序,但并沒有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或者影響微小,可不認定該行政行為無效。具體說來,對違反法定行政程序可分以下幾種情況作不同處理:
(1)對于任意性行政程序,行政機關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自主選擇。這種選擇只要不違反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即不影響該行為的法律效力。如果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自主選擇的程序提出異議要求撤銷,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行政機關選擇的程序嚴重違背法理、違背基本公正要求,雖不構成違背法定程序,但可構成‘濫用職權’,人民法院可以以濫用職權為根據撤銷相應具體行政行為。”
(2)對行政程序中輕微的瑕疵現象,一般不作違反法定程序處理。對于這種情況能補充的責令行政主體補充,不能補充的提出司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