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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業(yè)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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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業(yè)調查報告

法律專業(yè)調查報告范文第1篇

【關鍵詞】未成年人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現(xiàn)狀;完善

一、未成年人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現(xiàn)狀

未成年人案件社會調查制度是針對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審判而設立的一種特殊制度,即對未成年犯罪人的性格、特點、家庭環(huán)境、社會交往、成長經歷、犯罪行為特征、事后表現(xiàn)等進行全方位的社會調查,最終對其人身危險性和責任程度進行評估,以此作為法院實施個別化處遇的參考。i

自社會調查制度建立以來,全國各地均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嘗試。從社會調查員的組成來看,大體有以下四種情形:一是少年法庭的法官親自參與社會調查。能夠及時、全面的得到與未成年人被告人相關的第一手材料,并有利于增強法庭教育的針對性和實現(xiàn)量刑科學化。二是社會志愿者擔任社會調查員。即由法院聘請關注、熱愛未成年人工作且具有一定專業(yè)技能的相關人員從事社會調查工作。三是司法助理員擔任社會調查員。司法助理員是從事社區(qū)矯正工作的主體,由其擔任社會調查員,能在調查階段全面、直觀的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基本情況,且通過參加庭審,能實現(xiàn)法庭審判與社區(qū)矯正工作的無縫對接,增強今后社區(qū)矯正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四是由專業(yè)的社會工作者擔任社會調查員。即由法院委托社會工作者,由其利用社會學、心理學、倫理學等專業(yè)知識,綜合運用社會工作的專業(yè)方法,對未成年被告人的生活背景展開深入、細致的調查,并對調查材料進行綜合分析,對再犯可能性進行評估,向法院提供詳細的社會調查報告。司法社會工作者應是具有法律和社會工作雙重知識和背景,從事司法社會工作的專業(yè)人員。ii

二、未成年人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完善

從目前來看,未成年人案件社會調查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四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社會調查對象輻射性不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前社會調查的主體包括司法助理員以及專業(yè)司法社工,但仍未能實現(xiàn)社會調查對象的全覆蓋。司法助理員的社會調查對象僅限于具有本區(qū)戶籍的未成年被告人,對于非本區(qū)戶籍的未成年被告人只能委托司法社工進行社會調查,而此種社會調查需要耗費更多的資金和精力。而社會調查資金和專業(yè)社會工作者人力資源的相對匱乏都制約了社會調查工作的進一步開展。

二是社會調查主體法律地位不明確。目前法律上沒有明確規(guī)定社會調查員的法律地位,導致司法實踐中有些社會調查員并不參加庭審,有的社會調查員參加庭審時的地位也比較尷尬。因此,社會調查員法律地位的不明確制約了社會調查制度作用的充分發(fā)揮。

三是缺乏對社會調查結果的監(jiān)督機制。社會調查報告對法院的量刑起到重要的參考作用,因此,社會調查結論必須具有客觀性和科學性。目前,無論是司法助理員或者司法社工擔任社會調查員,對社會調查結論均缺少監(jiān)督機制,導致社會調查報告的客觀性和科學性在一定程度上遭到質疑。

四是社會調查報告在裁判文書中應用不充分。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對裁判文書中社會調查報告的適用做出了指導性的適用格式和標準,但并無強制性規(guī)定,這就導致了實踐中多地法院雖然適用了社會調查制度,但并未嚴格按照相關規(guī)定在裁判文書中引入社會調查報告,使社會調查結論對量刑的參考作用未在裁判文書中予以體現(xiàn)。

針對上述問題,筆者對完善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提出以下建議:

第一,建立多層次的社會調查主體機制,保障實現(xiàn)社會調查對象的全覆蓋。

如前所述,司法社工擔任社會調查員與其他主體相比,具有專業(yè)性的優(yōu)勢。但從實際出發(fā),為了確保每一名未成年被告人均能獲得社會調查的權利,一方面通過爭取相關部門的資金投入、加大司法社工隊伍建設等途徑,不斷擴大司法社工參與社會調查的范圍;另一方面應堅持社會調查主體多元化發(fā)展方向,除了由司法助理員、司法社工、志愿者擔任社會調查員之外,也可以邀請人民陪審員、特邀監(jiān)督員或者是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團區(qū)委等部門熱心未成年權益保護工作的人員來擔任社會調查員,同時通過對非專業(yè)人員進行定期學習培訓、座談交流等形式,提高社會調查工作質量。

第二,在法律上明確社會調查員的地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社會調查員的地位應等同于鑒定人、翻譯等訴訟參與人的地位,原則上應為社會調查員設立專門的報告席位,讓社會調查員參加庭審,并將親身經歷的調查情況進行歸納、總結,做出自己的綜合評定,而不僅僅只是照本宣科地朗讀,要根據庭審中不斷發(fā)生的情況結合調查進行分析比較,真正觸動未成年人的靈魂。

第三,建立社會調查結果的監(jiān)督制度。具備科學性、客觀性的社會調查報告才能真正達到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科學量刑的目的。因此,采取各項制度措施保障社會調查報告的質量顯得尤為重要。筆者建議,應建立社會調查報告監(jiān)督機構,具體來說,可以由專門從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機構擔任,由其統(tǒng)一制定包括社會調查內容、程序等規(guī)范,并對社會調查結果進行監(jiān)督,以實現(xiàn)對社會調查員客觀、公正的開展社會調查工作的有效約束。

第四,制定裁判文書社會調查報告內容指導性標準,加強規(guī)范化考核。針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裁判文書中社會調查報告內容規(guī)范性不強,不能很好地體現(xiàn)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的情況,建議應由最高法院做出強制性規(guī)定,并加強考核工作。具體內容可以參照2010年8月中央綜治委、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的《關于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的若干意見》中關于社會調查報告的相關規(guī)定,在依法保護未成年人隱私的前提下,結合各地法院對裁判文書提出的相關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出符合本地區(qū)特點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裁判文書社會調查報告內容標準,并要求每一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承辦法官學習掌握。

注釋:

法律專業(yè)調查報告范文第2篇

關于北京***公司的盡職調查報告

致:***先生

北京市康德律師事務所 (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先生的委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就北京****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資信調查事宜出具關于北京****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資信調查報告(以下簡稱本調查報告)。

重要聲明:

(一)本所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現(xiàn)行有效之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本調查報告出具日以前已經發(fā)生或存在的事實,基于對法律的理解和對有關事實的了解,并按照律師行業(yè)公認的業(yè)務標準、道德規(guī)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本調查報告。

(二)本所律師根據****公司提供的相關資料,已對****公司的主體資格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并已對本所律師認為出具本調查報告所需的文件進行了審慎審閱。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主體資格、公司的章程、公司的股東及股本結構、公司的財務和稅務、公司的訴訟與仲裁。本所律師保證在本調查報告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三)****公司已向本所律師保證和承諾,其已提供本所律師為出具本調查報告所必需的、真實的、完整的復印材料;其所提供資料上的簽字/或印章均真實、有效;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復印件與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其所提供的資料文件均為真實、準確、完整,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四)本所律師僅根據****公司提供的相關資料對其資信情況相關事項發(fā)表法律意見,并不涉及有關財務會計、審計、內部控制等非本所律師專業(yè)事項。

(五)本調查報告僅供***先生在本次之目的使用。未經本所及本所律師書面同意,***先生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或個人不得將本調查報告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聲明,本所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按照律師行業(yè)公認的業(yè)務標準、道德規(guī)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公司提供的有關文件和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以***先生特聘專項法律顧問身份,現(xiàn)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第一節(jié)釋義、引言

一、釋義

在本調查報告中,除非另有說明,下列詞語具有如下特定含義:

公司章程北京****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本所指北京市康德律師事務所;

本調查報告指關于北京****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資信調查報告。

二、引言

本所接受***先生的委托,作為其特聘專項法律顧問,對北京****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資信情況進行了核查與驗證,具體內容如下:

1、北京****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主體資格;

2、北京****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章程;

3、北京****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股東;

4、北京****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股本結構;

5、北京****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財務、稅務;

6、北京****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債權債務,訴訟、仲裁情況。

第二節(jié)正文

一、北京****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主體資格

(一)北京****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經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注冊,領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頒發(fā)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

2、公司住所:北京市***工業(yè)開發(fā)區(qū)水源路***號;

3、法定代表人:***;

4、注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

5、實收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

6、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7、經營范圍:一般經營項目:房地產開發(fā)、銷售;房地產信息咨詢(中介服務除外);家居裝飾設計;自有房屋的物業(yè)管理、接受委托從事物業(yè)管理;

(二)北京****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7日經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年度檢驗。

本所律師提示:****公司僅向本所提供了上述(四)中對核定的房地產開發(fā)資質為待定資質的批復文件,并未提供暫定資質證書或其他資質等級證書等有效證明其房地產開發(fā)資質的相關文件。

二、北京****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就公司組織及運行規(guī)范,對公司性質、宗旨、經營范圍、組織機構、議事規(guī)則、權利義務分配等內容進行記載的基本文件。是公司存在和活動的基本依據。

根據****公司向本所提供的北京****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顯示:北京****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制定了公司章程,章程內容對公司的名稱和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出資立式、出資額、股東的權利義務、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機構設置以及議事規(guī)則等作了詳細的約定,全體股東均在公司章程上簽名。

本所律師經審核認為:根據公司法相關規(guī)定,****公司成立時的公司章程對注冊資本、股東人數(shù)、出資方式、出資額、公司的機構設置及產生辦法、議事規(guī)則等內容均符合公司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亦合法有效。全體發(fā)起人股東均在公司章程上簽名之時,公司章程正式成立,且對全體股東產生具有法律拘束力之效力。

本所律師提示:本所律師僅對****公司提供的****公司成立之時公司章程的內容、形式的合法性作出判斷,并不對****公司成立之后公司章程內容是否發(fā)生過修改或變動作出任何評價或判斷。

三、北京****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股東

四、北京****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股本結構

(一)****公司設立時的注冊資本、實收資本

根據****公司向本所提供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公司章程內容顯示:北京****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1000萬元人民幣。

(二)****公司設立時的股權設置、股本結構

經核查,****公司設立時的股權設置、股本結構如下:

股東姓名出資額(萬元)出資比例(%)

崔曉玲150、0015%

王衛(wèi)軍200、0020%

許隨義250、0025%

宜敬東150、0015%

崔白玉250、0025%

本所律師認為:

****公司設立時的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符合公司法等相關規(guī)定。

股權設置和股本結構由全體股東在****公司章程中作出了明確約定并在工商登記部門進行了備案登記,體現(xiàn)了全體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產權界定清晰,合法有效。

本所律師提示:****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設立時對股東出資相應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本所律師僅對****公司提供的現(xiàn)有的相關資料作出上述相關問題的判斷,對****公司設立之后股本及股本結構是否發(fā)生變動不作任何評價或判斷。

五、北京****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財務、稅務

(一)****公司未向本所提供銀行開戶許可證

(二)****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財務報表

(三)****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貸款卡

(四)****公司未向本所提供稅務登記證以及相關的稅務發(fā)票。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作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xù)的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編制財務報告或相關納稅登記,應建立建全財務和稅務制度。由于****公司未向本所提供上述相關證件、資料,本所律師對****公司的財務、稅務狀況不作任何法律評價或判斷。

六、北京****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債權債務,訴訟、仲裁情況

本所律師提示:本調查報告僅對****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審驗核查后所作出的相應法律評價或判斷,對在本調查報告中列明而缺乏獨立證據支持的相關事項不作任何法律評價或判斷。

(一)****公司未向本所提供相關債權債務憑證,本所律師對****公司是否對外發(fā)生債權債務情況以及是否設定相關擔保(抵押、質押、保證等)不作任何法律評價或判斷。

(二)****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訴訟、仲裁、行政處罰等相關文件,本所律師對****公司目前是否存在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等不作任何法律評價或判斷。

第三節(jié)結語

一、本調查報告基于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北京****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通過核查、驗證,提出上述意見,供***先生參考。

二、本調查報告主要依據以下法律、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9)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9)

(3)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5)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

(6)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北京市康德律師事務所

法律專業(yè)調查報告范文第3篇

[論文關鍵詞]社會調查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當前我國犯罪案件中,青少年犯罪已經成為社會現(xiàn)象的重要組成部分,受到全國各地區(qū)和有關人士的重視。我國歷來十分關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長,雖然對青少年犯罪的預防、懲罰和處置,制定一系列特殊的法律法規(guī)。但是,我國未成年人犯罪仍有上升的趨勢,形勢還很嚴峻。就我國目前的實施現(xiàn)狀而言,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無論在立法還是司法都存在很多問題,與國外發(fā)達國家有較大差距。本文通過對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一般理論的闡述結合作者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工作實踐,提出完善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建議。

一、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之立法現(xiàn)狀及不足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guī)定》(2006年)第6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考慮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點,根據其平時表現(xiàn)、家庭情況、犯罪原因、悔罪態(tài)度等,實施針對性教育。”第十六條規(guī)定:“審查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第十二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實、主觀惡性、有無監(jiān)護與社會幫教條件等,綜合衡量其社會危險性,確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钡谑鶙l規(guī)定:“審查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聽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人、辯護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意見??梢越Y合社會調查,通過學校、社區(qū)、家庭等有關組織和人員,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家庭環(huán)境、個性特點、社會活動等情況,為辦案提供參考。”這些規(guī)定體現(xiàn)了社會調查制度在檢察機關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中的運用要求。但是,同樣也反映出我國現(xiàn)行社會調查制度主要只是涉及了調查主體、調查范圍以及應當形成調查報告等三個方面的內容。關于調查方式、手段、措施;調查啟動的時間;調查人參與訴訟的方式、時間、訴訟地位、權利、義務;調查報告的內容、屬性、法律效力、使用、保管等諸多重要問題,在制度上均無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

司法實踐中適用社會調查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現(xiàn)在:第一,法律依據問題。對于社會危害性較小或者有可能適用緩刑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實行判前社會調查,這僅是司法部門的一種實踐探索,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尚未對此作出規(guī)定。司法解釋的少許規(guī)定也較原則,并沒有具體的規(guī)定社會調查實施的程序以及對社會調查報告的運用程序,實際操作上隨意性較大,不夠統(tǒng)一。第二,社會調查報告的真實性問題。制作社會調查報告的出發(fā)點是保證量刑的公正性,但是,量刑的公正要以社會調查報告的準確性為前提。如果這種社會調查報告為部分人利用,內容不真實,必將會影響量刑的公正性。

二、檢察機關參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機制中存在的問題

(一)調查報告的效力未受法官重視

社會調查報告提出的量刑建議往往比較原則,主要是對法律的強調,表明關愛未成年被告人的立場和態(tài)度,為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創(chuàng)造良好的前提條件。但是,同時也帶來了法理上的困境。關于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是必須制作,還是可有可無,應當進一步明確。筆者認為,從體現(xiàn)量刑規(guī)范化工作的精神實質出發(fā),為確保對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量刑的準確和公正,全國要求應該統(tǒng)一和明確,即規(guī)定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必須具備,而不能可有可無。

(二)適用范圍有限,不能貫穿少年司法整個過程

由于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缺失,導致了社會調查報告的實踐中的混亂。首先在適用對象上有局限,從各地的做法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未成年犯罪案件都會適用社會調查,有的只是局限在犯罪事實較輕具備管制或緩刑條件。其次適用的階段,從目前各地的規(guī)定來看,調查報告只對未成年罪犯的量刑具有一定作用。另外未成年犯罪的特殊性,就要求社會調查報告在處理未成年案件時,要影響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定罪、量刑、減刑或者假釋以及幫教全過程。只有這樣,才能全面實現(xiàn)未成年人司法保護。

(三)檢察機關參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的構建思考

1.明確調查報告的性質。社會調查報告為刑事審判中的道德調查, 是量刑的參考因素, 不影響定罪。故檢察機關參與制作社會調查報告,只能作為量刑證據不可作為定罪證據使用。

2.建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員制度,在具體實踐中,社會調查的工作重點確定為“三段式”服務,即庭前調查、參與訴訟、跟蹤幫教三個過程,基本作法包括五個方面:(1)調查員的選任。在筆者所在院青年檢察官聯(lián)合會中選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員工作,選任條件為具備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作風嚴謹、認真,具有一定法律專業(yè)基礎知識,熟悉未成年人特點,熱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從事青少年教育工作或在共青團組織中負責青少年維權工作的人士。(2)調查方式。社會調查員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或未成年罪犯的學校、家庭、社區(qū)、村委會、工作單位等地,走訪家長、教師、親友、鄰居、同事。經與公安機關的協(xié)調,社會調查員可以持證到羈押場所會見未成年被告人。(3)調查內容。社會調查員調查未成年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實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現(xiàn)等非涉案情況,

多方面、深層次地反映和分析其犯罪原因和心理演變過程。對調查的內容均形成了調查筆錄,在此基礎上形成書面調查報告,全面、客觀、真實地反映被調查人的性格、成長經歷、成長環(huán)境等,對其犯罪原因進行分析,對落實監(jiān)管和矯治措施提出建議。調查一般在十日內完成并形成社會調查報告。

3.明確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的具體適用

(1)社會調查在審查起訴階段的適用。一般而言,作出不起訴決定中的“犯罪情節(jié)輕微”應從主客觀兩方面來評判,客觀方面體現(xiàn)在對被害人,對社會實際造成了的傷害,主觀方面主要體現(xiàn)在未成年人的主觀惡性程度,可以從犯罪原因、犯罪動機及其成長背景、一貫表現(xiàn)、家庭和社會關系、人格特性等方面來綜合分析。因此,在審查起訴階段,社會調查報告是作出是否需要提起公訴決定的重要依據,也是尋找未成年人最佳處罰方式的重要依據。又如檢察機關可以依據心理測試的結論,綜合判斷未成年人的社會危害性等,以此作為對該未成年人是否提起公訴的依據之一,并制定出適合未成年人個性特點的幫助和矯治方案,幫助其順利回歸社會,防止其再次犯罪。

法律專業(yè)調查報告范文第4篇

—、財務審慎調查的概念及其與審計的區(qū)別

(一)什么是財務審慎調查。財務審博調查,是委托方委托獨立的中介機構或者由其自身的專業(yè)部門,對某一擬進行并購或其它交易事項的對象的財務、經營活動所進行的調查、分析。

在市場經濟發(fā)達的國家和地區(qū),常見的財務審慎調查有以下幾種:

1、為融資目的而進行的財務審慎調查,企業(yè)舉債往往采取擔保、抵押或信用等方式,在信用方式下,金融機構一般要對企業(yè)的財務現(xiàn)狀、財務前景情況進行充分的了解、論證,以確??铐椀氖栈?。在擔保方式下,擔保方則要求被擔保方提供諸多背景資料,以對其投資前景作出理性的判斷。

2、收購、兼并中的財務審慎調查。在并購正式實施之前,往往要求對被并購方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這種調查往往分為三個方面進行:(1)商業(yè)調查。即對收購對象的市場現(xiàn)狀、市場前景的調查。商業(yè)諜查經常涉及到收購價的確定方式,一般由專業(yè)的咨詢公司來做。(2)法律事務調查。法津事務調查涉及到被并購對象一切可能涉及到法律糾紛的方面,如并購對象的組織結構、正在進行的訴訟事項、潛在的法律隱患等,該項工作一般由律師事務所來進行,(3)財務方面的調查即財務審慎調查。財務審慎調查往往不會涉及到收購價的確定,但是,只要是并購方委托的事項,如了解被并購方的內部控制、或有負債、或有損失、關聯(lián)交易、財務前景等,都可以成為財務審慎調查的范圍。這些調查結果會對并購的進行與否有直接的影響。

3、由于出售目的而對自身進行的財務審慎調查。對于一家擬出售的企業(yè),若買主尚不得而知,則為了讓潛在的買方感興趣,賣方一般會請專業(yè)機構進行財務審慎調查,以便在對方需要時提供調查結果。

(二)財務審慎調查與審計的區(qū)別。對受托進行財務審慎調查的會計師事務所來說,雖然可能擔負著并購對象的常年會計報表審計任務,或者可能在并購交易完成后對并購對象實施審計,但是這種審計很難滿足委托人在進行并購交易時對財務信息及其他相關信息的需要,審計與財務審慎調查的主要區(qū)別在于:

1、目標不同。審計是一種鑒證服務,是注冊會計師按照獨立審計準則,對被審計對象會計報表的編制是否符合《企業(yè)會計準則)和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的規(guī)定,會計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以及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是否符合一貫性原則發(fā)表意見。而財務審慎調查則屬非鑒證服務,是對委托人所指定的對象的財務及經營活動進行調查、分析。其工作的性質和程度取決于委托人的要求,調查的結果是出具一個財務審慎調查報告(在特殊情況下,財務審慎調查進行當中,如果委托人認為已經達到了目的,也可能不要求出具正式的報告),在該報告中,注冊會計師需要從專業(yè)角度對調查的情況進行分析,但是不需要也不宜對交易的應否進行提出建議。

2、委托人的出發(fā)點不同,企業(yè)之所以進行審計,主要由于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是一種強制。而之所以進行財務審慎調查,是自愿的,是出于了解交易中可能涉及到的事項,以減少變易風險、最大限度地從交易中獲得利益的需要。

3、工作結果導致的后果不同。審計因其具有鑒證作用,故審計報告一發(fā)出,注冊會計師便要對審計報告的真實件、合法性負責,對所有可能的報告使用者負責。而財務審慎調查報告只對委托人負責,并且,只對委托人指定的事項的調查、分析結果負責,如果由于調查結果嚴重失實,則要對由此導致的后果負責。但是,由于財務審慎調查并不對委托人所擬進行的交易應否進行提出明確的建議,故只是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做好所委托的事項,一般情況下很少會引起法律糾紛。

4、報告結果運用的范圍不同,審計報告呈送給委托者后,后者要提供給投資者、債權入、稅務機關等,公開上市的公司的審計報告還要公之與社會公眾,而財務審慎調查報告則嚴格按照委托人指定的對象范圍、只提供那些委托人認為應該了解調查結果的人士閱讀。

二、委托方如何做好財務審慎調查

目前,在我國大陸的并購實踐中,收購方很少在實施并購前對收購對象進行財務審慎調查。失敗的并購案例中很多是因為收購方對收購對象的財務情況知之甚少,對其復雜性預計不足。本文以為,擬實施并購的企業(yè)(即委托方)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好財務審慎調查:

(一)選擇有實力的中介結構,并購方往往并無專門的部門或人員去調有所需了解的財務事項。即使有,也很難保證獨立、客觀而帶有某種傾向性。而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其他中介機構)屬第三方,獨立于交易雙方,可最大限度地保證客觀、公正,提供不帶有傾向性的調查、分析結果。

在選擇會計師事務所時,應注意其專業(yè)勝任能力,財務審慎調查必竟不同于審計,它需要有專業(yè)經驗的、高素質的人員,若受托人不能及時地完成,則有可能使交易貽誤有利時機,而如果調查、分析結果與事實有較大的出入,則由此而作出的決策可能會給委托人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

(二)明確進行調查的范圍、完成時間。在簽訂委托協(xié)議書時,必須明確調查的范圍、完成時間,所委托的調查、分析事項,應是委托人尚不明確、但有可能對并購交易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有時,并購方可向其財務顧問或進行財務審慎調查的會計師事務所咨詢擬調查的范圍。不明確調查范圍,受托的會計師事務所無法開展工作;調查范圍過小,則可能不足以達到預定的目的,而調查范圍過大,則必然意味著調查的工作量和成本的上升,并且可能會導致交易決策不能及時進行。事實上,會計師事務所在調查過程中,可能會不斷發(fā)現(xiàn)委托人事先未考慮到的事項,根據其反饋意見隨時調整財務審慎調查的重點,可能會對正確作出交易決策起到更有效的作用。

(三)正確運用財務審慎調查的結果,并購方必須將對并購對象財務審慎調查的結果與商業(yè)調查、法律審慎調查的結果綜合起來考慮,以決定是否進行該項交易,不做調查或僅僅從其中某項調查的結果就作出決定難免有輕率之嫌,難以對股東作出負責任的交代。

三、會計師事務所如何做好財務審館調查

就接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而言,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明確委托的條款。在開始工作前,受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必須與委托方就雙方的職責范圍達成一致,簽訂委托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應包括調查范圍及委托目的、委托雙方的責任與義務、受托方的工作時間和人員安排、收費、財務審慎調查報告的使用責任,協(xié)議書的有效期間、約定事項的變更、違約責任等。

應該說明的是,受托方如一開始就確知己方并無足夠的人力或專業(yè)能力、或者無法在委托方限定的時間范圍內完成委托事項,則不應冒然簽署委托協(xié)議書。

(二)選派有專業(yè)勝任能力的工作人員。與審計相比,財務審慎調查是一項高收入的業(yè)務,這是因為其報告與委托人所擬進行的交易有關。該交易可能導致收購或兼并的對象的所有權或資本結構發(fā)生重大變化,而給收購或兼并的一方或雙方帶來巨大的收益。按照西方慣例,從事財務審慎調查的會計師事務所,除正常收費外,還可收取一定比例的“成功費”。沒有相當?shù)膶I(yè)知識和經驗,是決不能勝任調查、分析任務的,所以應注意選擇熟悉交易對象的行業(yè)特征、專業(yè)能力強、業(yè)務素質高的工作人員從事這項工作,并應確定至少有一位事務所的高層領導負責該項業(yè)務,以保證工作的質量。

(三)及時、高效地完成委托事項。財務審慎調查一般分為計劃、調查與分析,報告階段。

1、計劃階段。在計劃階段,財務審慎調查的項目負責人應根據與調查對象的有關負責人的交談、查閱有關介紹性的資料來制訂書面的工作計劃,并獲得事務所相關負責人的批準。在此階段,應特別注意要進行項目風險評估。對項目風險的評估一般會影響到工作人員的選派。項目風險越高,則越應派經驗豐富的人員。通過項目風險的評估,還可能會建議委托人擴大或修訂財務審慎調查的內容,從而涉及到委托協(xié)議書的有關條款的變更。

2、調查、分析階段。此階段實際上可細分為如下幾個步驟:

第一、事實調查。是指運用觀察、查詢等取證方法,來搜集充分、適當?shù)馁Y料。應盡量避免搜集的資料過多或者不完整、不準確,避免遺漏重要的資料。

第二、分析。會計師事務所在搜集了足夠、相關的資料后,應運用專業(yè)手段、方法,將其整理成為委托人易于理解的形式。因為財務審慎調查報告的使用者往往并無足夠的時間、精力去看會計師所搜集的所有資料。分析的重點應是財務數(shù)據、非財務數(shù)據,以突出數(shù)據之間的關系。如財務數(shù)據的分析,應讓委托人了解到近期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資金變動情況。

第三、解釋。如果說分析的目的是將所搜集的大量資料以分析的方法整理成委托人易于理解的形式,解釋則更多的帶有會計師的專業(yè)意見,以給委托人提供有意義的指引。其目的在于,使委托人對并購對象的業(yè)務性質、管理層的經營理念和思路、金融和市場背景、并購中可能會遇到的重大問題等有一個較為清醒的認識,為此,需對擬并購的對象的總體情況發(fā)表意見,對擬進行的交易從正、反兩方面發(fā)表意見(但不應比較正、反兩方面說明交易應否進行,這應該由委托人管理層來決定),對交易雙方在談判期間可能會涉及到的問題發(fā)表意見;對擬進行的交易完成后可能會發(fā)生的問題發(fā)表意見。解釋工作一般由經驗豐富的人員來承擔。

法律專業(yè)調查報告范文第5篇

據西南財經大學副校長馬驍介紹,本書收錄了2008年5月中旬西南財經大學啟動的災后重建應急研究項目的成果,共計38項。涉及抗震救災以及災后重建的多個領域,包括經濟與管理、金融與保險、會計與統(tǒng)計、法學以及其他如信息系統(tǒng)、人文等方面的內容。西南財經大學專門成立了“西南財經大學汶川大地震災后重建研究中心”,通過召開災后重建系列研討會、組建課題組等方式,為四川省委省政府、四川省統(tǒng)計局、成都市政府等單位提供災后重建的經濟與產業(yè)結構調整、受災統(tǒng)計分析、救災物資物流規(guī)化、災后銀行系統(tǒng)金融戰(zhàn)略規(guī)劃、災區(qū)法律咨詢、災后四川旅游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等問題的決策咨詢。

《西南財經大學汶川地震災后重建應急研究報告》從經濟、法律、心理、人文等各個方面對災后重建提出了可行性的解決方法。其中,“5?12”汶川地震災后志愿者調查報告、“5?12”汶川大地震災區(qū)群眾需求調查報告引起了人們的反思。調查報告顯示,志愿者的服務熱情毋庸置疑,但在服務的過程中同樣存在著嚴重的問題,如人員流動性大、工作缺少連續(xù)性、缺少專業(yè)培訓。報告對志愿者服務提出了嚴謹?shù)慕ㄗh:加強組織性,由專人或專門機構進行平時“養(yǎng)兵”,組織有專業(yè)知識的人士參與,“用兵”時候有統(tǒng)一領導、制訂工作計劃,合理分工,從而在整體上提高志愿活動的效率;保證信息通常對稱,各組織團隊之間要相互協(xié)調;加強培訓,與個人專業(yè)特長相結合,提高服務的層次;服務時間上要具有可持續(xù)性,為服務對象提供穩(wěn)定的服務;明確志愿者服務的理念,起到“救人”而不是“擾人”的作用。

汶川大地震災區(qū)群眾需求調查報告從670份以了解群眾需求為主題的調查問卷中分析,災區(qū)民眾對政府的救災工作及后勤保障工作認識程度以及滿意程度都比較高,并高度認同政府出臺的政策,但是認為遇難者遺體處理工作還需要完善,總體上生活狀況令人滿意,但睡眠狀況差,不良心理因素較多。建議盡快幫助受災民眾脫貧、建立社區(qū)災后服務中心和公共服務中心、志愿服務持續(xù)開展、物資公平分配、加強政策宣傳、調動居民參與重建的積極性、提高社區(qū)自治組織和非盈利組織的能力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