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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規(guī)范分析法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經濟學規(guī)范分析法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fā)現(xiàn)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經濟學規(guī)范分析法

經濟學規(guī)范分析法范文第1篇

其一,揭示經濟本質是馬克思政治經濟學的研究核心,而描述經濟現(xiàn)象通常是西方經濟學的研究重點,如果我們能將這兩者有效結合在一起,那么經濟學理論將得到進一步完善。譬如在研究價值跟價格關系的相關理論時,馬克思有效把握住了事物的本質。馬克思認為價格的基礎是價值,而價值的貨幣表現(xiàn)是價格,雖然價格可以違背價值,但它是由價值決定的。西方經濟學更著眼于闡述經濟現(xiàn)象,它認為價格是由供求關系來決定的,并細致分析了價格跟供求彈性、供需彈性之間的關系。又如邊際效用論,即便其價格理論是主觀唯心主義,然而在社會主義社會里,價格的形成應適當將心理因素納入考慮范圍,大致分析一下群眾的心理承受能力。因此,我們在研究并構建社會主義社會的價格體制是不能由西方的價格理論來指導,應遵循取其精華、棄其糟粕的原則,促使馬克思政治經濟的價格理論得到豐富和完善。

其二,馬克思政治經濟學采取的經濟發(fā)展進程的研究方法是動態(tài)分析法,而西方經濟學采取的研究方法卻是靜態(tài)分析法。在一般均衡理論的研究里面,動態(tài)分析法主要是解決由資本主義基本矛盾所引發(fā)的一些經濟失調、衰退等情況,而靜態(tài)分析法主要是研究在資本、組織、技術、人口及需求狀況等各種經濟因素不變的情況下經濟規(guī)律所發(fā)生的作用。經濟增長的問題不僅是西方資產階級經濟學需要研究的,馬克思的政治經濟學也應當研究它。在實踐過程中,我們應當主動將動態(tài)分析法跟靜態(tài)分析法科學結合在一起,用以對社會主義經濟的發(fā)展問題進行研究,充分發(fā)揮出兩者的互補作用,積極推動我國社會主義國民經濟穩(wěn)定、健康、協(xié)調、持續(xù)地發(fā)展下去。

其三,實證分析方法是西方經濟學所青睞的,而馬克思政治經濟學主要是采用規(guī)范分析方法。實證經濟學是現(xiàn)代資產階級最主流的經濟學派,它回避對經濟理論作出相應的社會評價,主要研究存在于經濟活動中的各種現(xiàn)象之間的相互聯(lián)系。馬克思政治經濟學的原理不僅僅揭示了現(xiàn)實經濟里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和缺陷,同時也為社會的進一步發(fā)展指明了方向。所以,重視分析政治經濟學跟西方經濟學之間的互補性,科學結合實證分析方法跟規(guī)范分析方法,對我們發(fā)展并完善社會主義經濟理論更為有利。

二、結語

經濟學規(guī)范分析法范文第2篇

本文作者:章戎1劉文麗2作者單位:1云南大學法學院2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法院

德國“哲理法學派”予以的昭示

18世紀下半葉,在德國古典哲學基礎上出現(xiàn)的“哲理法學派”,順應了當時德國社會的需要,它以一種極晦澀艱深的方式表達了對革命和社會改良的迫切需要,其法學極端抽象的表達形式,深刻地揭示了法學中的哲學信念。它以強調思想“自由”,尤其是意志自由,表達著對新興社會的憧憬;它對于以往古典自然法學派所強調的“權利”、“理性”、“公意”、“分權制衡”等“自然理性”已不十分重視,轉而以“意志自由”作為自己理論框架的核心概念,從而展示了至今都無以企及的,關于法學對于哲學理性的詮釋。德意志人最善于從“意識流”的角度去把握恢宏的時代、敘述悠遠的歷史,于是出現(xiàn)了康德、黑格爾那樣的堪稱瑰寶式的人物,之后才會出現(xiàn),迄今為止奠定了社會主義理論基石的馬克思、恩格斯的《德意志意識形態(tài)》之著,以及他們各自及合著的一系列經典之著。雖然德國哲理法學派也沿用了自然法學的思辯式方式,其研究命題也未完全脫離理性法或應然法的窠臼,但卻因較看重秩序的穩(wěn)健,反對動蕩的革命,因此,該學派在立論根據(jù)、理論核心、抽象程度及其邏輯體系等方面,都超越了原有的古典自然法學派的學說。由于“意志自由”概念的引入,使“哲理法學派”不僅深化了法律權利即“法權”觀的理論,讓自己贏得了應有的歷史地位,而且,為后人提供了新型的認識社會法律現(xiàn)象的思維體系。以至于可以說,馬克思、恩格斯有關法學的闡釋,無論他們對以往學說的批判還是繼承,都可謂是得益于“哲理法學派”的精髓,都是將德國法哲學的原理和精神運用于認識世界歷史及法律現(xiàn)象極其精彩的成果。只不過他們將自己的研究方式進行了調整,將原來的思維方式進行了顛倒而已;其核心價值觀,卻是大大提高了全世界勞苦大眾在社會歷史中的地位,同時賦以了他們應有的普遍人格尊嚴,并寄希望于在同一個天平上讓全人類都能得到一次真正的解放。其中,不僅道出了現(xiàn)代法學對廣大弱勢群體宏大關懷的法律情結,而且也昭示了現(xiàn)代社會“人權觀”文明發(fā)展的階段性成果及其法律價值。對于這種精髓的繼承和發(fā)揚,本應該是中國法學研究的重要使命。中國行為法學的研究,雖然不以意志自由為核心,但確實應以“行為自由”為根基來充實自己的學術領域。雖然法學研究并不應把政治研究作為己任,但卻應以“行為規(guī)范”作為同一尺度付之一世,以避免徒有虛名的,讓人人自危的同時還奢談著所謂“權利論”的高調。如,因南京“彭宇案”引發(fā)的,在中國千百年歷史上早已經解決了的是否應該扶老、攜幼的行為評斷,竟然成了現(xiàn)代中國人全民糾結不清的問題!誠如當代德國法哲學家阿圖爾•考夫曼所言:“個人,也包括法,是給定的,同時也是自我創(chuàng)設的,是不可以取消的客觀性和主觀性的合體,既是個性形成過程的‘內容’,也是‘方式’,通過此形成過程,人和法達到其具體的此在形式,而不是該過程的產品?!雹偎?,通過對人的行為及其法律行為的探究,我們應該給定實體(人)之上的法律程序正義,使人與法達到更真實更具體的一致,這應該是中國行為法學研究中必有的題中之意!

美國“經濟分析法學”給出的提示

20世紀50年代,美國的經濟學家們利用法學的規(guī)范性理論,對人們的經濟行為進行分析,取得了重大進展。例如,由產權制度引出的激勵機制與人們經濟行為的關系;又如,因產權結構形式對規(guī)范制定的要求,及其資源配置行為的影響,等等。②“產權”本來是地道的法學概念,被經濟學家借用后,不僅讓人們了解了經濟行為的法律性質,而且使“產權”這一法律概念的含義在法學以外的其他領域中得到了極大的拓展。因為,按照西方世界以往的傳統(tǒng),歐美人常常忽略法律與經濟的內在聯(lián)系,他們認為,法律解決的是“公平和正義”問題,是在社會各成員之間,即在各法律主體之間尋找合理正當?shù)摹皺嗬土x務”問題,而經濟解決的是社會整體的“效益和利潤”問題,即如何有效地利用現(xiàn)有資源,盡快增加社會財富總量的問題。因此,法學與經濟學的論題基本是不搭界的。然而,19世紀末20世紀初在美國產生的“制度經濟學”,運用制度—結構的分析方法斷言,人類的經濟活動不只是由經濟規(guī)律決定的,同時還是由社會制度決定的,因而必須通過人的行為,研究人類社會的制度變遷史,只有這樣才可找到答案,次而才能合理地闡釋法律在社會經濟發(fā)展中的作用及其趨勢。由此,他們展開了有關人的行為與制度關系的研究。其代表人物是J•羅杰斯•康芒斯,他特別強調法律制度在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性,并將法律制度看成是協(xié)調沖突的規(guī)則體系。他不僅承認并且強調發(fā)生在制度內的個人經濟行為,并把這種行為稱為在控制、解放和擴展個人行動方面具有集體行動的性質。然而,經濟體制發(fā)展和運轉的關鍵是政府,政府又是采取集體行動和進行變革的首要力量,因此,他探尋了思想觀念方面的開放,希望能夠得到企業(yè)、勞工和政府的支持,通過制訂一些規(guī)定,找出問題并尋求能為各方接受的解決辦法。由此,他建立了一種把政府作為對抗利益集團的調解人,把政府機構作為沖突利益集團談判場所的“制度理論”。在他的《制度經濟學》中提出了“法制據(jù)先于經濟”的觀念,他甚至認為,正是法律和法律制度,促使了資本主義經濟的產生和發(fā)展??得⑺沟乃枷雽σ院蟮摹爸贫冉洕治龇▽W”有著極大的影響,他們都主張,應該通過揭示法律和經濟演進過程的規(guī)律,去幫助人們選擇人與人之間的協(xié)調機制——法律制度。20世紀60、70年代,美國法學家運用微觀經濟學的理論及其價值觀念,來分析和評價各種現(xiàn)行的法律制度及其社會功用,致使“經濟分析法學”在美國異軍突起。此學派認為,僅僅注意資源對經濟行為的約束是不夠的,還要密切關注社會制度及其法律制度的因素,社會法律制度的約束已然成了分析經濟行為和經濟關系的焦點。因為,一切現(xiàn)代社會的經濟行為都是在一定的法律制度制約下進行的。例如,在應用產權制度的許多重要經濟領域、在對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的分析、對國外土地制度安排的分析等大量經濟活動及研究中,美國學者發(fā)現(xiàn),由于所有的法律制度在運作和履行中都會給行為者帶來收益或成本,因此,完全可以用經濟學的“效益原則”來描繪和解析法學及其法律制度,甚至闡析法院的判例。由此也產生了一門新興的學科——法學與經濟學相結合的學科,這一學科在美國大學各法學院成為了一門頗受歡迎的課程。另外,美國大多數(shù)聯(lián)邦法院的官員也都接受了法和經濟學的正規(guī)短期培訓,后來精英輩出?!斗芍洕治觥芬粫淖髡呃聿榈?#8226;波斯納就是在此類的短期培訓中脫穎而出的一個典型人物,①并成為了美國經濟分析法學的代表性人物之一。有人說,卡爾•馬克思應作為經濟分析法學的鼻祖,因為在其《資本論》中關于社會經濟行為的法學式論述比比皆是,以及其所證成的法和經濟學的結論,不僅折服了許多經濟學家,而且使法學家們難于望其項背。雖然歷史的發(fā)展未必像自然科學那樣,讓《資本論》在100多年的社會現(xiàn)實中得到一一驗證,但是,它卻一直接受著歷史的檢驗。其中的核心價值體系在160多年的全球發(fā)展史的檢驗中,大部分得到了應證。難道現(xiàn)今我們力圖尋求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以《資本論》為代表的經典理論中的價值觀有著本質區(qū)別嗎?20世紀20年代西方社會的經濟危機,與21世紀初期的這場由美元引發(fā)的世界性經濟危機,難道不能說明問題嗎?總之,就當代國外法學流派而言,新自然法學派重提法與道德的關系,從而升華了人類理智,錘煉了對人類終極關懷的問題;新分析法學派以法律規(guī)范及法制結構的研究為出發(fā)點,對法律的邏輯形式和規(guī)范手段進行了更新的,甚至量化的分析處理,增強了人們對法律規(guī)范外在結構的了解,強化了社會的守法意識和司法觀念;社會法學派從法的社會實效著眼,努力闡釋法或法律在現(xiàn)代生活中從靜態(tài)到動態(tài)的運作及其形式,增進了由立法到“活法”的兌現(xiàn);②經濟分析法學站在經濟發(fā)展與法律效益的角度,利用經濟學的術語、實證性的手段,揭示了法律的又一價值要素——效益(效率),從而給古老的法學注入了新的時代基因;法人類學的研究,則提示人們從更廣闊更宏觀的角度去考察和認識法和法律的起源、本質及其形態(tài);總之,各種法學流派,均在不失自己的特定領域中為法律的社會價值取向作出了獨特的貢獻。

經濟學規(guī)范分析法范文第3篇

關鍵詞:后勤資產管理;成本效益分析法;應用對策

后勤管理,即后勤部門需要管理的所有資產總和。如高校后勤資產就是指為學校教學、課題研究、科研項目、師生日常學習生活所服務的所有資產。后勤資產管理效果將對一個單位的發(fā)展產生重要影響。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投資決策的重要手段,能夠實現(xiàn)資產增值。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非經營性資產性質逐漸變?yōu)榭山洜I性。后勤資產作為高校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非經營性部分的完整性是管理的關鍵。然而,目前我國后勤管理中出現(xiàn)了低耗嚴重、管理漏洞百出等亟待解決的問題。成本效益分析法的引入則可以有效地解決管理中的問題,實現(xiàn)后勤資產效率的提升,促進企業(yè)的整體進步。

1我國后勤資產管理的現(xiàn)狀分析

后勤管理的主要工作任務是對后勤資產的管理,它是一個對后勤資產進行合理配置,以保證后勤資產使用效率的過程。目前,我國后勤管理主要是通過成立專業(yè)的資產管理部門來實施管理。資產管理部門需要根據(jù)資產管理的需要借助先進的管理模式,結合相關公共服務及經濟學知識,對后勤資產中的經營性及非經營性資產進行有效的分配、控制等一系列經濟活動,以改進管理弊端。隨著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入,新公共服務理論指明了高校資產效益率的相關要求。新公共服務理論代替舊的理論被應用在后勤管理工作之中。但是在實際管理工作中出現(xiàn)了一系列的難題,阻礙著后勤資產管理的有效實施。一方面,我國后勤管理制度不夠完善。后勤資產管理的相關規(guī)章制度或不完善存在漏洞,或缺乏相關標準,影響著后勤資產管理工作的實施?,F(xiàn)有規(guī)章制度未明確如何對后勤資產進行統(tǒng)一配置,如何確定合理的固定資產折舊率、單位資產耗用水平的高低,如何確定固定資產是否屬于報廢范圍等標準,缺乏對后勤資產報廢、申報等工作程序的規(guī)定。同時,沒有對資產管理的績效考核進行規(guī)定,無法確定科學的進度檢查標準。管理中無依據(jù)可尋,造成后勤資產管理松散,最終導致后勤資產管理的失敗。另一方面,后勤管理缺乏信息化的管理系統(tǒng)。在后勤管理,缺乏一個系統(tǒng)性的信息平臺對后勤管理數(shù)據(jù)信息進行統(tǒng)一管理,缺乏管理決策依據(jù),或相關數(shù)據(jù)分散,后勤資產管理人員無法全面掌握資產管理信息,特別是,針對一些低值易耗品的成本核算,造成資產管理中出現(xiàn)固定資產真實性不足,資產投資成本過高,辦公用品消耗嚴重,資產管理配置不合理等問題,嚴重影響著后勤資產的使用效率,制約著高校后勤管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2成本效益分析法在后勤管理中的發(fā)展

任何高校后勤資產的效益均分為社會和經濟效益兩大部分,其中社會效益是指高校后勤資產投資管理中對于社會的貢獻程度;經濟效益是指高校后勤資產管理為自身所帶來的經濟利益,一些高校后勤資產管理的社會效益為零。一般高校的后勤資產投資不僅會受到經濟利益的影響,同時還會受到政府相關部門的限制,因此,高校要提升后勤資產的使用效率,必須借助市場以及行政雙方的力量來實現(xiàn)。隨著新公共服務理論在我國的不斷推廣應用,高校后勤資產管理的重點逐漸轉變?yōu)榻洕б娴奶嵘?,且在資產經濟效益分析過程中保證成本效益最優(yōu)化成為后勤資產管理的核心。成本、效益成為影響投資的兩大關鍵要素。后勤資產管理開始引入相關的經濟學及高校管理學方法,深入開展后勤資產的成本效益研究,以尋求最佳的投資方案配置資產,獲取最大的利潤提升后勤資產使用率。成本效益分析法主要是對投資項目方案中的成本和預期效益進行分析比較,以此評估項目價值高低的一種投資決策工具。隨著經濟制度的創(chuàng)新變革,新公共服務理論以及相關經濟學方法逐漸被廣泛應用于高校管理之中。高校的后勤資產管理作為高校管理的基礎,必然需要引入成本效益核算機制,實施有效的成本效益分析,才能保證高校后勤的經濟收益。在后勤資產管理中應用成本效益分析法,需要高校在日常運作中不斷細化資產服務成本,借助成本效益支出模型,明確高校投資的真正目標,并在資產管理全過程實施有效的監(jiān)督反饋機制,保證后勤資產管理的高效性,促進高校可持續(xù)發(fā)展。

3成本效益分析法在后勤資產管理中的應用

高校后勤資產管理中應用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的主要目的是借助現(xiàn)代經濟、管理理論、方法等實現(xiàn)自身資產管理效率的提升。隨著管理學的發(fā)展,我國存在著作業(yè)成本管理(ABC)、供應鏈管理(SCM)、六西格瑪法(6)、全面質量管理(TQM)等多種企業(yè)管理理論,被廣泛應用在各個不同的領域,并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從高校管理實踐中發(fā)現(xiàn),這些高校管理理論均是從整體出發(fā),注重細節(jié),以全面管理的方式以及細化管理環(huán)節(jié)實現(xiàn)有效管理。顯然,成本效益分析方法也必須遵循相應的管理準則才能夠充分發(fā)揮作用,提升后勤資產管理的質量。(1)堅持全過程管控準則。在管理理論快速更替發(fā)展的時代,強調全面、把控整體是管理理論不變的核心。在全方位后勤管理中,其管理的主體為高校,或者是以學生的日常生活為主體。在作業(yè)成本分析法中,主要從整體角度,根據(jù)高校供應鏈中的各項工作來完成成本的分析。在全面質量管理中,更是通過對高校的整個生產周期進行合理、細化控制,從每個生產環(huán)節(jié)的把控中確保企業(yè)產品的質量。無論生產管理、時間管理、進度管理,要降低管理成本的,提升生產經濟效率,實現(xiàn)有效管理,就必須建立一個完善的過程管理體系,對高校的經營活動整個過程進行全面的管理控制。同樣,對于后勤資產管理,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嚴謹?shù)馁Y源配置、使用等全過程的標準管理體系,對后勤資產管理各個環(huán)節(jié)進行有效的監(jiān)督控制,避免管理松散、資產浪費、投資無效等問題的發(fā)生,從而真正實現(xiàn)后勤資產的增值增效。(2)堅持量化管控準則。量化管控準則是對全過程管控的進一步深入。把控全局是有效管理的首要原則。在全過程管控準則的基礎上,需要管理人員在每個管理環(huán)節(jié)制定量化可視的標準,以量化的方式反映出過程管理的質量高低。因為一般定性描述的標準,具有一定的主觀特性,難以實現(xiàn)質量的統(tǒng)一衡量,極易在管理過程中出現(xiàn)“扯皮”問題,嚴重阻礙管理質量的提升,因此,需要量化的標準來實現(xiàn)管理的規(guī)范化。高校的后勤資產包括各種各樣類型的資產,管理工作也包括方方面面的內容,如固定資產的折舊、老舊資產的報廢、低值易耗品的使用、新設備的申報等,必須根據(jù)工作的實際內容及市場情況對各類工作的標準進行量化。成本效益分析法在后勤資產管理中應用時,必須將各類指標全面量化,才能保證成本核算過程的真實精確,才能保證成本效益分析發(fā)揮作用,找到最佳的管理方案,實現(xiàn)資產有效管理。(3)堅持時間管控準則。由于投資計算中包含了資金的時間效應,因此,成本效益分析管理中,不僅需要把控全局,量化標準,同時更要將時間因素考率其中。由于高校的后勤資產類型多樣,管理中涉及部門較為復雜,且資源使用、配置、報廢等程序繁雜。顯然,后勤資產生產鏈的周期會隨實際情況變化,一般資產效益回收周期較長,資產管理面臨的風險較大,必須合理把控時間因素,才能保證后勤資產的管理合理性。(4)堅持人才管控準則。無論是全過程管控、量化管控還是時間管控,管控的效率全都是由人來決定的,高效的后勤資產管理必然需要人才的保障。因此,在后勤資產管理中應用成本分析法時,需要保證企業(yè)具有經驗豐富或熟悉相關管理方法的人才隊伍,并不斷對員工進行培訓,樹立正確的管控觀念,增強員工的專業(yè)技能,為后勤資產管理制度的落實提供保障。

4結語

后勤資產管理是高校管理中一項最基本的工作。后勤資產管理不僅需要高校建立專業(yè)的后勤資產管理部門,保證后勤資產管理的有效實施;同時,更需要高校根據(jù)政策,不斷引入先進的高校管理、經濟管理方法,結合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對后勤資產的分配方案進行比較,得出最合理的資源配置方案,以實現(xiàn)后勤資產管理的最佳性能。成本效益分析法不僅是項目投資決策的重要工具,在后勤管理中,仍能夠以其經濟理論優(yōu)勢,有效提高后勤資產的利用率,提升高校后勤資產管理水平,增強企業(yè)或單位綜合實力,實現(xiàn)企業(yè)或單位的快速可持續(xù)發(fā)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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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規(guī)范分析法范文第4篇

【關鍵詞】誠實信用原則;經濟分析;博弈機制;帕雷托最優(yōu)

在民法中,誠實信用原則是一項重要的原則,該原則常常被稱為民法特別是合同法中的最高指導原則或帝王條款。一直以來,法學界對于誠信僅僅是一個道德規(guī)則抑或同時還具有法律上的意義爭論不休,形成了“道德的誠信”與“法律的誠信”兩派觀點。即使主張法律誠信的一方,也往往認為負載誠信要求的法律規(guī)范體現(xiàn)了更高的道德標準。如施坦姆勒(Stammler)認為誠信原則體現(xiàn)了法律愛人如己這一人類最高理想。徐國棟認為“普通的法律規(guī)范往往體現(xiàn)了‘勿害他人’的要求,而誠信原則體現(xiàn)了‘愛你的鄰人’的要求”。但是,脫離具體時代背景而抽象地就道德來探討誠信原則的法律意義并不能充分揭示誠信原則在現(xiàn)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作用和地位。因此,本文將借助經濟學的成本收益分析法來說明誠信觀念逐漸法律技術化的基礎和必然,以此深化對誠信原則這一特殊法律現(xiàn)象的研究。

一、從制度變遷看誠實信用原則

以經濟學的視角和方法觀察分析法律制度,就是探求如何用最小的成本(法律制度運行成本)取得最大程度的收益(社會總福利),這種觀點被稱為效益觀。在經濟學理論中,影響最大首推交易成本理論。交易成本理論的核心觀點是:不同的制度安排,因交易成本各異,將會帶來不同的資源配置。因之,制度也由此變得至關重要,人們不僅可以通過對交易成本的考察來把握各種制度的運行情況,而且還可以進行以降低交易成本為目的的制度創(chuàng)新。這種用交易成本理論對制度進行研究的方法也被稱為制度分析法(Institutional Approach),又稱新制度經濟學或制度觀。由于法律是一種制度安排,不同的法律也同樣會產生不同的經濟效果,影響到社會的總收益,因此在制度分析法的基礎上發(fā)展了用交易成本理論分析法律制度的經濟分析法學。

對于法律制度的經濟分析,首先是對制度變遷的研究。誠信在法律上的興衰實際上是與商品交換的興衰完全一致的,誠信與商品交換有著內在聯(lián)系。羅馬時代的誠信制度來自于羅馬發(fā)達的商品交易,是羅馬人在商品交往中的理性抉擇。英國的普通法主要是通過吸收早期的商人法而形成的,而商人法是從事國際貿易的商人之間自發(fā)形成的一種習慣法(深受羅馬法的影響),它強調了交易中的誠信原則。

以上可見西方的經濟發(fā)展史同時也是法律制度演進的歷史,這說明西方社會在近代的發(fā)達也同樣要歸功于法律制度的變遷而并不是僅僅得益于其技術的先進。

二、誠實信用原則是建立重復博弈機制的制度選擇

在工業(yè)革命之后,西方奉行亞當·斯密的自由市場制度,而誠信制度的重要性則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而日益凸現(xiàn)出來。在工業(yè)革命最初人們對市場經濟的認識過于理想化,相信市場機制能夠完善地引導著經濟運行,每個人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后將達到全社會最優(yōu)——經濟學稱之為“帕雷托”最優(yōu)(帕雷托佳境)。因此,自由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法律規(guī)則是以平等和自由為核心的。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人們逐漸認識到市場經濟制度并不是完美的,19世紀開始頻頻發(fā)生的經濟危機以及寡頭壟斷市場的形成都表明自發(fā)的市場經濟“失靈”。市場失靈的主要原因有三個:外部性、壟斷行為和信息不對稱,其中信息不對稱卻是誠信原則在合同法上得以確立的主要原因。

信息不對稱指交易雙方都有一些只有自己知道的私人信息。這些私人信息可以分為兩類:一類稱為隱藏知識,非由當事人的行為造成。另一類稱為隱藏行動也稱為道德風險。這實際上是一種內生的信息,取決于當事人行為本身。對于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市場阻礙及效率損失,博弈論用經典的“囚徒困境”的例子作了說明。這一例子是說在信息不對稱及信任無法建立的前提下,出賣對方而不是忠誠于對方是當事人理性的選擇,否則如果對方出賣了自己而自己保持忠誠就會讓自己更為不利。要想讓自己的損失可能最小化,理性的選擇是出賣他人,盡管保持忠誠可能讓雙方的利益都最大化。從“囚徒困境”中得出的結論是悲觀的: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人與人之間相互拆臺比相互合作可能性更大,在當事人自己看來不合作更符合自己的利益?!扒敉嚼Ь场庇兄鴱V泛而深刻意義,這一研究結果解答了為什么在現(xiàn)實交易中自利的行為并不能產生帕雷托最優(yōu)這一理想狀態(tài),為什么采取誠信的對策常常不如采取投機的對策。事實上,亞當·斯密有關合作是有利的“利己策略”這一觀點是建立在信息對稱的假定之上即博弈雙方保持誠信。因此在信息不對稱的基礎上產生不了最優(yōu)。

合同法上的誠信原則恰恰就是解決信息不對稱的產物。博弈論進一步的研究發(fā)現(xiàn),如果能將單次博弈的情形轉化為重復博弈,人們就傾向于選擇合作,建立信任,實現(xiàn)雙贏。這就是說,如果同一人群需要多次作相同的交易,那么投機行為就會減少,而誠信行為會增多,這是因為利用信息不對稱投機牟利的次數(shù)是有限的,交易相對人被騙后就不會與同一個惡信交易人再進行交易,也就是通過“用腳投票”的方式對惡信交易人進行制裁。惡信交易人失去信譽的結果是喪失了繼續(xù)交易可能性。為了保證自己的生存,原先的惡信交易人在交易可能多次發(fā)生的情況下也會改變原來的策略,樹立自己的信譽,逐步變?yōu)檎\信交易人。

因此,建立信用是克服信息不對稱的有效策略,如果我們通過法律制度支持和保證重復博弈機制,便于當事人建立信用,就可能促進交易,實現(xiàn)市場的功能。因此,誠信原則實際上是在非對稱信息條件下就當事人行為規(guī)范所作的制度創(chuàng)新,是市場重復博弈的內在需要??梢哉f,誠信原則是為了克服信息不對稱避免效率損失的一種現(xiàn)實的制度選擇。誠信機制的建立就是要通過建立誠信標準和誠信規(guī)則使當事人產生行為后果的確定預期,從而引導當事人的行為選擇,并確保當事人會在法律強制力這樣一種“法律陰影”下對法律予以遵循。正是由于法律制度的獨特功能,法律的不同安排將產生不同的博弈結果,我們不僅可以通過風險分擔和義務分配將單次博弈轉化為重復博弈,而且也可以通過強化重復博弈條件下的制裁機制引導誠信行為規(guī)范的建立,促進合作交易的達成,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因信息不對稱而帶來的市場扭曲。

從交易成本的角度對誠信制度進行觀察也可以得出相同的結論:誠信制度一方面增加了惡信交易人的違法成本,另一方面降低了信息不對稱條件下所有交易人的高昂的防范成本,加快共同預期的形成,由此而促進了交易。因此,誠信制度實際上是用法律的方式建立起來的一種低成本交易機制。因為有法律的保障,人們得以建立長期,避免短期投機行為。

三、誠信原則是社會利益最大化的明智選擇

通過上述的經濟學分析證明,堅持誠信是實現(xiàn)社會利益最大化的前提。實施惡信行為的一方所多獲得的效益,抵償不了誠信一方所遭受的損失。交易的過程實際上是利益分配的過程,當惡信一方可以通過非生產性活動(實施惡信行為)而獲利時,生產性活動的激勵就會減弱而導致資源轉向追求非生產性活動(如防止惡信行為),這必然導致交易的減少,社會總財富的減少甚至市場的消失。因此,堅持誠信才是任何交易的明智選擇,誠信是交易的內在需要。

經濟學假定每個人都是經濟人,而市場中每個經濟人都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是不可能實施利他主義行為的。因此,傳統(tǒng)的看法是,如果需要人們作出利他主義行為,那么這一要求就超越經濟人的標準而上升為更高層次的標準(如道德標準)。但傳統(tǒng)的這一觀點是建立在市場本身完美的假設下,因而并不切合實際。當產品或者服務不能分割并且很難加以度量,任何個人都很難排他地占有并能與他人交換時,這種產品和服務就具有了外部性,讓市場難以發(fā)揮作用。如果誰都對外部性問題置之不理,那么,最終受害的將是所有需要參與交易的人。因此,在外部性很強的領域施行利他主義對實現(xiàn)帕雷托最優(yōu)是不可缺少的,這種利他并非純粹的只有利于他人,而是為了共同的利益,甚至可能主觀上是為了利己,客觀上造成了利他。

因此,市場經濟中利他主義的存在仍然是一種經濟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并不一定是更高尚的行為。這表明,含有利他因素的法律誠信標準仍然是以經濟人為原型的制度設計,只不過更強調交易目的和市場功能的實現(xiàn)。在市場經濟發(fā)展的早期,堅持誠信可能因對方不守誠信而遭致?lián)p失,因此在這一階段堅持誠信確應視為在追求一種“道德理想”。

當長期的多次博弈使得絕大多數(shù)市場交易方都形成了誠信的觀念時,曾經作為道德理想的“誠信”實際上已演變?yōu)榉闪恕R虼?,法律上的誠信原則實際上是將這一長期博弈得到的經驗以及市場經濟的自律基礎加以肯定,發(fā)揮法律的獨特功能來防止惡信對交易和市場的損害。由此可見,誠信原則在法律上的出現(xiàn)并非簡單地將道德法律技術化,將道德提升為法律,而是利用獨特的法律功能來促進交易,維護社會各方利益的平衡。堅持誠信原則可以實現(xiàn)社會利益最大化,誠信原則反映了現(xiàn)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交易基礎,是社會發(fā)展的必然結果,其具有深刻的社會經濟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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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規(guī)范分析法范文第5篇

〔關鍵詞〕西方法學,理性主體性,法官主體性,個體主體性,有限理性主體性

西方文藝復興運動是西方近代思想史的界標,它帶來人性、理性和法治的精神,從此,個人不再依賴神的指引,成為具有理性的自由人,人成為私法自治的權利主體,人類思想的進化從神學階段轉入理性的主體階段。直到20世紀80年代后現(xiàn)代主義思想對主體性理論進行解構,標志著另一個轉折的出現(xiàn)。以主體性理論為向度,上述進程可以表述為“主體性理論出現(xiàn)之前的神學時代——主體性理論時代——后現(xiàn)代主義的反主體性理論時代”,當然,即使在進入第三個階段的今天,主體性理論仍占據(jù)主流的思想意識形態(tài)。如果把主體性理論出現(xiàn)之前的神學時代看作是“神主體論”,則人類思想史可表述為“神主體性——理性主體性——個體主體性”,個性主體性階段是后現(xiàn)代主義思想對理性的主體性理論的批判。用簡明的哲學表述,這兩個轉換的標志分別是“上帝死了”、“人死了”。

受主體性理論的影響,法學以文藝復興為轉折點,從神學階段轉入形而上學階段(法哲學),這一階段以自然法學為主,以抽象的理性人為主體性,即“理性主體性”的法學,但這時的自然法學與文藝復興前的自然法學不同。隨著法學研究的科學化,19世紀中期出現(xiàn)了以法官發(fā)現(xiàn)、適用法律為研究對象的法理學,本文稱之為“法官主體性”的法學。到20世紀晚期,隨著后現(xiàn)代主義對主體性理論的批判,法學出現(xiàn)了以“個人主體性”為研究范式的萌芽,主要以批判法學派為主。而經濟分析法學則提供了一種具有建構意義的頗具解釋力的主體分析理論。

一、理性主體性的法學——以自然法學為主線

西方主體性哲學肇始于笛卡爾提出“我思故我在”這一二元論的哲學命題。此后,笛卡爾式的“我思”在哲學史上以不同形式出現(xiàn),諸如洛克的“心靈白板”,萊布尼茨的“單子”,康德的“先驗主體”、黑格爾的“自我意識”等等都是主體性哲學的表達方式。主體性哲學思維也直接或間接地反映在法律人格的塑造上。近代的法學把人看作是整齊劃一的法律關系的主體,把人都當作自由平等的“理性主體”。洛克在“論自然狀態(tài)”時這樣描述理性:“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育求助于理性的全人類,所有人都是平等的、獨立的,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別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闭驗槿耸怯欣硇缘?因而是自由的。自由主義理論論證的基礎就是理性。

自然法的歷史源遠流長,從古希臘、古羅馬到中世紀,再到17、18世紀古典時代的自然法,都是以理性作為人類行為的標準。亞里士多德在論述法律統(tǒng)治優(yōu)于人治時說,“應由法律實行其統(tǒng)治,這就有如說,惟獨神和理性應當行使統(tǒng)治;讓一個人來統(tǒng)治,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獸性的因素,因為人的欲望中就有那樣的特性。熱忱也往往會使擁有職權者濫用其權力,盡管他們是蕓蕓眾生之中的最優(yōu)秀者。因此,法律……可以被定義為‘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響的理性?!敝惺兰o神法法學也離不開理性這一范疇去解釋法律,但認為人的本性是沒有理性的,因此不得不運用理性去設計各種可行的方法和制度,來對付墮落的人類,因此體現(xiàn)理性的法律是神用來對付罪惡的產物??梢?文藝復興前的自然法學與文藝復興后的自然法學不同,文藝復興前的自然法學否認人具有理性,認為法的理性來源于上帝。

文藝復興以后,理性雖走下神壇,卻被啟蒙哲學家抽象化,成為脫離經驗世界的超驗的絕對命令??档抡J為,法律和道德不應當像以前的自然法哲學家所說的那樣,建立在經驗人性(the?empirical?mature?of?man)的基礎上,而應當建立在理性命令基礎上的先驗的“應然”世界。黑格爾認為,一個自由的人是一個能夠使其自然的情緒、非理性的欲望、純粹的物質利益服從于理性的、精神的自我所提出的更高要求的人,理性的基本要求是尊重他人的人格和權利。

法律上的人正是按照這樣一種抽象的理性標準來塑造的。法律鼓勵人們的利益最大化的行動,因而契約自由是理性的。在法律責任的問題上,把自由意志作為承擔責任的根據(jù),這是因為既然人的行動是受自己自由意志支配的,他就必須為自己的行為后果負責。犯罪和侵權的行為人要為由自己的主觀過錯導致的損害后果負責,契約的當事人要為由自己自愿簽訂的契約負責。

繼承羅馬法傳統(tǒng)的大陸法在17、18世紀基本上受理性主體性思想支配,但一個波瀾壯闊的支流不容忽視,這就是德國的歷史學派。以薩維尼為代表的歷史學派并不認為法律是不能更改的理性的產物,而是復雜的經驗環(huán)境的結果。他們反對把法律主體塑造成抽象的理性的主體,提出法律是植根于民族精神而自然長成的,法律的主體應當是民族,本文稱之為“民族主體性”。薩維尼在《論當代立法和法理學的使命》中寫道:“……有文字記載的歷史初期,法律如同一個民族所特有的語言、生活方式和素質一樣,就具有一種固定的性質。這些現(xiàn)象不是分離地存在著,而是一個民族特有的機能和習性,在本質上不可分割地聯(lián)系在一起,具有我們看到的明顯的屬性。這些屬性之所以能融為一體是由于民族的共同信念,一種民族內部所必須的同族意識所致。任何偶然或任意原因的說法都是錯誤的?!薄胺呻S著民族的發(fā)展而發(fā)展,隨著民族力量的加強而加強,最后也同一個民族失去它的民族性一樣而消亡?!彼_氏認為每個民族有不同的民族精神,因此有不同的法律原則,他反對在民族歷史、民族精神得到徹底研究之前,根據(jù)自然法編纂民法典。

應該說,薩氏的“民族主體性”仍然是理性主體性的分支,其特點在于用民族理性代替一般的抽象的理性,強調了不同民族之間的差異對法律的影響。這種思想對我國法學發(fā)展亦有重要影響。鄧正來先生曾撰文提出“中國法律理想圖景”概念,作為對盲目追求和接受西方法律價值的批判,實際上也是一種在后現(xiàn)代話語包裝下的民族主體性的翻版。

薩維尼之后,他的“民族主體性”理論被其弟子演化成為概念法學。薩氏認為既然法律是植根于民族精神而自然長成的,那么,對于人們、特別是法律家(尤其指法官)而言,并不存在創(chuàng)造法律的問題,而只存在如何發(fā)現(xiàn)法律的問題。到了以溫德夏特為代表的概念法學那里,法律規(guī)范具有其肯定的、不變的和確定的內容,“法律是一個包羅萬象、完整無缺的規(guī)則體系,每項規(guī)則便是一個一般性的命題。只需運用邏輯上的演繹法,把它適用至個別具體案件之中,便能得出正確的判決?!边@種法律形式主義的極端發(fā)展,窒息了主體性的發(fā)揮,為新分析法學、社會法學所批判,即本文所稱“法官主體性”所代替。

二、法官主體性的法學——以法律的不確定性為主線

同概念法學一樣,分析法學也認為法律是自給自足的體系,認為法律是者的命令,惡法亦法,我們暫且稱之為“者主體性”理論。后來哈特發(fā)展了分析法學,將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理論引入分析法學,形成所謂新分析法學。哈特認為,法律具有空缺或開放的結構,法律規(guī)則分為第一性規(guī)則與第二性規(guī)則,法院在處理處于邊緣地帶的疑難案件時,必然發(fā)揮法官的主體性,進行法官造法。這種邊緣的模糊地帶,實質上是法律的不確定性。對于如何解決這種不確定性的問題,被許多學者劃歸權利法學派的德沃金教授提出另外的方案,他將法律中的規(guī)則和原則、準則相分離,規(guī)則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適用,而多個原則、準則可以適用于同一案件,法官對同時適用的不同原則進行權衡,從而得到案件的“唯一正確”解。這是德沃金為消除法律的不確定性所提出的法律解釋理論。

在法官的主體性上,新分析法學認為,法律是確定的,因此法官的作用只限于解釋法律。但這種局面很快被打破。20世紀初德國產生了自由法運動,強調審判過程中法官的直覺因素和情感因素,強調法官的自由裁定權,要求法官根據(jù)正義和衡平去發(fā)現(xiàn)法律。社會學法學的興起,進一步貶抑了演繹邏輯推理在法律推理中的地位,強調“法律的生命始終不是邏輯,而是經驗”(霍姆斯語)。美國的法律現(xiàn)實主義則把法律的不確定性強調到新的高度。盧埃林提出,法律研究的重點應當從規(guī)則的研究轉向對司法人員的實際行為特別是法官的行為進行研究。他論證說,法律規(guī)則并不是美國法官判決的基礎,因為司法判決是由情緒、直覺的預感、偏見、脾氣以及其他非理性因素決定的。

法官主體性法學主要反映了普通法的特點和規(guī)律。這與普通法的預設前提是有關的,即法官是理性的代表,這個預設被認為是普通法的精神。1612年11月10日,英格蘭大法官愛德華·柯克與詹姆士一世國王就國王收回部分案件的審判權一事發(fā)生爭執(zhí),國王說:“朕以為法律以理性為本,朕和其他人與法官一樣有理性。”柯克回答:“上帝恩賜陛下以豐富的知識和非凡的天資,但微臣認為陛下對英王國的法律并不熟悉,而這些涉及臣民的生命、繼承權、財產等的案件并不是按天賦理性(natural?reason)來決斷的,而是按人為理性(theartificial?reason)和法律判決的。法律是一門藝術,它需經長期的學習和實踐才能掌握,在未達到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從事案件的審判工作?!边@里的人為理性,顯然與自然法中整齊劃一的抽象的理性概念是不一樣的,而是法官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養(yǎng)成的理性直感。這正是本文將“法官主體性”獨立于理性主體性的依據(jù)之一。三、個體主體性的法學——以后現(xiàn)代主義思想為主線

后現(xiàn)代主義是一種批判啟蒙、批判現(xiàn)代性的哲學思想。它認為啟蒙以來的近代西方哲學是建立在一些虛構的概念之上的,諸如主體、自我意識、理性、真理等等。后現(xiàn)代思想家從各個方面攻擊了啟蒙運動發(fā)明的“理性主體”。在結構主義看來,沒有先于環(huán)境存在的主體,主體是被各種關系和結構建構出來的,孤獨的個體其實并不存在,人就是某種結構或者關系所編織的一個巨大的網狀物中的一個小小的網節(jié),人永遠都是被決定的,自由意志的主體從來沒有實現(xiàn)過。??吕^尼采提出“上帝死了”之后,又提出了“人之死”的說法??梢哉f,近代主體性哲學中笛卡爾的“我思”式的主體以及個體的在先性地位在后現(xiàn)代主義話語中遭到了毀滅性的打擊。

反主體性思想在具體的法學研究上也有很多反映。批判法學學者鄧肯·肯尼迪分析了古典私法的結構,并指出個人主義是古典私法的意識形態(tài)基礎??夏岬险J為私法并不是只能從個人主義的角度來認識的,而且從“利他主義”的角度也解釋得通。例如侵權行為法要求行為人對他人造成的損害給予賠償,契約法也要求對不履行契約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這些都可以理解為對當事人課以利他主義的義務。所以,一切制度都可以從個人主義和利他主義兩個視角加以說明,個人主義并不是唯一正確的認識論。美國有學者利用結構主義的方法研究了紐約法院關于產品生產者對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的產品責任的判決,研究表明:紐約法院最早把生產者對第三人的責任建立在產品的內在質量問題上,認為生產者對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的責任是由于產品的危險性導致的。這反映了一種“主體與環(huán)境”二元分立的思維方式。法院后來的判決了先前的理論,認為生產者對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的責任基礎是生產者對有可能給他人帶來的危害是具有可預見性的。從而把責任的立論根據(jù)從“主體—客體”轉換為“主體—他人”。這些都可以被視為一種反主體性的后現(xiàn)代法學思維模式。

后現(xiàn)代主義著重于消解,而不注重建構。但理性主體性被消解后,處于后現(xiàn)代話語下的哲學家不自覺地為法律活動設定了一種新的主體性理論,即“個體主體性”,認為法律不是由抽象的理性主宰,也不是由司法精英主宰,而是通過參與其中的所有個體間的對話、商談、溝通而形成的決定或共識。

哈貝馬斯創(chuàng)立了人們交往行為中的“對話理論”,成為繼分析法學派的邏輯方法、新修辭學派(以佩雷爾曼為代表)的說服方法之后的第三種基本的法學方法。這種對話理論認為,對話是人類行動、特別是思想溝通的基本的、重要的方式,不僅在精英文化中如此,在大眾文化中也如此。在文化多元、價值多元的現(xiàn)實社會中,特別需要一套具有價值性的對話溝通機制。但對話機制無法實現(xiàn)傳統(tǒng)意義上的統(tǒng)一理性,只能實現(xiàn)有限度的理性的統(tǒng)一:理性的統(tǒng)一性只是在對話和交涉的過程中的一種偶然的理解和暫時的合意,也只有在此中情形下,理性的統(tǒng)一性才有可能,因此,它是一個永恒的命題,是一張未給人們提供終點站的長途車票。這種有限的統(tǒng)一理性是哈貝馬斯不愿意把自己混同于后現(xiàn)代主義思想的原因。

費希是直接提出“個體主體性”的法學家。他激烈批判自由主義理性觀,認為幾百年來人們被告知理性和信仰是不同的,理性是中立和客觀的,是符合社會發(fā)展規(guī)律的,而信仰則是盲目的。在二者發(fā)生沖突時,放棄你的信仰,服從理性,這是最基本的公民責任。而法律是人類理性的集中表現(xiàn),因此服從理性表現(xiàn)為服從法律。那么,理性又是從哪里來的?自由主義的回答是,理性不是從哪里來的,而是自然規(guī)律和人類本性的體現(xiàn)。然而,費氏則持相反的立場:“理性總是從某一地方來的,經常是從國家的正式主張,從黨派的宣言,從法律的文本中表現(xiàn)出來?!杂芍髁x并不依賴于對理性的探索,而是依賴于對理性的假設,根據(jù)這樣的假設,理性與信仰之間的對立就被制造出來了?!憋@然,建立在這種自由主義理性觀基礎上的法治是教人們、甚至迫使人們放棄自己的具體的個體生命體驗和豐富多彩的人類生活,而接受齊一性的法律規(guī)則和定于一律的行為模式。這是違背主體性要求的。因此,他強調解構并放棄自由主義傳統(tǒng)的基于假設的“理性的主體性”,而站在更為實用的立場上,強調“個體主體性”,以恢復人的本來的主體面目。

四、有限理性主體性——一種經濟分析法學的圖式

經濟分析法學派反對自然法的理性,反對分析法學的邏輯理性,也反對對話理論中的商談理性,在對待法律的客觀性問題上,頗具有后現(xiàn)代主義的解構特征。波斯納認為,哈貝馬斯的對話溝通無法達到對法律的共同的客觀性的理解,只有通過人們共同的生活體驗、共同的文化傳統(tǒng)、共同的生活方式、共同的價值觀念和共同的思想信仰等等才有可能達成對法律的客觀性理解,然而,在各不同主體間達成這種共同性,幾乎是一個人們可欲而不可及的境域。但是,經濟分析法學引入一種自認為是普適于人們的共同性因素,即人們對成本和效益關系的算計。他們認為,對于絕大多數(shù)法律而言,特別是對于和財產相關的法律,如侵權法、契約法等等而言,在法律中引入某種能夠最大限度地造福于民眾的經濟學理論是可能的和必要的。也就是說,以成本和效益關系為核心的經濟學方法,對于達致對法律的客觀性解釋是有效的。

經濟學提出的“成本和效益關系的算計”在人性論上的普適性,是否會成為一種新的“理性主體性”,即“經濟人理性”主體性呢?經濟學上的理性人是一個整齊劃一的概念從而變?yōu)槿祟惖牧硪粋€牢籠呢?“理性人是指有一個很好定義的偏好,在面臨約束條件下最大化自己的偏好。”經濟學上的理性人,在一定意義上說,也是一個整齊劃一的抽象的人的畫像,那么是否可以說,經濟分析法學表面上反對“理性主體性”,實質上又回到了“理性主體性”的窠臼呢?

確實,經濟學中的理性假設,與自然法學中的理性人本無二致。這只要回顧一下啟蒙時代經濟學上的個人主義與法學上的個人主義的對應就可看出來,比如資源的稀缺性、排他性與物權客體的稀缺性和物權的排他性之間的對應關系。但是,經濟學自19世紀80年代由古典經濟學進入新古典經濟學時代,引入了效用概念及邊際效用的原理,使經濟學上理性人假設的“畫像”更為豐富,利他主義行為被解釋為由助人帶來的心理滿足感成為主體效用收益,特別是行為經濟學從認識論上提出“有限理性”,對“經濟人”假說進行批判,從而實現(xiàn)了人性論和認識論的貫通。

經濟學對“理性人假設”的批判,早期是從倫理人性論角度進行的,比如經濟歷史學派的瓦格納,將經濟動機二分;馬歇爾也提出人的利他主義動機在家庭中的存在。20世紀以后,學者開始從認識論角度批判經濟人假說。經濟人對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以對利益的認識為前提,因此經濟人的表達中蘊含著絕對主義認識論的前提,就是說經濟人這一倫理人性論問題隱含著認識論問題,通過研究認識論可解決倫理人性論問題,行為經濟學則依此將倫理人性論與認識論貫通,將人性論變?yōu)橐粋€認識論問題。美國經濟學家凡勃倫最早質疑完全理性;赫伯特·西蒙根據(jù)經濟決策者本身信息的不完全性,提出了“有限理性”的假定,將經濟人假定從一個倫理問題轉化為一個認識論問題。此后,行為經濟學繼續(xù)西蒙的理論路線,并將之與“經濟人”假說研究的傳統(tǒng)倫理方面結合,通過人們內心的認識偏見與扭曲批駁完全理性,通過影響人自治的因素批駁完全意志力,通過制度人批駁完全自利,對“經濟人假說”進行全面的批判。因此可以說,經濟分析法學還原了主體行為的復雜性,從而擺脫了包括自然法學在內的傳統(tǒng)法學上“理性主體性”的倫理人性論方法,實現(xiàn)了從方法論上的認識主體性,從而不再具有形而上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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