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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務與法律援助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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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務與法律援助區(qū)別范文第1篇

【關鍵詞】大學生;社區(qū)服務;和諧社會

經濟迅速發(fā)展,可是人們的法律意識還很薄弱,社會對法律服務的需求日益增多,而在校的法學專業(yè)的大學生是很大的資源,為了充分利用資源,解決社會法律問題,幫助他人,提高大學生自身的法律實踐能力,培養(yǎng)基礎理論扎實,專業(yè)技能精良,綜合素質過硬,競爭能力強等的優(yōu)秀人才。

一、對法學專業(yè)學生法律服務進社區(qū)的基礎認識

(一)大學生進社區(qū)法律服務的意義

大學生進社區(qū)法律服務是以大學生為集體而展開的法律實踐活動,進社區(qū)解決居民生活中的法律問題。大學生在校園里、在課堂上學習的都是理論知識,而如何去實踐,將理論知識實際應用,解決實際問題。學校的環(huán)境和社會的環(huán)境有很大的區(qū)別各自的運行規(guī)則不同,這種不同的環(huán)境,使得在校大學生對實際問題的解決和處理過于簡單化,片面化和理想化,不利于大學生的成長。所以通過大學生法律服務進社區(qū)讓大學生既學習書本知識,又與實際相結合,不僅提高學校效率和興趣,還提高了大學生的口頭表達能力,社會交際能力,法律思維能力。

(二)大學生法律服務進社區(qū)是社會的組成部分,是社會發(fā)展所需求的

隨著經濟的發(fā)展,社會的文明進步,人們的糾紛越來越多尋求法律法的途徑,可是法律服務的需求越來越多,不平衡或法律的需求之間達不到要求時,就容易產生社會的不協(xié)調。在現(xiàn)代社會人們的生活節(jié)奏加快了,但由于人們的工作環(huán)境、生活環(huán)境的各種壓力下,人們之間容易產生摩擦和矛盾,使得社區(qū)矛盾、鄰里糾紛呈上升趨勢。正因為這樣,大學生法律服務進社區(qū)起到一種調控作用,在解決各種社區(qū)糾紛中扮演重要角色,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大學生法律進社區(qū)要有一定的針對性,著重普及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

(三)大學生法律服務進社區(qū)對學生意義

有助于提高法學專業(yè)大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法學是與社會實際問題緊密聯(lián)系的一門學科,它需要熟練、準確的法律將運作于社會之中。大學生法律服務進社區(qū)實踐活動的開展,給法學學生提供了一個檢驗自己所學理論知識的機會。但是在處理法律問題的實踐中不是對法律條文的生搬硬套,必須通過大量的實踐操作來培養(yǎng)。并且在實踐的過程中有利于培養(yǎng)學生的團隊合作精神。一個團隊,每個人所擁有的技能和知識不盡相同,在解決問題時要求一個團隊去相互配合、交流,現(xiàn)代社會注重積極參與競爭,在競爭中充分發(fā)揮自己的能,同時要求每個體都能融入到團體中,為團隊的展籌謀劃策,完成自己的角色任務。對于法律服進社區(qū)這一法律實踐活動,法律的合作性決定了法學學生在為社區(qū)居民提供法律服務時,成員之間須團結一致,相互配合,精誠協(xié)作,通過法律服務進社區(qū)這一法律踐活動,無疑會增強法學專業(yè)學生的團隊合精神,對其將來的發(fā)展大有裨益。

二、法學專業(yè)學生法律服務進社區(qū)的具體做法

(一)法律宣傳

我院法學教師定期或不定期地帶領法學專業(yè)的學生進社區(qū)提供法律服務,發(fā)放資料,宣傳法律法規(guī),提供法律咨詢,關心居民利益,并提供法律建議,維護居民合法權益,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社區(qū)依法加強法律服務建設,提高公民法律素質是“四五”普法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加強城市現(xiàn)代化建設重要一環(huán)。

(二)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在專任法學教師的指導和參與下,以學生為主體建立的非贏利性的法律援助中心,向社會提供免費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給法學專業(yè)學生提供了實踐和學習鍛煉自己的好機會。到法律援助中心任職的學生都是在我院里基礎知識扎實學習成績優(yōu)異的學生,學校撥付一定的經費,并在老師的知道下 ,免費向市民提供法律援助。僅在近年,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就為多項民事和社區(qū)矛盾提供了法律幫助。

三、當前社區(qū)法律服務的缺陷

法律服務進社區(qū)工作不僅化解糾紛矛盾,并在推進社會和諧進步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社區(qū)居民接受新的生活方式和思維模式,相互關系都在發(fā)生新的變化。社區(qū)的法律服務需求也呈現(xiàn)出許多新情況、新特點和新的發(fā)展趨勢。在新形勢下,近年來法律服務進社區(qū)工作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

第一,社區(qū)群眾對法律的了解相對較少,在社區(qū)進行法律工作,會缺乏群眾的參與互動。大部分社區(qū)群眾認為法律對自己沒有多大用處,如果沒有關系到自身的利益,需要法律來維護的話,一般有著一種“明哲保身”的意識,甚至部分群眾會將矛盾激化也不愿尋求法律的幫助。

第二,尚未搭建社區(qū)的法律服務的平臺,而且專業(yè)人才相對缺乏。司法所、居民委員會在保證基層穩(wěn)定,保證公民權益方面起著重要作用,但是其中人員少,而且他們的公正任務繁重,大部分的時間和精力放在行政任務上,對基層的法律服務工作及管理有待提高。

法律服務與法律援助區(qū)別范文第2篇

一、有關訴訟費用的一般規(guī)則

在英國民事訴訟中,訴訟費用(cost)基本上相當于訴訟成本的概念,它與我國的法院費用不一樣,指如訴訟當事人本人進行訴訟行為的,包括訴訟費(fees)、法院收費(charges)、支出(disbursements)、開支(expenses)、報酬(remuneration)、補償費用(reimbursement),以及如在依小額索賠審理制審理的案件中,訴訟當事人由非專業(yè)訴訟人進行訴訟行為的,包括任何訴訟費或報酬(reward)。規(guī)則還規(guī)定,法院可評定如下費用:在仲裁人或公斷人前進行程序的費用、在審裁處或其他法定機構進行程序的費用、委托人應向律師支付的律師費用等。鑒于律師費用在訴訟成本中占據(jù)主要部分,因而,在英國所謂訴訟費用評定在某種程度上主要指的是核定當事人應向律師支付的費用。

(一)訴訟費用承擔的規(guī)則

訴訟費用承擔的一般規(guī)則是,敗訴方承擔勝訴方的訴訟費用。但這一規(guī)則不適用于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或就高等法院家事法庭的訴訟提出上訴,而在上訴法院進行的訴訟程序;以及就遺囑認證程序或家事訴訟中的裁決或命令提起上訴,而在上訴法院進行的訴訟程序。英國普通法中所謂的布洛克(Bullock)命令就體現(xiàn)了訴訟費用承擔的一般原則。比如:P是D駕駛貨車的乘客,該車與D駕駛的汽車相撞,D和D相互指責,法院裁定由D承擔事故責任。在此情形下,勝訴的被告D有權從原告P獲得訴訟費用補償,因為他沒有過失而原告卻向他提起了訴訟,P應補償D的訴訟費用,而D應補償P支付給D的訴訟費用。這就是布洛克命令。

法院亦可不依一般的訴訟費用承擔規(guī)則而另行作出訴訟費用命令。對于一方當事人是否承擔他方當事人的訴訟費用、承擔的訴訟費用金額、以及支付訴訟費用的時間,法院擁有自由裁量權。訴訟參加人行為不當?shù)模热?,當事人或訴訟人未依規(guī)則或法院指令對訴訟費用提起詳細評定程序,或法院認為當事人或訴訟人為啟動訴訟費用評定程序,在程序提起前或進行中的行為不合理或不適當?shù)模瑒t法院有權不準許補償經評定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費用,或者責令有過錯的當事人或訴訟人承擔其他任何當事人因其過錯行為而產生的訴訟費用。

法院在決定是否就訴訟費用作出命令時,須考慮各種因素,包括:當事人行為;當事人是否部分勝訴;法院業(yè)已注意的、一方當事人提出向法院付款或和解要約。所謂當事人行為,包括訴前及訴訟中的行為,特別是當事人遵循有關訴前議定書的情形;當事人提出、堅持或抗辯某一特定主張或系爭點是否合理;一方當事人對案件、某一特定主張或系爭點堅持主張或進行抗辯的方式;原告雖勝訴,但是否在全部或部分范圍內夸大了訴訟請求。判決或命令已確定訴訟費用的,當事人須自判決或命令中載明的日期14日內,在其他情形下自訴訟費用證明書指定日期14日內,履行支付訴訟費用的命令。

(二)訴訟費用評定的基礎

法院評定訴訟費用的金額,依標準基礎或補償基礎。所謂標準基礎,指依訴訟請求金額比例收取的費用;補償基礎,指對實際產生的合理費用予以補償。兩種基礎各有其合理性和弊端,但對訴訟成本的衡量一般以費用占訴訟標的金額比例而定,而英國尚沒有依訴訟標的金額比例收費的具體規(guī)定,故訴訟請求金額與訴訟費用之間沒有比例關系,特別在小額訴訟中,訴訟費用的比例可能高于訴訟請求的金額,有可能等于、甚至超過案件的爭議金額。在伍爾夫勛爵主持的《接近司法》項目中,哈扎爾·甘(HazelGenn)教授對高等法院的上訴費用進行的實證調查表明,請求金額12500英鎊以下的案件,僅勝訴方訴訟成本在10000至20000英鎊的就占31%,超過20000英鎊的占9%,且所調查的案件中近一半以和解結案,只有1/4的案件經開庭審理以判決結案;請求金額為12500至25000英鎊的案件,訴訟成本占請求金額的比例,人身傷害案件為41%,建筑合同糾紛為96%。

如法院作出有關訴訟費用命令,未表明訴訟費用評定基礎的,或既非依標準基礎亦非依補償基礎評定的,則視為依標準基礎評定。但無論根據(jù)何種基礎,法院皆不準許承擔不合理產生的訴訟費用或者金額不合理的訴訟費用。如基于以下規(guī)則產生訴訟費用權利的:第3.7條(對不支付特定費用駁回訴訟的,被告對訴訟費用的權利);第36.13條第1款(原告承諾被告提出第36章要約或第36付款的,原告對訴訟費用的權利);第36.14條(被告承諾原告提出第36章要約的,原告對訴訟費用的權利);第38.6條(原告撤訴的,被告對訴訟費用的權利),推定訴訟費用命令依標準基礎作出,有關訴訟費用應支付利息的,自產生費用權利的事件發(fā)生之日起開始計息。

法院在裁決訴訟費用金額時應考慮如下因素:當事人行為,特別是訴前、訴訟中的行為,以及為嘗試解決爭議所作的努力;涉及任何款項或財產的金額或價值;有關事項對所有當事人的重要性;有關事項的特殊復雜性,或者所提出問題的難度或新穎性;涉及的技巧、努力、專業(yè)知識以及責任心;案件所花費的時間;辦理業(yè)務或部分業(yè)務的地點以及環(huán)境。

(三)訴訟費用評定程序

法院責令一方當事人向他方當事人支付訴訟費用的,既可對訴訟費用進行簡易評定,亦可責令由訴訟費用官員對訴訟費用進行詳細評定。故法院的訴訟費用評定包括二類程序:一是簡易評定,指法院在作出有關訴訟費用的命令時,責令支付一定金額款項的訴訟費用之程序,簡易評定不適用固定訴訟費用或詳細評定規(guī)則;二是詳細評定,指由法院官員根據(jù)規(guī)則第47章之規(guī)定,對訴訟費用金額進行裁決之程序。

二、固定訴訟費用

所謂固定訴訟費用,指在法定情形下明確規(guī)定許可律師收取的定額費用,包括固定費、判決登記費、其他固定訴訟費用。此外,法院亦可收取適當?shù)墓潭ㄊ掷m(xù)費。比如,小額索賠案件中的固定訴訟費用包括表一規(guī)定的固定費,以及原告承擔的法院手續(xù)費;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的固定訴訟費用,為80英鎊另加簽發(fā)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應承擔的有關法院手續(xù)費。

(一)適用范圍。固定訴訟費用適用于如下情形:一是原告只提出一項訴訟請求,僅為給付特定款項金錢之訴的,且根據(jù)規(guī)則第12.4條第1款取得缺席判決的、或根據(jù)規(guī)則第14.4條第3款取得基于自認的判決的、或根據(jù)規(guī)則第14.5條第6款取得基于訴訟請求部分自認的判決的、或根據(jù)規(guī)則第24章取得簡易判決的;或法院已根據(jù)規(guī)則第3.4條第2款第a項作出駁回答辯命令的、或適用規(guī)則第45.3條的;二是原告僅提出一項要求給付財物的訴訟請求,法院在簽發(fā)訴狀時即可確定審理日期的訴訟;三是上述情形中,訴訟請求金額超過25英鎊的案件。

(二)固定費的金額。見表一。

表一:固定費金額

有關級別由法院或通過原告送達以外的其他方式送達訴狀格式的由原告親自送達訴狀格式的;并且只有一個被告的被告一個以上的,每增加一名被告由原告按單獨的地址對其送達訴狀格式的

訴訟請求金額25英鎊以上500英鎊以下的50英鎊60英鎊15英鎊

訴訟請求金額500英鎊以上1,000英鎊以下的70英鎊80英鎊15英鎊

訴訟請求金額1,000英鎊以上5,000英鎊以下的;或者提出的唯一訴訟請求為交付財物,但在訴狀格式中未明確或陳述財物金額的80英鎊90英鎊15英鎊

訴訟請求金額5,000英鎊以上的100英鎊110英鎊15英鎊

(三)判決的登記費用。見表二。

表二:判決登記的固定費用

判決金額超過25英鎊但低于5,000英鎊的判決金額超過5,000英鎊的

根據(jù)規(guī)則第12.4條第1款(通過請求,對訴訟請求僅為給付金錢之訴的判決登記)之規(guī)定,沒有送達認收書時作出的判決22英鎊30英鎊

根據(jù)規(guī)則第12.4條第1款(通過請求,對訴訟請求僅為給付金錢之訴的判決登記)之規(guī)定,沒有提出答辯時作出的判決25英鎊35英鎊

根據(jù)規(guī)則第14.4條(基于自認的判決)或第14.5條(基于對訴訟請求部分自認的判決)之規(guī)定作出判決,并且原告接受被告關于付款方式的建議,對此種情形作出判決的登記40英鎊55英鎊

根據(jù)規(guī)則第14.4條(基于自認的判決)或第14.5條(基于對訴訟請求部分自認的判決)之規(guī)定作出判決,由法院裁決付付款方式和期間,對此種情形作出判決的登記55英鎊70英鎊

根據(jù)規(guī)則第24章之規(guī)定進行判決,或者法院根據(jù)規(guī)則第3.4條第2款第a項之規(guī)定駁回答辯,在上述情形下,基于當事人申請作出的簡易判決之登記175英鎊210英鎊

根據(jù)《1974年消費信用法》(59)所指協(xié)議提出交付財物的訴訟請求,對該訴訟請求作出的判決之登記,以及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判決之登記60英鎊85英鎊

(四)其他固定訴訟費用。見表三。

表三:其他固定訴訟費用

由當事人送達任何需要本人送達文書的,包括向受送達的各自然人準備和復制送達回證15英鎊

根據(jù)規(guī)則第條作出的命令,向受送達的各自然人采取替代方式送達的25英鎊

域外送達文書的蘇格蘭、北愛爾蘭、萌島或英吉利海峽島嶼65英鎊

其他任何地區(qū)75英鎊

三、訴訟費用的詳細評定程序

(一)詳細評定的一般規(guī)則

1.詳細評定的時間。一般規(guī)則是,至訴訟程序終結之日,方可對有關訴訟程序或者部分程序的訴訟費用進行詳細評定,除法院責令進行即時評定的之外。所謂訴訟程序終結之日,指法院對訴訟系爭事項作出終局性裁決,不論是否發(fā)生上訴程序。根據(jù)規(guī)則第41章作出臨時性賠償裁決的,視為對系爭事項作出終局性裁決。即使訴訟程序正在進行的,法院亦可作出指令,或者當事人可通過書面協(xié)議,將訴訟程序視為終結。如訴訟程序繼續(xù)進行沒有真實可能的,則訴訟費用法官或區(qū)法官可作出準許提訟費用詳細評定程序的命令。

規(guī)則第47.2條規(guī)定,上訴程序未決時,對訴訟費用的詳細評定程序并不中止,但法院指令中止的除外。在上訴程序未決期間,申請中止訴訟費用詳細評定程序的,可向作出上訴命令的法院或上訴審理法院提出。

2.詳細評定程序的管轄地。詳細評定程序中的所有申請書和請求函,皆須向法院適當?shù)牟块T(theappropriateoffice)提交。法院可基于當事人申請,或者法院依職權自行,根據(jù)規(guī)則第47.4條第2、3款作出指令,指定特定法院、區(qū)登記處或部門為訴訟費用詳細評定的適當部門。法院在依職權自行作出上述指令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的機會。法院指令最高法院訴訟費用處為適當部門的,須考慮訴訟費用清單、涉及事項的難度、聽審程序進行可能的時間、當事人的費用以及任何其他有關事項后,認為適合由最高法院訴訟費用處進行評定的,方可作出有關命令。

3.法院授權官員之權力。司法大臣授權評定訴訟費用的最高法院訴訟費用處和家事法庭主登記處的法院官員,如為高級主管官員(seniorexecutiveofficers)的,有權審理主張訴訟費用不超過17,500英鎊(不包括增值稅)的案件,如為首席官員(principleofficers)的,則有權審理主張訴訟費用不超過35,000英鎊(不包括增值稅)的案件。法院授權官員進行詳細評定程序時,擁有法院之全部權力,但不包括:(a)作出規(guī)則第48.7條規(guī)定的浪費訴訟費用命令(wastedcostsorders)之權力;(b)根據(jù)第44.14條(訴訟參加人行為不當時法院之權力)、第47.8條(啟動詳細評定程序延遲之制裁)、第47.3條第2款(對法院授權官員進行詳細評定的異議)作出命令之權力;(c)對委托人應支付給律師的訴訟費用進行詳細評定之權力,除非有關訴訟費用已根據(jù)規(guī)則第48.5條(應向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支付款項案件的訴訟費用)進行評定之外。

如當事人對法院授權官員進行詳細評定程序有異議的,法院可責令由訴訟費用法官或區(qū)法官主持程序。如受送達訴訟費用爭點書的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及詳細評定程序中的其他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不由法院授權官員對訴訟費用進行評定的,則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在請求法院確定聽審程序日期時,須告知法院,法院應安排由訴訟費用法官或區(qū)法官主持聽審程序。在其他情形下,反對由法院授權官員主持訴訟費用評定程序的,須根據(jù)規(guī)則第23章(有關申請法院命令的一般規(guī)則)之規(guī)定,向訴訟費用法官或區(qū)法官提出申請,列明異議理由,如果理由充分的,法院應責令由訴訟費用法官或區(qū)法官進行評定。

(二)詳細評定程序的啟動

1.程序的啟動與文書的送達。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向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送達有關文書格式載明的啟動詳細評定程序通知書、訴訟費用清單副本時,詳細評定程序啟動。啟動詳細評定程序通知書采取第N252號文書格式;訴訟費用清單能夠復制成磁盤的,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請求提供磁盤的,應在7日內向其免費提供磁盤。

如詳細評定程序涉及的訴訟費用不包括任何額外責任的,則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須向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及其他有關人士,送達啟動詳細評定程序通知書、訴訟費用清單副本、就訴訟費用清單中主張的手續(xù)費而言,辯護律師及任何專家收費收據(jù)副本、有關主張其他補償及補償金額超過250英鎊的書面證據(jù)、列明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擬送達啟動詳細評定程序通知書的任何受送達人姓名和地址的陳述。如僅涉及額外責任的,則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須向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及其他有關人士,送達啟動詳細評定程序通知書、訴訟費用清單副本、額外責任的有關細節(jié)、列明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擬送達啟動詳細評定程序通知書的任何受送達人姓名和地址的陳述。如詳細評定程序既涉及基于訴訟費用,又涉及額外責任的,則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須向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及其他有關人士送達上述兩類文書。

2.啟動詳細評定程序的期間。見表四。

表四:啟動詳細評定程序的期間

詳細評定的權利來源須啟動詳細評定程序的期間

判決、指令、命令、裁決或其他決定自判決等作出之日起3個月。如在上訴期間詳細評定中止的,自解除程序中止命令之日起3個月

根據(jù)規(guī)則第38章撤訴自根據(jù)規(guī)則第38.3條送達撤訴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或者自根據(jù)規(guī)則第38.4條請求駁回撤訴通知書之申請駁回之日起3個月

對規(guī)則第36章規(guī)定的和解或付款要約的承諾自產生訴訟費用權利之日起3個月

如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未在表五或法院指令的期間啟動詳細評定程序的,則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可申請法院作出命令,要求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在法院指定期間,啟動詳細評定程序。如在法定期間不啟動詳細評定程序的,法院可取消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本可享有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費用。

3.訴訟費用爭點書。詳細評定程序的任何當事人,皆可通過向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或詳細評定程序的其他當事人送達訴訟費用爭點書(pointsofdispute),對訴訟費用清單中項目提出爭議。訴訟費用爭點書應簡明扼要、切中要害,準確陳述爭議的性質和理由;標明對訴訟費用清單提出爭議的每一項目;如切實可行的,就尋求降低的每一項目提出建議的金額;由送達訴訟費用爭點書的當事人或其律師簽署。向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送達爭點書的當事人,須同時向詳細評定程序中其他所有當事人送達副本。訴訟費用爭點書能復制成磁盤形式的,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在收到訴訟費用爭點書14日內,請求提供復制有訴訟費用清單磁盤的,則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須在收到請求書7日內,向其免費提供磁盤。

送達訴訟費用爭點書的一般期間為,送達啟動詳細評定程序通知書21日內,但當事人可協(xié)議延長或縮短,亦可向法院適當?shù)牟块T申請延長或縮短這一期間。

送達訴訟費用爭點書的期間界滿,未向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送達訴訟費用爭點書的,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可申請法院作出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包括責令支付有關訴訟費用的命令。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的執(zhí)行程序,可不由最高法院訴訟費用處簽發(fā)。但在法院簽發(fā)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前,當事人送達訴訟費用爭點書,法院可不簽發(fā)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

如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無權取得訴訟費用的,則法院須撤銷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在其他情形下,惟有申請人向法院提出充分理由,且提出申請的同時提交訴訟費用清單副本、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副本、以及申請時建議送達的訴訟費用爭點書草案的,方可依規(guī)則第47.12條第2款撤銷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法院在決定是否撤銷或變更時,還須考慮尋求法院命令的當事人是否立即提出申請。

4.訴訟費用協(xié)商一致的程序。如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與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就訴訟費用達成協(xié)議的,則可申請法院作出金額協(xié)商一致的臨時性或終局性訴訟費用證明書。如在詳細評定程序中,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主張,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已同意支付但卻并未支付訴訟費用,亦未就當事人協(xié)議提出申請的,則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可申請法院簽發(fā)訴訟費用證明書。上述申請須有證據(jù)支持,由簽發(fā)訴訟費用證明書的法院官員審理。申請的相對人至少須在舉行聽審程序前2日,提交并送達其依賴的任何證據(jù)。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可根據(jù)規(guī)則第38章撤銷訴訟費用的詳細評定程序。如當事人請求舉行訴訟費用詳細評定聽審程序的,則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不得撤銷詳細評定程序,但可協(xié)議撤回訴訟費用清單。

(三)訴訟費用清單

訴訟費用清單應載明:標題頁;背景信息;標題項下主張的訴訟費用項目;清單每一頁的全部訴訟費用匯總;非常規(guī)出庭的時間列表;有關證明書等。

1.標題頁須列明:訴訟程序的完整標題;開列清單的當事人姓名,以及表明其評定訴訟費用權利的文書介紹;如主張的訴訟費用包括增值稅的,則訴訟人或其他涉及主張增值稅的人之增值稅號碼;就訴訟費用清單中載明的費用主張而言,法律援助證明書、法律服務委員會證明書和有關修正證明書的細節(jié)。

2.背景信息須列明:對至啟動詳細評定程序通知書簽發(fā)之日的訴訟程序作簡要介紹;關于收取訴訟費用的律師或律師雇員地位之陳述,以及(若以小時費率收費的話)各人提出的小時費率;簡要解釋影響訴訟費用清單中主張訴訟費用的、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與其律師之間簽訂的委托協(xié)議。

3.訴訟費用項目,大致包括:律師出庭費用;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出庭費用、通訊(包括信函或電話)費用;證人包括專家證人出庭費用、通訊費用;為訴訟程序目的對財產或地點的勘察費用;其他人士包括公共記錄官員的出庭費用、通訊費用;與法院和律師的通訊費用;文書準備費用;為訴訟和解而進行有關協(xié)商談判的費用;其他費用,比如準備和核實訴訟費用清單的費用。每一項目皆連續(xù)以數(shù)碼編號。

4.律師業(yè)務的收費標準,有關訴訟費用的訴訟指引第4.16條對此作了規(guī)定。(1)日常信函和日常電話以每6分鐘為一個計算單位收費,費用按適當?shù)男r費率計收。信函的收費包括精讀及思考有關信函,收到的信函不單獨收費。(2)律師接受的電子郵件通常不收費。法院可基于自由裁量權,就律師發(fā)送相當于出席的電子郵件,許可律師按其記錄的實際時間收取費用。法院亦可基于自由裁量權,許可律師向委托人或其他人發(fā)送的電子郵件,按每6分鐘為一個計算單位收費,費用按適當?shù)男r費率計收。(3)律師在本地旅行所產生的費用,不予收費。關于“本地”的界定,由法院自由裁量,一般指審理案件的法院周圍10英里以內。如律師主張就旅行時間或等待時間收取費用的,應按律師與委托人協(xié)商的費率計收,超過評定每小時費率的除外。(4)郵資、信使、外出電話、傳真和圖文傳真等費用,一般不得收取,但法院可自由裁量,例外地許可收取有關特定情形的費用或者特別大額的費用。(5)復印文書的費用,一般不得收取,但法院可自由裁量,例外地許可收取有關特定情形的費用,或者有關案件性質要求復印的文書龐大繁多的,亦可收取費用。如法院援引自由裁量權的,則須在訴訟費用清單中列明,復印文書的數(shù)量、目的以及主張的費用。(6)首席律師與其人之間的費,原則上從首席律師收費中支出。

5.清單的分列。訴訟費用清單必要時可分成二個或二個以上部分,比如:(1)在訴訟進行的過程中,如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本人參加訴訟的,則分列清單,以區(qū)別基于訴訟人辦理的業(yè)務而主張的訴訟費用和基于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本人進行的工作而主張的訴訟費用;(2)在訴訟進行的過程中,如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由不同律師的,則分列清單,以區(qū)別應支付給不同律師的訴訟費用;(3)如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就全部或部分訴訟程序獲得法律援助或法律服務委員會資助的,則分列清單,以區(qū)別主張在獲得法律援助或法律服務委員會資助前、后的訴訟費用、以及援助終止后的訴訟費用;(4)如在訴訟程序中,主張增值稅以及增值稅率發(fā)生變化的,則分列清單,以區(qū)別根據(jù)新、舊增值稅率主張的訴訟費用;(5)如訴訟費用清單涉及根據(jù)命令應支付的費用,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各不相同的,則分列清單,以區(qū)別承擔訴訟費用的各當事人分別承擔的訴訟費用金額;(6)如訴訟費用清單涉及根據(jù)命令應支付的費用,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希望區(qū)別不同時段計算利息的,則分列清單,以便區(qū)別分別計算的利息。如訴訟費用清單分成不同部分的,訴訟費用清單一覽表亦須對每一部分的金額匯總。如清單每頁都匯總的,則訴訟費用清單一覽表亦須列明每頁的匯總。

(四)詳細評定聽審程序

1.請求期間。請求舉行詳細評定聽審程序的期間,為啟動詳細評定程序期間到期后3個月。如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在法院指定期間不請求舉行詳細評定聽審程序的,法院可取消其本可享有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費用。

2.文書資料。提交舉行詳細評定聽審程序的請求書,須一并提出如下文書:啟動詳細評定程序通知書副本;訴訟費用清單副本;產生詳細評定權利的文書;訴訟費用爭點書副本,并進行必要的批注,以表明哪些項目達成協(xié)議、價值如何、以及哪些項目尚有爭議、價值如何;送達的回復書副本;法院就將進行評定的訴訟費用作出的所有命令之副本;根據(jù)本部分訴訟指引第31.3條之規(guī)定,向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送達的收費收據(jù)和其他書面證據(jù)之副本;如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就律師費用主張爭議的,律師向委托人提出的、解釋律師如何計算的協(xié)議、信函或其他書面信息;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或其律師簽署,列明詳細評定程序所有當事人姓名、送達地址、參考、電話號碼和傳真號碼的聲明,聲明還須對舉行聽審程序的時間長度進行預計;如由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以外的其他當事人申請舉行訴訟費用詳細評定聽審程序的,本條列明的有關文書須由該當事人控制;如對法律援助當事人或法律服務委員會資助當事人的訴訟費用進行評定的,包括法律援助證明書、法律服務委員會證明書、有關修正的證明書,以及任何撤銷或撤回的根據(jù)或證明書;訴訟費用慣例列表之F(3)所指的證明書;就訴訟費用清單中主張的訴訟費用而言,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副本;如果法律援助當事人與詳細評定聽審程序存在利害關系,且希望出席聽審程序的,可向法院提交送達有關通訊地址;如由法律服務委員會支付的訴訟費用采取指示費率的,則提交在訴訟費用清單中列明所有項目的訴訟費用清單附表,附表對他方當事人主張的訴訟費用依法律援助指示費率計算,當然可主張?zhí)岣呋蚪档唾M率。如訴訟費用由法律援助基金或其他資金支出的,訴訟費用詳細評定程序稍有不同,規(guī)則第47.17、47.17A條對此作了規(guī)定。

當事人可變更訴訟費用清單、訴訟費用爭點書或回復書,無需經法院許可,但法院可不予支持,或者許可在一定條件下變更,包括要求支付因變更而引致或浪費的任何訴訟費用為條件。詳細評定程序終結的,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或訴訟人,可取回支持訴訟費用清單所提交的文件。

3.聽審程序安排。法院一收到要求舉行詳細評定聽審程序請求書,就應確定舉行聽審程序的日期。法院至少應提前14日,將聽審程序舉行的時間和地點,通知出席詳細評定審理程序的所有人。有關當事人可申請變更聽審程序,或就變更達成協(xié)議,由法院確定。注意,惟有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以及根據(jù)規(guī)則第47.9條送達訴訟費用爭點書的當事人,方得出席詳細評定審理程序,但法院特別許可的除外。審理程序中只能提訟費用爭點書列明的項目,法院另有指令的除外。

(五)訴訟費用證明書

訴訟費用證明書包括臨時性和終局性訴訟費用證明書。法院在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提交詳細評定審理程序請求書后,可隨時簽發(fā)其認為適當?shù)呐R時性訴訟費用證明書,包括責令支付有關訴訟費用的命令。當然法院亦可修正或取消臨時性訴訟費用證明書。

在詳細評定聽審程序中,法院應通過在訴訟費用清單上進行適當?shù)呐ⅲg回或減少訴訟費用清單中主張的金額。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在舉行詳細評定聽審程序后,應完成訴訟費用清單,就每一項目闡明當事人協(xié)議或許可的正確金額,適當時重新計算訴訟費用清單金額匯總。詳細評定審理程序終結14日內,當事人應提交最后的訴訟費用清單(acompletedbill),載明經詳細評定程序對訴訟費用進行評定計算后應支付的訴訟費用金額。

提交最后的訴訟費用清單時,法院應簽發(fā)終局性訴訟費用證明書,包括責令支付有關訴訟費用的命令,并送達給詳細評定程序的所有當事人。但惟有付清訴訟費用評定有關的所有法院手續(xù)費的,法院方簽發(fā)終局性訴訟費用證明書。終局性訴訟費用證明書應載明: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的任何訴訟費用金額,或者在詳細評定程序中已經許可的訴訟費用金額;如切實可行的,就已達成協(xié)議或許可的訴訟費用之增值稅,達成協(xié)議或法院許可的費用金額。

(六)詳細評定程序本身的費用

訴訟費用詳細評定程序所產生的訴訟費用,一般由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承擔,并載入訴訟費用清單。但法律、規(guī)則、訴訟指引另有規(guī)定或者法院另行作出命令的除外。法院在作出費用承擔命令時,須考慮所有因素,包括當事人的行為、訴訟費用清單已減少的金額(如有減少的話)、就一方當事人而言,主張?zhí)囟椖康脑V訟費用或對此提出爭議是否合理。

如當事人就引起評定程序的訴訟程序之訴訟費用,提出書面和解要約,并聲明要約不受損害的,則法院在裁決費用承擔時應考慮有關要約。提出的和解要約須指明,是否擬包括準備訴訟費用清單的費用、利息和增值稅。和解要約可包括或排除上述全部或部分項目,但須在和解要約上明確其主張,否則視為包括上述所有項目。

(七)詳細評定程序中裁決的上訴

1.上訴條件。詳細評定程序的任何當事人(法律援助當事人除外),皆可對法院在詳細評定程序中作出的任何裁決提起上訴。提起上訴的初步條件為:請求提供該詳細評定裁決的書面理由;取得法院許可;并提交上訴通知書。對法院授權官員作出的裁決提起上訴,無需取得許可,亦無需尋求書面理由。對訴訟費用法官或區(qū)法官的裁決提起上訴,除依規(guī)則第44.14條(訴訟參加人行為不當時法院的權力)、第48.7條(浪費訴訟費用命令)制裁訴訟人的裁決外,皆須經法官許可。

2.上訴審法官。對法院授權官員作出的裁決提起上訴的,如詳細評定程序在高等法院進行的,向該法院的訴訟費用法官、區(qū)法官或法官,如程序在郡法院進行的,向區(qū)法官或巡回法官提起上訴。對訴訟費用法官或區(qū)法官作出的裁決提起上訴的,如詳細評定程序在高等法院進行的,向該法院的法官,如程序在郡法院進行的,向巡回法官提起上訴。

3.上訴程序。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在提交最后的訴訟費用清單時,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在詳細評定審理程序終結7日內,可通過提交請求書,請求作出裁決的法院提供詳細評定程序的裁決理由。有權提起上訴的當事人可通過提交上訴通知書提起上訴。對法院授權官員作出的裁決提起上訴的,上訴人須在法院官員向其送達裁決理由14日內,或者如法院指令無需取得裁決理由的,自該指令作出之日起7日內提起。對訴訟費用法官或區(qū)法官作出的裁決提起上訴的,上訴人須在法院許可對有關裁決提起上訴之日起14日內,提交上訴通知書。法院一收到上訴通知書,則應向詳細評定程序的其他各方當事人送達上訴通知書副本,并向上述當事人發(fā)送上訴審理程序通知書。

就對法院授權官員作出裁決提起的上訴而言,法院應對引起上訴裁決的程序進行復審,并作出命令或適當?shù)闹噶?。就對訴訟費用法官或區(qū)法官作出的裁決提起上訴而言,如法院認為許可提起上訴的,則法院可作出任何命令或指令。法院在審理上訴時,有權委任二名技術陪審員,其中一人為區(qū)法官或訴訟費用法官,另一人為出庭律師或律師。

(八)由特定主體或向特定主體支付的訴訟費用

規(guī)則第48.1-48.6A條規(guī)定了由特定主體或向特定主體支付的訴訟費用,主要包括:

1.申請法院作出訴前開示或對訴訟外第三人的開示命令,法院一般裁決被請求作出命令的人,承擔申請費用以及履行根據(jù)申請作出的任何命令之費用。但法院亦可考慮各種因素,作出不同的命令,包括:被請求作出命令的人反對申請理由的充分程度;提出申請的當事人是否遵守有關訴前議定書。

2.法院在考慮是否作出有關訴訟外第三人的訴訟費用命令時,須追加該人為確定訴訟費用之程序當事人,并給予其出席審理程序之合理機會,法院在審理程序中將進一步考慮有關事項。但對法律援助委員會作出命令、作出浪費訴訟費用命令、依規(guī)則第48.1條作出訴前開示或對訴訟外第三人開示命令除外。

3.以受托人或遺產管理人身份參加任何訴訟程序的當事人,訴訟費用從其作為受托人或遺產管理人身份管理的基金中開支,訴訟費用基于補償標準評定。但受托人或遺產管理人的行為追求基金目的以外的其他利益除外。

4.對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當事人向律師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應向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當事人支付的訴訟費用,法院一般應責令進行詳細評定。但如下情形無需進行訴訟費用詳細評定:(a)無需為保護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利益或財產而作出命令的;(b)他方當事人已同意就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訴訟費用,支付特定金額款項,以及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律師已自動放棄主張進一步訴訟費用權利的;(c)法院已通過簡易評定方式,裁決應支付給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訴訟費用的,以及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律師已自動放棄主張進一步訴訟費用權利的;(d)保險人或其他人有責任清償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應支付其律師的律師費用,以及法院認為,保險人或其他人在經濟上有能力清償有關費用的。

5.本人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之訴訟費用由其他各方當事人支付的,不得超過當事人由訴訟人時準許收取訴訟費用的三分之二,但存在補償費用的情形除外。本人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可取得的訴訟費用補償,包括:如有關事務由訴訟人當事人完成,所準許收取或補償?shù)馁M用;該人就訴訟取得法律服務所合理支出的費用;以及為對評定主張的訴訟費用而請求專家?guī)椭馁M用。

6.集團訴訟費用命令。

如簽發(fā)集團訴訟命令的,依規(guī)則第48.6A條確定有關訴訟費用。除法院另有指令外,就集團訴訟當事人作出的共同訴訟費用,每一集團訴訟當事人按共同訴訟費用的份額,分別承擔責任。所謂共同訴訟費用(commoncosts),指有關集團訴訟命令事項所產生的訴訟費用、進行試驗性訴訟程序所產生的單一訴訟費用、以及首席律師在管理集團訴訟中所產生的訴訟費用。如集團訴訟當事人系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的,則除承擔應向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支付的訴訟費用外,還須負擔有關單一訴訟費用((individuralcosts,即集團登記中單一訴訟所產生的訴訟費用)、以及與所有其他集團訴訟當事人一并平均分攤共同訴訟費用。

法院就一項或多項集團訴訟命令事項、以及僅涉及單一訴訟的事項之申請或審理程序,作出訴訟費用命令的,應就共同和單一訴訟費用的承擔比例作出命令。如某一訴訟在集團登記前便已產生共同訴訟費用的,法院可責令集團訴訟當事人承擔有關訴訟費用的比例。如從集團登記中撤銷某一訴訟的,法院可就該訴訟作出訴訟費用命令,包括至該訴訟從集團登記中撤銷之日止所產生的共同訴訟費用比例。管理法院可責令集團登記的原告承擔或分擔解決共同事項的訴訟費用,或者有關試驗性訴訟的訴訟費用。

四、律師費用

規(guī)則有關訴訟費用的規(guī)定很多涉及到律師費用,第48章第2節(jié)又專門就律師收取委托人的費用特殊情形作出了規(guī)定。

(一)律師與委托人費用詳細評定之基礎

律師收取委托人的費用,根據(jù)補償基礎評定,除律師與委托人已達成書面協(xié)議,準許律師費金額可高于委托人能從他方當事人處補償?shù)馁M用之外。但可作如下推定:(a)如訴訟費用的產生經委托人明示或默示同意的,推定已合理產生;(b)如訴訟費用的金額經委托人明示或默示同意的,推定金額合理;(c)費用性質特別、金額特殊、且律師未告知委托人,有關訴訟費用最終不一定能從他方當事人處全部取得補償?shù)模贫樵V訟費用產生不合理。

(二)浪費訴訟費用命令

規(guī)則第48.7條針對訴訟人,規(guī)定了法院可在訴訟程序任何階段,作出訴訟人對訴訟費用承擔個人責任的浪費訴訟費用命令。法院可依職權作出浪費訴訟費用命令,當事人亦可通過通過書面或言詞方式申請這一命令。

法院作出浪費訴訟費用命令條件為:訴訟人行為不適當、不合理或者有過失的;其行為導致一方當事人產生不必要的訴訟費用;以及無論如何,責令訴訟人全部或部分補償有關當事人的訴訟費用為公正的。當事人提出的申請通知書及證據(jù)須明確提出,有關訴訟人為或者不為何種行為,以及請求責令其承擔的訴訟費用。

法院應就每一案件應遵循的程序作出指令,以確保對系爭事項的審理,視不同情況采取公平、簡潔、便利的方式。在第一階段,法院須確信,當事人已向法院提交證據(jù)或其他材料,如果訴訟人不予答辯,將可能導致法院作出浪費訴訟費用命令,且作出有關命令的程序是公正的。在第二階段,法院應給予訴訟人以合理機會向法院陳述理由,再考慮是否作出浪費訴訟費用命令。法院在作出浪費訴訟費用命令前,可責令訴訟費用法官或區(qū)法官對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并向法院報告。

(三)風險收費

英國的訴訟成本在世界范圍來看是相當高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律師的小時費率制度,且無上限,并不考慮訴訟結果,而敗訴方則須承擔勝訴方的訴訟費用。近年來,英國允許律師基于風險收費協(xié)議收費,如委托人敗訴,無需支付律師費,但如委托人勝訴的,則律師除收取正常律師費用外,另外收取勝訴費,金額可直至小時費率的100%。

委托人可申請法院對基本訴訟費用、遞增比例、或對兩者進行評定,亦可申請法院降低律師已根據(jù)風險收費協(xié)議,向委托人收取的比例遞增費用。申請通知書須列明如下事項:降低比例遞增的理由;以及遞增的比例應該是什么。法院在評定律師費用比例遞增時,應考慮所有相關因素,比如:應支付手續(xù)費或費用的情形可能不發(fā)生的風險;未預付款項產生的不利;可根據(jù)風險協(xié)議支付的金額,是否限于委托人可獲取的任何損害賠償之特定比例;律師與辯護律師之間是否存在風險收費協(xié)議;律師對任何費用補償?shù)呢熑巍?/p>

(四)律師費用評定程序

律師須自評定律師費用命令送達28日內,向委托人送達律師費用明細表(abreakdownofcosts)。委托人須自律師費用明細表送達之日起14日內,送達律師費用爭點書。如律師希望送達回復書的,須自律師費用爭點書送達14日內向委托人送達。各方當事人皆可提交確定審理程序日期的請求書,提交期間為:律師費用爭點書送達后,但自評定律師費用命令作出3個月內。

請求書須載明舉行詳細評定聽審程序預計的時間長度,提出請求書時須一并提交如下文書副本:發(fā)送律師費用清單或者對律師費用清單進行評定的命令;送達供評定的律師費用清單;律師費用明細表,以及隨律師費用明細表一并送達的任何發(fā)票或帳目;律師費用爭點書副本,并進行必要的批注,以表明哪些項目達成協(xié)議,價值如何,以及哪些項目尚有爭議,價值如何;所有訴訟費用爭點書副本,并加以批注,表明法院已向其他訴訟當事人通知請求舉行的評定聽審程序細節(jié);送達的任何回復書;提交請求書的當事人或其律師簽署,列明訴訟程序中所有當事人姓名和送達地址的聲明。法院至少應提前14日,將律師費用詳細評定聽審程序舉行的時間和地點,通知有關人士。

五、法律援助

(一)法律援助機構

英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制度最為完善、援助開支最高的國家之一。英國1992年法律援助共支出6.82億英鎊,1996至1997年度為14.78億英鎊,1998至1999年度預計為16.02英鎊。英國的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委員會(TheLegalAidBoard)負責,法律援助委員會由12-17人組成,成員由司法大臣任命并對司法大臣負責,至少應包括兩名由律師公會推薦的事務律師和兩名由律師聯(lián)合委員會推薦的出庭律師。司法大臣有權制訂法律援助方面的規(guī)章和命令、監(jiān)督和管理法律援助事務、協(xié)同財政部決定法律援助基金的使用。

英國近年來的民事司法改革特別關注法律援助問題,就法律援助委員會和法律服務委員會(LegalServicesCommission)作了許多規(guī)定,努力解決經濟能力不同的當事人在接近司法的平等性。英國現(xiàn)行法律援助的主要依據(jù)包括:《1988年法律援助法》、《1989年民事法律援助(一般)規(guī)則》、《1999年接近司法法》、《2000年社區(qū)法律服務(訴訟費用保護)規(guī)則》。《1999年接近司法法》和《民事訴訟規(guī)則》設置了新的法律服務委員會,作為社區(qū)法律服務署(theCommunityLegalService)組成部分,保障依經濟原則在社區(qū)范圍內提供法律援助,在競爭基礎上向律師事務所授予援助業(yè)務特許權,支付固定的法律服務費用。進而,給付金錢案件將不再提供援助,原告可基于風險合同聘請律師。

(二)法律援助的種類和形式

英國的法律援助大致可分為民事法律援助、刑事法律援助和特別訴訟法律援助三種。民事法律援助是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為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提供的法律援助。刑事法律援助是對刑事被告人提供的法律援助。特別訴訟法律援助包括青少年訴訟程序(CareProceedings)中的援助和藐視法庭訴訟(ContemptProceedings)中的援助。

法律援助的形式大致包括:提供咨詢,法律協(xié)助和法律。根據(jù)《1999年接近司法法》第9條規(guī)定,法律服務委員會提供不同的服務級別(levelofservice),包括:(1)法律幫助,即有關法律問題的咨詢和幫助,不包括訴訟和辯護;(2)在法院中的幫助,即在特定聽審程序中辯護,但并非正式地訴訟;(3)家事調解;(4)訴訟,分為調查幫助(InvestigativeHelp,即限于對潛在訴訟的是非曲直進行調查)和全面(FullRepresentation);(5)批準的家事幫助,具體形式有調解幫助(HelpwithMediation,即支持家事調解程序的法律咨詢)和概括性家事幫助(GeneralFamilyHelp,即幫助促成家事爭議的和解,而無需提起對抗制訴訟);(6)資金資助,即在主要由私人出資的昂貴訴訟案件中,基于或涉及風險收費協(xié)議,提供部分資金資助,具體形式包括調查資助(InvestigativeSupport,相當于調查幫助)和訴訟資助(LitigationSupport,相當于全面)。

(三)法律援助的條件和程序

申請人提出申請,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成為接受法律援助當事人或法律服務委員會資助當事人。依《1988年法律援助法》第15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援助的申請人須符合兩項條件:一是基于合理的理由參與訴訟;二是財產狀況必須符合法律援助法律、規(guī)章的規(guī)定。而訴訟理由是否合理、財產狀況是否符合要求,由各級法院來判斷和執(zhí)行。其中財產標準經常調整,如1995年,年收入7187英鎊(人身傷害案件為7920英鎊)以下的人,才有資格申請民事法律援助。其中年收入在2425至7187英鎊之間的人,在接受法律援助期間每月應將其年收入中超過2425英鎊部分的三十六分之一捐給法律援助委員會;年收入在2425英鎊以下的人,沒有捐助之義務。另外除主管機關特別授權之外,申請民事法律援助的人,其“可支配資產(DisposableCapital)”金額不得超過6750英鎊(人身傷害的為8560英鎊)。

法律服務與法律援助區(qū)別范文第3篇

關鍵詞:政府法律援助;民間法律援助;立法層次;監(jiān)督機制;社會認知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22-0194-04

一、現(xiàn)階段我國法律援助呈現(xiàn)的特點

法律援助制度,它的含義不僅體現(xiàn)在對于經濟困難或者有其他原因導致無法通過正常的法律救濟途徑無法保障自身利益的公民的救助,而且還體現(xiàn)在無償提供法律救助服務中。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援助的作用是不可小覷的,它不僅以服務社會弱勢群體為己任,使一些在經濟上有困難的且想通過訴訟來給自己討個公道的人有路可尋,而且也在改善民生上有了諸多貢獻。

(一)法律援助機構由政府設立

根據(jù)《法律援助條例》第3條的規(guī)定將法律援助歸于政府的職責,政府在推動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地位是重中之重,要將法律中的內容落到實處,使弱勢群體的權利得到救助。政府在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時,也是將自己的工作任務進行細化,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進行運作。政府法律援助在我國整個法律援助框架中是重中之重,并且由縣級以上政府在不同的地域內按等級將法律援助工作進行劃分與整合。

從《法律援助條例》以及其他部門法涉及到的有關法律援助的內容來看,政府的主要職責為,對弱勢群體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務,使他們能通過這種無償服務來維護自身權益。制定科學有效的發(fā)展發(fā)展方向,使法律援助機構井然有序的運行,并且對于法律援助制定完備的服務體系。對于受幫助的公民,明確提供服務的范圍,更可能廣泛地為公民提供幫助,讓他們感受到法治的陽光。

(二)民間法律援助作為補充

民間法律援助是社會私人或團體組織自發(fā)形成的,他們參與法律援助活動的目的是公益性的,免費為經濟困難或者缺乏專業(yè)法律知識的特殊弱勢群體提供幫助。民間法律援助的開展很大程度上豐富了政府法律援助的工作內容,在政府法律援助涉獵不到的方面進行覆蓋,并且在實踐中,促進了政府在法律援助方面履行自己的職責和義務,使得社會資源得到整合。民間法律援助組織的發(fā)展時間很早,如北京大學法學院于1995年就建立了“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年”,華東政法大學于2005年建立了“勞動法律服務中心”等。這只是兩個極其普通的例子,像這樣的機構還有很多,而民間法律援助的隊伍正在不斷壯大,這也是我國整個法律援助隊伍中一股不可或缺的力量。

(三)法律援助只針對特定對象

根據(jù)相關法律來看,我國法律援助所針對的主體具有特殊性,這個特殊性就體現(xiàn)為它只幫助經濟困難的當事人、特殊群體和特定情況下的當事人。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在2013年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中將法律援助的范圍進行了擴充,從修改的內容可以看出,被告在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限制沒有以前苛刻了,只要被告因經濟苦難或某種程度上的特殊原因無法通過正常法律援助途徑來保障自身的權利,就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范圍更多地體現(xiàn)在國家賠償?shù)陌讣彤斒氯苏埱笾Ц秳趧訄蟪甑劝讣?/p>

通過減免訴訟費用,提供律師咨詢案件等法律援助的方式對于案件被告人和特殊群體的當事人來說,無疑是讓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有效的保護。在刑事案件領域中,根據(jù)《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guī)定,對于被告人有經濟困難的或者是盲、聾、啞的被告人或者未成年,就有資格申請法律援助且可得到法律的保護。在民事和行政案件領域中,法律援助涉獵的是幾種特殊情況下經濟困難的當事人,當然對于缺乏相關法律知識的人且經濟上還算寬裕的人,可以進行相關問題的咨詢。法律援助針對這些特殊群體,這是一種便民的表現(xiàn),說到底只有將群眾的切身利益落到實處,才能促進社會和諧發(fā)展。

二、我國法律援助與國外發(fā)達國家的區(qū)別

早在15世紀時,蘇格蘭就頒布了一條法規(guī),使得法律援助的雛形初現(xiàn),在之后的進程中,法律援助在西方國家得到很好的完善與發(fā)展。而我國從1994年提出并實施,2003年才有相應的條例,發(fā)展時間遠遠不及其他國家,但也有顯著的成效。雖然起步晚且經驗不豐富,但也是與“依法治國”的理念相照應,也有可圈可點之處。

法律援助作為保障人權的一項制度,在發(fā)達國家中主要是以人格為基礎的,只要符合規(guī)定即可享有這項權利,在我們國家,法律援助還暫且以行政規(guī)章的形式出現(xiàn),對于公民來說,還沒有頒布“法律援助”這項專門的權利來直接享有,只能是一部分特定的人在特定的情境下才可以享有法律援助。因此,我國還需根據(jù)立法的深入和國情的變化對于法律援助做出改變。

無償法律援助服務使公民的權利得到維護,但是在法律援助工作為當事人提供服務后,也是需要花銷的,經費上來說,國外或者國內都是政府支付費用,只是在籌集款項上我國的籌集方式沒有國外的方式多,比如國外就可以通過某個基金會的捐款來擴充法律援助機構的經費等。我國的法律援助經費是??顚S?,無論從法律援助經費占總財政收入的比例,還是從人均法律援助比例來看,都少得可憐,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進展。

三、我國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

(一)以哈爾濱市法律援助建設存在的問題為例

《哈爾濱市法律援助條例》于1999年11月4日通過,比國務院出臺的《法律援助條例》在時間上要早,但是自1999年這部條例出臺后,就再也沒有修改過,總是說法律的頒布在一段時間后有其滯后性,哈爾濱法律援助條例更是有些滯后了,沒有從現(xiàn)階段出現(xiàn)的實際問題中出發(fā),對條例進行補充和修改從而解決實際問題。從《哈爾濱市法律援助條例》的內容來看,條例中對法律援助的對象做了更進一步的要求,對于本市區(qū)內符合條件的弱勢群體進行救助。

宣傳的對象不夠全面,群眾知曉率不高。就以哈爾濱市周邊農村法律援助工作為例,雖然法律援助機構每年都進行廣泛的宣傳,但宣傳活動主要集中在鄉(xiāng)鎮(zhèn)集鎮(zhèn),使得一些足不出戶的老百姓并沒有及時了解到法律援助基本的知識,甚至對于基本的法律知識也知之甚少,就更不用說法律援助的內容了,這樣的維權意識正是由于宣傳的傾向性沒有照顧到該照顧的特定主體,使得法律援助付諸實踐時成效并不高。

法律援助經費不足。在哈爾濱市,法律援助機構是設立在司法局下的,有道外區(qū)法律援助中心、道里區(qū)法律援助中心等15個法律援助中心。據(jù)統(tǒng)計,哈爾濱市從1997年建立法律援助中心至2015年,總共受理了35 100余件符合法律援助范圍與條件的案件,并且接待的無償咨詢人數(shù)有數(shù)萬人??吹竭@些顯赫的成績,可以說,進行法律援助是很有必要的一件事情,是為老百姓辦實事的工作,但是就它本身的單位性質來看,它是全額撥款事業(yè)單位,所要面對的是十分龐大的案件受理,不僅人員上可能跟不上,經費的來源遠不能彌補。法律援助的經費還要根據(jù)政府每年的財政款項來進行調整,這便會使每年的經費受影響,從而引發(fā)一系列問題,比如說經費不足,會使得工作人員有所懈怠,辦理案件的律師不認真辦案。

(二)我國法律援助突顯的幾點不足

立法層次低。與世界其他國家相比,健全且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至少有一部專門的法律出臺,或者說在一國憲法中有所體現(xiàn),但我國憲法里沒有關于法律援助的特別規(guī)定。立法的層次太低,立法不夠完善,法律援助只有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也使得越來越多的法律援助沒有得到解決。

法律援助機構內部運作的不足。從機構內部來看,所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體現(xiàn)在監(jiān)督機制和運行經費上。對于法律援助內部運作來說,在部分地區(qū)還有亂收費的現(xiàn)象,這使得法律援助在公眾心目中的形象可能會受到損傷,而且此類事件對于其內部的工作人員和法律援助律師的聲譽來說會很不利的。因此可以看出,造成以上情形的主要原因是缺乏監(jiān)督機制和專業(yè)的監(jiān)督手段,當上述的情況愈演愈烈時,會影響當事人所處案件可能存在的不利于己的后果的擔心,同時也產生對法律援助機構的不信任。經費保障存在不足,法律援助是政法的職責,自然經費的多少是與政府的經濟狀況有關聯(lián)的,再加之一些地區(qū)對于法律援助工作的不重視,使得經費就更少了。在我國,律師是無償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如若經費少,那么對于律師的補償就更少了,這也是會對他們積極辦案有直接影響的。

社會認知存在著片面現(xiàn)象。法律援助在一些區(qū)域能有利開展是與宣傳力度的大小有著直接關系的。更何況對于一些偏遠的地區(qū),還有農村地區(qū),宣傳不到位,農民根本不知道什么樣的條件才符合法律援助,以及如何去申請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民間法律援助在我國沒有受到重視,一些社會公益組織因相關證件的缺失就不能擔任法律援助的工作,這會挫傷他們的工作積極性。這也進一步使得需要得到幫助的當事人進行法律援助的方式僅限于政府下的法律援助機構,局限了群眾的辦案選擇。

四、針對我國法律援助的問題提出幾點建議

(一)立法要深入

提高立法層次,有針對性的一部法律來規(guī)定法律援助的有關問題是關鍵。全國上下應當將法律援助重視起來,出臺更高層次的立法,地方政府根據(jù)本地方的實際發(fā)展情況,出臺相應的條例,使得法律援助工作更加規(guī)范化,并在實踐中更有效力,從而反過來也能促使我國法律得到發(fā)展與完善。

(二)提高法律援助機構內部運作效率

對于一個機構來說監(jiān)督機制的建立和保障是十分有必要的,可以使各個部門有效地完成工作,還可以杜絕機構內部一些不合理現(xiàn)象的出現(xiàn),對于法律援助來說,監(jiān)督機制的完善也是很有必要的。一方面,法律援助的案件眾多,但始終沒有一個標準對案件進行評估。標準的不確立,會導致對于相同的案件,法律援助的機構處理的結果可能不同,這樣會嚴重影響當事人的利益。因此,可以對案件質量設定相關標準,形成日常監(jiān)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模式,并定期對法律援助機構內部的服務情況進行評審和監(jiān)督。另一方面,對于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人員服務態(tài)度、工作能力要提高要求,并形成工作人員懲戒辦法,對他們的工作進行嚴格管理。這樣的要求,會減少工作人員的違紀現(xiàn)象,提高工作服務質量。同時,社會中廣大群眾的監(jiān)督也十分重要,法律援助機構可建立訴訟、舉報投訴制度,接受社會的監(jiān)督。在受到群眾的監(jiān)督下,會有效減少違規(guī)辦案行為的發(fā)生,提高案件的質量,使法律援助工作更加公平公正,更加合理化。

經費支持對于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是很重要的,對于經費不足的事實,只有通過多渠道獲得經費的支持,提高補償,才能使法律援助工作人員更有積極性。法律援助隊伍的壯大也應落到實處,畢竟一個法律援助工作機構如若人員不足便很難支撐所有需要辦理的案件。那么,這對于當事人想要迫切得到法律幫助,工作人員想要盡量解決當事人的要求是不一致的。因此,經費的保障顯得尤為重要。

(三)加強社會認知的覆蓋率

要讓基層人民群眾知曉并能通過法律援助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要加大宣傳力度,要深入農村、各個社區(qū)及企業(yè),加強群眾對法律援助的認識。對于民間法律援助工作者來說,更應該受到鼓舞,既然是本著服務大眾的愛心活動,也應當參與到法律援助的工作中來,呼吁越來越多的人參與其中,使大眾能對法律援助有個基礎性的了解。

(四)我國法律援助創(chuàng)新制度的推進

最大限度地確保弱勢群體的公平正義,遵守法律程序,加強法律援助工作,若要想推動法律援助事業(yè)發(fā)展,就要通過創(chuàng)新的方式。如今面對新的形勢,法律援助的開展應當與時俱進,有所創(chuàng)新。

首先,根據(jù)這種司法救助的對象是一個很龐大的群體,我國應當擴大法律援助隊伍的建設,讓民間法律援助也參與進來,使法律援助工作能高效運作,和諧發(fā)展。法律援助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為了解決特殊群體的法律問題,對于一個受案范圍廣,政府法律援助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的同時兼顧不好案件質量,在全心全意辦好案件的同時降低了工作效率。解決這一對矛盾的最好方法是擴大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機構范圍,讓民間法律援助機構也能更廣泛地參與進來。比如政府可允許工會、有能力的高校及其他有法律援助意愿的社會組織開展法律援助工作,這樣使他們投身于法律服務工作中,很好地解決了這對矛盾,也為和諧社會的建設獻上了自己的一份力量。尤其對于高校建立法律援助中心或法律援助診所,有雄厚法律知識功底的教師帶領有相關法律知識儲備的學生進行法律援助工作,這不僅極大地豐富了學生實踐課程,而且將課堂獲取的知識運用于現(xiàn)實案件中,無償幫助了弱勢群體,弘揚正義。某種程度上,民間法律援助對政府法律援助的不足進行了補充,那么政府應當面向社會組織設立較為寬松的政策,讓他們盡可能地參與進來。對于民間法律援助相關證件證明的問題應當放寬,這樣才能使更多的民間法律援助機構參與其中,他們也才有信心參與其中,為老百姓辦實事。

其次,各個地區(qū)應當建立健全功能全面、安全可靠的法律援助信息咨詢工作網(wǎng)絡。有必要時可以創(chuàng)建相應APP應用軟件的服務功能,在微信等網(wǎng)絡公共平臺中推送訂閱號,讓更多的人關注法律援助在本轄區(qū)的最新動態(tài),以及對于不懂的問題進行線上咨詢。當然,對于法律援助熱線12348的提供,各個地區(qū)應當有專職人員接聽解答,使群眾通過最便利的方式來解決自己的法律問題。

最后,要建立服務型政府,應當對政府工作人員設立一個評價體系,法律援助機構也不例外,接受服務的群眾可以對工作人員或者律師進行滿意度評價。這樣不僅可以杜絕工作人員在服務過程中行為懶散、態(tài)度惡劣的情況,而且可以提高服務質量,使法律援助工作朝著科學高效的方向發(fā)展。

五、總結

從法律援助在我國發(fā)展的這二十年來看,法律援助工作經歷了風風雨雨,取得許多可喜可賀的成績的同時也出現(xiàn)了很多問題。想要解決變化中的困境,就要牢牢抓住與時俱進的思想,主動出擊解決問題,使我國的法律援助工作越做越好。

參考文獻:

[1] 董雪松.法律援助制度的正當性研究[D].沈陽:遼寧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2.

[2] 許建麗.法律援助制度若干問題研究[D].上海:華東政法學院碩士學位論文,2002.

[3] 王一清.關于我國法律援助發(fā)展的若干思考[J].法治與社會,2004,(2):245-246.

[4] 林莉紅,等.民間法律援助與政府法律援助之關系研究[J].法制與社會,2013,(3):567-570.

[5] 張瀟琪,等.淺談我國法律援助[J].法學研究,2010,(1):159-160.

[6] 張曉慶.關于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若干思考[J].法商論壇,2012,(2):169-170.

[7] 張中.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服務及其質量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公安大學出版社,2008.

法律服務與法律援助區(qū)別范文第4篇

為認真做好我局學習實踐活動整改落實階段的各項工作,根據(jù)市委《關于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fā)展觀活動的實施意見》的要求,特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目標任務

圍繞“堅持科學發(fā)展,推進轉型創(chuàng)新,提升五金名城”總載體,突出“強化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開拓創(chuàng)新推進科學發(fā)展”這一重點,在前段時間認真學習調研、深入分析檢查的基礎上,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廣大黨員干部,認真制定整改落實方案,加大整改力度,以改革創(chuàng)新的精神,努力解決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影響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突出問題、黨性黨風黨紀方面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積極穩(wěn)妥地推進體制機制創(chuàng)新和制度建設,充分發(fā)揮司法行政職能作用,促進經濟社會保持平穩(wěn)較快發(fā)展。

二、具體安排

整改落實階段從2009年7月中旬開始,至2009年8月底基本結束。重點抓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深化學習,不斷提高思想認識

認真組織“回頭看”,鞏固和拓展學習調研、分析檢查兩個階段取得的成果。繼續(xù)把深化學習、提高認識作為整改落實的一項重要內容,認真學習中央、省委和金華市委的一系列重要會議精神??陀^分析我局面臨的新問題新挑戰(zhàn)新任務,著力轉變不適應不符合科學發(fā)展觀的思想觀念,努力把科學發(fā)展觀內化為推動科學發(fā)展的正確思路和有力措施。繼續(xù)采取各種形式,廣泛聽取黨員、干部、群眾的意見建議,反復修改完善領導班子分析檢查報告,真正使之成為促進單位科學發(fā)展的指導性文件。

(二)認真梳理,制定整改落實方案

緊密結合實際,按照“四明確一公開”的要求,以分析檢查報告為依據(jù),認真制定整改落實方案,使整改落實工作有章可循、群眾滿意度測評有據(jù)可依。

1、明確整改項目,做到突出重點。按照科學發(fā)展的要求,結合我局實際,把征求意見和分析檢查出來的問題,進行全面分析和歸類梳理,明確整改落實項目,突出整改落實項目的重點,充分體現(xiàn)特色。

2、明確整改目標,做到遠近結合。充分考慮需要解決問題的輕重緩急和難易程度,區(qū)別哪些問題具備了解決的條件,哪些通過努力能夠解決,哪些由于客觀條件限制暫時解決不了,分門別類地提出具體整改意見和時間、步驟。

3、明確整改措施,做到務實管用。對需要整改落實的問題,要逐項研究分析,提出解決問題的有效措施和具體辦法

4、明確整改責任,做到細化落實。建立整改落實責任制,把整改項目具體分解,由黨組負責人牽頭,分管領導和業(yè)務科室依據(jù)崗位職責分工進行包干,做到任務分解細化、責任落實到人、時限明確要求。

5、公布整改方案,做到公開承諾。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向黨員群眾公布整改落實方案,對重要事項作出公開承諾,將落實情況向黨員群眾通報,自覺接受監(jiān)督。

(三)注重實效,不斷深化送服務活動

1、扎實開展“千村千顧問”活動。組織110名律師、法律工作者、公證員開展“千村千顧問”活動,簽訂法律顧問合同,義務為新農村建設提供法律服務。圍繞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強化為“三農”服務意識,為落實土地承包政策、土地征用補償安置、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等問題提供法律服務,做好農村改革的法律顧問和參謀。

2、繼續(xù)拓寬法律援助渠道,切實保護困難群眾的合法權益。健全和完善市、鎮(zhèn)(街、區(qū))、村三級法律援助組織網(wǎng)絡,打造“一小時法律援助服務圈”,在712個行政村建立法律援助聯(lián)絡點,方便貧弱群體就近申請法律援助。

3、加大“送法下鄉(xiāng)”的工作力度,增強農民學法、懂法、用法的意識。利用特殊節(jié)假日,農村集市等時期開展與農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知識的宣傳,推進農村民主法治建設。

(四)認真提煉,扎實抓好總結提高

在對整改落實階段工作進行小結的基礎上,要認真做好整個學習實踐活動的總結和群眾滿意度測評工作??偨Y要做到情況清楚、評價準確、分析透徹、特色鮮明,主要內容包括學習實踐活動的基本情況、經驗做法、主要成效、規(guī)律啟示和存在問題等五個方面。

三、有關要求

1、加強領導、落實責任。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高標準、嚴要求,把我局的整改落實工作抓緊、抓實、抓出成效。

2、突出重點、求真務實。堅持以求真務實作風解決突出問題,完善體制機制,區(qū)分輕重緩急和解決的難易程度,對于那些學習實踐活動期間可以解決的問題和體制機制,要抓緊解決;需要較長時間解決的,要做好解釋工作,建立解決問題的長效機制。

法律服務與法律援助區(qū)別范文第5篇

一、非訴訟法律援助的概念

所謂非訴訟法律援助,有人認為,是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組織的法律援助人員和社會志愿者,主要以調解形式,為經濟困難或特殊事項的當事人,提供免費,訴訟以外的法律幫助,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得以實現(xiàn)的一項法律制度[①]。這個概念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非訴訟法律援助的一些特點,但缺陷也很明顯。第一、它認為非訴訟法律援助應該以調解為主。但現(xiàn)實是,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員很少,而調解所要花費的時間、精力常常是很多很大的。要調解成功,往往要組織當事人雙方多次進行,而且可能要分別作耐心、細致的工作。同時,我國的鄉(xiāng)鎮(zhèn)、村居、社會團體、甚至國家機構內部,都設置了專門性的、專業(yè)化的調解部門,無論是從人員配備、專業(yè)水平援助中心都是無法比擬的。因此,筆者認為,把調解作為非訴訟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是現(xiàn)有援助能力所無法承受的,非訴訟法律援助應該包括調解,但決不是主要的形式。第二、它把是否構成經濟困難作為法律援助對象的標準,這也是不現(xiàn)實的。調解、和解、代為收集證據(jù)等非訴訟法律援助形式還說得過去,那么法律咨詢、法律教育和提高有關如何應對一般的日常法律問題的信息也需要提供經濟困難證明就說不過去了。再者,我國其他的任何調解組織都未要求申請人提供經濟困難證明,援助中心有什么理由要申請人提供呢?另外,如果調解、和解不成功,就需要轉入訴訟法律援助的程序,需要再辦理法律援助的手續(xù),無疑會擠占援助中心的時間。還不如直接辦理訴訟法律援助的手續(xù),而調解、和解是否可能作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前提。實際上,援助中心只有在認為沒有調解、和解可能性的情況下,才會提供法律援助。第三、概念中所謂“特殊事項”,究竟是何所指,并不明確。嘉興市《開展非訴訟法律援助工作規(guī)定(試行)》可作參考,該規(guī)定第七條:“非訴訟法律援助的范圍:(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shù)模?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發(fā)給撫恤金、救濟金的;(四)請求給付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六)請求醫(y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賠償?shù)模?七)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盵②]不難看出,該市的非訴訟法律援助范圍和訴訟法律援助的范圍是一致的。但問題在于,我們開展非訴訟法律援助的目的是突破訴訟法律援助的瓶頸,彌補訴訟法律援助(包括援助范圍狹窄)的不足。筆者認為,對于非訴訟法律援助最好不要限制范圍,只要對援助的方式根據(jù)中心的實際情況進行恰當?shù)倪x擇就可以了。例如,人員經費比較充裕的,就可以多考慮一下調解、和解、協(xié)助取證等形式;否之,則應將提供法律意見、法律信息、免費代書作為非訴訟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四、非訴訟法律援助是訴訟以外的法律幫助?現(xiàn)代意義上的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和案件當事人在其他參與人的配合下為解決案件爭議依法定程序所進行的全部活動。按照這個定義,勞動仲裁、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等準訴訟性質的活動都是排除在訴訟的范圍之外的。在這幾種程序中所花費的時間、精力、成本與訴訟法律援助中所花費的并沒有區(qū)別,因此將它們劃出訴訟法律援助的范圍沒有任何意義。筆者認為,訴訟法律援助中的訴訟應作廣義的理解,即訴訟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構內部具有準司法性質的機構和案件當事人在其他參與人的配合下為解決案件爭議依法定程序所進行的全部活動。其他所有并不需要通過法律程序提供的免費法律幫助都可以視為非訴訟法律援助。兩者最大的區(qū)別在于是否需要通過法律程序。孫笑俠認為:“法律程序是指人們進行法律行為所必須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時間與空間上的步驟和方式,它是對人們行為的抑制,是實現(xiàn)實體權利和義務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條件?!盵③]其特點包括法定性、邏輯性、時限性、自主性、技術性等特點,這些都是非訴訟法律活動所沒有的。

綜上,非訴訟法律援助的概念應該是,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組織的法律援助人員和社會志愿者,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免費的,不需要經過法定程序的、形式多樣的法律幫助,以其達到法律教育和權益保障的一項法律制度。

二、非訟法律援助服務的功能

目前,不管是現(xiàn)行的援助工作評價體系還是社會輿論的評價標準,都是把為訴訟案件提供法律服務作為法律援助方案主要的評價內容。法律援助工作不受重視甚至受到主管官員的惡評,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此。他們認為,法律援助中心一年就辦二三百個援助案件,只是法院、檢察院、公安局每年辦案量一個零頭。這樣的工作成果當然不能讓上級和社會滿意,以致使得援助中心處于尷尬的境地。澳大利亞弗林德斯大學教授弗朗西斯·瑞根根據(jù)最近在英國進行的經驗認為,人們通常最需要的是法律咨詢、法律教育和有關他們如何應對一般的日常民事和家庭法律問題的信息。為訴訟案件提供法律服務并非是法律援助方案主要的或惟一的優(yōu)先考慮事項。最后他得出結論,一個有效的法律援助方案不僅需要提供援助參與或參加訴訟的人們的綜合服務,而且還需要優(yōu)先援助那些遇到“非訟”法律問題的人們[④]。現(xiàn)在筆者就結合以上法律援助工作的具體實踐,分析一下非訴訟法律援助服務在整個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功能。

(一)公眾法律教育功能

我國現(xiàn)行法律制度基本上是從西方移植過來的,是國家自上而下地強制性推動,缺乏相應的法律文化的支撐,因此就需要一個“本土化”的過程。學者公丕祥所指出,“缺乏世代相傳的民族文化心理的支持與認同,無論現(xiàn)行社會秩序受到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則怎樣強化,它也是脆弱不穩(wěn)定的”[⑤]。為尋求民族文化心理的支持與認同,就必須對公眾進行法律宣傳教育,弘揚現(xiàn)代民主法治精神,使人們拋棄傳統(tǒng)的思想觀念,轉而接受國家法所代表的現(xiàn)代價值觀念與行為規(guī)范。我國普法教育已走過了20個春秋,極大地推進了對公眾法律教育。但普法教育看似轟轟烈烈、大張旗鼓,也還是有它的不足之處:第一、普法普法,就是進行普遍性的教育,沒有針對性,在很多情況下,很難激發(fā)受教育者的學習熱情。有學者認為,法律是人們在日常生活、生產、交往中反復實踐的東西,人們不知不覺地達到對法律的認同,被法律同化,形成法律習慣[⑥]。所以筆者認為,很難僅僅寄希望于脫離現(xiàn)實生活的,大漫大灌式的教育方法達到公眾法律教育的目的。第二、普法偏重于對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教育,但法律法規(guī)是抽象的,有很多專業(yè)性的術語。不要說那些受教育程度不高的人,即使是受過高等教育的人有時候也不能正確理解。非訟法律援助中的法律咨詢正好彌補了這些不足:第一、咨詢者通常是在遇到具體問題時才來咨詢的,所以他們對這些具體問題的法律規(guī)定總是抱著極其濃厚的興趣。這樣的法律教育的涉及面雖然很小,但效果會很好。援助中心作為一個常設性的機構,每天面對很多的咨詢者,解答大量的法律問題。如果放寬眼界,以一段相對較長的時間軸線去衡量其對公眾法律教育的貢獻,應該是相當可觀的。第二、援助中心在解答法律問題時,就是一個解說員或者是一個轉換器,把抽象的、艱深的規(guī)定轉換成通俗易懂的話語向咨詢者解說。筆者認為,法律的大眾教育成功的關鍵不是你告訴他們多少東西,而是他們理解了多少東西。否則,法律永遠只是一件被束之高閣的文學作品,不能為公眾所遵循或者用于維護其合法權益。

(二)彌補訴訟法律援助的范圍狹窄的不足

我國《法律援助條例》規(guī)定,援助中心可以為受援人指派律師提供訴訟法律援助的范圍包括:(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shù)?;(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發(fā)給撫恤金、救濟金的;(四)請求給付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六)符合特定條件的刑事訴訟。一些省市相對擴大了這個的范圍,將因人身損害請求賠償?shù)?;因工傷請求賠償?shù)?;因勞動關系請求補償、賠償?shù)?;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要求離婚、變更或者解除收養(yǎng)、監(jiān)護關系的等等也納入其中。但和國外相比范圍還是相對狹窄的,和特殊群體的需求來說也是不適應的。一個明顯的例子是農民工的問題:農民工在建筑領域一般都沒有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現(xiàn)實中往往是承攬關系,他們被拖欠的就不是勞動報酬而是工程款。而在建筑領域,由于層層分包轉包,小包工頭拿不到工程款,很可能就會導致其招用的農民工拿不到勞動報酬。而這些情況不管是根據(jù)國務院的《法律援助條例》還是各個省市的援助條例,都很難將他們納入訴訟法律援助的范圍。非訟法律援助則在現(xiàn)行的法律規(guī)定下最大限度地為農民工維權提供法律幫助,主要的形式就是免費代書和調解。我市援助中心就通過這兩種形式成功處理了多起群體性的農民工被拖欠工程款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我們的工作實踐操作中,已經在土地征用款糾紛、所有權糾紛、相鄰關系糾紛、借款糾紛、合同糾紛、離婚、分割共同財產等許多領域提供了上述兩種方式的法律援助。

(三)消除誤解、提高行政效率、維護社會穩(wěn)定

在日常的法律咨詢工作中,經常會發(fā)現(xiàn)咨詢人對一些的行政部門存在著不信任甚至是誤解的情況,不愿讓這些行政部門來處理而是要通過訴訟的途徑解決。公安部門是比較突出的一個,例如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經常對訴苦,說交警在事故后沒有扣押車輛和駕駛證、行駛證,或者是交警在調解的時候要求肇事方賠償?shù)臄?shù)額低于他們的預想,據(jù)此他們就認為交警有所偏向,并非中立公正。但經過我們的仔細分析,交警的這些行為恰恰是其依法行政的表現(xiàn)。事實搞清楚后,我們就會拿出“新交法”的有關規(guī)定和人身損害賠償?shù)臉藴剩瑢λ麄冞M行解釋。咨詢者了解之后,往往能消除原來的誤解,接受交警的解決方案。避免了案件的久拖不決,提高了行政的效率,保證受害人的權利能在最短的時間內獲得保障。交警部門也認識到了援助中心對他們工作的促進作用,其負責人曾來中心協(xié)調工作,希望我們派員到他們辦公地點設置工作站,就近開展咨詢和代書等非訟的法律援助工作。但限于工作人員的不足,這個設想目前還沒有能夠實現(xiàn),現(xiàn)階段我們能作的只是讓交通部門把有這方面需要的當事人介紹到援助中心。

(四)緩解援助經費不足矛盾,減輕財政壓力

經費不足,幾乎是每個援助中心面對的主要困難。例如援助中心每年的援助經費是二十萬元,每個訴訟援助案件的補貼平均是五百的話,訴訟援助的極限是400件,如果扣除宣傳、培訓、辦公開支,能夠辦理的案件數(shù)量就更少。這當然不能滿足特殊群體對法律援助的要求和期望。筆者認為在目前唯一可行的辦法是優(yōu)先考慮非訟法律援助服務。同時筆者認為,在訴訟法律援助和非訟法律援助的選擇上,有幾個標準可以考慮:第一是案件的復雜程度,法律關系是否簡單明確;第二是當事人提供的或者能夠提供的證據(jù)材料缺乏程度;第三是案件的標的額和訴訟所需支付的成本相比是否足夠大。如果符合其中的一項或者幾項是否定的,就可以考慮不提供訴訟法律援助。與此同時,工作人員需要做好免費代書、訴訟程序的指導、證據(jù)收集協(xié)助等方面的工作。這幾項工作的質量將直接決定非訟法律援助在緩解經費短缺作用的大小,如果做不好,非訟法律援助效果就會大打折扣,緩解經費短缺設想也就成了水中花、鏡中月。

(五)息訟止紛的作用

在我們大多數(shù)人的頭腦中,總有這樣一個固執(zhí)的觀念,認為訴訟是解決糾紛、維護正義最好的手段及途徑。具體到我們法律援助工作,好像只要把辦理訴訟援助案件的數(shù)量提高了,就能把援助工作做好了。其他的援助工作只是一些參考,是一些錦上添花的東西,甚至根本不屑一顧,不值一提。正如訴訟的存在及其功能是不可取代的一樣,訴訟的固有弊端也是無法回避的。訴訟程序的復雜性與費用高昂構成了訴訟固有的弊端和宿疾。程序的復雜性導致訴訟成本的增加,案件的積壓,使得訴訟的遲延在所難免,無形中降低了正義的價值[⑦]。對于紛爭的解決應該遵循這樣一個原則:我們不僅要實現(xiàn)公正,而且必須以較快的方式實現(xiàn)公正;只要有可能,就要避免不公正的狀況發(fā)生。如何避免呢,就需要我們對咨詢者進行指導。很多人到援助中心咨詢法律問題,并不一定是身陷糾紛,尋求幫助,而只是為將來的某一件事情來求教問計的。例如訂立合同要注意哪些,鄰里之間要避免那些諸如此類的問題。咨詢者根據(jù)工作人員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解答去安排生產生活,就能減少行動的偶然性和盲目性,就能避免權利益受到損害的結果的發(fā)生,這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法的規(guī)范作用”。

援助中心的調解功能,可以很好地幫助受援人在最短的時間內使自身受損的權益得到填補,而其在調解方面的優(yōu)勢是工作人員良好的法律素養(yǎng)和中心中立的法律地位。我們國家的很多調解機構,由于沒有法律專業(yè)人員,其組織并起草的調解協(xié)議經常會產生許多問題,例如比較嚴重的顯失公平問題、協(xié)議無效問題。另外,有些受援人會對調解機構的中立性會有所懷疑。例如村調解委員會組織調解時有一方是該村村民的,或者雖然都是該村村民,但親疏不同的。而援助中心在這兩方面都可以很好的避免,一方面依法調解,另一方面盡力讓雙方信服。

三、完善非訟法律援助的幾點意見建議

非訟法律援助服務工作由于長期被忽略、不受重視,因此該項制度還有許多環(huán)節(jié)值得進一步的研究,以期能夠更加完善。下面筆者就非訟援助工作亟待改進的幾個方面提出幾點意見建議,以供參考。

(一)建立律師值班制度

由于非訟法律援助十分繁雜,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僅僅依靠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員根本無法勝任。主要表現(xiàn)為:整個法律體系過于龐大,一個人沒有可能整體把握,而只能掌握其中很小的一部分,說得上精通的就更有限了,這是當今社會高度專業(yè)化分工所產生的必然結果。因此,盡可能要求社會律師和公職律師參與到非訟法律援助工作中來,充實非訟法律援助力量,提高非訟法律援助的效果。其優(yōu)點在于:

1、社會律師隊伍龐大,其中不乏法學理論知識淵博,實踐經驗豐富的優(yōu)秀律師。如果他們能提供非訟的法律援助服務,公眾就能有機會和他們進行交流,受他們的指導,肯定會受益良多。對于提供公眾的法律素養(yǎng),合理安排他們的生產生活也極有好處。

2、在日常的接待工作中,有時候會遇到很專業(yè)的問題或者是政策性很強的問題。如何應對,我們心里也沒有底,一般只能把求援者往外打發(fā)了了事。而現(xiàn)在許多社會律師都是專業(yè)性很強的,對某一個領域非常精通,很有見地,如果讓他們來處理,應該不會成為難題。公職律師的優(yōu)勢則在于他們隸屬于某個公共部門,對他們自己的系統(tǒng)的法律政策有充分的了解,這是援助工作人員所不具有的。

3、讓公職律師參與到非訟法律援助,還有一個優(yōu)點是可以把在援助工作中了解到的情況反饋到自己的部門,以此來改善本部門的工作和初始符合社情民意的政策法規(guī)的出臺,從而形成一個良性循環(huán)。這也是加強立法、行政公眾參與,推動法治建設的極好的方式。

(二)法律援助律師派駐制度

上文曾提到交警部門對派駐援助律師的熱切的期望,如果這個設想能付諸實施,應該會有良好的效果,對于當事人是如此,對于交警部門更是如此。同樣的道理,我們也可以向公安局、看守所、勞動監(jiān)察大隊等部門派駐援助律師,理由如下:

1、這些單位存在大量的需要提供非訟法律援助的特殊群體。例如在公安局,許多輕微的人身侵害和財產侵害的案件,沒有達到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就需要對當事人進行賠償問題的調解、咨詢或者是代書的服務。而在看守所,有犯罪嫌疑人在偵察階段如何保障其人權和訴訟權利的問題,急迫需要援助律師進行解答和其他幫助。在目前我國還不能給所有請不起律師的犯罪嫌疑人提供訴訟法法律援助的情況下,這點尤為重要。

2、通過派駐援助律師,可以加強和被派駐部門的協(xié)調,促進援助工作的開展。在援助工作中,經常需要這些部門的通力協(xié)助。例如查詢對方的戶籍證明、車輛狀況、以及這些部門在處理案件中形成的筆錄等等。雖然這些東西在訴訟當中可以申請法院調取,但援助中心往往需要在審查援助申請之時、向法院之前就拿到得這些材料。否則在過程中會出現(xiàn)被告無法明確,或者由于無法正確評估案件勝訴可能性,導致援助案件敗訴等等問題。

(三)變革援助工作的統(tǒng)計口徑,加大非訟援助的經費投入

受到對援助工作固有思維的限制,現(xiàn)行的統(tǒng)計口徑偏重于對訴訟類法律援助工作的數(shù)據(jù),例如受援人人數(shù)、援助案件的數(shù)量、挽回或避免經濟損失等項目都是限制在訴訟類援助工作狹小的范圍內。而援助辦案補貼的發(fā)放更是不能突破這個范圍,調解、免費代書以及提供法律意見是不可能獲取補貼的。由于這兩方面的原因,極大了約束了援助工作人員對提供非訟法律援助的熱情。反正干和不干,干好干壞沒都什么差別。所以必須改革現(xiàn)行的這種統(tǒng)計口徑以及援助經費的發(fā)放方式,一方面可以讓主管官員和社會大眾能從統(tǒng)計數(shù)字上認識到非訟援助工作的重要性,援助工作不是只有訴訟法律援助這一個單項,而是由訴訟和非訴訟兩種援助工作共同推動的。另一方面可以充分調動援助工作人員對該項工作的積極性。如果要設立上文說到的律師值班制度,更是缺少不了對社會律師在援助中心的非訟援助工作進行補償。首先是要激發(fā)他們對非訟援助工作的熱情,其次是彰顯法律援助工作的政府責任,避免給社會律師附加過多的社會責任,畢竟他們只是社會自由職業(yè)者,而不是志愿者。

最后,要結合非訟法律援助的工作統(tǒng)計,對在非訟法律援助中服務時間長,表現(xiàn)突出,受到困難群體歡迎的律師進行表彰和獎勵,更好地推動非訟法律援助的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