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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務勞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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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務勞動建議

家務勞動建議范文第1篇

一、職業(yè)技術培訓師資隊伍建設的目標、任務

根據以技能培訓為主的特點和不同行業(yè)、專業(yè)(工種)的實際情況,技工學校要在加強文化、技術理論課教師隊伍建設的同時,逐步建立一支既能指導技術操作又能講授專業(yè)(工藝)理論,專業(yè)技術課與生產實習課一體化的新型師資隊伍;企業(yè)培訓中心和就業(yè)訓練中心要逐步建立一支適應崗位技術(業(yè)務)培訓需要的既懂專業(yè)又懂管理,以專職教師為骨干,專兼職相結合的師資隊伍。

五年內,全國各類技工學校,要按勞人培〔1986〕9號文《技工學校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標準暫行規(guī)定》配齊專職教師;文化、技術理論基礎課教師,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應達到45%以上,講師應達到40%以上,高級講師應達到10%左右,技術理論基礎課教師應爭取掌握某一工種的操作技能;生產實習指導教師實際操作技能必須具備中級工(五級工)以上水平,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應達到25%以上,一級以上實習指導教師應達到20%以上,企業(yè)培訓中心和就業(yè)訓練中心,要在穩(wěn)定、提高現(xiàn)有專職教師隊伍的基礎上,充實專業(yè)技術和生產實習指導教師。各地區(qū)、各部門要統(tǒng)籌安排,制定出本地區(qū)、本部門培養(yǎng)師資的規(guī)劃。

二、加強后備師資的培養(yǎng)

1.各地區(qū)、各部門要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建立師資培訓基地,單獨辦或聯(lián)合辦職業(yè)技術師范院校、??茖W校、進修院?;蚺嘤栔行模部梢晕衅胀ǜ叩仍盒i_辦師資班,培養(yǎng)職業(yè)技術后備師資。

2.各地區(qū)、各部門可以從高級技工或技師培訓班、技工學校優(yōu)秀畢業(yè)生中選擇一部分人,經過教育理論、生產實習教學法以及有關企業(yè)管理知識培訓后,充實生產實習指導教師隊伍。

3.各地區(qū)、各部門每年可以從普通師范院校及理工科院校選擇畢業(yè)生或從有關單位調劑一部分專業(yè)對口的工程技術人員,充實文化、技術理論課教師隊伍。

4.天津職業(yè)技術師范學院的主要培養(yǎng)目標是,培養(yǎng)既能講授專業(yè)(工藝)理論課又能指導生產實習操作的一體化的新型教師。為此,應加快教學改革,盡快總結出一套培養(yǎng)生產實習指導教師的教學文件、辦法和教學工作經驗,爭取辦成全國職業(yè)技術師資培訓和進修工作的中心。

三、采取多種形式,培訓在職教師

1.各地區(qū)、各部門應根據實際需要,充分利用現(xiàn)有職業(yè)技術師范院校、技工教師進修院校、企業(yè)職工大學、業(yè)余大學和普通高等院校,辦好師資班;根據勞培字〔1988〕2號文《關于試行〈職業(yè)技術培訓教師專業(yè)證書〉制度的實施意見》,舉辦《職業(yè)技術培訓教師專業(yè)證書》教學班,也可以舉辦教育理論及企業(yè)管理知識培訓班和外語強化班等,培訓在職教師。

2.各類高級職業(yè)技術培訓中心和有條件的技工學校以及企業(yè)培訓中心,可以通過高級技工培訓班,對生產實習指導教師進行本工種高級工技術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

3.各級技工培訓教研室、技工學校、企業(yè)培訓中心和就業(yè)訓練中心,應積極開展教學研究活動,組織觀摩教學和新技術、新工藝、先進教學法的講座,廣泛交流教學經驗,并采取互教互學、以老帶新等方式,積極幫助青年教師提高業(yè)務能力,適應教學需要。

四、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實行有關政策

1.各地區(qū)、各部門要在政治上關心教師進步,提高教師教書育人、為人師表的責任感和自覺性;要開展優(yōu)秀教師的表彰宣傳活動,樹立尊師重教的良好風尚,提高教師社會地位,積極地在優(yōu)秀教師中發(fā)展黨員。同時,每年要為教師辦幾件好事和實事。組織安排好教師休假療養(yǎng)等活動。

2.各地區(qū)、各部門應認真做好技工學校教師職務聘任工作,注意總結經驗,逐步使這項工作經?;?、制度化。企業(yè)培訓中心和就業(yè)訓練中心,可參照《技工學校教師試行條例》,做好專職教師的職務聘任工作。

家務勞動建議范文第2篇

 

關鍵詞:我國法定夫妻財產制度 外國婚姻家庭法 建議

一、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的規(guī)定

    我國1950年《婚姻法》只規(guī)定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度,1980年《婚姻法》增加了約定夫妻財產制度。2001年《婚姻法》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賦予約定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同等的法律地位。

    共同法定財產制是指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所得和雙方所得的收人和財產均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但特有財產除外的夫妻財產制度。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

    約定財產制指夫妻以契約形式商定婚前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債務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清算等事項,并排除法定夫妻財產制適用的制度?!痘橐龇ā返?9條明確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第17條、第18條的規(guī)定?!?/p>

    二、我國法定夫妻財產制度巫待完善方面

    (一)對家務勞動價值的承認

    夫妻共同財產制起源于中世紀的日爾曼法。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家務勞動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只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承認其價值。家務勞動在離婚時經濟幫助屬道義范疇,在實際執(zhí)行中缺乏強制有效的法律保障。以立法的形式承認家務勞動的地位是很有必要的。

    (二)對夫妻婚后所得財產范圍的界定

    夫妻婚后所得財產應當包括所有的財產形式。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取得的文憑、執(zhí)照、資格等,應屬夫妻共同協(xié)力的成果,由此產生的利益,包括預期利益均應列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三)關于非常法定財產制

我國婚姻法只規(guī)定了通常狀態(tài)下的法定財產制,而沒有建立非常態(tài)下的法定財產制,夫妻財產制的整體結構并不完整。2001年新修訂《婚姻法》由于缺乏因夫妻分居或一方虐待、遺棄另一方等情況的規(guī)定,使夫妻在上述情況下分割財產必須以婚姻關系的破裂為代價,背離了婚姻法維護家庭穩(wěn)定的宗。

    三、外國婚姻家庭法可以借鑒的規(guī)定

    德國家庭法第1356條將家務與就業(yè)放在同一層面上做出規(guī)定,總體上肯定了家務勞動的職業(yè)性及價值,從而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及婚姻關系解除后,從事或主要從事家務勞動這一職業(yè)的一方當事人的生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德國法的上述規(guī)定給我們以下啟示。其一,依據公平原則確立家務勞動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其二,我國婚姻法可借鑒德國家庭法,明確家務勞動是履行家庭生活費義務的一種受法律保護的方式。其三,在離婚時,將婚姻共同財產的平均分割、分別財產制下的補償,與家務勞動的職業(yè)性價值在婚姻關系解除后的繼續(xù)延伸區(qū)別。

四、完善我國法定夫妻財產制度的建議

    (一)增設非常法定財產制

    《婚姻法》應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夫妻一方請求,人民法院宣告撤銷原夫妻共同財產制,改設分別財產制:

    1、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己滿一年以上的;

    2、夫妻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扶養(yǎng)義務,不依法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

    3、夫妻一方一濫用管理共同財產權利的;

    4、夫妻一方的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債務,或夫妻共同財產不足清償夫妻共同債務的;

    5、夫妻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共同財產的通常管理予以應有的協(xié)作,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夫妻他方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分的。

    (二)明確知識產權期待經濟利益的歸屬

    法律應設立相應的機制補救,即規(guī)定離婚時暫不予分割,作為一種期待權留待今后實際取得經濟利益時,再行分割?;蛘咴陔x婚時,先對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進行評估,將評估所得的價值按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進行分配,由享有知識產權的一方給對方相應的補償。

    (三)建立夫妻財產約定的公示制度

家務勞動建議范文第3篇

論文摘要:離婚時如何分割夫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我國《女昏姻法》作了具體規(guī)定,新《婚姻法》第四十條還對夫妻實行分別財產制增加了新的內容。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家務勞動在家庭財富形成中的無形投入,但這種承認在離婚財產分割中仍有許多盲點。在怎樣評估家務勞動價值,如何認定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支持另一方取得的文憑、執(zhí)照、資格證書等無形資本,是值得探討的問題。

一、我國新《婚姻法》中關于家務勞動價值的補償及缺陷

在新《婚姻法》頒布前,對如何修改我國婚姻家庭法中的夫妻財產,學者們談到應遵循的準則是: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堅持效率優(yōu)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堅持承認婦女從事家務勞動創(chuàng)造價值的原則;堅持婚姻法的規(guī)范與其他民事法律的相關規(guī)范相一致原則等等。立法機關經過充分醞釀、論證,采納了學者們的上述建議,在新《婚姻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边@是我國婚姻立法史上的重大突破,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承認隱性付出和投資所體現(xiàn)的價值,使得在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情形下,盡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有了向另一方請求補償?shù)姆梢罁钛a了法律空白,體現(xiàn)了法律的公平原則;體現(xiàn)了“以人為本”的法律理念,對于切實保護在分別財產制下,從事較多家務勞動一方的財產權益有著重大的意義。然而,新的《婚姻法》中關于家務勞動價值補償?shù)倪m用范圍過于狹窄,條件過于苛刻。第一,本條的適用范圍僅為婚后約定的分別財產制,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情況。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guī)定:“夫妻可以以書面的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共同所有或歸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北緱l規(guī)定的內容當中只有當婚姻當事人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各自所有即采用分別財產制,家務勞動才具有價值,才適用補償救濟;而婚后所得共同制或約定一般共同制和婚前財產約定的情況下,付出較多家務勞動補償問題,我國現(xiàn)行婚姻法未作明確規(guī)定。第二,本條所規(guī)定的內容并不是對所有采用分別財產制的夫妻都適用家務補償,而只有在一方為婚姻共同體盡了較多義務,如撫養(yǎng)子女、照料老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的情況下才可向對方請求補償。就是說,請求補償?shù)那疤釛l件是一方對家庭付出了較多義務或一方協(xié)助了對方工作,即一方將較多的時間和精力奉獻給了家庭或另一方,而另一方明顯從婚姻中受益,如果雙方都為家庭盡了義務,則不存在補償問題。究竟在什么情況下才算盡了較多義務,我國法律沒有一個具體的評價標準,實踐中操作起來有一定難度。第三,此種補償并非在分別財產制下,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的必備考慮因素,而是一種獨立的訴訟請求權,并且法律的表述是“補償”而非賠償。付出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提出補償請求,離婚是否實行經濟補償,取決于離婚當事人自己的請求,法律雖然制定了家務補償制度,但并不強制適用,是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由于我國幾千年的傳統(tǒng)習俗形成的“同財共居”普遍得到了認可,長期以來實行分別財產制的程度比較低,還不到5%,這三個條件在目前情況下,實際上限制了很多對家庭作出較多貢獻的一方得到合理補償?shù)臋嗬?/p>

二、家務勞動價值確認及補償?shù)膰H比較

對家務勞動的經濟補償在我國雖是新《婚姻法》頒布后才談及的話語權,但在國際上其他國家立法和司法實踐早就對家務勞動價值有所體現(xiàn)。1963年美國民事和政治權利委員會就婦女地位向總統(tǒng)委員會所作的報告提出,婚姻是一種合伙關系,每個配偶都作了不同但同樣重要的貢獻。家務勞動在商品交換社會中,對社會而言無經濟價值,但對家庭而言是有經濟價值的。妻子通過家務勞動、子女撫養(yǎng)而對婚姻的貢獻,與丈夫維持家計扶養(yǎng)家庭成員有同等的價值。因此,如果在分割婚姻財產時實行均等分割將導致結果不公平,法院可以以公平原則代替均等原則;俄羅斯也明確規(guī)定:夫妻雙方承擔家務勞動多少,是分割共同財產時的考慮因素。

1960年,日本的學者磯野富士教授在《婦女解放的論述》一文中提出,家務勞動不僅有用,而且有生產價值。他認為,是否承認家務勞動價值,關系到婦女在社會和家庭中的地位,只要承認妻子具有獨立的人格,則妻子應當對于自己的勞動;有要求相當報酬的權利。家務勞動是勞動力再生產不可缺少的生產手段,當然產生價值。此價值構成勞動力即商品價值之一部分,家庭主婦可以從丈夫的職業(yè)所得中要求因家務勞動所附加的價值部分護.英國的關于婚姻及離婚的王室委員會在其報告的第九編“夫妻間財產上諸權利”的一般考慮事項中提出,婚姻為夫妻平等運作的合伙,妻子要通過家事之照料、子女之養(yǎng)育而對其共同事業(yè)的貢獻,與夫之維持家計、扶養(yǎng)家庭具有同等價值。咚燕國還通過不斷修正《已婚婦女財產法》補正分別財產制的不足。1970年的《婚姻訴訟程序及財產法)第5條規(guī)定法院于離婚判決而決定財產轉移時,應考慮家事勞動之貢獻;德國以剩余共同財產制作為法定財產制,使配偶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沒有剩余或剩余較少的一方請求剩余差額半數(shù)的債權;瑞士民法規(guī)定如果夫妻一方為夫妻他方財產的取得、財產的增值和財產的維持作出了貢獻而未給予適當?shù)难a償,并且在財產分割之日尚存在財產增值的,夫妻一方有權對其所做的貢獻要求給予相應的補償;;1969年蘇俄的《婚姻家族法》第20條第2項規(guī)定,夫妻一方從事家事及育兒或有相當之理由無法取得獨立工資時,對于有形財產行使平等權利。

我國臺灣地區(qū)在“民法”親屬編修正之前,對于家庭內之勞動并未予以適當之評價,因此,于聯(lián)合制之下,夫在外工作所得之報酬,屬于夫,而妻專心于家庭內從事種種勞動,卻一無所有。為了彌補此不合理之現(xiàn)象,立法者乃從德國導人剩余分配之制度,給予家庭主婦對于夫之剩余財產,有12的分配請求權。從此,家務勞動獲得評價。

可見,對家務勞動價值的肯定及經濟補償隨著人們權利意識的增強已成為世界之共識,我國要適應全球經濟的發(fā)展,對于社會的基本細胞組織家庭要予以高度重視,重視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從事家務勞動的價值,不能因夫妻財產制的不同而得到補償?shù)姆珊蠊煌?/p>

三、完善我國家務勞動價值評估體系的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分別財產制的家務勞動補償制度

我國新《婚姻法》規(guī)定對付出較多家務勞動一方給予補償,是對夫妻所從事的家務勞動給予正確評價的必然要求。家務勞動是指不能直接產生經濟效益為滿足家庭成員生活需要所從事的勞動,包括撫養(yǎng)子女、照料老人、洗衣服做飯等,口這些家務勞動是維持家庭共同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從而間接地增加了家庭財富?;诖耍覈隆痘橐龇ā芬?guī)定對分別財產制中付出家務勞動較多的一方實行經濟補償。這種補償,基本上調整了夫妻在分別財產制中家務勞動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這種經濟補償過于籠統(tǒng),第一,對于如何認定在家務勞動上的“較多”,實踐中,在哪種情況下才算“較多”,沒有具體的量化標準,致使司法實踐中的補償都是不了了之;第二,在我國目前情況下,人的個體受多元化思想的影響,每個個體都是有理性的經濟人,一旦婚姻終止,一方不顧夫妻感情,反目為仇,故意隱瞞財產,逃避對付出較多一方家務勞動的經濟補償,對于這種情況,國家沒有強制措施;第三,對一方在另一方協(xié)助下獲得的無形資本如文憑、資格證書和某種謀生技能等,并未作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財產予以確認。為此,國家應根據我國現(xiàn)代的家庭模式,借鑒外國和海外一些地區(qū)的經驗,承認從事家務勞動的社會經濟價值,制定分別財產制中,家務勞動補償價值的最低標準和逃避補償?shù)闹撇梅绞健?/p>

(二)增加共同財產制中家務勞動補償制度

一些學者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制的特點是,將夫妻視為一個整體,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不論一方或雙方的收人,也不論一方收人多或一方收人少,一方有收人或一方沒有收人,雙方都有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共同財產的權利;因此,如果一方因從事家務勞動多而收人少或完全沒有收人,而無論對方有多少收人都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并且,在離婚時,原則上均等分割,并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這就包含了另一方在操持家務、撫養(yǎng)子女、照顧老人、協(xié)助工作以及情感支持等方面的投人,也就確認了家務勞動的價值,這實際上也是對從事家務勞動多的一方的一種補償,為從事家務勞動一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護,無須再另行規(guī)定。但實則不然,夫妻共同財產制并沒有解決家務勞動價值問題。眾所周知,夫妻共同財產制是夫妻財產中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將夫妻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為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至婚姻關系終止時分割。根據其范圍,共同財產可分為一般共同制、動產和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勞動所得共同制等多種形式。乓事實上,這種均等分割仍然保護不了處于弱勢一方在家務上多盡義務應得的補償。因為在任何社會都是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在家庭這個小社會也不另外,因經濟大權掌握在掙錢人手中,從事家務一方在家里無經濟掌控權就決定其在家庭中無決定權,一旦因某種原因婚姻解體,少做或不做家務勞動一方有可能在離婚時極力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應歸夫妻共有的財產,以致達到使對方無法獲得財產的目的,而從事較多家務勞動的一方因無法舉證,很難獲取應得的財產。同時,因各個家庭經濟狀況不同,從事家務勞動的類型也有所不同。一種類型是有一定經濟基礎的家庭,丈夫在外面創(chuàng)業(yè)掙錢,妻子在家撫養(yǎng)兒女、贍養(yǎng)老人,即純家庭主婦型,這種情況如果丈夫提出離婚,按照婚姻法第39條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商處理,協(xié)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痹谶@里,夫妻中任何一方無論是以財產形式盡義務,還是以勞動形式盡義務,用于盡義務的財產或勞動都為夫妻共有,家務勞動的社會價值無疑也是得到了法律的承認;第二種類型是白手起家的夫妻型家庭,面對激烈的競爭,為了養(yǎng)家糊口和增強個人適應市場的競爭能力,夫妻協(xié)商通過職業(yè)培訓(如讀研究生、博士或學習一門專業(yè)技術)作為改善境況的一條道路,而對這種白手起家的家庭來說,沒有一定的家底,夫妻雙方同時深造是不現(xiàn)實的,按照中國傳統(tǒng)習慣,往往妻子為了家庭的整體利益,在對方學習、培訓期間,承擔全部或主要家務勞動,犧牲自己的發(fā)展機會。她們一邊從事社會兼職工作,一邊從事家務勞動,為對方發(fā)展提供沒有后顧之優(yōu)的后勤保障;有的用全部的收人甚至借款來操持家務,幫助對方獲得文憑或執(zhí)照或資格證書,家庭有形財產隨著日常開支和支付一方獲取知識或技能而消耗掉。如果取得某種職業(yè)技能或者專業(yè)知識的一方在功成名就時提出離婚,另一方所付出的無形勞動和支出的費用付諸東流;而我國法律未將諸如文憑、執(zhí)照、資格證書等無形財產列人財產范疇,這時,如果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可分的實物幾乎沒有,即便有且不多,就算全部分給“支持一方”,仍然有失公平。假如在這種狀況下,不要求取得技能一方給予付出家務勞動一方以一定經濟補償,等于摸視專門從事家務勞動或較多家務勞動一方的勞動價值,從而導致一方對另一方無償?shù)摹皠兿骱吐訆Z”。這與我國憲法提倡的實現(xiàn)“男女平等”、《婚姻法》保護婦女權益的基本法律精神是背道而馳的。

(三)車重價值規(guī)律,制定家務勞動價值評估體系

按照勞動價值理論的觀點,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都是人類一般勞動的耗費,都能創(chuàng)造價值。勞動是創(chuàng)造價值的唯一源泉,價值的實體是凝結在商品中的無差別的一般人類勞動,即抽象勞動。馬克思在《資本論》中談到:“一切勞動,從一方面看,是人類勞動在生理學意義上的耗費,作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類勞動,它形成商品的價值。從另一方面看,是人類勞動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費,作為具體的有用勞動,它生產使用價值。,切他還談到:“勞動力的價值是由生產從而再生產這種特殊物品所必須的勞動時間決定,……。勞動力的價值,就是維持勞動所需要的生活資料的價值,而勞動力的發(fā)揮即勞動,耗費的一定量的肌肉、神經、腦等,這些消耗必須重新得到補償,支出增多,收人也增多。

家務勞動建議范文第4篇

說到“獨立”和“自信”,人們總覺得這是兩個并列的詞,是兩個沒有什么關系的概念,父母們希望孩子既獨立又自信,但孩子的自信來自于哪里?或許,大多數(shù)父母認為多鼓勵孩子、多贊美孩子,孩子就會變得自信,可事實上,自信更多的是來自于獨立。

當一個孩子在家里或者學校里,所有事情都需要他的父母、祖父母或者別人來協(xié)助他完成的時候,他對自己的定位會是什么樣的呢?

我的班里曾有這樣一個女孩,她的數(shù)學學習一直停留在數(shù)字1到10的范圍內。老師問她這個數(shù)字是幾,不管教了多少遍以后再問她,她都會是像猜謎一樣回答說:“是6,不對,是9?!蹦呐率莾蓚€根本長得不相像的數(shù)字,她也會用這樣猜謎的方式來回答老師。從小,女孩所有家里的事情全部都是由祖父母來代勞的,無論是穿衣服還是吃飯還是其他的任何活動。祖母說:“我們都還做得動,就多幫你做幾年,再說,你做得那么慢,還做不好,不如我做了。”她對自己的定位就是“我是一個什么事都不會做的人,我是一個什么事情都學不會的人”。這種自我認知會遷移到數(shù)學的學習當中,同樣她對自己的定位也就變成了:“我是一個數(shù)字符號也學不好的人,我是一個對數(shù)量概念很混亂的人”。

孩子真正的自信來自于他的獨立能力,來自于他能夠服務于他人和社會的能力。所謂的鼓勵、贊美,其實只不過是在獨立之上的、錦上添花的東西。

做家務可以帶動孩子的學業(yè)發(fā)展

除了獨立和自信以外,孩子后繼的學業(yè)發(fā)展其實和家務勞動也是非常有關的。

很多孩子有因為考試粗心而被父母罵的經歷:“這個題目你明明在家里都會的,為什么考試的時候你就那么粗心?”“你做題目的時候就是這么不認真?!弊屑殎硐胂脒@個問題,孩子們在考試的時候會不認真地去做計算題嗎?會故意要去看錯題目嗎?不會的。

誰都知道這是考試,是很重要的。但是,對于孩子來說,粗心難免,而他們可能根本就不知道是自己粗心了。因為粗心是孩子自己不能控制的事情。粗心和人的大腦、眼睛、手的協(xié)調能力有關,和神經控制能力有關。而所有的這些協(xié)調能力、神經控制能力最好的訓練場所,就在家務勞動當中。

比如,對于做數(shù)學題容易看錯加減法的孩子或者應該進位卻忘記進位的孩子或者偏旁部首會寫顛倒的孩子來說,父母罵再多,告訴他無論如何“要認真,不能粗心”,都是沒有用的。此時,父母可以嘗試著讓他學著做點家務,如讓他練習切菜,因為切菜本身就是一個大腦和眼睛和手的協(xié)調工作。在這一家務活動當中,可以很好地練習這三者的協(xié)調。

幾乎每個班級的課堂上,都有幾個不容易專注的孩子,他們的身體動來動去,一會兒跟這邊的小朋友講講話,一會兒用鉛筆戳一戳前面的小朋友,其實他也不是故意的,因為他根本就不能控制自己的身體,他的大腦缺乏對自己身體的控制能力。而這種能力也可來自于家務勞動。

做家務可以提高孩子解決問題的能力

在女兒3歲3個月的時候,我決定要跟她分床,我們買了宜家的組裝床回來。所有的這些木頭需要客戶自己來拼接,而這件事情,是我和她一起完成的。

她在這個過程當中一直在給我小的協(xié)助,包括在當物料到達我們家門口的時候,我們拆開包,檢查完送來的物料確實完整后,各種零配件物料要從家門口拿到客廳里面,大概有5米的距離,對于一個這么小的小女孩,那些物料其實很大。她不可能像大人那樣直接把物料抱起來,然后走過去放下來,但是她卻利用地磚的光滑,很好地解決了問題。整個過程當中,我沒有給她任何建議、任何指導,這種解決問題的智慧來自哪里?

就是來自于她在日常生活當中各種各樣家務勞動的參與,在這些活動當中積累了大量的經驗,如何解決她所遇到的困難。在家務勞動過程中,她有大量的機會去觀察別人,大人是怎么解決問題的、去習得這些辦法。

所以,她非常有自信去解決這個問題,在遇到困難的時候,她是非常的積極面對這件事情。

做家務促進孩子的大腦發(fā)展

在0到6歲的孩子身上,能夠決定他的智力l育、大腦發(fā)展的第一要素就是雙手,接下來是舌頭。沒有任何的其他活動可以像家務勞動這樣,用到各種各樣鍛煉手的機會,比如、穿、挑、握、提、倒等。根據孩子的年齡和發(fā)育情況,讓孩子參與相應的家務活動,很快便會進入一個良性循環(huán)。

做家務可以密切親子關系

在做家務勞動的過程當中,能夠建立非常好的親子關系。

孩子有很強的好奇心,他們天生喜歡探索,喜歡參與大人各種各樣的活動,當父母允許孩子參與大量的家務勞動時,就會發(fā)現(xiàn)孩子非常的愿意配合,而且,此后會主動和父母一起勞動。因為他們自我發(fā)展的需求、探索的需求得到了滿足。

家務勞動建議范文第5篇

論文關鍵詞 離婚 夫妻扶養(yǎng) 救濟

廣州某媒體一則新聞,事業(yè)有成的阿軍要和結發(fā)妻子離婚。妻子全身心照顧家庭15年,丈夫則在不斷進修中成就一番事業(yè),阿軍先后三次到法院打官司要求離婚,妻子不同意離婚,還請求法院判令阿軍履行每天2個小時照料家庭的義務,對以前未履行的家庭義務以每天2小時計付代償家庭勞務費,1997年至2011年共計15年,10950個小時,以其時薪的1/5計,每小時200元,共計219萬元。

一、我國現(xiàn)行婚姻立法關于夫妻離婚后扶養(yǎng)救濟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

2001年新的《婚姻法》頒布之后,在立法的層面增加了離婚后的幫助和救濟制度,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家務勞動補償制度、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和經濟幫助制度。我國《婚姻法》第40條規(guī)定:家務勞動補償是指“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離婚損害賠償指的是因一方有法定過錯而引起的離婚案件,財產分割時,對于無過錯一方,應適當多分的制度,《婚姻法》規(guī)定了四種法定情形。

二、我國現(xiàn)行婚姻立法中夫妻離婚扶養(yǎng)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扶養(yǎng)的概念

法律意義上的扶養(yǎng)也有區(qū)分,廣義的扶養(yǎng)泛指一定范圍的內的親屬之間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而存在的經濟上互相供養(yǎng)、生活上相互照料的權利義務關系,囊括了長輩親屬對晚輩親屬的“撫養(yǎng)”,平輩親屬之間的“扶養(yǎng)”和晚輩親屬對長輩親屬的“贍養(yǎng)”三種形態(tài)。狹義的扶養(yǎng)專指平輩親屬之間尤其是夫妻之間依法發(fā)生的經濟供養(yǎng)和生活扶助權力義務內容。

我國《婚姻法》第20條規(guī)定:“夫妻有相互扶養(yǎng)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yǎng)義務時,需要扶養(yǎng)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yǎng)費的權利。這里的夫妻扶養(yǎng)制度主要是婚姻存續(xù)期間內的扶養(yǎng)而不包括婚姻關系之外,對于離婚時存在生活困難的一方,只能請求“適當經濟幫助”作為救濟,對于全職家庭婦女來說,一旦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的扶養(yǎng)義務消滅,離婚后必然陷入生活困難的境地,還可能因此喪失子女撫養(yǎng)權,不利于體現(xiàn)法律的公平、正義原則。

(二)雖然規(guī)定了家務補償制度,但在實際操作中存在一定問題

根據《婚姻法》第40條的規(guī)定家務勞動的補償限于夫妻婚前約定婚后財產歸各自所有即夫妻分別財產制的范疇,但受傳統(tǒng)思維的影響,本著長久共同生活的目的鮮有夫妻會約定婚后財產的所有形式,目前我國絕大多數(shù)夫妻采用共同財產制,也就是說這個范圍的夫妻不適用家務勞動補償,像案例里的情形,妻子全職家務,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未采用分別財產制,婚姻關系一旦消滅,無法獲得家務勞動補償,妻子的生存技能僅僅是撫育子女、照料老人,也無法保證自己的基本生活。其次,家務勞動補償標準不夠明確,如何確定付出義務較多,按照何種標準計算都沒有明確規(guī)定,這些問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顯然缺乏合理性。

(三)離婚損害賠償要求過于嚴格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對于其他可能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離婚的情形如:一方長期與他人保持通奸行為、染上性病又傳染給配偶、犯罪被刑事處罰等不予考慮,極大的限制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適用范圍,使得離婚后無過錯一方獲得補償和救濟的可能性進一步降低,不利于弱勢群體的權益。

(四)離婚后的經濟幫助范圍規(guī)定不夠明確

現(xiàn)行規(guī)定只考慮離婚當時的情況,未考慮離婚后可能出現(xiàn)或者能夠預見的問題,使得許多離婚當事人無資格適用該規(guī)定。離婚時分得財產可以保證一時的生活需要,但因為全職照顧家庭,喪失或部分喪失職業(yè)競爭力,離婚后即成為失業(yè)人員或者待業(yè)期間無經濟來源;因為撫育年幼子女、照料老人無法參加職業(yè)勞動導致生活困難, 作為離婚另一方主體是否也應當給予必要的經濟幫助。

其次“幫助”標準模糊?!斑m當幫助”的規(guī)定缺乏具體、明確的執(zhí)行標準,在實踐操作中難于把握?!盁o法維持當?shù)氐幕旧钏健眳⒖嫉臉藴适鞘裁?。法律?guī)定具體的幫助內容由雙方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由法院判決,又給予法官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且沒有規(guī)定“適當幫助”的期限是多久,在實踐中往往導致時間太短沒有實際作用,時間太長又導致新的矛盾。

三、 對夫妻離婚后扶養(yǎng)制度提出的建議

(一)將夫妻離婚后扶養(yǎng)的相關內容明確規(guī)定到法律當中

由于傳統(tǒng)思想的影響以及女性的生理特點等原因,不少人結婚后為了照顧家庭、生養(yǎng)子女,不得不將重心放在家庭之中,忽視了對事業(yè)的追求,雖然我國《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規(guī)定了女性在懷孕期間、生產后所享受的各種福利待遇,也因為某些現(xiàn)實情況得不到保障,部分女性因此喪失了工作崗位,一旦離婚,她們很難在社會中找到合適自己的位置。雖有不少人呼吁女性重新考慮回歸家庭,然而現(xiàn)代社會無論從工作還是生活中,女性面臨的競爭也越來越多,壓力也與日俱增,如果沒有對應的保障制度,女性回歸家庭以后面臨的危機越發(fā)的嚴峻,離婚后女性保證基本生活都有風險,更談不上自身的發(fā)展,離婚扶養(yǎng)救濟制度則是為了保障弱勢群體的利益。

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現(xiàn)代人觀念的開放,也使得結婚和離婚的隨意性越來越大,對應的婚后回歸家庭的風險程度也增加不少,部分人考慮到離婚成本增加,離婚可能導致生活困難,甚至因為收入低面臨放棄孩子撫養(yǎng)權等因素也會選擇繼續(xù)忍受不幸的婚姻,這背離了婚姻自由的本質,也違反了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

為了更好的保障和貫徹婚姻法的基本原則,應將離婚扶養(yǎng)制度納入到法律體系,明確規(guī)定離婚后滿足哪些條件可以申請扶養(yǎng),扶養(yǎng)持續(xù)的時長,扶養(yǎng)給付方式是一次性給付還是分期給付,具體參照的標準是什么,從而幫助弱勢群體在離婚后能夠重新回歸社會,找到自己的價值定位,同時也兼顧強勢一方的人身和財產權益,避免增加離婚另一方當事人不必要的負擔。

(二)補充和增加補償性的規(guī)定

現(xiàn)有關于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規(guī)定有失偏頗,婚姻法明確規(guī)定了適用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條件,但現(xiàn)實中很少有夫妻采用分別財產制,使得這一規(guī)定鮮有適用,“拒不完全統(tǒng)計,我國適用分別財產制的比例不超過百分之五,在這樣的基礎上,適用經濟補償?shù)谋壤€要更低” 。傳統(tǒng)家庭男主外女主內,但隨著社會的發(fā)展,也有少數(shù)男性擔當起了“婦男”、“奶爸”這樣的角色,他們也可能成為離婚后的弱勢群體。適當增加夫妻共同財產制條件下的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對于保障居家一方也有一定的積極意義?;橐鲫P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為家庭付出較多義務,或者夫妻一方為另一方接受職業(yè)教育或專業(yè)培訓做出貢獻的,都可以劃入補償性規(guī)定的范疇,對是否采用夫妻分別財產制規(guī)定不同的標準。家務勞動對于家庭的穩(wěn)定具有重要的意義,無法用現(xiàn)存的行業(yè)標準來劃分,而且婚姻解除以后,家務勞動對于當事人也不算是競爭條件,而婚姻另一方當事人則經過教育、培訓而具備專業(yè)技能,專業(yè)技能屬于無形財產,無法在離婚時進行財產分割,而且這種技能在將來能夠謀取更多的經濟利益,如果離婚時不予補償顯然是不公平的??紤]到采用分別財產制的比例過低,建議增加夫妻共同財產制情況下家務勞動補償以及教育、培訓補償?shù)臈l件和標準,可以參考當事人對家庭的實際付出的勞動時間和強度,參加教育培訓的時長、以及教育培訓所獲取的職業(yè)技能的等級,對照同一時期同一行政區(qū)劃范圍內容同類型勞動或技能的社會價值制定相對應的補償標準。

(三)將經濟幫助的相關標準進一步細化

我國《婚姻法》第42條規(guī)定的是“離婚時”,實際的情況往往是夫妻雙方離婚一段時間以后,一方因照顧子女、就業(yè)難等原因而導致生活困難,但在離婚時尚未出現(xiàn),從而錯過了請求期限。因此應將經濟幫助的請求權設定在婚姻關系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內,從而更全面的保障弱勢群體的正常生活。

同時應當明確經濟幫助的申請條件、給付標準和給付期限,比如離婚過錯一方生活困難是否有權請求扶養(yǎng)?考慮的條件包括其中一方因撫養(yǎng)和教育子女或年老、疾病而不能就業(yè);參加下崗工人再就業(yè)培訓需要花費的時間和費用;或者雖然就業(yè)但收入難以維持正常生活等。另一方有給付能力,但不應當超過其收入的一定比例。經濟幫助應當設定期限筆者認為1年內較為恰當,否則也不利于保障給付方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