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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術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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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術論文

法律學術論文范文第1篇

〔關鍵詞〕法律學術論文;英漢對比;引言;體裁;語步

〔中圖分類號〕H0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0-4769(2013)02-0203-06

一、 引言

隨著對外開放的領域拓展和程度加深,中國與國際法律界的交流與日俱增,相應地,學術論文也成為中外法律界探討各種熱點問題、交流信息、完善法律制度、解決法律爭端的重要途徑。就一定層面來看,要讓我國法律研究走向世界,得到國際學術界同行的認可并占有一席之地,當務之急是在國際重要的學術刊物發(fā)表高水平學術論文。因此,了解中英文法律論文的寫作差異,掌握英文法律學術論文寫作規(guī)范是法律研究工作者的當務之急。

引言作為論文的開局部分,以簡短的篇幅介紹論文的寫作背景和目的、目前的研究熱點、存在的問題及文章的研究意義,從而引出本文的主題并激發(fā)讀者對本篇論文的興趣。因此,引言對正文起到提綱挈領和激發(fā)閱讀興趣的作用,在整篇學術論文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功能。目前法學界對法律類學術論文中引言的研究則尚顯不足,而從英漢對比的角度探討英文法律學術論文中引言的體裁特征的研究更是極其稀缺。鑒于此,本研究采用語料庫方法,選取30篇中外法律權威學術論文,修正了體裁分析的框架,對比分析英漢法律類學術論文引言,旨在準確地描述英文法律學術論文中引言的體裁特征,并探討差異背后的社會文化原因,借此喚起國內(nèi)法律研究者對英文論文中引言寫作的規(guī)范意識,促進我國法律學者在國外權威法學期刊上發(fā)表高水平的學術論文。

二、理論依據(jù)

體裁是以交際目的為導向的交際事件,具有其話語社團公認和遵守的圖示結構,并且對語篇的內(nèi)容和形式起著制約作用。〔1〕它不是一般的交際事件,而是一種內(nèi)部結構特征鮮明、高度約定俗成的可辨認的交際事件。在建構語篇時,人們必須遵循某種特定體裁所需要的慣例。 〔2〕而體裁分析方法是多學科交叉研究的產(chǎn)物,它綜合了語言學、社會學和心理學的研究方法,將交際目的與策略技巧緊密聯(lián)系在一起,把語篇分析從描述擴展到解釋,不僅考慮社會文化因素,而且考慮心理語言因素?!?〕

引言也是一種具有特定框架的體裁。為了分析引言的體裁結構,Swales提出了CARS(Create A Research Space)模型。該模型包含三個必需的語步(Move),而每個語步包含若干可選擇的步驟(Step)來實現(xiàn)語篇的交際功能,如語步一(Move 1)中包含三個步驟:指出研究重要性 (claiming centrality) ,概述主題(making topic generalizations)、評述以往研究(Reviewing previous re-search)。雖然CARS模式是分析論文引言結構的有效模式,但學術論文的多樣性必然導致引言的體裁多樣性,例如軟件工程學科論文引言的某些新語步,如定義術語、舉例說明等,無法在CARS模型中找到對應?!?〕而在不同學科的論文引言里,某些特定的語步,具有獨特的語篇功能和位置?!?〕

筆者在分析英文法律學術論文中的引言語料時發(fā)現(xiàn),英文法律學術論文中的引言在回顧文獻、通報當前研究和介紹論文結構這三大語步的寫作規(guī)范有很大的差異。因此為了更深層次的討論,本研究將它們作為單獨的語步列出。同時,筆者也發(fā)現(xiàn)英文引言中的一些步驟,如定義關鍵術語,陳述當前研究,陳述主要計劃,概述研究目的,研究問題/假說和研究價值等,在CARS模型中找不到對應。因此,本研究將新步驟加入了CARS模型里,結合英文法律學術論文中引言特有的語步,以及CARS模型里缺少的語步和步驟,修正了CARS模型,提出了英文法律類學術論文類CARS模型(見表1)。

三、研究現(xiàn)狀

在當今國際學術界,體裁分析已被廣泛應用于許多領域,其中包括對某一特定學科的英漢論文體裁對比研究,發(fā)現(xiàn)某些特定學科論文引言里包含了CARS模式?jīng)]有的一些重要步驟,如定義術語等;〔6〕一些學者從修辭策略的角度,對某一特定學科的跨文化跨語言論文引言進行對比研究;使用體裁分析理論比較同一學科不同領域的論文的引言結構也是語言學家們關注的焦點?!?〕這些研究豐富了體裁分析理論,完善了CARS模式,也揭示了不同交際目的下引言寫作的多樣性。

在國內(nèi), ESP教學,寫作和翻譯研究,〔8〕以及學術語類語篇的模塊標注〔9〕等領域是體裁理論研究的焦點。與法律學術論文的相關問題也引起了學者的廣泛探討,其中有對法學論文各部分寫譯規(guī)范化的探討,〔10〕也有對當前法學論文現(xiàn)狀和存在問題和解決方案的研究,〔11〕以及對英漢法律語篇和語言差異的研究〔12〕等等。這些探索性研究對體裁分析的應用與拓展起到了積極作用,同時有助于對國內(nèi)法學研究的反思并推動其發(fā)展。

縱觀以上研究,雖然它們從不同方面對法學論了廣泛而深入的探討,但多數(shù)是從理論論證,沒有進行大量實例驗證,缺乏有力的數(shù)據(jù)支撐。而且這些研究多集中于中文法學論文,對比中英文法學論文的研究涉及甚少,對于幫助國內(nèi)法學學者了解國際法學刊物的寫作規(guī)范作用有限。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從國內(nèi)外法律權威學術期刊共選取語料30篇,創(chuàng)建共計30240字數(shù)的小型英漢法律學術論文引言語料庫。英文期刊包括Harvar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Law and Economics,Computer Law and Security Review等。中文期刊包括《法學研究》、《現(xiàn)代法學》。運用英文法律類學術論文CARS模型,對30篇英漢法律論文引言中的語步步驟進行人工標注,用AntConc軟件提取,歸納各語步及步驟頻率分布特征,總結英漢法律論文中的引言語步分布以及實現(xiàn)形式差異,并深入探討其產(chǎn)生的深層次原因,力求從對比分析的角度更全面、客觀地把握英文法律學術類論文中引言的體裁特征,幫助中國法律學者寫出高質(zhì)量的英語法律學術論文。

五、結果分析與討論

基于以上研究方法,我們得到英漢法律學術論文中引言的宏觀語步和微觀步驟分布特征(見表2),我們將逐一分析它們的異同,并探討其背后深層次的社會文化原因。

1.英漢法律論文中引言的宏觀語步分布特征

(1)由表2可見,中英文法律論文中的引言語步特征呈線性分布:確立研究領域開篇-闡述前期研究成果-設置研究空間-通報當前研究-填補研究空間-介紹論文結構。但英漢法律學術論文引言的宏觀整體結構有較大不同,在語步的順序和分布上具有明顯差異,主要體現(xiàn)在語步1(確立研究領域)、語步5(填補研究空間)和語步6 (介紹論文結構)。

(2)相比中文法律學術論文引言,英文法律論文引言更注重詳盡、全面地介紹研究領域。引言開篇采用介紹研究領域,研究背景這一語步,可以讓讀者能夠迅速進入研究情景,了解必要的背景知識以便更好地理解作者的文章論證及觀點。所有30篇英文法律論文中的引言十分詳細具體地介紹了研究領域,涵蓋了相關領域的方方面面,所占篇幅較大,有的達到數(shù)千字(由于篇幅有限,作者不再舉例說明)。雖然86%的中文法律論文中的引言介紹了研究領域,但篇幅在整個引言中較短,寥寥數(shù)語,甚至有2篇引言未介紹研究領域而直接進入了“設置研究空間”這一語步。

英漢法律論文中引言對于介紹研究領域的顯著差異主要源于國內(nèi)外不同的學術寫作習慣。國外學者通常采用作者負責型寫作方法,這種方法要求作者詳細闡述觀點,展示邏輯推理的過程和事物的具體性,這使得文章條理清楚,目的明確,也大大減輕了讀者的負擔;而中國學者則傾向于采用傳統(tǒng)的讀者負責型寫作方法。這種寫作方法傾向于含蓄概括,思維委婉跳躍,作者只是提出模糊的意向和幫助理解的材料,大量背景知識需由讀者自行查找,作者的觀點深意也要由讀者從文章敘述中得出, 讀者的主觀理解發(fā)揮了極大的作用。所以在例1中,作者在第一句中就直接切入研究焦點:教育權,第二句高度概括了造成不同理解的原因,并沒有展開此話題,給讀者留下了更多的想象空間,以待在下文中尋求答案。

例1.現(xiàn)代法律一般都承認受教育權是一項基本人權,但各國的立法表述上不同,導致人們對受教育權性質(zhì)的含義有多種不同的理解……(《從國際法角度看受教育權的權利性質(zhì)》)

(3)英文法律論文更傾向在引言里通報其填補研究空間的結果,而中文法律論文引言涉及極少?!巴▓笱芯靠臻g”這一語步的主要功能是直接說明研究成果,并指出其在研究領域的理論和實踐上的意義和價值,同時也強調(diào)當前研究的貢獻。

由表2可見,英文法律論文作者一般在引言里直接提出其研究結果,解決方案,觀點看法等,80%的英文法律學術論文都在引言里通報了填補研究空間的結果,這使得讀者在一開始就對文章的立場清晰理解(見例2、例3)。在例2中,作者提出了一種常識性理論,這種理論可以很好的解決前文提出的藝術品訴訟法庭爭議的問題。在例3中,作者直接表明了自己的立場和文章的結論:修訂法不能根本改變被告的權利,從而回答了一直備受關注的問題。

例2.In contrast to the work of such scholars, this Article, written on the verge of a possible dramatic reworking of the rules governing international jurisdictional conflicts and judgments, posits a simple common sense theory: courts should defer to the forum exercising in rem jurisdiction will have the most control over the ultimate disposition of the chattel.(〈Crossroads in the Great Race: Moving Beyond the International Race to Judgment in Disputes over Artwork and Other Chattels〉)

例3. This Comment concludes that the amended rules are not likely to change substantially the rights of criminal defendants with respect to the introduction of prior act evidence.(〈COMMENT: Oregons New Character Evidence Rules〉)

相比之下,中文法律學術論文極少在引言中直接揭示其觀點立場或解決方案等,只有20%在引言里指出了研究結果,解決方案等。由此可反映出中英學者不同的論文寫作習慣:外國學者寫作直接清晰,開門見山,而中國學者寫作委婉曲折,傾向于緩慢推進寫作進程。

(4)大部分英文法律論文會在引言里介紹論文結構,而中文法律論文引言都缺少這一語步。介紹論文結構能幫助讀者掌握文章脈絡,更好地理解作者的思路,從而更深刻地掌握作者論證的方法過程。此外,論文結構可以使讀者更有針對地閱讀文章,有選擇、有重點地研究自己感興趣的部分,在閱讀引言時就能夠確定自己閱讀的重點(見例4)。表2表明70%以上的英文法律論文都在引言里介紹了論文結構,不僅使得文章邏輯嚴密,條理清晰,還使得讀者有了整體的概念,也方便讀者快速閱讀感興趣的部分。在例4中,作者用主題句、特點的語法結構,清楚地呈現(xiàn)了整個篇章結構,使讀者能迅速地把握文章脈絡,選取自己的興趣點。

例4. The structure of this Article is as follows: In Part I, I briefly survey……In Part II, I analyze……I demonstrate that (a)…… (b)……(c)…… I then turn in Part III to a description of……In Part IV, I examine…… In Part V, I put forward the basic tenets of an IL approach. In this model, (〈Integrative Linkage: Combining Public and Private Regulatory Approaches in th Design of Trade and Labor Regimes〉)

而中文法律論文引言幾乎都沒有包括這一語步,中國學者更傾向引起讀者興趣,使其繼續(xù)閱讀,自己探尋文章脈絡。

2. 英漢法律論文中引言的微觀步驟對比

(1)確立研究領域選用的步驟不同。英文法律論文引言大多通過概括論題內(nèi)容,介紹相關背景知識來引領讀者進入研究領域,而中文法律論文則更多的介紹論題重要性來確立研究領域(見表3)。

55%的英文法律學術論文作者采用概括論題內(nèi)容來確立該論文的研究領域,由此可見,國外學者重視邏輯思維和嚴密分析,通過一步步的概括和闡述論題內(nèi)容,由點及面,由個體到整體的描繪出整個研究領域,引導讀者輕松進入研究情境。而近一半的中國學者傾向使用“介紹論題重要性”,是為了吸引讀者。在信息時代,高效率的讀者會首先通過閱讀引言了解文章大致內(nèi)容是否與自己的研究息息相關或是否具有重要意義來決定是否繼續(xù)閱讀文章。因此,“介紹論題重要性”就發(fā)揮了強調(diào)當前研究、吸引潛在讀者的作用。在例5中,作者通過用一些闡明論題重要性的短語,如“議論的熱點”,“熱門話題”等,突出了該話題的重要性和時效性,以達到迅速吸引讀者的眼球,并促使他們繼續(xù)往下讀的效果。

例5.近年來,隨著社會生活領域各種基本規(guī)范的確立,我國法治建設的中心已逐步從“立法”轉(zhuǎn)向“司法”,與司法相關的話題也逐漸成為實務界和學界議論的熱點?!胺稍瓌t如何適用”即是其中的一個熱門話題。(《法律原則適用與程序制度保障———以民事法為中心的分析》)

(2)在回顧前期研究成果步驟中,大多數(shù)英文法律論文引言都會采用回顧前期研究成果,而中文法律論文引言較少涉及(見表4)?;仡櫱捌谘芯砍晒@一語步,主要是通過大范圍討論先前研究從而自然地引入當前研究來實現(xiàn)的,它將當前研究與以往研究聯(lián)系到一起,既可以體現(xiàn)當前研究的重要性和貢獻,又可以為設置研究空間提供依據(jù)。然而,回顧前期研究成果并不是單純?yōu)榱嘶仡?,而是幫助作者:?)將論題縮小到當前研究的一個具體點上;(2)找到前期研究的局限性和問題;(3)通過回顧前期研究成果,尤其是知名研究,并提出問題使得文章更具學術性,更使人信服。因此,回顧前期研究成果兼具交流和說服的作用。

中英法律論文引言在此步驟上的不同與中外的研究傳統(tǒng)緊密相關。西方國家個人主義根深蒂固,倡導消極禮貌策略,強調(diào)個人價值,〔13〕因此體現(xiàn)在學術寫作上就是回顧前期研究成果和指出研究差距,既強調(diào)他人貢獻,又指出缺陷突出本研究的必要性。 如例6中,作者在討論先前研究時,明確地指出了每一個觀點的作者,如Cary和Winter,體現(xiàn)了西方國家強調(diào)個人價值的價值觀。

例6. Noting that a large part of Delaware’s revenue was derived from the incorporation business, Cary (1974) opined that Delaware bent over backward to offer a corporation law that appealed to corporate managers. In response, Winter (1977) noted that if Delaware corporations did in fact do poorly, one would expect that their cost of capital would increase to reflect the diminished returns. Winter noted that there was no evidence that this was the case.(〈The role of interjurisdictional competition in shaping Canadian corporate law〉)

然而,中國文化深受集體主義價值觀的影響,提倡積極禮貌策略,折射在學術尤其是社會科學研究上,〔16〕回顧前期研究成果的方式十分隨意模糊,盡量避免評價他人成果。

在例7中,作者在回顧前期研究成果時,并未明確地指出是哪位或哪些學者提出了這些觀點,而是籠統(tǒng)地用“學者們”概括,這就體現(xiàn)了集體主義的價值觀。另外一方面,盡管作者指出前期研究得出“與西方社會相比,中國社會法制觀念淡漠,中國公民缺乏權利意識和法律信仰”的結論,但卻沒有明確指出得出這些結論的文獻和作者,這也會讓讀者疑惑是前人做出的這些結論,還是作者的主觀推斷。所以,相比之下,英文法律學術論文引言在回顧前期研究成果時,非常明確地指出了作者及文獻,這使得引用更具客觀性,真實性和說服性。

例7. 學者們普遍認識到,法律的有效實施,除了必須具備一些體制內(nèi)的“硬件”(包括足夠的執(zhí)法力度、完善的監(jiān)督機制以及高素質(zhì)的法律職業(yè)群體等等)之外,還需要社會環(huán)境的支持。如果環(huán)境不利,法律就難免在其實施過程中被扭曲變形,甚至形同虛設。然而,讓人頭疼的問題是,中國社會的“水土”究竟有哪些成分不適合“現(xiàn)代法律制度”的運行? 對此,學者們普遍認為,與西方社會相比,中國社會法治觀念淡漠,中國公民缺乏權利意識和法律信仰,歸根到底,中國本土的“法律文化”與來自西方的現(xiàn)代法律制度之間存在深刻的裂痕,甚至在某些地方格格不入。(《法治及其社會資源———兼評蘇力“本土資源”說》)

(3)在通報當前研究這一語步的實現(xiàn)形式上,英漢法律學術論文引言采用的步驟相差較大(見表5)。在這一語步中,中文法律論文中引言采用的四個步驟比例較均衡,而一半以上英文法律論文中引言主要采用“陳述論文主要計劃”這一步驟。更值得注意的是,中文法律論文中比例較高的“陳述研究價值”步驟,在英文法律論文中卻幾乎沒有。

例8. 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 awarding of punitive damages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s in light of Mastrobuono. It determines that, because special considerations are due in international disputes…… The Article concludes by proposing a framework for analyzing claims for punitive damages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s……(〈Awarding Punitive Damages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s in the Wake of Mastrobuono v.Shearson Lehman Hutton, Inc.〉)

相比之下,中文法律論文引言較多地采用了陳述研究價值這一步驟。國內(nèi)學者傾向于首先吸引讀者關注研究,至于具體的研究過程及問題假說則由讀者在正文中自行探索(見例9)。而且,陳述研究價值具有推銷性的特征。作者引言中采用“本研究具有重要的價值……”,“本研究為……作了重要貢獻”,“本研究對……提供了獨特的視野和指導”等結構,既使得讀者了解了研究意義,同時又間接推銷了文章。

例9.了解和研究這些保留和解釋性聲明,不僅對我國提出相關的保留或解釋性聲明有借鑒意義,而且對今后解釋和適用《公約》,完善我國的相關立法有重要參考價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保留和解釋性聲明)

六、結語

從以上討論,我們可以看出英漢法律類學術論文中的引言在語步和步驟的使用頻率、順序和分布上存在顯著差異,究其原因,可歸納為以下三方面:

1.寫作方法的不同。國外學者傾向使用作者負責型的寫作方法。為了減輕讀者負擔,讓他們更輕松進入話題,作者詳細闡述觀點,展示推理過程,使文章觀點明確、條理清楚。而國內(nèi)學者多采用讀者負責型的寫作方法,旨在給讀者更多的發(fā)揮空間,并激發(fā)讀者興趣。在確定研究領域,通報前期成果和介紹論文結構等方面都較含糊籠統(tǒng),讓讀者自行歸納,理清脈絡。

2.價值觀差異。西方個人主義價值觀所倡導的消極禮貌策略充分體現(xiàn)在英語法律學術論文中關于引言的前期研究回顧步驟中。國外作者在法律學術論文中既強調(diào)他人貢獻,又指出其缺陷,并突出本研究的必要性;相反,東方集體主義價值觀深深影響國內(nèi)作者,他們在論文寫作時采取積極禮貌策略,在前期研究回顧中為了顧及他人面子,盡量避免評價他人成果。

3.思維方式和寫作習慣差異。國外學者傾向于直接清晰、開門見山的寫作方式,更重視邏輯嚴密,條理清晰。而國內(nèi)學者寫作委婉曲折,傾向于緩慢推進的過程,給讀者留出更大的主觀空間,同時也很重視推銷自己的文章。

英漢法律學術論文引言中所展現(xiàn)在宏觀語步結構上的不同取向以及微觀步驟上的選擇差異,反映了中西方學者潛意識中的不同的心理、寫作習慣和社會文化觀念。國內(nèi)法律學者在撰寫英文法律學術論文時,必須把握英漢法律學術論文引言在體裁結構方面存有的顯著差異及其深層次原因,進而諳熟英文法律學術論文引言的體裁結構,遵循系統(tǒng)規(guī)范的英文引言寫作要求,從而提高英文論文引言的寫作質(zhì)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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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術論文范文第2篇

1.1人文社會科學期刊評比

臺灣的期刊評價實踐始于1996年。當年,臺灣學術協(xié)調(diào)機構首次資助和委托島內(nèi)人文社會科學界不同學科的知名學者對于本學科范圍的期刊進行評比排序工作。此次涉及的學科有中國文學、外國文學、語言學、歷史學、哲學、藝術學、社會學、傳播學、人類學、教育學、心理學、法律學、政治學、經(jīng)濟學、管理學、區(qū)域研究等,參與評比的期刊共計589種[1]。21世紀初,臺灣學術協(xié)調(diào)機構再次委托高校及科研單位的知名學者,在2001-2003年間負責開展本學科范圍期刊的第二次評比排序工作,此次參與評比的期刊共計15個學門的457種。前兩次的期刊評比都是各學門按照相應的權重,綜合各期刊的主、客觀指標得分,列出各期刊不同等級的排名順序。由于期刊評比皆由各學門獨立運作,沒有統(tǒng)一的評比程序和標準,因此不僅規(guī)模有限,不易積累和總結經(jīng)驗,公信力也不強。為此,臺灣“國科會人文處”(后機構調(diào)整為“科技部人文司”)于2011年特制定了“人文及社會科學期刊評比實施方案”,以期建立新的期刊評比制度。新的評比方案在以往經(jīng)驗基礎上,對評比組織、評價指標項目、權重分配、評價程序、評價對象及規(guī)則等都作了明確規(guī)定,促使期刊評價標準合適且趨于一致[3]。隨后于2011-2014年相繼對文學一、哲學、語言學、歷史學、人類學、社會學、心理學、經(jīng)濟學、管理學、區(qū)域研究及地理學、文學二、法律學、政治學、教育學、藝術共計15個學門的期刊進行了評比。

1.2臺灣社會科學引文索引(TSSCI)

在首次文科期刊分學科評比排序的基礎上,先后擔任臺灣人文社會科學協(xié)調(diào)機構負責人的黃容村和朱敬一兩位教授推動建立臺灣中文期刊引文索引。1999年6月起,設在“中研院”的社科中心開始籌建臺灣社會科學類中文期刊引文索引數(shù)據(jù)庫。起初,該索引稱為“華文社會科學期刊引文索引”(ChineseSocialScienceCitationIndex,簡稱CSSCI),正式公布時更名為“臺灣社會科學引文索引”(簡稱TSSCI)[1]。2000年10月,社科中心正式公布首批入選TSSCI期刊名單。后來經(jīng)過幾次收錄期刊的遴選,臺灣期刊評審委員會聯(lián)席會議修訂通過了《臺灣社會科學引文數(shù)據(jù)庫期刊收錄實施方案》,該方案規(guī)定了收錄對象和遴選程序,收錄方式由最初的專家推薦改為期刊主動申請。隨著TSSCI的發(fā)展,來源刊的收錄范圍也由臺灣擴大到臺灣、香港、澳門和新加坡出版的中文社會科學期刊。TSSCI的研制目的是采用定量和定性方法為臺灣社會科學引文數(shù)據(jù)庫遴選臺灣地區(qū)社會科學核心期刊,為評估社會科學研究提供量化指標。因此,TSSCI的成立宗旨即是建立社會科學領域的核心期刊。隨著TSSCI的發(fā)展,其在臺灣也成為許多機構進行學術評價的主要參考依據(jù)。

1.3臺灣人文學引文索引(THCI)和臺灣人文學引

文索引核心期刊(THCICore)1999年,臺灣“國科會”成立人文學中心,進行臺灣人文學引文索引庫的建設工作。THCI的目標是建設一個可以作為查詢、研究、以及評估藝術與人文學研究的臺灣引文索引資料庫,用于分析臺灣人文學研究的特性、發(fā)展和趨勢。THCI的定位為檢索工具和研究工具,因此收錄期刊較全,收錄人文學領域期刊300余種。雖然THCI作為臺灣人文學領域的引文數(shù)據(jù)庫為相關研究提供了數(shù)據(jù)支撐,但是,隨著TSSCI所使用的評價制度在臺灣社會科學界逐漸成為評價社會科學領域?qū)W術期刊的指標,臺灣人文學者也希望人文學界能有一個類似的機制來評價人文學類期刊,以避免完全以國外期刊資料庫來評價臺灣人文學界學術價值的不合理現(xiàn)象[4]。于是,2006年,臺灣“國科會”邀請臺灣知名人文學期刊主編及人文學研究中心執(zhí)行委員共同商討THCICore核心期刊評價辦法。因此,不同于THCI的資料檢索功能,THCICore本來就是應TSSCI所形成的評價制度而研制的一個評價工具。THCICore也采用期刊主動申請方式。2007年THCICore開始試行,2008年正式運行。

1.4臺灣人文及社會科學期刊評比暨核心期刊收錄

由于TSSCI和THCICore在收錄過程中,除了以期刊編輯基本評量分數(shù)審查為門檻外,基本上是由各學門組成的委員會審議,并未真正使用引用指標,遴選的期刊代表的僅僅是學界認定的品質(zhì)優(yōu)良的“核心期刊”。因此,臺灣“科技部人文司”針對TSSCI和THCICore的不足,于2011年嘗試期刊評價改革,朝“資料庫”和“期刊評比”雙軌方向進行:一方面請臺灣“國家圖書館”整合兩個引文庫,再補充其他學術期刊,將來源期刊擴充到1000多種,建置“臺灣人文及社會科學引文索引資料庫”(TaiwanCitationIndex-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簡稱TCI),以便計算真正的影響因子(包括圖書和博士論文);另一方面,根據(jù)期刊編輯形式、TCI引用指標、學科專家審查,以及廣泛的學者問卷調(diào)查四個項目,推動人文社會科學期刊評比和分級(簡稱“人社期刊評比”)[5]。后者即是前述的“人文及社會科學期刊評比實施方案”,此次期刊評比歷經(jīng)三年,于2014年底結束。同時,臺灣“科技部”為促進人文及社會科學的跨領域合作,促進臺灣地區(qū)人文及社會科學發(fā)展,于2012年將社科中心和人文學中心整合為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以下簡稱人社中心)。由于“TSSCI、THCICore”和“人社期刊評比”兩種期刊評價制度功能上有雷同,學界呼吁整合。因此,2015年臺灣“科技部人文司”決定將兩種期刊評價制度整合,委托臺灣政治大學研究團隊進行“臺灣人文及社會科學期刊評比收錄制度變革”的研究,借此整合學界意見。隨后,人社中心參考了該研究成果中的學界意見,于2015年8月起以原有的TSSCI、THCICore業(yè)務為基礎,著手研制“臺灣人文及社會科學期刊評比暨核心期刊收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期刊評比收錄新制),并與2016年起開始實施新制[6]。期刊評比收錄新制以原有的TSSCI、THCICore為基礎,融入“人社期刊評比”多元指標特色,以多元指標為期刊評價方式,并以期刊分級為基礎進一步形成核心期刊,即采用先評比后收錄的方式,將申請期刊分為三級,被評為第一級和第二級的期刊,收錄為TSSCI和THCICore。期刊評比收錄新制、TSSCI/THCICore、人社期刊評比三種評價制度的比較見表1。

2期刊評比收錄新制實施辦法

期刊評比收錄新制采取申請制。申請期刊依據(jù)其學術方向分為專業(yè)學門類和綜合類,并在其申請表格里注明。專業(yè)類期刊評比收錄兩年一次,綜合類期刊則依每年公告學門辦理。

2.1期刊申請基本條件

a.臺灣、香港、澳門和新加坡出版的人文社會科學領域,具備匿名審查制度,并以刊載原創(chuàng)學術論文為主的期刊。b.近三年(不含申請當年)刊行周期至少為一年,并出滿應出期數(shù)。期刊出版的專(特)刊,應一并送審。c.近三年刊出的期刊中,每期至少刊登三篇匿名審查過的原創(chuàng)學術論文,或者每年每期平均刊登了三篇。綜合類期刊還需具備以下兩個條件:(1)期刊需選擇參與2或3個學門的評比(2)期刊選擇參與評比的學門中,各學門刊載原創(chuàng)學術論文數(shù)應達到刊載論文數(shù)的20%或者近三年平均每年三篇以上。同時,申請的期刊還需提供:(1)近三年內(nèi)出版各期期刊、專(特)刊的電子版。(2)線上填報“人文及社會科學期刊評比收錄資料表”。

2.2期刊評比收錄指標及權重

a.形式指標(5%)。依據(jù)評量標準分為期刊格式、論文格式、編輯作業(yè)、刊行作業(yè)四項。依據(jù)申請期刊提供的相關資料核實并計算分數(shù)。b.引用指標(15%)。采用五年影響因子,符合申請條件的新刊以已刊行時間計算。數(shù)據(jù)統(tǒng)計源是臺灣“國家圖書館”TCI資料庫。c.問卷調(diào)查(30%)。各學門分別調(diào)查,調(diào)查對象主要是臺灣“科技部”人才資料庫中近十年曾經(jīng)申請過課題研究的專家或?qū)W者。d.學門專家審查(50%)。各學門期刊評比收錄召集人組成專家審查小組,各期刊由學門專家依“學門專家審查表”所列審查項目進行書面初審。其中文章學術品質(zhì)占60%,評審制度及運作占25%,主編或執(zhí)行編輯的學術成就占15%。評審制度及運作主要評審以下幾個方面:編輯委員會的運作過程是否合理,主編及編輯委員的任期是否有明確規(guī)定以及其他評審制度相關事項。香港、澳門和新加坡的學術期刊采用的指標有所不同,主要采用形式指標(20%)和學門專家審查(80%)。形式指標和引用指標兩項分數(shù)都會提供給申請期刊單位確認。人社中心為計算期刊的形式指標分數(shù),制定了詳細的評量標準[7]。詳見表2。內(nèi)編比例認定原則:編輯委員會成員屬于出版(含發(fā)行)單位內(nèi)部人員數(shù)占所有編輯委員會成員人數(shù)的比例(任職或兼職的編委視為內(nèi)部人員,出版單位若隸屬于學校一級單位的則該學校的人員視為內(nèi)部人員,出版單位非學校一級單位的則該出版單位人員視為內(nèi)部人員,出版單位為學會或基金會的則成為理、監(jiān)事者視為內(nèi)部人員)。退稿認定原則:(1)稿件進入實質(zhì)審查程序而被退回(包括作者提出撤稿請求),則視為退稿。(2)內(nèi)審退稿,稿件因“學術品質(zhì)”不符合要求,且有編委會撰寫意見而直接退的稿件。(3)退稿率=(退稿數(shù)+內(nèi)審退稿數(shù))/(退稿數(shù)+內(nèi)審退稿數(shù)+決定刊登數(shù))

2.3期刊評比收錄程序

a.初審。人社中心期刊工作小組計算形式指標和引用指標分數(shù),并實施問卷調(diào)查。邀請各學門代表組成該學門專家審查小組,就期刊內(nèi)容品質(zhì)進行審查。b.學門分級會議。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召開各學門、綜合類專家會議,參考形式指標、引用指標、問卷調(diào)查及專家審查四項指標的評審結果,進行期刊分級。各學門評為一級期刊的比例原則上不得高于該學門當年申請期刊總數(shù)的40%。c.聯(lián)席會議。人社中心召開各學門及綜合類代表所組成的期刊評比收錄聯(lián)席會議,評議學門分級會議結果,投票議決期刊的分級與收錄。期刊評比收錄程序謀取詳見圖1、圖2。2016年,人社中心已經(jīng)對文學一、文學二、語言學、歷史學、哲學、藝術學、人類學及族群研究和社會學領域共計96種期刊進行了期刊評比分級。2017年還將對教育學、心理學、法律學、政治學、經(jīng)濟學、管理學、以及區(qū)域研究及地理領域的期刊進行評比。

3臺灣期刊評比收錄新制與大陸期刊評價活動的比較

為了充分認識臺灣期刊評比收錄新制特點及存在的問題,特選取大陸兩家人文社會科學期刊評價機構———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評價中心和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評價研究中心的期刊評價活動,與其進行比較和對照。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評價中心成立于2013年底,其前身是中國社會科學院圖書館文獻計量學研究室,該中心研制了“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期刊綜合評價指標體系”,并于2014年底了《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期刊評價報告2014》。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評價研究中心成立于2000年,其期刊評價活動源于20世紀末研制開發(fā)的“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數(shù)據(jù)庫(ChineseSocialScienceCitationIndex,簡稱CSSCI)的來源期刊遴選[8]。三家比較結果詳見表3。

3.1評價目的比較

評價目的決定著評價標準和指標、評價方法和評價專家的選擇以及評價程序的確定,評價目的是評價的龍頭,分類評價的動因,規(guī)定、制約和引導著整個評價的方向和具體做法[9]。臺灣期刊評比收錄新制整合了之前的人社期刊評比和TSSCI、THCICore,因此其評價目的也就融合了這兩種期刊評價制度的目的:期刊評價分級和核心期刊收錄。人社期刊評比的初衷是為掌握人文及社會科學學術發(fā)展狀況,提升學術品質(zhì),并促進學者研究成果的流通,建立可靠而健全的期刊評價制度。同時,希望評比結果有助于推動學術期刊品質(zhì)的提升,進而改善學術生態(tài),但也不應過度解讀或僵化地運用與學術考核[3]。如果說TSSCI和THCI有為引文庫遴選來源刊的評價目的,那么期刊評比收錄新制則完全擺脫了遴選來源刊的功能,已經(jīng)完全為了評價期刊而存在,可謂是純粹的期刊評價。期刊綜合評價則是針對目前人文社會科學期刊評價中存在的問題,完善現(xiàn)有期刊評價指標體系,構建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期刊綜合評價指標體系并運用于實踐。CSSCI來源期刊遴選的目的是為引文數(shù)據(jù)庫選擇合適的文獻數(shù)據(jù)來源。CSSCI引文數(shù)據(jù)是對中文人文社會科學領域以期刊(集刊)為載體的科研產(chǎn)出狀況和學術引用情況的真實記錄,可以為研究機構、學術期刊和研究人員提供可用于分析、研究、批評和評價的原始數(shù)據(jù)和統(tǒng)計結果[10]。

3.2覆蓋范圍的比較

從覆蓋地區(qū)上看,臺灣期刊評比收錄新制中規(guī)定了臺灣、香港、澳門和新加坡出版的人文社會科學學術期刊均可申請。期刊綜合評價則主要面向中國大陸地區(qū)發(fā)行的中文人文社會科學學術期刊。CSSCI遴選方案中規(guī)定國內(nèi)外公開出版的均在其遴選范圍,不僅包括大陸地區(qū)的期刊,還包括港澳臺及海外學術期刊,相應的其數(shù)據(jù)庫產(chǎn)品也就分為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中文社會科學科學引文索引(擴展版)和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港澳臺及海外版)。另外,從期刊類型來看,期刊評比收錄新制和期刊綜合評價都只是對學術期刊的評價,而CSSCI則包含了學術集刊。這跟兩岸學術期刊的創(chuàng)辦環(huán)境不無關系。大陸創(chuàng)辦期刊有嚴格的審批制度,刊號獲取比較困難,因此一些機構在沒有獲取正式刊號的情況下創(chuàng)辦的學術刊物只能以集刊形式公開出版。而臺灣地區(qū)期刊業(yè)與歐美國家類似,實行期刊登記制,創(chuàng)辦學術期刊的門檻相對不高,因此也就不會出現(xiàn)學術集刊的情況。從覆蓋的學科范圍來看,期刊綜合評價以2009版國家標準《學科分類與代碼(GBT13745-2009)》為主要分類依據(jù),根據(jù)學科特點進行適當調(diào)整,并增加了“綜合人文社會科學”類,最終將人文社會科學期刊劃分為23個類別[11]。CSSCI的學科分類依據(jù)《學科分類與代碼(GBT13745-2009)》并參照《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yǎng)學科目錄(2011年)》和《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學科分類目錄》,設置23個基于學科分類的期刊類別,同時設置“高校綜合學報”和“綜合社科期刊”兩個綜合期刊類別,總計25個學科類別。期刊評比新制則根據(jù)臺灣“科技部”的學門分類,設置了15個學門,具體包括文學一、文學二、語言學、歷史學、哲學、藝術學、人類學及族群研究、社會學、教育學、心理學、法律學、政治學、經(jīng)濟學、管理學和區(qū)域經(jīng)濟及地理。綜合類期刊在申請評比時都要勾選上述任一學門,這也促使了綜合類期刊在發(fā)展過程中必須考慮其專業(yè)性。目前大陸有眾多的綜合性期刊(包括大學學報),因此大陸兩家機構在期刊分類時都特別增加了綜合類期刊。如何對綜合性期刊進行分類評價以引導這些期刊辦出自己的特色,臺灣的做法促使我們思考將綜合性期刊歸為一個綜合類或某個學科類,還是歸為幾個類進行分學科評價。

3.3評價程序和方法的比較

從期刊的申請方式來看,臺灣采用期刊主動申請的方式,而大陸兩家機構都是采用期刊被動評選的方式。這也與兩岸期刊準入制度不同有關,審批制易于統(tǒng)計期刊出版刊行情況,而登記制則使得對期刊的管理較難把握。臺灣地區(qū)期刊都要經(jīng)過申請系統(tǒng)網(wǎng)站)注冊并填寫申請材料,材料包括期刊所屬領域及學門、期刊相關資料、稿件來源與規(guī)范、編輯委員會組織、審稿程序與概況、期刊聯(lián)絡人基本資料等,同時需要上傳實際刊登論文清單、編委會名單、審稿委員名單、審查記錄表與審查結果統(tǒng)計表等。資料內(nèi)容如有缺誤、格式不符等,都將不予受理。因此通過這種期刊主動申請的方式,人社中心即可實現(xiàn)對期刊形式指標方面的評審,而不用花費大量精力聯(lián)系期刊編輯部獲取期刊基本資料、編輯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大大節(jié)約了人力成本。因此,大陸評價機構是不是可以考慮根據(jù)大陸的實際情況,評價過程中將期刊主動申請與被動評價結合起來這種方式。就評價流程而言,期刊評比新制采用初審—學門分級會議—聯(lián)席會議的方式,即先進行期刊客觀分數(shù)的計算,再進行問卷調(diào)研和同行專家主觀打分,然后參考定量和定性分數(shù)進行期刊分級,評審過程定量和定性相結合。期刊綜合評價流程包括前期對期刊評價認識的問卷調(diào)查、就期刊評價綜合指標體系征求專家意見、各項指標分數(shù)的計算、同行評議、綜合評分、結果。CSSCI遴選流程包括形式審查、數(shù)據(jù)統(tǒng)計、數(shù)據(jù)、問卷調(diào)查、信息匯總、專家審議等,其中起主要作用的還是數(shù)據(jù)統(tǒng)計和專家審議,即先定量評審后定性評審。由此可見,評價過程中定量和定性相結合在兩岸學術界是形成共識的。期刊評價活動的一個關鍵性步驟就是設立一套科學、有效的評價指標體系。期刊評比收錄新制使用形式指標,引用指標,問卷調(diào)查,學門專家審查四項指標,并且公布了各項指標的權重。四項指標囊括了對期刊外在形式、文章內(nèi)容品質(zhì)、編輯管理、評審制度、引用情況等多方面的衡量。四項指標中,定量指標比重小,定性指標比重大,引用指標中僅使用了五年影響因子一個指標。期刊綜合評價指標體系由五級指標構成,一級指標3個,二級指標12個,三級指標36個,并且公布了各項指標分值。其中引用指標有即年指數(shù)、兩年影響因子和五年影響因子。CSSCI雖然公布了4個一級指標,12個二級指標,但是并未公布各項指標權重。CSSCI在“學術影響”指標下采用了3個引用相關的指標,即影響因子,總被引頻次和即年指數(shù)。通過指標的比較可發(fā)現(xiàn),期刊評比收錄新制對引用指標使用較為單一,且權重小。究其原因,臺灣同一學科領域或是相關領域的期刊數(shù)量本身就比較少,而且臺灣教育受美國影響較大,許多學者都會直接引用外文期刊,所以引用情況不能很好地反映某期刊的影響力。定量數(shù)據(jù)源的選取在評價活動中也是至關重要的。期刊評比新制使用了TCI資料庫。TCI資料庫以原來的TSSCI、THCI資料庫為基礎,增加了其他臺灣地區(qū)出版的人文社會科學領域期刊和非臺灣地區(qū)的華文期刊,目前收錄約1000余種期刊,其計量數(shù)據(jù)要比之前的TSSCI和THCI更能反映期刊的學術影響。期刊綜合評價則是使用自建的“中國人文社會科學引文數(shù)據(jù)庫”(簡稱CHSSCD),CSSCI也是使用自建引文庫數(shù)據(jù)。比較可發(fā)現(xiàn),臺灣地區(qū)的期刊評價數(shù)據(jù)源來自外部單位建設的引文數(shù)據(jù)庫,而大陸兩家都是基于自建數(shù)據(jù)庫。

3.4評價結果的比較

期刊評比新制根據(jù)四項指標評比總分將被評期刊分為三個等級,第一、二級收錄為核心期刊,根據(jù)期刊學科領域,歸為TSSCI或TH-CI,并在網(wǎng)站上公布評價結果。期刊綜合評價則是根據(jù)綜合評價得分排序,將733種期刊依次劃分為四個等級:頂級期刊、權威期刊、核心期刊和擴展期刊,評價結果以報告的形式公布。CSSCI則是將期刊評為來源期刊或擴展版期刊,以期刊目錄形式在網(wǎng)站上公布,其做法與SSCI類似。評價結果也體現(xiàn)了三家機構在評價目的和定位上的不同,期刊評比收錄新制和期刊綜合評價可謂是純粹的期刊評價,與引文數(shù)據(jù)庫來源期刊遴選已無直接關系,而CSSCI遴選結果主要是為建設引文數(shù)據(jù)庫服務,只不過常常被應用到期刊評價、科研評價過程中。

法律學術論文范文第3篇

1、實習計劃情況

(1)實習時間:年月11日至月11日

(2)實習地點:區(qū)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

(3)實習單位:區(qū)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

(4)實習方法:到單位實習工作、協(xié)助偵查案件

(5)實習目的:接觸和認識社會,了解我國司法實踐現(xiàn)狀,學習檢察官一般的理念、邏輯、立場、觀點和工作方法,進一步加深對法學基本知識和基本理論的理解,并能進行初步的實際運用;學習法律工作經(jīng)驗,學會理論聯(lián)系實際,了解各類案件的偵查程序,初步掌握偵查的技巧;培養(yǎng)初步的實際工作能力和專業(yè)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詢問、訊問的方法與技巧;初步掌握各種法律文書、筆錄等的寫作方法與技巧。

2、實習單位情況

(1)單位名稱:區(qū)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

(2)單位簡介(自按):

區(qū)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是區(qū)人民檢察院的自偵部門,主要工作是偵查辦理瀆職侵權類案件,打擊國家行政機關、行政執(zhí)法部門等單位領導、工作人員的瀆職侵權犯罪活動。與其他科室相比,開展工作比較獨立,工作性質(zhì)比較特殊,工作紀律要求嚴格保守秘密,是打擊瀆職侵權犯罪的重要部門。

二、實習主要內(nèi)容

1.在開展審查舉報材料、偵查案件等工作中,通過觀察、分析,了解我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現(xiàn)狀。

2.在日常工作中,細心觀察、了解人民檢察院的組織機構與各項規(guī)章制度,熟悉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的日常運作,在反瀆職局領導和指導教師的指導下,運用所學的法學及相關知識解決偵查辦案等實務問題。

3.在日常工作中,學習和掌握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的工作流程,了解、掌握檢察院偵查案件、審查、批準逮捕等工作的具體程序,協(xié)助檢察官辦理案件。

4.在偵查案件、審查等工作中,培養(yǎng)初步的實際工作能力和專業(yè)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詢問、訊問的方法與技巧;初步掌握訊問筆錄、詢問筆錄、審查報告、提請初查報告、初查階段報告、提請不予立案報告、司法實務案例分析等法律文書的寫作方法與技巧。

三、實結與體會

本人于年月11日至年月11日在市區(qū)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實習。

實習期間,在指導老師的幫助下,我逐步熟悉了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的主要工作,并能積極地完成指導老師交給的各項任務。在實習的過程中,我嚴格要求自己,主動了解工作任務,虛心向指導老師請教,及時匯報工作進程,大膽討論遇到的實務問題,認真總結實習工作,細心發(fā)掘自身不足,不斷完善自己,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論水平和工作能力,得到了實習指導老師的肯定。

實習期間,在指導老師的幫助下,我隨辦案人員到看守所提審嫌疑人,了解了瀆職類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群體特征:從事職業(yè)職位較高、曾擁有(行使)較大的公權力、文化水平較高、社會閱歷較豐富、暴力傾向較弱,大多數(shù)犯罪嫌疑人是由于在金錢面前思想開始動搖,自我控制能力下降,最終涉嫌貪污、受賄、瀆職等犯罪。

實習期間,我隨辦案人員到有關行政執(zhí)法部門(涉及保密工作,具體部門不便說明)了解相關案情,調(diào)取有關資料。發(fā)現(xiàn)我國現(xiàn)行法律尤其是行政執(zhí)法類的法律法規(guī)不夠健全,具體規(guī)定不夠詳實,賦予相關執(zhí)法部門很大的自由裁量權,為滋生腐敗留下了很大的空間。向指導老師請教后,了解到我國立法、執(zhí)法、司法等方面的現(xiàn)狀,我國法治進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實習期間,在查處有關犯罪案件中,涉及到文明執(zhí)法的問題,經(jīng)與單位指導老師交流,了解到:1、各種法律職業(yè)人員分工不同:律師主要職責是保護當事人的人權、訴權;公訴機關,包括法院系統(tǒng),主要是保護公權力和公眾利益;2、瀆職類犯罪受害人在司法實踐中,尤其是在公訴案件的訴訟中,很少被列入訴訟當事人,屬于最弱人群,利益很難在訴訟中得到體現(xiàn)和保護;3、隨我國相關法律制度的健全,文明執(zhí)法的程度也在逐步推進,相比以前,犯罪嫌疑人的人權等方面得到了較好的保障,但實現(xiàn)真正的保障人權還需要長期的努力。

實習期間,在審查材料、調(diào)查案件、初查案件的過程中,指導老師交給擬審查報告、提請初查報告、初查階段報告、提請不予立案報告、司法實務案例分析等法律文書的工作。在寫作的過程中,我熟悉了相關法律文書的寫作方法和技巧,了解了相關辦案環(huán)節(jié)的工作流程,查辦案件的方法和技巧。

實習期間,在寫作法律文書的過程中,通過與實習單位指導老師探討,了解到司法實務中,尤其是瀆職類犯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認定等方面的知識。發(fā)現(xiàn)司法實踐中,在對瀆職類犯罪結果的認定問題上存在較大爭議,相關法律規(guī)定不夠深入、具體,對案件的調(diào)查、初查、立案等帶來一定的影響。經(jīng)查閱相關法律學術論文,發(fā)現(xiàn)相關問題在學術界同樣沒有定論,有關討論也很激烈。發(fā)現(xiàn)對犯罪主觀要件的認定是司法實務工作的難點,司法實踐中辦案人員主要是通過現(xiàn)有的證據(jù)對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意志進行推斷。這也是司法實踐與法律學術知識之間的存在銜接問題之處,需要通過司法實踐不斷積累經(jīng)驗,找到查案辦案的有效方法和技巧。

實習期間,與實習單位指導老師交流了反腐倡廉的問題,在老師的幫助下,對我國司法反腐工作有了進一步了解。了解到,在我國對官員的監(jiān)管逐步加強的情況下,貪污類犯罪會逐步減少,但受賄、瀆職等職務犯罪還會繼續(xù),因為相比貪污犯罪,后者更具操作性也更具隱蔽性。要根除此類犯罪很難實現(xiàn),但可以借鑒國外經(jīng)驗,每個人的身份證就是這個人的銀行賬號、社保賬號等財務賬號,且每人有且只有一個賬號,這樣就會大大增加個人財務的透明度。但在嘗試的過程中,為保護個人信息,必須有相應的健全的調(diào)查等制度做配套,以防范公權力對個人人權的肆意侵犯。

實踐期間,與指導老師探討到大學生就業(yè)擇業(yè)的問題,實習單位指導老師給了我具有指導意義的建議。國家政策提倡“三支一扶”、“支援西部”、“服務基層”,大學生熱衷公務員、“選調(diào)生”、村官,個人傾向從事與法律專業(yè)有關職業(yè),比如法檢系統(tǒng)。實習單位指導老師的建議是:首先,要結合自身情況和興趣,從事自己喜歡的職業(yè);其次要擺正擇業(yè)觀念,不要盲目跟風;再次,可以先多嘗試在不同領域?qū)嵙?、見習,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作出正確選擇;最后,建議我如果從事律師職業(yè),一定要跟對指導律師,這樣才能更好地熟悉業(yè)務,更快地獨立案件。

通過此次實習,發(fā)現(xiàn)自身存在一些缺點和不足,今后努力改進。比如,社會經(jīng)驗少,社會閱歷淺,對司法實務問題的認知不夠深入,今后我將多嘗試不同領域,了解不同職業(yè)群體的工作環(huán)境,增加自身社會經(jīng)驗;對經(jīng)手的案件考慮不夠健全、縝密,容易輕易下定論,實習單位指導老師已經(jīng)對我提出這方面的指導意見,我將繼續(xù)努力,培養(yǎng)自身專業(yè)素養(yǎng),做到慎思篤行。

法律學術論文范文第4篇

一、法律邏輯學課程的重要性

法律邏輯學作為研究人的思維形式之邏輯結構與邏輯規(guī)律,并在此基礎上探討法律領域有邏輯現(xiàn)象和邏輯問題的一門科學,乃邏輯學的一個分支學科。法律邏輯學課程的性質(zhì)與特點,決定了這門課程的教學內(nèi)容不同于部門法學或理論法學,其教學方法也有別于法學一般課程教學。探討法律邏輯學的教學方法與教學手段,既有助于學生對課程教學內(nèi)容的掌握和教師教學水平的提高,也能夠為法學理論研究和法律實踐工作提供充分的邏輯學知識和邏輯思維方法。

(一)法律邏輯學有助于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實現(xiàn)法學教育的培養(yǎng)目標

在培養(yǎng)法學學生時,法律思本文由收集整理維能力的培養(yǎng)相當重要。“法學專業(yè)課講授法律思維內(nèi)容,法律邏輯學講授法律思維形式和規(guī)律,各有側重,但在培養(yǎng)和提高法科大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對學生進行法律思維訓練時,法律思維形式和法律思維內(nèi)容彼此相依,形式離不開內(nèi)容,內(nèi)容也離不開形式”[1]。法律邏輯學這一注重法律思維形式、方法和規(guī)律教學的學科能夠為學生更好地學習法學,理解更深層次的法學內(nèi)涵,解決實際問題提供強大的后盾。

(二)法律邏輯學有助于提高學生表達和思維的嚴密性

法律工作者離不開說話和寫文章,包括法律文書、學術論文、著作等。如檢察人員要提起公訴,寫起訴書,參與現(xiàn)場法庭辯論;審判員要參與審判活動,理解辯論雙方的陳詞和話語要義,制作判決書等;律師要撰寫辯護書、當庭辯駁、詢問證人等。將來需要從事法律工作的學生,在口頭表達和論證過程中必須做到嚴密、準確,以維護涉案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三)法律邏輯學有助于提高學生的法律論辯、識別謬論和駁斥詭辯的能力[2]

合乎邏輯的推理與論證乃是法律思維方式正當性與有效性的前提與保證。“理性法律論證概念的說明是要通過對一系列規(guī)則和形式加以闡述來進行的,論證必須遵循這些規(guī)則并且必須采用這些形式,以使其所提出的要求得到滿足”[3]。法律工作者在開展法律活動時,通常要通過論證自己的觀點以及駁斥別人的觀點來進行。法律邏輯學的知識,一方面能夠通過事實性的根據(jù)和充分的理由來證明自己在立法主張、法律規(guī)范、法律解釋或法律學說理解中的正確性;另一方面能夠發(fā)現(xiàn)別人語言中或者論證過程中的錯誤,甚至能夠拆穿別人的詭辯,有效地進行反駁。

(四)法律邏輯學能為學生提供實用的邏輯知識和邏輯方法,用以解決現(xiàn)實法律問題

法律邏輯學提供的不是具體的科學知識,而是方法和手段,其中之一就是能夠提高人們的推理能力,由已知探求未知,這對法律工作的開展有著獨特的作用。例如,在偵查工作中,犯罪分子為了使自己逃脫法律的制裁,往往采用非常隱蔽的方式,有時候甚至故意制造假象、銷毀犯罪證據(jù),說謊等,因此,偵破工作就比較困難。我們必須在占有事實材料的基礎上,通過一系列的偵查假設、邏輯推理和事實證明等來實現(xiàn)。在此過程中,法律邏輯學的知識能夠為這些工作提供武器,幫助偵查人員理清思路,步步推演,最大程度準確地完成偵破工作。

二、法律邏輯學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一)課程的技能性得不到發(fā)揮

一般高校法律邏輯學課程的學分為2學分,課時量在32課時左右。法律邏輯學的內(nèi)容較為抽象,許多知識都是抽象化的符號和公式,在講解過程中需要耗費較多時間讓學生的思維實現(xiàn)由實質(zhì)到形式的轉(zhuǎn)化。所以,受課時的限制,教師在教學過程中主要集中精力講解邏輯學的基礎理論知識,課堂練習的時間較少,許多學生課堂上理解了基礎理論知識,但印象很淺,時隔一星期就忘記,案例教學無法得以展開。邏輯學課程是傳授方法的學科,學是為了用,而現(xiàn)實中因受課時的限制、練習的缺乏,學生往往無法實現(xiàn)學以致用,理論的掌握不能成為技能用以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問題,知行脫節(jié)。

(二)輕視其涉法領域的特質(zhì)

法律邏輯學是一門交叉學科,它首先是一門邏輯學,另外它還是一門具有特殊性的邏輯學應用學科。目前,邏輯學教材大多偏重一般邏輯學的知識,而輕視它與法學的結合,應用于司法活動過程的知識。法律邏輯的教學模式一般是先講解形式邏輯的基礎知識,而后在此基礎上與法學知識相結合,闡述涉法思維活動中的特殊思維形式和規(guī)則。然而由于前一部分形式邏輯的教學已經(jīng)耗費了較多課時,導致后半部分涉法思維的講解只能草率一些,如偵查邏輯、法律規(guī)范邏輯等。“法律邏輯學科體系,應圍繞法律思維方式有的放矢,選取與法律人實際思維密切相關的邏輯內(nèi)容,結合辦案思維與大陸法系法律推理模式,匯集法律邏輯內(nèi)容”[4]。但現(xiàn)有情況是教師在講解基礎邏輯知識時,沒有突出其在涉法思維領域中的運用。從整體來看,該課程喪失了其涉法思維的特色。

(三)有脫離經(jīng)驗生活的取向

法律邏輯學更多地關注形式上的、符號化的知識無可厚非,這是本學科存在和推演的基礎。但是過于強調(diào)形而上學的思辨也難以實現(xiàn)法學教學和法學應用的目標。人們之所以走法律程序的途徑,一般而言是為了解決雙方或多方無法解決的問題,運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此,單純形式上的思辨無法達到相應目的,解決現(xiàn)實糾紛。在法律邏輯學教學中,比較重視知識的灌輸、形式的推演和論證辯駁,卻較少地與司法實踐中的素材和需要相結合。

三、法律邏輯學教學改革思路

(一)讓學生認識到法律邏輯學的重要作用,培養(yǎng)并保持學生對法律邏輯的學習興趣

法律邏輯學是法學專業(yè)的必修課程,它所教授的知識在法學專業(yè)學習和實踐的全過程都具有重要價值。詞項邏輯和命題邏輯等,對具有最強規(guī)范性和約束力的法律文件的制定和完善具有重要意義;歸納推理和偵查邏輯等對偵查人員辦案的法律思維有重要的引領作用;法律規(guī)范命題和法律論辯邏輯等對庭審中雙方辯論的進行具有較好的指導作用。從最具現(xiàn)實性的角度出發(fā),在學生就業(yè)時,我國許多地方在公務員考試時,各用人單位的初次能力測試中都有許多需要運用法律邏輯學知識的考題。凡此種種,目的都是為了讓學生明確這門學科的重要性,調(diào)動其學習的積極性。在課堂教學中,教師除了深入淺出地講授理論知識外,還要廣泛搜集與法律邏輯學相關的案例,運用到教學當中,加強課堂知識性和趣味性的結合。無論是課堂的導入還是案例的使用都要講究一定的技巧和藝術,防止枯燥無味的符號化信息降低學生的學習興趣。

(二)重視一般原理的同時,注重涉法思維的訓練

首先,要完成邏輯學一般原理的教學,思維形式、思維規(guī)律以及簡單的邏輯方法都是人們在實踐過程中總結概括出來的,具有普遍適用的價值。在講解邏輯學一般原理時,既要將知識講解透徹,也要有相應的配套練習,使學生學會舉一反三。其次,要特別重視法律邏輯學有思維的訓練。“一方面,法律邏輯將邏輯學的基本知識和基本原理應用于法律與司法活動過程,從而探討涉法思維活動的一般邏輯形式與邏輯規(guī)律;另一方面,法律邏輯要結合法律與司法活動思維的特殊性,研究涉法思維活動的特殊思維形式及其合理性規(guī)則”[5]。簡言之,既要學習邏輯學的一般知識,也要學習其在法律領域的特殊形式和規(guī)律的邏輯理論,使邏輯學知識與法律能夠完美結合,為法律實務提供科學方法。

(三)邏輯與經(jīng)驗相結合,培養(yǎng)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法學學科與現(xiàn)實聯(lián)系十分緊密,從立法到司法再到執(zhí)法,每一步都要面對和解決社會上紛繁復雜的糾紛,這些既需要法律從業(yè)者具有豐富的邏輯學知識和超強的思辨能力,同時也需要法律從業(yè)者積累豐富的社會經(jīng)驗,具備解決現(xiàn)實中復雜問題的能力。因此,在法律邏輯的課堂教學中,要著力培養(yǎng)學生獨立思考的能力,從多方面、多角度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還有法律論辯能力等。這些能力的培養(yǎng),一方面倚仗邏輯學的思維形式、規(guī)律和邏輯方法,另一方面需要社會經(jīng)驗作為支撐。因此,教師可以帶領學生搞社會調(diào)查,參與偵破工作的分析過程,旁聽法院庭審等,讓學生在獲取間接經(jīng)驗的同時盡可能多地獲取直接經(jīng)驗。

法律學術論文范文第5篇

一般說來,我們是在兩種意義上使用法律解釋這一概念的,其一是指一種方法論意義上的確定法律條款之含義(connotation)的技藝;其二是指一種本體論意義上的使法律文本獲得意義(meaning)的方式。

作為一種方法或操作技藝的法律解釋建立在一種假定的、但常常是作為經(jīng)典的法官與法律文本之間的關系模式之上,它假定法官處于這樣一種關系之中:存在一個權威的規(guī)范性文本(即我們常常不加界定地稱之為“法律”的東西),出現(xiàn)一個與該規(guī)范性文本不相符合但有可能與之發(fā)生聯(lián)系的事實(即我們通常所謂的“案件”),法官的作用正是通過司法判決將法律文本的規(guī)范要求強加于所發(fā)生的事實之上,從而創(chuàng)造新的事實使原來的事實符合法律規(guī)范的要求(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謂的“法律后果”)。

這種關系模式的理想型就是法律乃是一個覆蓋整個社會生活且沒有空隙(gapless)的嚴密體系,而法官則象一個自動售貨機一樣將法律條文適用于所發(fā)生的案件中。但是由于法律條文的穩(wěn)定性與社會生活的流變性之間的矛盾,使得規(guī)范性文本與社會生活之間存在有空隙,這時法官采用一種特殊的方法和技藝,即法律解釋,來彌合這種空隙。無論是尋找原意還是“熨平褶皺”(丹寧,1985:6-11)、無論是語義規(guī)則還是金質(zhì)規(guī)則(Harris,1980:124)、無論是采用演繹的方法(Sinlair,1971)還是采用歸納的方法(Dewey,1924)、無論是出于“目的理由”還是出于“正確理由”(Summers,1978)還是其他種種解釋方法(梁慧星,1995;郭華成,1993;Evens,1988;Sunstein,1989),都建立在上述假定的關系模式之上。

本體論意義上的法律解釋是以哲學闡釋學和語言哲學為基礎的,它強調(diào)文本的意義只有在與闡釋者的“前見”實現(xiàn)“視界融合”中才展現(xiàn)出來(伽達默爾,1992),語言的意義只有在使用中才能加以把握(維特根斯坦,1996)。這種理論否定了規(guī)范性文本的獨立性和客觀性(Landers,1990),對作為方法的法律解釋理論及其背后的傳統(tǒng)法律理論提出挑戰(zhàn),實現(xiàn)了法學理論中的“闡釋學轉(zhuǎn)向”(Warnke,1992:ch.4)。盡管本體論意義上的法律解釋對“法律文本”之獨立性和客觀性提出了質(zhì)疑(West,1988;Greenawalt,1992;Warnke,1992;Fiss,1982),并沒有因此方法論意義上的法律解釋所依賴的上述關系模式,而實際上是強化了這種關系模式,它使得法律解釋的方法和技藝從一些法律規(guī)范沒有具體規(guī)定的案件擴展到所有的一般案件,使得法律解釋不再是一種特殊的、司法實踐中使用的技藝,而是一種普遍的、一般性的理解法律方法,它不僅適用于司法界的法官和律師,而且適用于立法者、法學家和一般大眾(Balkin,1993)。正因為如此,解釋學理論和語言哲學才大規(guī)模地進入到傳統(tǒng)的法律解釋理論中時,實際上忽略或混淆了這兩種在不同的知識系譜上和不同的話語空間中發(fā)展起來的法律解釋理論。

本文通過對10名中國法官的訪談,考察了他們在法律解釋過程中所受到的種種約束因素。正是這些來自現(xiàn)實世界活生生的經(jīng)驗使得我們看到來自西方法律實踐之上的上述法律解釋理論在運用到中國法官的法律解釋實踐中時發(fā)生了扭曲,從而使我們得以劃定法律解釋理論的限度及其適用范圍。由此法律解釋不再是一個對法律文本的理解問題,而是法官在司法場域中進行權力爭奪的策略性選擇,是對這種權力爭奪的合法化。這一特定的法官群體所受到的法律教育和司法場域的雙重結構化,使他們處在追求真理和追逐權力的張力之下。正是這種張力使我們認識到方法論意義上的法律解釋與本體論意義上的法律解釋是發(fā)生在兩個鄰接的話語空間里的不同的話語形態(tài),它們遵循的是不同的邏輯或散布機制。正是在這兩種不同話語形態(tài)的之間的相互利用與相互排斥中,使我們發(fā)現(xiàn)法律知識是如何服務于權力關系并掩蓋權力關系的,同時法律知識又是如何在維護在身的自主性的過程中反抗權力關系的。

二、有關材料與方法的說明

本文所需材料的來源于在北京大學法律系讀在職法學碩士的法官,他們的基本情況如下:

法官

性別

年齡

入院時間

入院學歷

法院審級/年限

法庭類別

職務年限

C

28

90.7

法律本科

基層/91-92高級/92-96

民庭/刑庭

經(jīng)濟庭書記員/90-95助審員/95

L1

28

90.7

法律本科

基層/90-94高級/94

經(jīng)濟庭

經(jīng)濟庭書記員

Z

88.7

法律本科

基層

民庭

書記員88-91審判員/副庭長91-

L2

87.9

法律本科

基層/89-90中級/88-89高級/87-93

刑庭經(jīng)濟庭刑庭

助審員書記員書記員

Y1

31

87.7

法律本科

基層/87-88中級/87-93

經(jīng)濟庭

經(jīng)濟庭書記員

Y2

31

88.9

法律本科

中級

刑庭

刑庭書記員88-90助審員91-93

Q1

26

91.8

非法律本科

基層

民庭/經(jīng)濟庭

民庭/經(jīng)濟庭書記員

Q2

88.9

法律本科

基層/高級

經(jīng)濟庭

書記員/助審員

從這些情況來看,我們所調(diào)查的這8名法官是一個特殊的法官群體,他們受過正規(guī)的法律教育(一名除外),而且都是在91年之前參見工作的,自然受到了80年代整個社會環(huán)境和文化思潮的影響;他們分布在最基本的業(yè)務庭室工作,直接參與案件的審理,而且大多數(shù)法官在不同級別的法院工作過,需要說明的是他們在基層法院工作都是在下去接受鍛煉;他們在法院里大都作書記員,在法院里的業(yè)務群體中屬于邊緣群體;他們都在北京大學接受法律“再教育”,而且都要回到原單位工作。

對于我們的調(diào)查而言,這樣一個特殊的法官群體足以代表一個獨立的群體,這樣一個群體為我們提供了透視中國法官之法律解釋的一個特殊視角。而且有必要指出的是,他們所具備的素質(zhì)、他們處于邊緣地位對周圍環(huán)境的敏感、他們重新回到學院后對法院工作的反思都有助于我們的調(diào)查觸及到法律解釋中的一些核心問題,也就是中國法官在作法律解釋時所受的種種影響,甚至是一些偶然性的影響。這一“樣本”在人數(shù)上雖然略有不足,但我們所采用調(diào)查方法或許可以彌補這一不足。

我們所采用的調(diào)查方法主要是訪談,嚴格說來,這是一種人類學的方法而不是通常所謂的社會學的方法(如統(tǒng)計、問卷),之所以采用這樣的方法不僅僅出于一種便利的考慮,更主要的是我們堅持闡釋社會學的觀點,主張社會行動是賦予主觀意義的行動,而訪談的方法有助于使我們進入行動者的意義世界之中。當然,我們并不是說他們所提供的材料就是法院中法律解釋的真實狀況,盡管他們在學院里面對我們這些作為同學的訪談者為了寫學術論文的所作的訪談,可能更沒有掩飾地吐露他們的真實想法?;蛘哒f,所謂中國法官“客觀的”法律解釋狀況并不是我們所關注的,更不用說所謂的“客觀”在事實上也是理論建構的。因此,這一法官群體主觀上認為存在的狀況在一定程度上足以給我們提供理論分析的經(jīng)驗素材。

三、影響法律解釋的幾種重要因素

(一)、學院派與非學院派之間──調(diào)解與判決之間

我們調(diào)查的對象在進法院之前都受過法律教育或大學教育,因此他們進法院之后明顯地感到法院里學院派與非學院派之間的區(qū)別。他們所謂的學院派是指受過正規(guī)的法律教育,尤其是大學法律本科教育的法官群體,而所謂的非學院派是指法院里的部隊轉(zhuǎn)業(yè)干部、其他行政機關調(diào)入的干部以及從其他渠道進入的人員。這些人可能具有非法律的本科文憑或通過電大、函大、業(yè)大(法院系統(tǒng)內(nèi)辦的法律培訓)獲得法律??莆膽{,但在我們調(diào)查的法官群體看來,后者仍然屬于非學院派,因為他們所受的法律教育本身就很簡單,他們的講課老師有時也沒有受過正規(guī)的法律教育,而且他們的文化基礎一般教差,在短期的培訓中不可能系統(tǒng)地掌握法律的精髓,更主要的是他們都在社會上、單位里呆了好多年,已形成了自己的世界觀,無法再培養(yǎng)其法律的世界觀。因此他們認為是否受過正規(guī)的法律本科教育有著截然不同的區(qū)別,正規(guī)的法律本科教育不光系統(tǒng)地傳授了法律知識,更主要的是培養(yǎng)了法律感和公平感,“有時解決一些法律規(guī)定不明確的案件主要靠平時培養(yǎng)起來的法律感和公平感”。(法官Q(mào)2)

在我們調(diào)查的法官中,雖然都承認有學院派與非學院派的區(qū)別,但他們對這種區(qū)別卻有不同的看法。來自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官Q(mào)2認為在他們那里的學院派與非學院派幾乎各占一半,但是學院派占據(jù)了業(yè)務庭,而非學院派主要在后勤、行政(如辦公室、人事處)和一些非業(yè)務廳(如執(zhí)行庭、告申庭),對審判沒有什么影響。但在中級人民法院,情況則并非如此,“你別看他們搞后勤,看似服務,事實上有特權。他們管派車,管分房子,將業(yè)務庭看作搖錢樹?!保ǚü資1)而且在業(yè)務庭室里,學院派與非學院派之間也往往形成群體偏見,“他覺得你自以為是,但又沒有什么社會經(jīng)驗和辦案經(jīng)驗,而你也看不慣他,有時直接指出他的不是”(法官Y1)。這種偏見不光體現(xiàn)在對案件的不同看法上,而且體現(xiàn)在一些生活習性上,“他們總覺得大學生自由散漫,不好管理,事實上也是如此?!保ǚü貺1)而在一些基層法院,這種區(qū)別往往不明顯,到有派系的化分,比如法院院長與副院長有矛盾,就自然形成兩派。(法官Q(mào)1)這可能是因為在這里受正規(guī)法律教育的大學生很少,無法形成一個獨立的群體。法官Z就來自基層法院,他是那個法院唯一的受過正規(guī)法律教育的大學生,他并沒有感到受到什么歧視或不便。這也許是由于他很快就適應了工作環(huán)境,升遷也很快,而且很少對法院的工作加以反思,他雖然工作了好幾年并有一定的職務,但在我們的訪談中,他覺得幾乎沒什么可談。

我們所調(diào)查的法官群體一般都認為學院派與非學院派之間的辦案風格上有很大的不同。一般說來非學院派的法官更喜歡調(diào)解而不是判決,原因是“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要求很嚴格,搞不好就會判錯案?,F(xiàn)在有錯案責任制,有上級法院監(jiān)督,判錯案不僅名聲不好聽,也影響到獎金和升遷?!保ǚü貺1)而非學院派的法官“沒有多少法學功底,他們在辦案中重事實輕法律,喜歡搞調(diào)解,怕將法律搞錯。判決能經(jīng)得起時間的考驗,也能分得清責任,而調(diào)解就沒有這些因素,調(diào)解主要是把問題解決了,用的法律很少,主要是法律之外的因素,而且調(diào)解也不得上訴,沒有錯案率?!保ǚü資)因此,調(diào)解就比判決顯得簡單,“一不寫判決書,二不寫審結報告,三便于執(zhí)行,四事實和責任不用搞得很清楚。調(diào)解可以簡化工作,但往往形成強迫性調(diào)解。”(法官Q(mào)1)相反,學院派的法官一般主張判決,“雖然判決沒有調(diào)解好執(zhí)行,但判決比較公平。調(diào)解事實上剝奪了原告的權利。法官說‘算了吧,調(diào)解,少給點怎么樣?’你說怎么樣?只能忍氣吞聲,聽法官的。這次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對調(diào)解作了嚴格的規(guī)定,但我覺得應該徹底廢除調(diào)解,法院就應當判決,體現(xiàn)公平,體現(xiàn)權威性?!保ǚü貿(mào)2)“判決真正能體現(xiàn)一個法官運用法律的水平,一個法官在法院里是否有威信,主要看判案的水平?!保ǚü貺1)也許是基層法院中非學院派的法官占多數(shù),相比較而言,基層法院調(diào)解更多些。(法官Y)

(二)、代際、性別與風格──事實與法律之間

如果說不同的法律教育背景形成的學院派與非學院派之分在級別不同分法院里有不同的體現(xiàn),那么由年齡形成的代際的區(qū)別則是他們都能感受到的。盡管他們對代際的劃分略有不同,但他們的感受幾乎是一致的,而且這些對代際的劃分主要依據(jù)他們對適用法律的不同風格和態(tài)度。一般說來,他們將法官分成這么幾個年齡段:

50-60年代的大學畢業(yè)生,這些法官“職業(yè)道德好,有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比那些大學剛畢業(yè)而道德品質(zhì)壞的小青年要好得多。他們這些人死摳法律,事實調(diào)查多于對法律的解釋?!保ǚü貺1)

70-80年代參加工作的“最惡劣,法律水平低,工作不認真,吃、喝、拿樣樣俱全,最會搞鬼、作手腳?!保ǚü貺1)

80-92年畢業(yè)的法律大學生,80年代初的大學生“比較保守、固執(zhí),適用法律嚴格,”(法官L1;法官Y)“既重視法律的解釋又注重對事實的調(diào)查”(法官L1)?!?5年之后畢業(yè)的大學生受外界的影響大,他們既有學生氣,也比交靈活,對社會的適應性強。”(法官Y)“這些法官對法律有一種信仰,他們既有傳統(tǒng)的風范又有法律的素質(zhì)?!保ǚü貺1)法官Q(mào)2則認為“88年之前畢業(yè)的大學生思想穩(wěn)定,對個人的要求比較嚴格,工作態(tài)度也好”。我們所調(diào)查的法官大體上屬于這一法官群體。

92年之后畢業(yè)的大學生,這些法官是“生活型的,受社會的影響大,吃、喝、玩、樂樣樣都會,工作態(tài)度不認真,對法律的信仰已經(jīng)不存在了,對法律采取一種游戲的態(tài)度,總的說來道德品質(zhì)壞了?!保ǚü貺1)這是我們在調(diào)查中發(fā)現(xiàn)的對這一法官群體最嚴厲的批評,這可能與法官L1對道德品質(zhì)的特別強調(diào)有關。我們所調(diào)查的其他法官也有類似的感覺,只是覺得由于整個社會環(huán)境和社會風氣變了,這一法官群體更能適用社會已經(jīng)發(fā)生了的變化。

除了代際之分,我們常常想到的是性別的區(qū)分,這樣的區(qū)分往由于女權主義法律觀而得以強化。一般說來,女權主義者將“那些喜歡技術性差別和細節(jié)的人們描述成男性意象,而……一個同情者以及那些不能討論技術性法律的問題的人們被描述為女性意象?!保úㄋ辜{,1994:507-8)由此形成“法律的對立概念表”,在男性的法律觀這一欄里,有“形式主義、法律、規(guī)則、邏輯、嚴苛的、客觀性、解釋論、嚴格解釋、文字、法官發(fā)現(xiàn)法律”等概念,而在女性的法律觀一欄里,對應地有“仁慈、自由裁量、政策、靈活的、主觀論、非解釋論、靈活或松散的解釋、精神、法官制造法律”等概念(Posner,1988:108)。這樣一種“角色化”的二元對立事實上包含了某種“男性中心霸權”,它在理論上業(yè)以受到了批評,當然也經(jīng)不起經(jīng)驗事實的檢驗。

在我們所調(diào)查的法官中,他們都認為男性和女性之間存在著差別,比如女性法官出差不方便(法官C;法官Y),執(zhí)行庭很少有女性法官等等,但這樣的差別不足以構成兩種對立的法律觀或?qū)徟蟹绞健7ü資在同學中是一位有大姐姐風度的法官,她認為“沒有男女的差別,只有素質(zhì)的差別。許多業(yè)務強的女法官照樣很厲害。法院這個環(huán)境很鍛煉人,因為你是法官,你代表的是法律,你接觸的又是當事人,所以你說話的聲音、語氣都與平時不一樣?!本娃k案方式而言,法官Y認為女性與男性法官也沒有什么區(qū)別,她這個庭里有好幾個女的,“業(yè)務上爭強好勝,都是嚴格執(zhí)法”。男性法官也持同樣的看法,法官Q(mào)2認為法官的區(qū)別主要看腦子,與性別無關“,”我們庭的庭長是個女的,辦案干脆利索,反正我很佩服她,相反到是有些男的反而婆婆媽媽?!?/p>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法官盡管在性別上有男女之分,但是這種性別的不同不足以構成兩種不同的法律觀或?qū)徟蟹绞?。不過,在他們的觀念或意象里,的確存在兩種不同風格的法官,盡管這種風格與法官的性別沒有必然聯(lián)系,一種是“干脆利索”型的,一種是“婆婆媽媽”型的。一般說來,前者與良好的法律水平、豐富的辦案經(jīng)驗、公平正直的道德品質(zhì)聯(lián)系在一起,而后者則似乎與缺乏法律知識、喜歡調(diào)解了事、愛搞不正之風聯(lián)系在一起。這樣一種不同類型的劃分與依據(jù)法官參加工作的不同時間和他們對法律的不同態(tài)度所作的代際化分,與上述學院派與非學院派的劃分基本上是一致的。這種不同類型的形成也可能和我們所調(diào)查的法官群體有關,他們基本上是屬于80年代的那一批大學生。不過,上述代際劃分也使我們認識到,我們前面所謂的“學院派法官群體”并不是一個獨立的、同質(zhì)的群體,盡管他們與非學院派的法官形成明顯的對比,但有時他們內(nèi)部的區(qū)別往往不亞于他們與非學院派法官之間的區(qū)別(比如他們對92年前后畢業(yè)的大學生的看法就完全不同)?!斑@大概是由于文人相輕吧”(法官Q(mào)2),“正規(guī)大學法律系的學生看不起非正規(guī)培訓的法官,重點大學的法律生看不起一般院校的大學生。總之,物以類聚,和以前的職業(yè)沒有必然關系,而與審判的風格有關,比如愛吃喝的常常聚在一起?!保ǚü資)不過,總的說來,他們普遍認為“年老的重視事實,年輕的重視法律”(法官Y),年老的在確認證據(jù)和事實方面比年輕人更有經(jīng)驗。

(三)、解釋法律──外部因素與法律知識之間

依照方法論意義上的法律解釋觀,法律規(guī)定越是簡單,法律解釋也就越頻繁;社會生活變化越快,法律解釋也就越頻繁。依照這個邏輯,當下中國的法律解釋應當是最頻繁的。但是我們所調(diào)查的法官很少就法律解釋能談出所以然來。他們并不認為自己在作法律解釋,他們對法律解釋的種種方法僅僅停留在理論認識上,還不足以成為一種審判經(jīng)驗。這只能有兩種可能的解釋,要么他們對自己的所作的種種法律解釋還處于不自覺狀態(tài),缺乏理論上的反思;要么是我們所講的作為特殊操作技藝的法律解釋理論本身不足以解釋他們的經(jīng)驗。事實上,在他們看來,法律解釋并不是一門需要專門學習的特殊方法或技巧,“要說有法律解釋的話,那么我們處理每一個案件都是在進行法律解釋,所有的法律條款都需要解釋,要不然怎么適用到案件上?!保ǚü貺1)法律解釋就不僅僅是在沒有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才需要使用這種特殊的方法,書本上所說的各種法律解釋方法在現(xiàn)實中是沒有意義的,尤其對我們所調(diào)查的法官是如此,它最多看成是的對法律文本的一般性理解方法。

一但作為一種一般性的對法律文本的理解而不是一種在沒有法律條文規(guī)定情況下的特殊操作技藝,那么法律解釋就沒有操作上的規(guī)律性,而與每一個具體的法官聯(lián)系在一起。一個法官“平時有他自己的看法,這也是一種法律解釋問題,他也有他的法律解釋,他不會說這是工作需要呀之類的,特別是有公函過來時?!保ǚü貱)這里所說的“公函”是指來自行政機關的“希望我們在法律容許的范圍內(nèi)采納他們的看法”的書信。這時法官的生活背景、社會關系、文化水平、法律觀念等對他們解釋法律的重要性遠遠大于法律解釋方法的重要性。法官L2在高級法院里搞過一段案件復查,對有關知識分子的案件就很關心,也很關照,因為他父母就是老師而且自己也一直呆在學校里,知道知識分子的艱難。因此法官在法律適用中有更大的自由權,比如“有關的情節(jié)問題是有法官自由心證的,他說緩刑就是緩刑,這也是一個法律解釋問題?!保ǚü貱)但這并不意味著法官們認為對法律的解釋就象法律現(xiàn)實主義者主張的那樣可以是任意的、隨心所欲的、非理性的,法律的意義要由他們的解釋來確定的。相反,他們認為法律條款的意義是不言自明的,只要本著公平、認真的態(tài)度就能準確地理解和適用法律。他們認為只是由于外在的其他原因,使得他們不能準確地適用法律。正如法官C所言“按照我的自由心證是可以實事求是的,但落實到具體的每個審判員或每個審判長,就難說了。我也不能說他們不是實事求是,也可能是我的法哲學觀點有問題。”

因此,在他們看來認真的辦案態(tài)度和公平的法律感在準確的法律適用或法律解釋中起很大的作用,而這又與他們通過各種渠道掌握的法律知識有很大的關系。法官Q(mào)2在1990年辦過這樣一起紡織企業(yè)承包糾紛案,承包合同是在1988年簽定的,當時由于紡織品大部分出口,所以承包金額很高,然而8波之后,紡織品無法出口,承包金也就無法完成。該案訴到法院后,法官Q(mào)2是按“情勢變更原則”判的,免除了承包方兩年的承包金?!拔以诖髮W時知道有情勢變更原則,但對其詳細內(nèi)容并不清楚。90年左右,法學刊物上開始出現(xiàn)這方面的文章。我就找來作為判案的依據(jù)?!碑斎?,在判決書上,并沒有直接引用情勢變更原則,而是用“意外情況”和民法總則上的公平原則。因此,盡管法官在判決書上所引用的是法律條款的規(guī)定,但在其背后卻存在著對適用不同法律條款的選擇,這種選擇往往又具有學理依據(jù)作為支撐。而這種學理依據(jù)主要來源于權威的法學教材,比如統(tǒng)編教材和最高人民法院編寫的教材,當然還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及上級法院就某一類案件公布的“若干意見”,(法官Q(mào)1)而這些司法解釋在法官們看來就是一種立法,就是法律條文。法院里經(jīng)常開“庭務會”,其中的內(nèi)容之一就是“業(yè)務學習”,學習新的司法解釋,討論疑難案例。(法官Y;法官L1)正是由于對法律知識形成了一致的理解和看法,法官們才對準確適用法律或理解法律形成了一套不言自明的標準,不同法官類型的劃分往往是由這套標準來決定的。

(四)、合議庭──法官的位置(一)

除了一些簡單案件,大多數(shù)案件的判決與裁定是由合議庭作出的。合議庭至少由審判長、審判員和書記員三人組成。從法律規(guī)定上看,法院的判決是由合議庭集體決定的,而事實上組成合議庭的不同成員的在判決中適用法律或解釋法律的權力依據(jù)他們在合議庭中位置(position)的不同而不同。我們所調(diào)查的法官幾乎都在法院里作過書記員,一般說來,書記員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相當有限,特別是作為剛剛從大學里畢業(yè)的學院派法官更是如此?!皬穆氊熒蟻碚f,書記員主要就是書寫、記錄,加之自己剛剛從大學畢業(yè),最好少開口,不要多發(fā)表意見,免得人家說你狂。法院里本身就對知識分子不信任,弄不好以后就很被動,處處有人卡你。”(法官L2)因此判案中的適用法律權和解釋法律權主要歸審判長和審判員。但也有例外,這主要看書記員本人所具備的各種資源,比如人際關系、法律水平、交往能力和說話技巧等等。法官Q(mào)1一進法院也作書記員,但他在合議庭討論中常常提出自己的看法,有時往往被審判長采納,這不僅是由于他腦子聰明,而且是由于他和法院院長的關系不錯,他的畢業(yè)分配就是法院院長給辦里的。法官L1認為書記員要起作用就要采取一定的策略,他作書記員時有一次覺得審判長對法律的理解有問題,但在合議庭的討論中,他覺得不能直接提出不同的意見,否則審判長在面子上就下不來,但他在下班吃飯時,和審判長等人隨便討論起他們辦的那個案子,他委婉地提出他的看法,并找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作依據(jù),于是這個案子就按他的意見辦了。

除了上述各種資源,書記員所在的法院的級別也成為他們在合議庭的解釋法律中處于有利位置的可資利用的資源。這主要表現(xiàn)在分配到高級法院的法官在基層法院的鍛煉中。我們所調(diào)查的法官許多都在基層法院鍛煉過,他們都認為在基層法院鍛煉有好處,尤其是他們在基層法院參與辦案中有較大的發(fā)言權。法官Q(mào)2在基層法院鍛煉了一年,開始作了一段書記員,不久就作審判員,他在一年中辦了近50起案子,幾乎都是按他的意見作判決的,而且所有的案子都沒有上審委會,對此他頗為自豪。但是他自己認為這主要是由于他適用法律準確,而與他是省高級法院派下來鍛煉且一年后就要回去這一身份沒有關系。在我們調(diào)查的法官中,凡是下基層鍛煉的法官幾乎都有類似的感覺,但他們都否認與他們是上級法院的法官這一身份有關。在他們看來,下級法院的法官也是機會主義的,他們只怕自己直接的上司,而對于他們這些不一定有前途或前途很遙遠的小年輕不一定很在乎。他們的這種說法也許是對的,不過他們無法解釋為什么一個大學畢業(yè)生剛分配到基層法院辦案時往往要受到限制,而一個剛分配到高級法院的學院派法官下基層法院鍛煉則在辦案時有較大的自由度,這與他們的特殊身份不可能無關,至少是由于他們與基層法院的法官們沒有直接的利害沖突。

盡管書記員可以通過各種資源的利用而在合議庭的法律解釋中處于有利的位置,但這只是個別的情況,通常法律判決主要是由審判長和審判員決定的。但這并不是說合議庭內(nèi)部就可以決定一個案件的判決,合議庭的意見據(jù)正式的法律判決還有一段很大的距離,它還要受到各種各樣分影響,除了我們后面將要討論到的審委會外,上級法院的意見也起大的作用。由于一審法院的判決有可能由于當事人上訴而被上級法院所改判,而法院中實行的錯判責任制對一審合議庭形成很大的壓力。所以,當一審法院的合議庭對事實的認定或法律的適用那不準時,往往提前請示上級法院,有的是書面請示,有的是電話口頭請示。比如90年左右,浙江某地出現(xiàn)了“臺會”糾紛,關于這個問題的定性,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也沒有相應的司法解釋,最后請示上級法院,上級法院定為金融詐騙(法官Q(mào)1)。因此下級法院受上級法院的約束很大,重大案件往往請示匯報、上下通氣,這樣上訴后很少有改判(法官Q(mào)1)。不過向上級請示有時也靠不住,除了重大問題,一般的請示上級法院很少作書面答復,因為上級法院也怕承擔責任,而口頭請示常常沒有憑據(jù),更何況上級法院的人很多,看法也不見的一致。“你向上級法院請示,這個法官說這么判,而上訴后剛好由另一個法官負責這個案子,他有他的理解,他有他的人際關系,他照改(判)不務?!保ǚü貱)

(五)、審委會──法官的位置(二)

從法律上說,審委會對任何案件都保留最終的決定權,但事實上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上審委會。依據(jù)我們所調(diào)查的法官們提供的情況,上審委會的案件主要有這么幾種情形:

合議庭中對案件的判決意見不統(tǒng)一,于是就將矛盾上交,由集體討論決定;

合議庭在審判中受到了外在壓力的干擾,比如來自政法委的壓力或某個領導個人的壓力,這時也將問題上交,特別是這種外在干擾要導致不合法的判決時更是如此,好讓“集體來承擔違法責任”(法官L1);

該庭的庭長對合議庭的判決意見有不同的看法或法院的主管副院長或院長對合議庭的判決意見有異議,這類不同意見有時可能導致適用法律的偏差,而合議庭尤其審判長不愿為此承擔責任,這時也將問題交由集體來決定;

某類特殊的案件,比如疑難復雜案件,有影響的重大案件,此外刑事案件一般都上審委會,這已形成一種慣例。

在這種情況下,一般通過庭長將案件提交于審委會。審委會的組成成員是有一的級別的,一般由院長、副院長、庭長和匯報案件的審判長等組成。

一般來講,法院院長具有適用法律或解釋法律從而形成案件判決的最終決定權,這種權力是一種事實上的權力,不過副院長和庭長也有相應的發(fā)言權,審委會的判決實際上是利益均衡的結果,大家都默認一種說不清起源的不成文法,比如說院長事實上決定幾個案件,副院長和庭長事實上決定幾個案件,盡管從形式上講案件的判決是集體討論的結果,而這種權力的分配和相互均衡最終源于整個國家權力機構的相應授權。

當然也有例外,這主要是由于組成合議庭的個人情況有所不同,一般說來院長更關心法院的行政事務,關心如何與黨委和政府處好關系,解決法院的一些實際困難,沒有時間和精力關心具體的審判實際,特別是有許多法院院長是從行政機關調(diào)來的,法律水平很有限,除了自己認為重要的或和他自己有關的案子,其他案子即使上審委會院長也往往是走個形式,有時一個上午討論好幾個案子,既有刑事又有民事也有復雜的經(jīng)濟案子,業(yè)務水平低的院長連案子都聽不清,所以就提不出實質(zhì)性的意見,只是關心程序問題(法官L2)。在這個時候,主管副院長的決定權往往更大一些,因為主管副院長一般在業(yè)務方面的水平比較高,有判案的經(jīng)驗,有時一下子就看出了問題的所在(法官Y;法官Q(mào)2)。

在審委會中,盡管院長、副院長和庭長等擁有更大的決定權,但有時整個案子的討論基調(diào)往往又是由匯報案件的審判長奠定的,這主要取決于審判長的匯報技巧和匯報策略。法官L1認為,在審委會討論中審判長的匯報技巧非常重要,一般說來好的匯報者知道哪些應當著重強調(diào)哪些應當一筆代過,這主要體現(xiàn)在事實的認定上,這樣給其他人形成一個有關案件事實的印象(因此高明的法官往往在事實上作文章,通過裁剪事實,也就是“解釋事實”,使其符合法律的要求),而在法律的適用上,應當提出幾種可供選擇的方案,這樣其他人就會不自覺地跟著匯報者的思路走,同時匯報案子應當簡明扼要,前后連貫,有時語氣、態(tài)度、神態(tài)都很重要。法官Q(mào)2也有同樣的看法,他在向?qū)徫瘯R報他判決的上述紡織企業(yè)承包糾紛案時,并沒有提所謂的“情勢變更原則”,因為他知道審委會的其他人包括院長都不知道什么叫“情勢變更原則”,如果他提這個原則,他們就要搞明白這是什么意思,這時匯報就變得復雜了,有可能因為他們不明白情勢變更原則而不同意由此作出的判決,相反他用民法通則上的公平原則,他們也能明白,這與他們的常識是一致的,也就好通過。因此,相比之下,“審委會是保守的,它一般不作擴大解釋,案件的承辦人比審委會更大膽,容易傾向于作擴大解釋。”(法官L1)

(六)、形勢、政策與政法委──法院的位置

政法委是黨領導司法工作的機關,它對法院的判決往往產(chǎn)生直接的影響,尤其是一些重大的案件,政法委的意見和要求成為法院判決的目標,但政法委的意見一般不出現(xiàn)在案卷和判決中。在上述法官Q(mào)1所提供的“臺會”案中,雖然作為金融詐騙案加以處理,但究竟處理哪些人是由縣委(包括政法委)決定的,而具體的司法程序是由司法機關來完成的。同時重大案件向黨委匯報已成為一種慣例,這種案子一般說來由法院來定性由黨委提出量刑意見(法官Q(mào)1)。正是由于政法委及其背后的黨委和政府的干預,法院判決和執(zhí)行中往往出現(xiàn)地方保護主義,尤其是在經(jīng)濟案件中。(法官Q(mào)1;法官Q(mào)2;法官Y)

由于法院與黨委和政府的這種關系使得法院的判決往往要受到政策和形勢的影響。法官L2在高院復查83年“嚴打”案件時,就發(fā)現(xiàn)當時的案子判得及其草率,這與政法委的指導文件直接有關。他認為“83年司法審判剛剛恢復,‘嚴打’中有一種狂熱情緒,加班加點,象一樣”,“85年之后情況才有了好轉(zhuǎn),法院也逐漸冷靜下來,明白法律大于政治,判決不是完成政治任務。”(法官L2)

除“嚴打”之外,對法院審判影響比較大的政策導向就是92年提出的“三個有利于”原則,“三個有利于是政治標準,而不是法律標準。由于強調(diào)審判工作服務于經(jīng)濟建設,法院在審判中有時拋開程序法,不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93年之后法院感到這樣作不行,又回到程序中?!保ǚü貿(mào)2)

四、誰是法律條文的解釋者?

如果我們將西方的法律解釋理論與上述中國法官的法律解釋之經(jīng)驗相對照的話,就會發(fā)現(xiàn)西方法律解釋理論,無論是方法論意義上的法律解釋理論還是本體論意義上的法律解釋理論,都認為有一個“有面目的法官”作為法律的解釋者。正是通過這一個人的法律解釋才在“文本”與“判決”之間建立起內(nèi)部邏輯一致的因果聯(lián)系。作為方法論的法律解釋理論將這一個法官想象為一個通曉法律知識的、按程序操作的、理性化和標準化的個體,而作為本體論的法律解釋理論則將法官想象為一個受情感、直覺、偏見、潛意識、愛好等非理性因素支配的自由個體(Frank,1949;Cardozo,1921),這是因為“成文法規(guī)不會自行解釋,其含義是由法官來宣布的,正是法官所宣布的含義而不是其他含義才使得它們作為法律而強加于社會?!保℅ray,1972:170)

但是,就中國法官上面所提供的訪談材料來看,我們不禁要問:在中國的司法審判中,究竟誰是法律解釋者?是書記員、審判員、審判長還是庭長、主管副院長、法院院長、政法委書記?我們發(fā)現(xiàn)在一個特定的案件中,他們每一個都可以成為法律的解釋者,但往往哪一個都不是法律解釋者的最終承擔者。因此,中國的法律解釋中,問題不在于中國法官究竟是一個理性化標準化的個體還是一個自由的個體,而是有沒有西方法律解釋理論中所想象的那么一個“有面目的法官”。從上面所提供的材料看,在一個特定的案件中,法律解釋者往往不是一個“有面目的法官”,而是一個“無面目的法官”,是一個機構、一個組織、一群人,如合議庭、審委會、上級法院和政法委等等。因此,我們發(fā)現(xiàn)在中國的法律實踐中并不存在西方法律解釋理論所設想的一個具體的法律解釋者,也沒有這樣一個法律解釋的承擔者。這樣一種法律解釋理論與經(jīng)驗事實之間的背離并不意味著我們應當放棄對中國法官之法律解釋的探究和追問,而僅僅是意味著我們不能簡單地、不加反思地用西方現(xiàn)成的法律解釋理論來概括和總結中國法官的法律解釋。當然,這也并不意味著簡單地否定或拋棄西方的法律解釋理論,而僅僅是劃定它的界限和適用范圍。

事實上,就法律解釋而言,我們發(fā)現(xiàn)大陸法系的國家所關注的法律解釋一般是法學家的學理解釋,而英美法系的國家所關注的一般是法官在司法實踐中的法律解釋。這樣一種差異恐怕是由于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的法律結構使得學者的法律解釋和法官的法律解釋分別成為這兩種法律制度中的突出問題。如果說大陸法系國家由于強調(diào)成文法典的重要地位而使得法官被想象為一個通曉法律知識的、按程序操作的、僅僅是修補法律漏洞的、理性化和標準化的個體,那么英美法系國家由于強調(diào)判例和先例的重要性而使得法官通過法律解釋來創(chuàng)造法律就顯得尤為突出。一旦我們將法律解釋放在法律運作的制度結構中,就會發(fā)現(xiàn)不同的法律解釋方法實際上是基于不同的法律運作的制度結構所作出的總結或概括。因此我們將法律解釋理論作為一種知識加以普適化的時候,即抽象地從方法論或本體論意義上來談論法律解釋的時候,實際上抽離了法律解釋背后的法律運作的權力結構。由此,法律解釋理論才會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遇到理論解釋上的困難。為了克服這種理論上的困難,我們就不得不將法律解釋理論放在更一般的社會理論背景上,來考察法律解釋在中國所遇到的種種問題。

五、雙重結構化及其張力

從經(jīng)驗社會學的觀點來看,法律解釋是法官作為一個行動者的給解釋賦予意義的社會行動。因此我們應當將法律解釋置于行動與影響行動之結構的關系中來加以考察。

在行動與影響行動之結構的關系中,一般存在著兩種不同的理論傾向或理論路徑,一種就是結構主義的觀點或決定論的觀點,這種觀點將行動者化約為結構的承擔者,行動不能在自主的維度上加以分析?!霸诮Y構主義的路徑中,行動僅僅被看作是一種被規(guī)定好的實踐或一套決定社會行為的規(guī)則:因此強調(diào)了行動被象征規(guī)范所決定這一維度而損害了行動作為一種生活經(jīng)驗的表達這一沒有被決定的維度?!保–respi,1989:30-31)方法論意義上的法律解釋理論就是建立在這一理論路徑之上,它認為作為社會行動所法律解釋最終是受一套法律解釋的規(guī)則或方法所決定,更重要的是法律解釋這一社會行動要受制于這樣一種被認可的規(guī)范結構:法律是一個全涉的(gapless)的規(guī)則體系,它覆蓋了社會生活的整個方面,即使在法律條款沒有規(guī)定的地方,只要運用正確的法律解釋方法,就可以發(fā)現(xiàn)法律在這方面的態(tài)度。因此在方法論意義上的法律解釋理論中,表面上法官似乎可以自由地選擇法律解釋方法,但這種方法的選擇受制于正確或準確適用法律這一信念,法官僅僅是一個準確適用法律的理性化標準化的機器。

與這種觀點相對應的是一種主觀主義的或唯意志論的觀點,這種觀點強調(diào)行動者選擇的自主性,行動者完全是一個自由的主體,他的選擇盡管要受到“前見”之類的影響,但這種影響不足以左右其選擇的方向。本體論意義上的法律解釋理論所支持的法律現(xiàn)實主義就持這樣的理論路徑,它主張法官的法律解釋是一項完全自由的社會行動。他們不受法律規(guī)范的約束,因為法律是不確定的,作為方法論的法律解釋理論所確信的那種確定的、穩(wěn)定的、通過正確的方法可以發(fā)現(xiàn)其正確意義的法律,在法律現(xiàn)實主義看來是“基本的法律神話”,法律究竟是什么或者說法律的意義是由法官來確定的,正如法律現(xiàn)實主義者盧埃林所主張的,“這些官員(即法官、律師、警察和監(jiān)獄官等──引者)就糾紛所作的所有事情,在我看來,就是法律本身?!保ㄞD(zhuǎn)引自Bodenheimer,1981:124)

無論是決定論路徑還是唯意志論的路徑,由于割裂行動與結構的關系或者說由于試圖化約這種關系,在方法論上受到了批評與質(zhì)疑。唯意志論的路徑忽略了行動者所受到的特定結構的約束,它過分地強調(diào)了行動的自由,但這種自由的極限就成為偶然性的奴隸而陷入另一種決定論中,法律現(xiàn)實主義者心目中的法律解釋或法律意義的確定雖然不受法律規(guī)則的約束,但最終要受制于情感等非理性因素或政治因素,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批判法律運動將法律解釋放入司法政治學中來加以考察。而決定論的路徑將行動者看作被動的客體而不是積極的行動主體,它忽略了行動者所掌握的關于結構的知識,正是這種知識使得行動者有可能通過行動的策略來改變結構。我們在中國法官所通過的策略中就可以看到,由于法官們通曉法院中合議庭和審委會這些結構的運作方式,他們就可以采取一定的策略,通過各種不同資源的運用而改變原來結構的運作方式。

總而言之,上述兩種理論路徑在割裂行動與結構的關系的同時也在割裂共時性與歷時性的關系,如果我們將“行動作為一種行為的持續(xù)不斷的流動而置于時間與空間之中”(Giddens,1979:2),那么我們就會看到行動與結構事實上存在于一種互動的關系中,“結構不僅給行動以方向,而且也是行動的一種產(chǎn)物,后者盡管受制于結構,但它也在不斷地改變它?!保–respi,1989:31-2)因此“社會系統(tǒng)的結構特征既是構成這種系統(tǒng)的實踐的中介又是這種實踐的結果,”(Giddens,1979:69)也就是說社會結構既是由人類的社會行動建構起來的,同時又是社會行動得以建構起來的條件,這就是吉登斯所謂的“結構的二重性”(可參見黃平,1995)。這種結構化理論不僅表達了結構與行動者的相互依賴與相互建構,更主要的是,“依照建構二重性的觀點,盡管行動者在互動的生產(chǎn)中利用各種規(guī)則和各種資源,但這種規(guī)則和資源也由此通過這種互動而被重新加以構成。”(Giddens,1979:71)正是在這種結構化的過程中,各種資本和規(guī)則都進入法律解釋這一個特定的“場域”(布迪厄語)之中,從而使法律解釋不再是一個法官自由選擇的個人行動,而是一個在特定“場域”中進行公共選擇的結果。

依照這種結構化的觀點,我們發(fā)現(xiàn)我們所調(diào)查的這個法官群體,也就是我們所謂的學院派法官,處在雙重結構化之中。一方面他們從學校里接收了正規(guī)的法律教育,正是這種法律教育使他們接受了共同的知識、規(guī)范和信念,從而成為一個知識和信念的共同體,這種社會結構對他們的形塑使他們在法院中與非學院派的法官有著明顯的區(qū)別,從而成為一個獨立的行動者群體。這一知識結構使得他們在司法實踐中注重于判決而不是調(diào)解,注重于法律的嚴格適用而不是對問題的解決,注重于解釋事實而不是調(diào)查事實。但是法律教育的這種結構形塑并不是固定不變的,它同樣是在法學院中的包括分配到法院里去的學生在內(nèi)的所有行動者所再生產(chǎn)出來的,我們所看到的92年之后的學院派法官的變化事實上反映了行動者對結構的形塑能力,正是整個社會結構和文化價值的變化使得他們在適應這種變化的時候也對法律教育的形塑功能進行抵制,從而出現(xiàn)80年代到90年代的過渡中,法律院校的學生越來越能適應社會生活,越來越靈活地對待或解釋法律。

另一方面,他們又處在“司法場域”之中,他們在進行法律解釋時受到司法場域中的權力結構(如審委會)和司法場域所處的更大的權力場域(如政法委)的左右或影響,尤其要受到他們在司法場域之中的不同位置的左右或影響(如合議庭)。但是,在司法場域的權力關系中,盡管他們處于被支配的位置上,處在權力的邊緣,但他們并不是被動的被支配者,他們通過對資本的利用,通過對策略的選擇,可以改變他們受支配的位置。我們所調(diào)查的法官們在到基層法院鍛煉時,由于處在整個司法場域的支配位置上(即高級法院),他們都在利用他們所攜帶的來自上級法院這一“身份資本”。因此即使他們在基層法院的司法場域中處于被支配的地位,他們?nèi)匀痪哂泻艽蟮闹淞α?。除此之外,他們還利用其他種種的資源和策略來改變他們的不利位置。比如,法官L1所說的提出不同看法和匯報案件的策略,法官Q(mào)1利用他個人與法院院長的私人關系。在這一權力關系的場域中,法律解釋也成了法官們在權力關系中爭奪有利位置時所利用的一種策略。因此,中國法官在進行法律解釋時,即在理解和適用法律時,無論是采取判決還是采取調(diào)解,無論是采用嚴格適用法律還是考慮種種法外因素,無論是解釋法律還裁剪事實,無論是采用情勢變更原則還是采用公平原則,都不僅僅是一個對法律文本的理解和適用問題,而是法官們根據(jù)自己在司法場域中的位置、在利用自己已有的資本或資源所進行的策略性選擇,以此盡可能獲得在這一權力關系中的有利地位。

我們所訪談法官正是處在上述兩種制度的結構化之中,法律知識和法律教育的結構化使得他們把法律解釋單純地看作是發(fā)現(xiàn)法律真理的一種方法或途經(jīng);而司法場域這一權力關系的結構化使得他們將法律解釋看作是一種策略性的機會選擇。這兩種不同的結構化力量在我們所訪談的法官身上形成一種張力,從而使他們處在追求知識、真理和追逐權力、利益的矛盾之中。他們同時也在利用這兩種不同的力量對形塑他們的結構作出反應,因此,他們一方面抱怨在法律學校里學不到有用的東西,認為法律教育與司法實踐相脫節(jié),法律教育趕不上司法實踐的要求;另一方面,他們也利用在學校里所學到的法律知識來抵制或反抗司法場域的既定權力結構,這一點我們在法官L1身上得到最明顯的體現(xiàn)。這種張力的一個根源就在于我們的法律教育依然是一種知識教育,而不是一種技術教育,我們的法律教育所倡導的是“法律應當是什么樣的”,而不是倡導“如何使法律成為什么樣的”。我們有一定的法律知識,但沒有運用法律知識來解剖案例的能力。我們的法律教育里也許教給學生諸多法律解釋的概念,但卻沒有教給他們使用法律解釋的技巧,因此,我們的法官很少意識到他們在進行法律解釋。事實上,法律解釋之所以在西方的法律學中占據(jù)一個重要的地位,恰恰是由于它是發(fā)現(xiàn)法律或利用法律的一項主要技藝,是法官確立自我認同(identity)的一種“自我技術”(??琳Z)。

正是在這個地方,我們發(fā)現(xiàn)司法實踐中的法律解釋,即作為方法論意義上的法律解釋,是法律知識在權力爭奪的游戲中(包括司法權與行政權、當事人之間的權力沖突)發(fā)展起來的一套技藝或技巧,它是一門專門化的“權力技術”。而我們在本體論意義上的法律解釋,即任何人對法律的理解,從其知識譜系上而言是以追求正確或真實為目的的認識手段,是一種“自我技術”。盡管這樣的自我技術也可以成為權力爭奪的技術,比如,懂法律的可以對“法盲”形成支配,法典的權威解釋者可以在法學界獲得霸權地位等等,但是這樣的法律解釋與法官或律師在司法實踐中的法律解釋遵循的是不同的邏輯。因此,當法律解釋散布到不同的話語體系里、不同的話語空間里、不同的場域邏輯里,它僅僅具有表面上的或形式上的同一性。也正是這種表面上的同一性,掩蓋著其背后的巨大差別:一個法官對同一法律文本的解釋,在法庭上可能不同于他在大學的講壇上;一個中國法官對中國憲法中的人權條款的解釋可能不同于他對美國憲法中人權條款的解釋,也可能不同于他對歷史文獻中的人權條款的解釋上;對于同一法律條款,法學家的解釋、立法者的解釋、法官的解釋、律師的解釋、當事人的解釋和普通民眾的解釋可能是不一樣的。

當我們將司法實踐中的法律解釋等同于求知過程中的對法律文本的理解時,恰恰是用追求真理過程中的不同途經(jīng)的選擇(即種種不同的法律解釋方法)掩蓋了權力爭奪過程中的不同策略的選擇(即在何時何地選擇何種法律解釋方法)。法官在服務于政治權力的過程中,小心翼翼地、巧妙地通過法律解釋將自己打扮成法律真理的探索者、權力爭奪的超然者、和終極正義的公布者;但同時反過來,法官也可以理所當然地借法律知識或法律傳統(tǒng)的名義,來對抗和抵制政治權力。但是,從我們對10名中國法官的訪談來看,由于法律解釋技術的不發(fā)達,法律還遠遠沒有成為一種強大的知識傳統(tǒng),法官的自我認同還沒有確立,法律共同體還沒有形成,政治結構還沒有實現(xiàn)合理化,因此法官的法律適用也就只能裸地暴露在權力爭奪的表面上,從而使法官失去了自我保護的能力,他們不僅沒法抵制來自政治權力的壓力,也沒法抵制來自社會輿論的壓力,因此生存在權力斗爭的夾縫之中。

對于法官來說,法律解釋不僅僅是追求法律真理的手段,是一種確立自我認同的自我技術,更主要的是一種行使權力的技術。也正是通過這一套技術,法律知識和法律傳統(tǒng)才可以和政治權力相抗衡。由此,我們才能理解英國的大法官柯克對國王所說的那些名言:“我很清楚,您的理解力飛快如電,您的才華超群絕倫,但是,要在法律方面成為專家,一個法官需要花二十年的時光來研究,才能勉強勝任。……法律乃是一門藝術,一個人只有經(jīng)過長期的學習和實踐,才能獲得對它的認知?!保嘉模?996:34-35)

由此看來,區(qū)分方法論意義上的法律解釋和本體論意義上的法律解釋沒有特別大的意義,重要的在于追問:

“誰在作法律解釋?”

“在什么地方作法律解釋?”

“這種法律解釋服務于什么目的?”

“這種法律解釋成為可能的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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