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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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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范文第1篇

關鍵詞:非政府組織WTO透明度關系

一,非政府組織對于WTO的價值和意義。

近年來,非政府組織的興盛發(fā)展與其在國際事務上越來越多的參與是與全球化分不開的。全球化被視為是一種“國家內部政治、經(jīng)濟和社會活動的外化”,①——諸如環(huán)境污染的全球性的問題更多的需要在國際上得以解決,從而削弱了國家在其領土范圍內對這些活動的控制能力。對這些全球性問題的承認,帶來了更多的國際層面上的談判與協(xié)商,這樣也就為國際非政府組織提供了更大的活動空間。

與此同時,WTO也在全球化進程中完成了對GATT的繼承,并成功的過渡為迄今為止人類歷史上最為完整的一套世界貿易規(guī)則體系。當然,非政府組織不可能放棄WTO這個展現(xiàn)其能力的大舞臺。正如一位環(huán)境問題專家所指出的:“GATT/WTO爭端解決機制是迄今為止最為常用來解決國家間有關環(huán)境問題爭端的機制”。②因此,他們認為如果撇開了WTO就無法實現(xiàn)他們所要達到的目標和利益。

可以說,非政府組織對于WTO體制的完善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非政府組織的參與有利于強化WTO的決策能力。當WTO的機構面臨一些諸如貿易與環(huán)境等非其所長的專業(yè)知識時,從非政府組織獲取的可利用資料、信息將有利于拓寬WTO對有關問題的分析基礎,從而降低WTO決策機構發(fā)現(xiàn)事實和推理分析過程中的錯誤,提高相關機構報告的質量。

其次,非政府組織是由一國或數(shù)國的公民或公民的聯(lián)合發(fā)起的并謀求某種公共利益的獨立于國家的具有私人性質的組織。③可以說,非政府組織代表的是某一個或幾個地區(qū)公民(團體)的意見。在全球化的態(tài)勢下,這一公民或團體的意見已經(jīng)無法通過國家意志的形式來表達。于是,非政府組織便成為這一部分公民的代言人。而與非政府組織的聯(lián)系對于缺乏透明度的WTO來說,無疑是加強其為公眾所認知的最佳途徑。

最后,WTO協(xié)議中的僅允許締約國方提供信息的規(guī)定無疑造成了一種形式上的壟斷。④如何打破成員國方提供信息的壟斷并創(chuàng)造競爭環(huán)境以尋求建立最佳的政策制定機制成為WTO亟需解決的問題。非政府組織的介入提供了一種最佳方案:在WTO中,非政府組織可以扮演一個政府締約方的情報提供競爭者的角色,這樣就能利用其在某一專業(yè)領域的智力資源優(yōu)勢,發(fā)揮了非政府組織迅速發(fā)現(xiàn)問題并能及時做出反應的特長。從而在WTO體系內構架政府和非政府組織的平行競爭機制,以期能更好的發(fā)揮各方面優(yōu)勢、集思廣益,制定出最適宜的世界貿易政策。

二,現(xiàn)行WTO制度中有關非政府組織的規(guī)定。

WTO各締約方早已認識到非政府組織的重要意義,因此各方在達成《建立世界貿易組

織的協(xié)定》中,已經(jīng)包含有關于非政府組織的內容。該協(xié)定的第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總理事會應做出適當安排,以便與在職責范圍上與WTO有關的各非政府組織進行磋商與合作?!绷硗?,在1996年6月18日,總理事會通過了《與非政府組織關系安排的指導方針》(WT/L/162)①,建立了一整套WTO與非政府組織的關系框架。這一系列的指導方針包括:1,遵循《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xié)定》第五條第二款所確立的基本原則;2,各成員方認識到非政府組織能起到增進公眾對WTO相關活動的認知程度的作用,因而各成員方愿意提高WTO的透明度并發(fā)展同非政府組織的關系;3,為了達到更具透明度的目的,必須保證非政府組織獲得更多有關WTO活動的信息,特別是比過去更快地取消對獲取有關這些活動的文件限制。為此,秘書處將使相關資料(包括已經(jīng)取消限制的文件)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公布;4,WTO秘書處應積極地采用各種方式,發(fā)展同非政府組織的直接聯(lián)系;5,如果WTO各理事會或委員會的主席參加同非政府組織的討論會或其他會議,他只應代表其本人。除非該理事會或委員會做出其他的特別決定;6,各成員方重申WTO是一個對其成員方的有關權利和義務具有法定拘束力的政府間組織。因此,各成員方認為非政府組織不可能直接參與WTO的工作或其會議。

自1996年以來,WTO秘書處和各成員方以各種方式積極地保持與非政府組織之間的對話,而以上這些方針則起到了指導作用。WTO在發(fā)展同非政府組織的關系中進行了如下幾種嘗試:

第一,允許非政府組織參加部長級會議。在通過了《與非政府組織關系安排的指導方針》后不久,WTO各成員方就非政府組織參加新加坡第一次部長級會議的程序達成了一致意見:1,非政府組織將被允許參加大會的全體會議;2,登記的非政府組織必須符合《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xié)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即必須證明他們的活動與WTO的工作是由聯(lián)系的。②

1996年12月的新加坡會議是WTO歷史上第一次由非政府組織參加的主要會議??偣灿?59個非政府組織登記并參加了會議,其中的108個非政府組織(235名個人)代表環(huán)境、發(fā)展、消費者、商業(yè)和農(nóng)民等各方面利益。另外,設在新加坡大會會場的非政府組織中心為與會的非政府組織及其代表提供了會議場所、電腦設施和會議的官方文件等便利措施。

第二次部長級會議于1997年在日內瓦召開,這次會議共有128個非政府組織(362名個人)。在為期三天的會議期間,非政府組織除了參加非正式的工作會議外,還參加了由秘書處主持的日常簡報會——這是第二次部長級會議的一個特色,并被非政府組織視為一個WTO保證其透明度的真正的信號。③

多哈部長級會議期間,WTO秘書處安排了非政府組織的活動計劃。這些計劃將由感興趣的成員方和非政府組織代表協(xié)商后達成一致意見。其中正在考慮的有非政府組織參加一些活動包括:1,日常非政府組織簡報會。秘書處會為已經(jīng)登記的非政府組織舉行一天一次或兩次的有關大會會議進程的工作簡報會。這些簡報會將由一些想同非政府組織交流的成員方的部長或官員來主持;2,特定問題的非政府組織簡報會。有關一些特定問題的簡報也將由總干事或秘書處官員集中向登記的非政府組織。相關問題的確定取決于大會的主持國和非政府組織的興趣所在;3,由秘書處組織的討論會。WTO秘書處將就非政府組織感興趣的問題組織討論會。這些討論會將在非政府組織中心舉行,同時面向所有多哈會議的與會者開放。①

第二,為非政府組織舉行討論會。自1996年以來,秘書處為非政府組織安排了許多討論會。這些討論會往往針對一些有關市民社會(civilsociety)切身利益的特定問題,如其中的三個討論會是關于貿易和環(huán)境問題、一個關于貿易和發(fā)展問題等等。這就反映了WTO認識到了市民社會作為一個實體,其本身的權利應受到重視。另一方面,這些討論會在一個非正式的場合為非政府組織提供了一個同WTO成員方的代表討論相關特定問題的機會。

第三,同非政府組織保持日常聯(lián)系。WTO秘書處每天都會從全世界收到大量的非政府組織的詢問信函。同時,WTO秘書處的工作人員會定期與非政府組織的代表舉行會議——這些會議既是獨立的,也是作為秘書處組織非政府組織參加WTO活動的一部分。

第四,一些新的舉措。在1998年7月的總理事會上,總干事通知各成員方,秘書處將采取一些新的步驟來增進同市民社會的對話。這些步驟有:從1998年秋開始,WTO秘書處將為非政府組織提供日常工作簡報;在WTO官方網(wǎng)站上增加有關非政府組織的相關內容。另外,秘書處還會將其每月收到的由非政府組織提交的論文的目錄匯編成冊并散發(fā)給各成員方。②

值得注意的是,WTO爭端解決機構在其報告中也對非政府組織的地位予以確認。在沸沸揚揚的海龜案中,專家小組和上訴機構前后對非政府組織提供的來文的態(tài)度明顯不同。在本案中,專家小組認為:“…根據(jù)DSU第13條,專家小組掌握著尋找信息和選擇信息來源的主動權。在任何場合,只允許爭端當事雙方和的三方直接向專家小組提供信息。在我們看來,接受從非政府組織途徑來的未經(jīng)征詢的信息同DSU的現(xiàn)行規(guī)定是不符的。因此我們通知各當事方我們對于這些文件(來自非政府組織的)將不予考慮…”③

而在上訴機構的報告中,盡管肯定了專家小組評判非政府組織提出的報告的行為是在DSU第12條和第13條授予他的職責范圍之內的。但上訴機構著重指出了專家小組在有關是否應該接受未作要求而收到的由非政府組織提供的信息的問題上對DSU相關條款所作的法律解釋是錯誤的。上訴機構回顧了“荷爾蒙案”(WT/DS26),認為根據(jù)DSU第13條第2款,專家小組可以從任何相關途徑尋找關于案件的信息,也可以咨詢任何專家以得到他們關于案件特定方面問題的意見。在這里,上訴機構強調專家小組可以向“任何個人或團體”或“從任何來源”尋找“資料或技術信息”。同時上訴機構也強調了DSU第12條第2款,即“專家小組程序應有充分的靈活性以保證提供高水平報告,而又不會不適當?shù)难诱`專家小組審案進程”。上訴機構在其報告中指出了本案專家小組在解讀“尋找(seek)"時,不必要的太過于注重正式性和技術性而以至于要求“任何個人或團體”首先必須得到專家小組的允許才能提交報告。上訴機構進一步指出:“在本案的情況下,基于實用或其他相關的目的,‘經(jīng)要求得到的資料’與‘未經(jīng)要求得到的資料’之間的區(qū)別實際上是不存在的。”④因此,DSU授予專家小組尋找資料的權利并不意味著專家小組可以禁止接受那些事先未經(jīng)專家小組要求而提供的意見。

在本案中,上訴機構的報告直接肯定了非政府組織所提供的信息對于專家小組、上訴機構及當事方的法律上的意義,這就從側面肯定了非政府組織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中的地位。同時這也意味著非政府組織在WTO體系中的活動范圍得以拓寬。另外,本案對今后WTO爭端解決機構在處理涉及有非政府組織提供信息的案件也具有垂范作用。

三,評價。

總的來說,非政府組織在WTO體系中的地位有所提高、作用有所增強。正如WTO官方網(wǎng)站上所說的,“WTO自其成立以來的運作歷程生動地表明了世界貿易體制從未像現(xiàn)在這樣備受公眾輿論的關注和審視”。①

然而,WTO各方對非政府組織的介入仍持懷疑態(tài)度。因此,非政府組織在WTO中的作用依然有限。有意思的是,持將非政府組織排除在WTO政策制定過程之外的觀點的大多是成員國的政府官員(而非專家或學者)。他們認為非政府組織的加入只會扭曲而不是改善WTO的決策機制。綜合起來,現(xiàn)在反對者持有以下幾種意見,下面我來一一評述:

第一,擔心非政府組織代表的是特殊集團的利益。即認為當一個政策決定機構允許游說集團介入后,將存在著某一特殊的利益集團施加不平衡影響的可能性。有一些分析家認為,代表特定利益集團的非政府組織的加入會減緩決議制定的進程進而導致工作效率的降低。②還有一些貿易專家認為許多非政府組織不贊成貿易自由化,因而擔心它們的加入會阻撓貿易自由化的發(fā)展。

實際上這種擔心是多余的。由于代表商業(yè)實體(通常是一些貿易保護主義者)利益的代表在WTO中已經(jīng)存在。因此,納入非政府組織的代表會產(chǎn)生各種利益集團相互監(jiān)督、相互牽制的效果。從而抵消WTO中現(xiàn)存利益集團的影響,進而只會是降低而不是增加有特殊利益集團操縱的政策的產(chǎn)生的可能性。

第二,擔心非政府組織的加入會影響WTO作為一個多邊政府機構的性質。這種觀點認為WTO作為一個調整政府間關系的機構,只應保證成員國政府在貿易政策的制定中起主導作用。而非政府組織代表的是一個或數(shù)個成員國國內公民的利益。這些公民的利益和他們所在國家的利益如何在WTO體系內得以調和將是一個很大的難題。因此,非政府組織的加入會沖擊國家在WTO中的地位,會使WTO中國家之間的關系變得更為復雜。③

然而,非政府組織在本質上就具有跨國性的特征,它也有獨立參加某些國際事務的能力,這一點早已在聯(lián)合國體系中得以確認。給予非政府組織在WTO中發(fā)言和觀摩爭端解決程序的機會,并不排除各成員國依然可以閉門議事。由于全球化的影響,一些涉及政治的經(jīng)濟問題愈發(fā)需要在國際層面上得以解決。因此,WTO不需要以一個純粹的處理國與國之間關系的機構的形式存在??梢灶A見,非政府組織的加入能夠強化WTO作為一個國際貿易規(guī)則的制定者和監(jiān)督者的地位。

第三,認為非政府組織不具代表性。此觀點認為很難確定非政府組織究竟代表的是哪些人或是多少人的利益。這樣就引起了一系列的問題,如怎樣來保證非政府組織提供的信息的準確性?非政府組織應采用何種方式來保證它們的代表性和它們對其代表所負的責任?

我認為,非政府組織的代表性問題在WTO對其開放后將更易于解決。所以,不應過多地考慮這個問題。相應的,在國際領域內,對非政府組織地位的重視程度應取決于該組織過去在增進其所參與的國際機構和其所代表的公眾之間的聯(lián)系所作的貢獻。

第四,還有一些人提出了非政府組織參與WTO的可操作性問題,即擔心控制非政府組織在世界貿易體制內的活動的難度過大。另外有一些觀察家認為非政府組織在WTO會議上的出現(xiàn)會使一些成員國由于擔心受其國內的指責而不愿暴露其真實的想法。這樣反而有違吸納非政府組織加入WTO以增加透明度這一做法的初衷了。①

有關非政府組織在WTO中活動的具體操作的確還存在著問題。目前WTO可以參照其他國際性經(jīng)濟組織的做法,如世界銀行早已建立起一套允許非政府組織參加它的會議和決策過程的程序。同樣的,經(jīng)合發(fā)展組織(OECD)近年來也拓展了與非政府組織接觸的領域和范圍??傊?,要讓非政府組織高效、更好的參與WTO的有關活動,實際中要克服的困難是有很多的,但過多地擔心確實是不必要的。

談到這里,我們有必要回顧一下歷史。眾所周知,1999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在美國西雅圖召開的WTO第三次部長級會議由于會場外眾多民眾的示威游行而草草結束,預先擬發(fā)動的新一輪多邊談判也淹沒在一片反全球化的口號聲中。②

盡管西雅圖會議以失敗告終,盡管其失敗的原因有很多,但它給人們最大的警示就是:向WTO發(fā)出了其貿易政策制定過程和爭端解決程序應更具透明度的訊號。WTO處于正在浮現(xiàn)的全球經(jīng)濟治理結構的核心,世界貿易體制的規(guī)則和程序正日益被視為協(xié)調好全球范圍內經(jīng)濟相互依賴性的關鍵因素。因此,我們可以肯定的說,WTO無論如何也不能再處于一種“幕后運作”的狀態(tài)了。

其實早在戰(zhàn)后醞釀成立“國際貿易組織”(ITO)時,創(chuàng)立者們已經(jīng)清楚的預見到了非政府組織將扮演的重要角色。后來,GATT的第一任行政首長,EricWyndhamWhite先生,提出了一項非政府組織議程。他建議ITO:1,起草一份給與磋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的名單;2,邀請非政府組織觀察員出席ITO大會并允許他們提出議案和自由發(fā)言;3,就ITO活動領域內的問題向非政府組織提出咨詢;4,任命一個由非政府組織代表組成的顧問委員會。③這一方案可以看出ITO的創(chuàng)始者們對非政府組織作用的充分認識。只可惜ITO由于種種原因未能如愿成立,而以臨時協(xié)議的形式出現(xiàn)的各方妥協(xié)的產(chǎn)物——GATT對這一問題沒有充分重視,從而失去了與非政府組織握手的良機。

與此同時,其他國際性組織卻在與非政府組織的關系上走在了GATT的前面。最典型的當屬聯(lián)合國。1945年的《聯(lián)合國》第71條規(guī)定了聯(lián)合國處理與非政府組織關系的原則,即經(jīng)社理事會(ECOSOC)可以就與非政府組織有關并屬于經(jīng)社理事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征詢非政府組織的意見。根據(jù)這一原則,經(jīng)社理事會通過了第1296號決議及其附件——“理事會與非政府組織之咨詢辦法”,具體規(guī)定了非政府組織享有咨商地位的條件與程序,并為處理和協(xié)商與非政府組織的關系成立了專門的輔助機關——非政府組織委員會。④

取得聯(lián)合國經(jīng)社理事會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按其活動性質與范圍,以及經(jīng)社理事會或其輔助機關對其所能提供協(xié)助的預期程度而分為以下三種類型:1,一般咨商地位;2,特別咨商地位;3,列入名冊。上述三種咨商地位不同的非政府組織參與咨商活動的范圍與能力不同:這三類組織都可以參與經(jīng)社理事會召集的國際會議的咨商活動;都可以向所出席的會議書面陳述意見;但都無表決權,原則上也都不參與聯(lián)合國其他主要機構的工作;第一、二類組織可以派出全權代表,作為觀察員參與經(jīng)社理事會及其下屬機構的公開會議。但只有第一類組織可對經(jīng)社理事會及其輔助機關的議程提出建議,并在會上發(fā)言。

WTO可以參照以上國際組織的做法,提出一套非政府組織參與其制定貿易政策和爭端解決機制的程序,以便具體操作。從而加強同市民社會的聯(lián)系,提高WTO活動為公眾所認知的程度,以更切實的貫徹WTO的宗旨和原則。

四,反思非政府組織對我國入世的啟迪和意義。

中國領域內具有真正意義上的非政府組織的數(shù)量還不多,也就是說,非政府組織的活動在我國還處于一個剛起步的階段。由于我國剛剛加入WTO,民主法治化的進程也正在加快,鼓勵非政府組織在我國的發(fā)展對于進入新世紀的中國無疑具有重大意義:

其一,建立和發(fā)展各種非政府組織將有利于充分反映我國領域內某些區(qū)域或某些行業(yè)的公民的利益,從而能夠在國際層面上表達這些利益集團的想法,以減少全球化給我國帶來的負面影響;

其二,非政府組織可以為我國政府制定對外貿易政策和參與多邊談判提供信息和資料,從而奠定相關政策的民意基礎;

其三,非政府組織可以監(jiān)督我國各級政府的行為,使這些政府行為與WTO的相關規(guī)定保持一致,進而避免出現(xiàn)我政府被訴的不利局面;

其四,非政府組織還可以向我國政府提供有關別的成員國違背其WTO各項協(xié)議下對我國義務的證明資料,以便于我國政府及時或應訴,從而減少損失或不利影響。

①KarstenNowrot:LegalConsequenceofGlobalization:TheStatusof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underInternationalLaw,IndianaJournalofGlobalLegalStudies,1999(6),P583

②JeffreyL.Dunoff:TheMisguidedDebateoverNGOParticipationattheWTO,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1998(3),P439

③StephanHobb:GlobalChallengestoStatehood:TheIncreasinglyImportantRoleof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s,IndianaJournalofGlobalLegalStudies,1997(5),P276

④DanielC.Esty: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sat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Cooperation,Competition,orExclusion,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1998(1),P135

①引自/index.htm/ngos(01/22/2002)

②同②

③參考/index.htm/ministerials(01/22/2002)

①參考/index.htm/ministerials/doha(01/22/2002)

②詳細內容見/community/ngos(01/22/2002)

③see:UnitedStates-ImportProhibitionofCertainShrimpandShrimpProducts-reportofthePanel(WT/DS58/1,1996.10.14),section7.8,from

④see:UnitedStates-ImportProhibitionofCertainShrimpandShrimpProducts-reportoftheAppellateBody(WT/DS58/AB/R1998.10.12),section107,from

①見/community/ngos(01/22/2002)

②P.M.Nichols:Realism,Liberalism,Values,and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1996(4),P862

③見前引JeffreyL.Dunoff:TheMisguidedDebateoverNGOParticipationattheWTO,P437-438

①見前引DanielC.Esty: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sat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Cooperation,Competition,orExclusion,P142

②GaryHorlick:TheSpeedbumpatSeattle,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2000(1),P168

世界貿易組織范文第2篇

關鍵詞:灰色區(qū)域 世界貿易 國際貿易 摩擦

一、灰色區(qū)域措施給國際貿易摩擦留下余地

所謂的灰色區(qū)域是指進出口國之間,在關貿總協(xié)定之外,對某項產(chǎn)品達成雙邊(或多邊)的“自動出口限制”、“自動出口限制協(xié)議”或“有秩序的銷售安排’。這種協(xié)議一般是政府部門間達成的,也有私人企業(yè)之間在政府支持下達成的。往往有意避開國際國內貿易法與競爭法的原則或規(guī)則。在名義上,這些協(xié)議是出口國方面“自愿”承擔限制的單方面行為,從而避開了進口國國內法規(guī)定,實則是在對方威脅要采取更嚴厲措施的條件下別無選擇,被迫同意的。由于這種協(xié)議介于“合法”和“非法”之間,故而得名?!盎疑珔^(qū)域”協(xié)議萌芽于1959年紡織品協(xié)定產(chǎn)生前后,2O世紀70年代起迅速蔓延擴大。據(jù)關貿總協(xié)定秘書處1987年對已知“灰色區(qū)域,協(xié)定的統(tǒng)計,已達135個,占世界貿易總額的lO ,且集中于幾個敏感行業(yè),其中:鋼鐵產(chǎn)品38個、MFA之外的紡織品有28個、農(nóng)產(chǎn)品21個、運輸設備l4個、電子產(chǎn)品11個、鞋類8個、機械工具7個,從進口國來說,歐共體69個、美國48個、加拿大7個;涉及出口國也相集中:日本25個、韓國24個、歐共體7個。

進口同所以要千方百計地避開同際同內貿易法的制約,采取“灰色區(qū)域”措施,主要是受到本國貿易保護主義的壓力。政府不斷遇到反傾銷反補貼指控或者收到受到“嚴重損害”的申訴,如果按法律規(guī)定確定損害,采取行動,常常要經(jīng)歷一番從調查、取證、聽證到裁決的繁雜程序,耗時費財。比較而言,雙邊私下協(xié)議則簡單易行。

同時,對那些季節(jié)性或周期性產(chǎn)品,可以為國內各生產(chǎn)者保證一個相對穩(wěn)定的價格,以排除第二三方國家的競爭,確保其收益。另外,對于國內生產(chǎn)者的嚴重損傷是由一個或幾個進口國的進出產(chǎn)品增加而引起的,不必堅持對所有出口國一體同罰,只需對直接造成損害的“特定來源”國采取行動即可,以免傷及無辜、另作補償或受到報復。對出口國來說,“自愿”雖出于無奈,但在經(jīng)濟上不一定吃虧。因為出口數(shù)量雖然受到限制,但在這類協(xié)議的“價格承諾”中,卻常含有提高價格的約定,因而具有“內涵補償因素”。從經(jīng)濟學上看,這可使出口商獲得“稀有租金”。但是如果利用合法手段,“稀有租金”是要落人進口國或進口商的腰包的。

“灰色區(qū)域”協(xié)議的得益者是受保護的國內行業(yè)各生產(chǎn)者和外國出商,受害者往往是進口圍的消費者和納稅人。發(fā)達同家常常借助于“灰色區(qū)域”進行貿易保護。這已成為新貿易保護主義的主要形式之一。

在世界貿易組織開始運行之后,部分“灰色區(qū)域”將逐步納入世界貿易組織的管理體制。所以,“灰色區(qū)域”的消失不僅有個過程,而且也不能排除新的“灰色區(qū)域”出現(xiàn)的可能性。

二、少數(shù)貿易大國的操縱是國際貿易摩擦的導火索

世界貿易組織取代關貿總協(xié)定后,少數(shù)貿易大國操縱多邊貿易體制決策過程的現(xiàn)象未得到根本改善,出現(xiàn)了人為擴大世貿組織協(xié)議與磋商范圍,把一些與貿易無直接關系的問題納人世貿組織和多邊貿易體制的做法。

1、世界貿易組織發(fā)達國家成員大力推動那些與其利益攸關的協(xié)議與協(xié)定的執(zhí)行,而對那些事關發(fā)展中周家成員貿易利益的協(xié)議,如紡織品和服裝協(xié)議的實施,則采取了拖延態(tài)度。在“新加坡部長宣言”中,只以安撫的口吻要求發(fā)達國家成員“充分重視履行紡織品和服裝協(xié)議”,未提 實質性的改進措施。

2、世界貿易組織置廣大發(fā)展中國家成員所關心的盡快履行貨物貿易方面的承諾于不顧,而把美國、歐盟等發(fā)達國家成員感興趣的信息技術產(chǎn)品的“新問題”予以討論,盡管未達成全面協(xié)議,但以部長宣言形式列了談判完成的時間表和啟動的貿易比重要求由于各成員方實施烏拉圭回合達成的協(xié)議與協(xié)定的力度不同,有可能破壞各成員方在烏拉圭回合一攬子協(xié)議的權利與義務的平衡,這種失衡的受害者將是廣大的發(fā)展中國家成員。如美國、歐盟等一些發(fā)達困家成員借口“人權”問題,堅持把社會條款、核心勞標準納入新加坡會議,并放在“新加坡部長宣言”的顯要位置。與此同時,他們還從自己的利益 發(fā),有選擇地擴大貿易自南化的新領域,如信息技術產(chǎn)品。這種做法使貿易自由化的進程脫離了許多發(fā)展中國家成員現(xiàn)階段的發(fā)展水平,不利于這些成員方的經(jīng)濟發(fā)展。

三、非貿易因素的影響將導致國際貿易摩擦范圍擴大

世界貿易組織接納新成員的進程因政治因素和撈取經(jīng)濟實惠的政策而放慢,加人世貿組織申請的談判內容與世貿組織協(xié)議的規(guī)定出現(xiàn)脫節(jié)。

一些申請加入世貿組織的談判已變成對申請者無所不包的經(jīng)濟貿易政策的審議。一些成員方把加人世界組織談判看成是解決與世貿組織規(guī)則無關的雙邊經(jīng)貿問題的談判場所,大大超出了世貿組織談判的范圍,致使一些加入世貿組織的談判久拖不決。中國政府從1986年開始恢復其在關貿總協(xié)定締約方地位的談判,并參加了烏拉豐回合談判的全部過程,并于1994年在烏拉豐回合協(xié)議上簽字,這是巾國政府遵守國際經(jīng)貿規(guī)則所做出的莊嚴承諾。在中國“復關’與加人世貿組織的談判進程中,中國政府根據(jù)自己改革開放的需要和考慮其他談判方的合理要求,在降低關稅、取消非關稅壁壘、擴大市場包括服務業(yè)市場的開放范圍方面采取了重大措施。但是由于以美國為首的一些發(fā)達國家談判方二述改革于不顧,得隴望蜀,不斷加碼,不切實承認中國是個發(fā)展中國家,提出苛刻的談判條件,把中國長期拒之于世貿組織門外。這種狀況,使世貿組織建立的多邊貿易體制的世界性、廣泛性、權威性受到質疑與挑戰(zhàn)。

四、權利與義務不平衡是國際貿易摩擦爆發(fā)的誘因 帕斯

關貿總協(xié)定于1948年1月1日I臨時生效時,在23個締約方中只有8個發(fā)展中國家,占締約方總數(shù)的1/3。隨著殖民體系的瓦解和發(fā)展中國家的涌現(xiàn),在世界多邊貿易體制中,發(fā)展中國家不斷增多,到1995年1月1日烏托豐回合協(xié)議生效時,已有52個發(fā)展中國家地區(qū)成為世貿組織的首批成員。在世界貿易組織新加坡首屆部長級會議前,發(fā)展中國家成員方已增加到96個,占世貿組織成員總數(shù)的3/4。世貿組織成員結構的變化是世界國際經(jīng)濟格局重大變化的反映。世貿組織要實現(xiàn)其所追求的目標,建立起名副其實的多邊貿易體制,發(fā)揮積極作用,必須迅速適應這一重大變化。

世界貿易組織范文第3篇

商務部新聞發(fā)言人姚堅表示,作為發(fā)展中國家,我國躍居世界第一貨物貿易大國,是對外貿易發(fā)展道路上新的里程碑,是我國堅持改革開放和參與經(jīng)濟全球化的重大成果。

姚堅說,改革開放35年來,特別是加入世貿組織以來,中國進出口貿易實現(xiàn)跨越式發(fā)展,有力推動了中國經(jīng)濟發(fā)展,也為世界經(jīng)濟作出了重要貢獻。中國已經(jīng)是120多個國家和地區(qū)最大的貿易夥伴,每年進口近2萬億美元商品,為全球貿易夥伴創(chuàng)造了大量就業(yè)崗位和投資機會,2013年我國貨物進出口總額為4.16萬億美元,其中出口2.21萬億美元,進口1.95萬億美元。

第二屆諾貝爾獎經(jīng)濟學家

中國峰會順利召開

由中國民間力量發(fā)起的經(jīng)濟學盛會——第二屆諾貝爾獎經(jīng)濟學家中國峰會於3月14日—16日先後在北京和廣州召開。峰會由新華都商學院、《北大商業(yè)評論》、哥倫比亞大學資本主義與社會研究中心、廣東團省委共同主辦,《北大商業(yè)評論》承辦。

2013年諾貝爾經(jīng)濟學獎得主之一羅伯特·希勒及埃德蒙·費爾普斯、林毅夫、等國內外頂級經(jīng)濟學家共同出席,阿里巴巴首席戰(zhàn)略執(zhí)行官曾鳴、摩根大通中國區(qū)董事總經(jīng)理龔方雄等商界人士也圍繞金融改革、互聯(lián)網(wǎng)金融發(fā)表了自己的觀點,國家發(fā)改委宏觀經(jīng)濟研究院副院長馬曉河、國務院發(fā)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劉世錦等政府高層也出席峰會縱論轉型與變革。此外,主辦方還通過網(wǎng)絡平臺邀請青年經(jīng)濟學者出席峰會,與大師進行自由、平等的對話。

據(jù)了解,諾獎峰會作為國內最高規(guī)格的經(jīng)濟學術論壇,首屆峰會重點探討的創(chuàng)新、市場化改革等均為2013年度經(jīng)濟發(fā)展模式變革提供了啟示。2014年,當中國吹響深化改革的號角,第二屆諾獎峰會著重探討以“變革創(chuàng)新與轉型風險”為核心的一系列話題,也將為中國的轉型與變革提供參考。

紐約超越倫敦奪得全球

金融中心榜首位置

受英國退歐疑云及監(jiān)管力度的增強等影響,在英國經(jīng)濟分析機構Z/Yen最新發(fā)佈的“全球金融中心指數(shù)”報告中,倫敦的排名在全球前50強金融中心中下滑最嚴重,榜首的位置被紐約奪去。

世界貿易組織范文第4篇

1995年1月1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Organization,簡稱WTO)正式誕生,全面代替了其前身(《關稅與貿易總協(xié)定》(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and Trade,簡稱GATT)。WTO作為獨立的當今世界國際貿易領域最重要的國際經(jīng)濟組織,有效地涵蓋了與貿易相關的幾乎所有領域,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實施、管理與運作組織成員之間的雙邊或多邊貿易協(xié)議,促進公平貿易;解決組織成員之間的貿易爭端與摩擦;審議各成員的貿易政策是否符合世貿組織的規(guī)則以及該成員的承諾。世貿組織的存在,推動了國際貿易能夠公平、合理、透明地展開。

要獲得WTO成員資格,主要有兩個途徑。第一種途徑,是作為世貿組織的創(chuàng)始成員成為WT0的成員,這主要針對世貿組織的前身——原《關稅與貿易總協(xié)定》締約方的情況。要想成為WTO創(chuàng)始成員,就需要在《馬拉喀什關于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xié)定》生效之日(1995年1月1日)前已經(jīng)成為GATT締約方,接受該協(xié)定,并且已經(jīng)在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方面做出被所有GATT締約方所接受的減讓承諾。例如,美國、西歐各國、日本、澳大利亞、巴西和印度等均是通過這種方式成為了世貿組織的創(chuàng)始成員。

第二種途徑,是通過申請加入世貿組織,例如,中國就是通過這種方式于2001年12月正式加入了世貿組織。首先,申請加入世貿組織的主體必須是任何國家或在對外貿易關系以及本協(xié)議和多邊貿易協(xié)議所規(guī)定的各方面享有充分自治的“單獨關稅區(qū)”。例如,在目前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中,歐盟、中國臺北、中國香港和中國澳門都是“單獨關稅區(qū)”。任何國家和地區(qū),在符合該要求之后,就可以申請加入世貿組織。本文將著重介紹的主要介紹這種情況下加入世貿組織的步驟。

申請加入世貿組織,主要包括六個階段的工作:

一、提交官方的入世申請

申請加入世貿組織的國家或地區(qū),首先需要由該國或地區(qū)的政府正式向世貿組織提交書面申請,世貿組織總理事會將相應成立一個工作組,該工作組的職責是調查申請方的加入請求,最終向總理事會提交工作組報告,以供總理事會判斷是否批準該國的加入申請。該工作組成員的資格對世貿組織全體成員開放,即所有世貿組織成員都可以自主決定是否作為該工作組的成員。

二、提交該國(地區(qū))外貿制度的備忘錄

申請方政府向總理事會提交涵蓋該國(地區(qū))全部貿易及法律制度的備忘錄,工作組對申請方政策和規(guī)章的審議就是基于申請方提供的備忘錄進行的。工作組審議備忘錄之后,請各成員提出疑難問題并匯總,由申請方對這些問題作出口頭或書面的答復。這一環(huán)節(jié)應該說是申請方加入世貿組織談判前的一個熱身過程,以便于所有對該成員加入世貿組織感興趣的成員全面了解該申請方的國內政治經(jīng)濟和貿易情況以及相關法律制度,從而為下一步雙方提出出要價奠定一個良好的基礎。

三、進入多邊和雙邊談判階段

在充分調查了申請方全部現(xiàn)行貿易及法律制度之后,工作組將進入實質性的多邊談判階段。這一談判將起草申請方加入世貿組織的全部相關法律條款,包括加入法律修改條件、關稅和服務總體減讓表等。

與此同時,申請方將與有興趣的工作組成員進行雙邊談判,談判的內容主要為兩國間產(chǎn)品及服務的市場準入特別承諾。這些雙邊談判結果最終將整合成為一攬子的最終“人世文件”,并根據(jù)世貿組織的最惠國待遇原則,將所有雙邊談判結果適用于所有世貿組織成員(除其他成員認可的例外條款以外)。

四、提交最終入世文件

申請方整合的最終入世文件,將包括前一階段中申請方與WTO成員之間的雙邊及多邊協(xié)議,具體包括了三個主要文件:一份工作組提交的包括申請方加入世貿組織的議定書,一份申請方的加入工作組的報告以及一份申請方與WTO成員達成的貨物和服務市場準入承諾減讓表。

五、最終入世文件批準程序

當加入工作組報告草案、申請方加入議定書、申請方與WTO成員達成的貨物和服務市場準入承諾減讓表達到工作組成員的要求,包含上述文件的最終人世文件將遞交給工作組在最終正式會議上進行討論。

當工作組正式會議通過后,這份最終入世文件就將遞交給世貿組織總理事會,或部長級會議進行表決。如果在部長級會議或總理事會上得到世貿組織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多數(shù)通過,該申請方將可以成為WTO的正式成員,申請方須在加入議定書上簽字。

最終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兩份文件:一是世貿組織部長級會議或總理事會決議;二是新加入成員加入工作組的報告,該報告中需包括該成員加入世貿組織的減讓表以及該成員的加入議定書等。

六、成為世貿組織正式成員

世界貿易組織范文第5篇

焦 璐

一、上訴審簡介

上訴審是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中新增的一個程序?!蛾P于爭端解決規(guī)則與程序的諒解》(下稱《諒解》)中規(guī)定,任何一方均有上訴權,但上訴審的范圍僅限于專家小組報告所涉及的問題和法律解釋,上訴機構的職責是維持、修改或推翻一審中專家小組所作的法律裁決和結論。

(一)上訴機構

1995年12月,首批上訴機構成員宣誓就職,他們分別來自美國、新西蘭、德國、埃及、菲律賓、烏拉圭、日本,上訴機構由7人組成,其中法官、律師、經(jīng)濟學教授各1名,外交官及法學教授各2名。每屆任期為4年,可連任1次。上訴機構成員的產(chǎn)生是由世貿組織各成員的代表提名。在此基礎上,總干事、爭端解決機構主席、總理事會主席、貨物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和知識產(chǎn)權理事會的主席聯(lián)合提出建議名單,再由爭端解決機構正式任命。上訴機構成員應在世貿組織中具有廣泛代表性,必須是在法律和國際貿易領域中公認的權威,對世貿組織的有關協(xié)議具有專業(yè)知識,并且與任何政府沒有什么關系。上訴機構不一定常駐日內瓦,但一旦有上訴案子,在任何時候經(jīng)短期催促應到場,并一直處理完上訴事宜。

(二)上訴審的一般程序

爭端方要求上訴的通知,可以在專家小組報告通過前任何時候提出,如果在審議和通過會議尚未開始前當事方即作出正式通知,則毋需經(jīng)過審議通過程序而直接進入上訴程序。上訴機構的工作程序由上訴機構經(jīng)與爭端解決機構主席和總干事協(xié)商后擬定。wwW.133229.cOm作為一般規(guī)則,從爭端當事方正式通知其上訴決定到上訴機構散發(fā)其報告的時間應該不超過60天;上訴機構在確定其工作時間表時,如果涉及緊急情況,應盡量加快進程;如果上訴機構認為它不能在60天內提供報告,它應就延誤的理由以及估計可提交的期限向爭端解決機構作出書面通知;無論如何,上訴程序不得超過90天。上訴機構的工作應予保密。上訴機構的報告應在爭端當事方不在場的情況下依據(jù)所提供的材料和所作的陳述作出。上訴機構成員在報告中發(fā)表意見應采取匿名的方式。上訴機構報告散發(fā)后30內爭端解決機構將決定是否通過,這種通過與專家小組報告的通過是一樣的,也是自動發(fā)生的——除非爭端解決機構經(jīng)協(xié)商一致,決定不予通過,則報告必須獲得通過。

(三)上訴審的設立意義

上訴機構對一個案件的審理由上訴機構中的3人進行。上訴審與專家小組審理一起構成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兩審終審制”。上訴審的增加,使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構具有司法化的特征。上訴審旨在確保專家小組在解釋和適用世貿組織法律規(guī)則方面的準確性,以便更好地維護當事方的權益。因專家小組在解釋、適用法律時有可能犯錯誤,而其報告的通過又幾乎是自動的,設立上訴審對專家小組報告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再一次嚴格把關,給予爭端當事方再一次尋求救濟的機會,能夠比較充分地保證世貿組織法律規(guī)則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二、上訴審的一些亟待重視的不足

盡管上訴審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數(shù)年的實踐中,曾發(fā)揮了較積極的作用,如較好地協(xié)調國際貿易與其它世界性事務的關系,力求全面準確地適用法律規(guī)則等①。但是,作為一種用以解決國際爭端的重要程序,值得我們重視的是,它依然存在諸多不足,并且這些不足已經(jīng)引起愈來愈多的法律人士的關注,因為這都是些會引起較大爭議的問題。

(一)上訴機構中成員資格標準及組成程序的不透明性

1.上訴機構的成員的資格以何標準確立?

《諒解》規(guī)定上訴機構成員必須是法律、國際貿易和有關世貿協(xié)議方面的公認權威,并且不隸屬于任何政府并能廣泛代表世貿組織的成員,這是分別對專業(yè)特長、身份和地域所設定的限制標準。但是,《諒解》本身對這三方面的規(guī)定并無明確含義,在實踐中究竟以何標準確定?就專業(yè)特長而言,a.f.lowenfield指出,在美國人們也許會提出赫德克(r.e.huolec)和杰克遜(j.h.jackson)是權威人士(兩人均在關貿總協(xié)定方面造詣頗高),但爭端解決機構能否真正接受則并不確定②。就身份條件而言,政府官員顯然已被排除在外,但那些與政府有密切聯(lián)系的非政府官員是否就一定勝任?就地域而言,以何種標準來分配7名人員才算廣泛代表世貿組織的成員呢③?這些問題有待于世貿組織通過其具體實踐來予以確定。

2.上訴庭組成程序的無規(guī)則性

如果有案件上訴到上訴機構,將從7人中隨機抽取3人組成上訴庭。在如何確定上訴庭人員以及上訴機構的職責分工上,爭端解決機構(以下簡稱dsb)遠不如在產(chǎn)生專家小組那樣嚴謹。在組成專家小組時,dsb提供一份政府人員和非政府人員名單,同時注明各自的專長,各當事方可以在這份名單中自由挑選專家小組成員。各當事國的國民肯定會被排除在選擇范圍之外。而上訴庭人員的組成則完全脫離各方的干預,由dsb秘密產(chǎn)生。更讓當事方特別擔心的是由于挑選是隨機的,并不考慮上訴機構成員的國籍,那么當事方的國民也可能被選中,這如何確保公正性?另一個問題就是這三名成員并非獨立定案。根據(jù)規(guī)則,盡管上訴庭由三名成員組成,但另外的四名成員仍被要求一定程序上的參與。在公布上訴報告之前,上訴庭必須同其余四名成員交流意見,他們的意見在最終裁決中亦有所反映。這種雜亂無章的判案體系實在令人懷疑定案的準確性與公正性。

(二)上訴機構的審理權限的問題

1.舉證責任究竟是事實問題還是法律問題④?

在荷爾蒙一案中,美國和加拿大由于對歐盟所頒布的牛肉進口禁令的不滿,認為歐盟所頒布的禁令不符合《衛(wèi)生和檢疫措施協(xié)定》(下稱sps協(xié)定),而要求專家小組作出評定,后又經(jīng)過上訴審裁決,還是認定歐盟的措施不符合sps協(xié)定。在審理該案時,專家小組認為控訴方美國和加拿大只需要提交認為被訴方歐盟不符合sps協(xié)定的初步證據(jù),一旦遞交,舉證責任就全部被轉移到被訴方。專家小組還根據(jù)sps協(xié)定第2.2、2.3、5.1、5.6條的意圖,特別是sps協(xié)定第3.2條之規(guī)定,認定被訴方應承擔更廣泛的舉證責任,來證明自己的做法符合sps協(xié)定。在上訴審中,上訴機構推翻了這一意見,他認為sps協(xié)定中并無此明文規(guī)定,對sps協(xié)定第3.2條不能理解為是協(xié)定強加給實施sps措施一方的特殊舉證責任,因為這樣做相當于一種懲罰。最終上訴審機構得出結論,專家小組錯誤地引用了證據(jù)要點中的規(guī)則。專家小組應當首先重點確定美國和加拿大是否已提供了足夠的證據(jù)來證明歐盟所采取的措施不符合sps協(xié)議第3.1、3.3、5.1、5.5條之規(guī)定。盡管最終上訴審還是認為是歐盟本身沒有遵守sps協(xié)定第5.1條的相關義務,而以美國和加拿大勝訴而結案,但本案因舉證責任所引起的問題至今還有爭議。因為根據(jù)《諒解》第17.6條之規(guī)定,“上訴應限于專家小組報告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及專家小組所作的法律解釋?!痹谖铱磥恚e證責任的具體對象是證據(jù),證據(jù)是個事實問題,但是舉證責任在于誰,舉證后的證據(jù)是否可采納卻是個法律問題??梢娫趯嵺`中,將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一刀切開并非易事。在本案中,上訴機構認為,特定的事實或一系列事實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要求,這是一個法律上的定性。而專家小組錯誤地要求歐盟承擔對本案的舉證責任,這種對事實錯誤的、冒險的評定是個法律上的問題,如果不對這種不公正的評價予以糾正,

將難以體現(xiàn)上訴審的職責。正由于上訴審在事實的審理方面的障礙,上訴審在荷爾蒙案中的探索被認為是超越了世貿組織所賦予的權限,引起了復雜的法律爭議。

2.上訴審的發(fā)回重審權的問題

《諒解》沒有給予上訴機構發(fā)回重審的權力,因為成員擔心發(fā)回重審權會導致爭端在專家小組和上訴機構之間推諉,從而影響辦案效率,其實這倒在世貿組織中不太會發(fā)生。法學界也有人認為發(fā)回重審權被排除是因為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要使整個爭端解決程序符合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301節(jié)的時限的需要。這顯然無法令人接受,因為不能因一個世貿組織的國內法中有這樣的規(guī)定而剝奪其它所有世貿組織成員所享有的擁有健全的爭端解決體系的權利⑤。

但是上訴機構缺乏發(fā)回重審權,將會導致案件無法公正審理。因為,如果專家小組在評定時就遺漏案件重要事實或作出錯誤的評定,而上訴機構又對事實無審查權,這樣在上訴審中不就一錯再錯,如何令當事方信賴這種爭端解決機制?

(三)上訴審處理案件時存在著對《諒解》第17.6條所規(guī)定義務的隨意理解。

盡管在荷爾蒙案中,上訴審在認定事實與法律問題上有其積極的探索,但在其所審理的其他案件中,如海龜案中,存在對該條義務的擴大解釋的現(xiàn)象,卻并未為這一做法闡明合法理由。上訴審應當無權要求專家小組重新評定事實,因為這樣做會延長爭議的時間并被認為是違反《諒解》第3.3條,即迅速解決爭議原則。但上訴審常常給人一種霸道和反復無常的印象。比如在一個案子中上訴審援引司法經(jīng)濟學的原理并拒絕對sps協(xié)定第2.2條或5.6條的分析,但在另一個相似的案件中,上訴審又認為僅根據(jù)sps協(xié)定5.1條而不根據(jù)5.5條和5.6條作出判決將不足以使dsb作出正確的裁定⑥。當然得承認上訴審是出于善意來解決爭議的。但無論如何,上訴機構法律上的行為還是需要合法解釋的,否則,這種對法律問題的隨意理解是上訴審的一個重大缺陷。

(四)上訴裁定的溯及力的不明確

上訴裁決是否溯及既往?!墩徑狻分袩o明確規(guī)定?!墩徑狻返?.7條僅僅規(guī)定:“在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爭端解決機制的首要目標通常是保證廢除那些與有關協(xié)議不一致的措施。只有在立即終止措施是不切實際的情況下,補償條款得以適用。在廢除與有關協(xié)定不一致的措施之前,這一作法可以作為臨時性措施?!边@里提到的補償僅僅適用于已被查明與有關協(xié)議相悖的措施所造成的損害,是一種將來的補救,并非對過去損害的賠償⑦。所以實踐中當事方的責任要到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最終裁決被dsb所采納才確定,所以往往不對已發(fā)生的損害進行賠償。但實踐中的做法不可替代《諒解》中的疏漏,所以《諒解》理應對這一問題有確切規(guī)定。

(五)dsb對上訴審是否有權駁回上訴的規(guī)定自相矛盾

由于《諒解》的規(guī)定,上訴機構的審理職能在當事方的推動下就能實現(xiàn),上訴審無權審查上訴請求是否合理,上訴請求一經(jīng)提出即進入上訴審理階段。正當人們提出這一法律上的救濟會被敗訴方濫用時,我們卻又在上訴機構工作程序規(guī)則第29條中看到:“一方若未能在規(guī)定時間內遞交意見書或者在開庭時缺席,上訴庭在聽取當事方意見后,可以作出他們認為合適的包括駁回上訴在內的裁決”。按這條規(guī)定,上訴機構又被賦予了駁回上訴的權利,等于他有權決定審查上訴的合理性。這條新的法律規(guī)則的創(chuàng)設,顯然與《諒解》的規(guī)定相矛盾。盡管有人認為這條規(guī)則能敦促被訴方積極應訴,但這種規(guī)則上的矛盾顯然是不符合dsb在世人心目中的崇高地位的。

三、結論

建立與爭端解決相關的上訴機構是wto的重大改革之一。我們僅僅根據(jù)其在個別案件處理上的得失就妄加評論肯定有失公允。我們應當看到,在大多數(shù)案件中,上訴機構的表現(xiàn)還是令人滿意的。如美國標準汽油案,歐共體訴日本“酒類稅收案”等等⑧。同時,我們也相信隨著上訴審程序在實踐中經(jīng)驗的積累,它一定會揚長避短,展現(xiàn)給世人令人驚喜的前景。

(作者單位:上海市外灘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復旦大學法律系國際法碩士在讀)

注釋:

① 李振綱 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程序中上訴審的作用

《法學論壇》2000.6

② a.f.lowerfeld, remidies along with right: institutional

reform in the new gatt,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88, pp.482-484

③ 何紹軍 試析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兩個新程序

法學評論 1997,5

④ reinhard quick and andreas bliithner, has the appellate body erred?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vol 3, 2000,

⑤ david palmeter. the wto appellate body needs remand authority 【j】. journal of world trade, 1999.33.(2): 43

⑥ 同④

⑦ 蔡航、曹銀石、余艷 世界貿易組織上訴機構的首案述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