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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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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地籍調查

第三章  土地登記

第四章  土地分等定級

第五章  土地統(tǒng)計

第六章  地籍檔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zhèn)國有土地地籍管理工作,維護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保障土地使用者和他項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zhèn)國有土地地籍管理,是指市、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城鎮(zhèn)國有土地的調查、登記、分等、定級、統(tǒng)計及檔案等實施管理和依法查處、糾正行政執(zhí)法中的違法行為。

本辦法所稱他項權利,是指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所有權以外的權利,包括抵押權、承租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土地權利。

第三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qū)域內使用城鎮(zhèn)國有土地的單位、個人及他項權利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本溪市土地規(guī)劃管理局是全市國有土地地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本溪市市區(qū)內的國有土地地籍管理工作由市土地規(guī)劃管理局負責。

自治縣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地區(qū)城鎮(zhèn)地籍管理工作。

南芬區(qū)地籍管理工作可委托南芬區(qū)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軍事、鐵路用地地籍管理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外,按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五條  地籍管理堅持國家統(tǒng)一制度,堅持地籍資料的系統(tǒng)性、精確性和完整性的原則,實行地域管理。

第六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國有土地使用證》是使用城鎮(zhèn)國有土地的唯一合法憑證。

第二章  地籍調查

第七條  土地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家土地管理局的《地籍調查規(guī)程》實施地籍調查。

地籍調查分權屬調查和地籍測量。權屬調查由土地管理部門組織進行;地籍測量由土地管理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測繪單位進行。

第八條  土地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所轄區(qū)域內的軍隊、鐵路土地管理部門及受委托管理部門依法界定管理界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九條  土地調查人員進入調查現場實施調查工作,土地使用者應當配合,提供必要情況和資料,不得阻撓和妨礙。

第十條  對土地使用權及他項權利有爭議的,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當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zhí)幚?,土地管理部門應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當事人對人民政府決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

第三章  土地登記

第十一條  土地管理部門對所轄區(qū)域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應當依法進行登記。凡城鎮(zhèn)國有土地的使用者和他項權利人必須進行土地登記。

土地登記分為初始登記和變更登記。

土地登記以宗地為單位進行。

本辦法所稱宗地是指被權屬界線封閉的一個地塊。

第十二條  土地登記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土地使用者和他項權利人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宗地座落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登記,提交下列資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土地登記申請人(法人)證明材料,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或戶籍證明,委托指界人證明書;

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有關部門批準文件、有關出讓金或轉讓金交付憑證;

4、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

5、按規(guī)定必須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受理土地使用者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對土地的權屬來源及位置、界址、用途調查,測量宗地權屬界線,量算面積,填寫《地籍調查表》等項工作。

(三)土地管理部門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審核確定土地權屬、他項權利及宗地的界線、面積。

(四)權屬審核后,注冊登記。

(五)頒發(fā)或更換《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三條  凡未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該土地無論是以何種方式取得的,都應當申請初始登記。

初始登記應當在土地管理部門通知其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土地權屬確定事實發(fā)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第十四條  已經登記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發(fā)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一)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

(二)土地使用者和他項權利人更名更址的;

(三)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四)因贈與、繼承、買賣、交換、分割地上附著物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五)企業(yè)合并、改組等引起宗地合并、分立的;

(六)新建、改建、擴建地上建筑物的;

(七)土地級別發(fā)生變化的;

(八)錯漏登記的。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申請設定登記:

(一)新征用集體土地的,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用地之日起三十日內;

(二)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用地之日起三十日內;

(三)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應當在按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三十日內;

(四)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作價入股方式讓與股份制企業(yè)的,該企業(yè)應當在簽訂入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

(五)依法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承租國有土地的,承租人應當在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

(六)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應在《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意向書》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

(七)有出租權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定之日起十五日內;

(八)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他項權利的,當事人應在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

第十六條  已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辦理注銷登記或在接到土地管理部門發(fā)出的《注銷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該書及與注銷有關證件,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土地登記,向有管轄權的土地管理部門交還《國有土地使用證》:

(一)無償取得劃撥國有土地的用地單位已經撤銷、遷移或破產、解散的;

(二)政府依據規(guī)劃調整用地或進行房屋拆遷,調整及拆遷范圍內涉及土地使用權滅失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土地使用權滅失的;

(四)未經批準機關同意,連續(xù)二年未使用的;

(五)不按批準用途使用的;

(六)土地使用權出讓或租賃期滿,當事人未辦理續(xù)期申請的;

(七)土地他項權利終止的;

(八)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注銷土地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申請土地登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一)申請登記的土地不在所轄行政區(qū)域內的;

(二)申請人沒有合法身份證明的;

(三)土地權屬不清的;

(四)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少征多占、非法轉讓、出租、抵押土地尚未依法處理或正在依法處理的;

(五)拖欠有關土地稅費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能辦理土地登記的。

第十八條  土地管理部門依據土地登記申請資料,經調查、審查核實對認為符合登記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

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土地使用者,他項權利人名稱、地址;

(二)準予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面積、座落;

(三)土地使用者、他項權利人提出異議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機關;

(四)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者、他項權利人對公告內容有異議的,可在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復查,并按規(guī)定繳納復查費。經復查無誤的,維持公告結果,復查費不予退還;經復查確有差錯的由登記機關改正,復查費退還土地使用者。

第二十條  土地登記公告期滿,土地使用者和他項權利人對土地登記結果未提出異議的,由市、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核發(fā)《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一條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fā)用地上建成房屋,開發(fā)單位應在房屋竣工驗收后三十日內憑《國有土地使用證》向市、自治縣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登記,在本辦法公布后,無《國有土地使用證》而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房屋產權證明無效;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變更,當事人應先行辦理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和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更換《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二條  因企業(yè)兼并、分立、破產、出售、租賃、抵押、搬遷改造、合資合作、公司制改造以及組建企業(yè)集團和股份合作企業(yè)等情況而引起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移和改變土地使用用途的,企業(yè)應憑《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具有相應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土地資產評估,在估價結果確認和處置方案實施后,由土地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進行變更土地登記。

第二十三條  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國有土地使用證》實行定期檢查制度。

第四章  土地分等定級

第二十四條  市行政區(qū)域內建制鎮(zhèn)(不含城關鎮(zhèn))的土地分等工作由市土地管理部門負責。

市區(qū)內的土地定級工作由市土地管理部門負責。

自治縣行政區(qū)域內的土地定級工作由自治縣土地管理部門負責。

第二十五條  建制鎮(zhèn)土地定級應在市土地規(guī)劃管理局統(tǒng)一制定的分等標準內進行。

土地級別、土地分等可每二年調整一次。

第五章  土地統(tǒng)計

第二十六條  土地管理部門應會同同級統(tǒng)計部門依法進行土地統(tǒng)計,土地統(tǒng)計實行年報制度。

第二十七條  土地統(tǒng)計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收集資料;

(二)地籍調查;

(三)填寫單位面積過錄表、土地統(tǒng)計臺帳、土地統(tǒng)計簿和年內地類變化表;

(四)審核匯總;

(五)編制土地統(tǒng)計年報,進行土地統(tǒng)計分析。

第二十八條  土地統(tǒng)計年報為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2月31日發(fā)生的土地變化情況,列入下一年度的土地統(tǒng)計。

第二十九條  統(tǒng)計人員依法行使土地統(tǒng)計職權,土地管理部門及土地使用者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如實提供統(tǒng)計資料,不得瞞報、拒報、偽造、篡改。

第六章  地籍檔案

第三十條  地籍檔案以宗地為單位建立。地籍檔案的內容包括: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權屬證明文件、資料;

(三)土地登記審批表;

(四)地籍圖;

(五)土地登記簿(卡);

(六)土地歸戶冊(卡);

(七)土地登記復查申請書、結果表;

(八)確權過程中的估價報告、協(xié)議書、合同書等。

第三十一條  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健全地籍檔案并及時增補有關資料。

第三十二條  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地籍檔案的收集、整理、鑒定、統(tǒng)計、保管及利用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地籍檔案的查閱,按土地管理部門規(guī)定辦理,未經允許不得向第三者提供或公布。

地籍檔案可實行有償使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土地管理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土地權屬情況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或個人應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資料。檢查單位有責任為被檢查單位或個人保守技術和業(yè)務機密。

第三十五條  土地使用者及他項權利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不申請登記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的處以每百平方米每日二元的罰款,不足百平方米的,按百平方米計算;對拒不申請登記的按違法占地處理。

第三十六條  使用非法手段獲得土地證書或涂改土地證書的,土地證書無效,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并處以3000元至30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拒不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的,由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土地登記并予以公告,吊銷《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三十八條  對阻礙土地管理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嚴重失職的,應當根據情節(jié)給予政紀處分和經濟處罰;嚴重違法瀆職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城鎮(zhèn)臨時用地地籍管理和因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國有土地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第二條  凡在本省范圍內從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招標、拍賣出讓活動(以下簡稱土地招標、拍賣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省城市(含縣城)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新增的經營性房地產項目(包括商品住宅、寫字樓、商鋪、賓館和高級娛樂設施,不包括福利房和工業(yè)廠房)用地,必須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方式出讓。

第三條  市、縣(含縣級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負責本轄區(qū)內土地招標、拍賣活動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擬招標、拍賣出讓的土地,應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審批權限報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條  土地招標、拍賣活動應有計劃進行。市、縣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出讓年度計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社會經濟發(fā)展計劃、產業(yè)政策、城市規(guī)劃和上級下達的年度用地計劃指標制訂,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送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后實施。

第六條  土地招標、拍賣出讓年度計劃經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建設、規(guī)則、財政、房管、計劃等有關部門按計劃要求和各自的職責做好前期準備工作,包括對擬招標、拍賣地塊的開發(fā),確定規(guī)劃設計要點,編制用地宗地圖、投標(拍賣)須知、土地使用權投標書及其他有關文件。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活動應遵循合法及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并接受社會和上級土地管理部門監(jiān)督。

第八條  舉行土地招標、拍賣活動,土地管理部門應提前發(fā)出公告,公布競投(買)的時間、地點、地塊,并向競投(買)人提供擬招標或拍賣地塊的有關資料(包括面積、位置、用途、開發(fā)程度、規(guī)劃設計要點、土地使用年限及有關規(guī)則、參與人須具備的條件和競投(買)的規(guī)則等),接受咨詢。

第九條  土地招標、拍賣的出讓底價應經有土地評估資格的機構按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規(guī)范程序評估,并經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競投(買)人應了解招標或拍賣地塊的有關資料,遵守規(guī)則,依法參與競投(買),不得弄虛作假或串通壓價。

第十一條  土地管理部門進行土地招標,可選用以下其中一項條件確定中標人:

(一)在競投期內出價最高者;

(二)根據競投出價與規(guī)劃設計方案等,經評標小組綜合評定最優(yōu)者;

(三)在競投期內最先付清規(guī)定的標價款者;

(四)在競投期內實際交付地價款最多者。

第十二條  土地抬標活動的基本程序:

(一)土地管理部門于截標之日前30日發(fā)出招標公告;采用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四)項規(guī)定的中標條件的,應同時公告標價或出讓底價、付款方式;

(二)投標者報名并索取有關招標文件;

(三)按公告的決標條件及程序確定中標人;采用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為中標條件的,應經評標小組評定后決標;

(四)土地管理部門向中標和不中標者發(fā)出書面通知;

(五)中標人須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后15日內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并交付相當于地價總額10%的定金;

(六)中標人按規(guī)定付清地價款后,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及領取土地使用證書。

第十三條  土地拍賣活動的基本程序;

(一)土地管理部門于公開拍賣前30日發(fā)出拍賣公告;

(二)競買人報名參加競買并索取有關文件;

(三)在約定的時間、地點并按以下程序公開拍賣:

1.主持人簡介拍賣地塊位置、面積、用途、規(guī)劃要求及其他有關事項;

2.公布拍賣起叫價;

3.競買者按規(guī)定的方式競相應價或加價,其最后應出最高價(或加價)者即為競得人;

4.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

(四)競得人應在拍賣成交之日起15日內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并交付相當于地價總額10%的定金;

(五)競得人按規(guī)定期限付清地價款后,依法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書。

第十四條  按本辦法通過招標、拍賣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可憑中標通知書或《拍賣成交確認書》向有關部門申辦基建立項和房地產開發(fā)經營許可等有關手續(xù)。

第十五條  土地管理部門可以按有關規(guī)定指定或委托有資格的不動產拍賣機構或地產交易機構負責土地拍賣具體業(yè)務。

第十六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交納的投標(或競買)定金可抵作地價款。

第十七條  土地招標、拍賣成交后,中標人或競得人反悔,不按規(guī)定時間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出讓合同書的,應賠償組織招標、拍賣活動支出的全部費用,該地塊由土地管理部門重新組織招標、拍賣。

第十八條  中標人、競得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付清地價款的,土地管理部門可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解除出讓合同,定金不予退還,并將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不動產無償收歸政府所有,同時可按地價款總額的10%扣收違約金。

中標人或競得人已按規(guī)定期限付清地價款,土地管理部門未按約定提供出讓土地的,中標人或競得人有權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雙倍返還定金,中標人或競得人并可請求相當于地價款總額10%的違約賠償。

第十九條  市、縣土地招標、拍賣結果報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對下級土地管理部門的招標、拍賣活動要進行監(jiān)督,并可以對不符合規(guī)范的招標、拍賣活動予以糾正;對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招標、拍賣活動經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宣布其招標、拍賣結果無效,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賠償。

第二十條  所有競投(買)人報出的最高地價低于出讓底價或達不到中標條件的,組織競投(買)的土地管理部門可以宣布停止該幅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活動。

第二十一條  政府工作人員在土地招標、拍賣活動中,接受賄賂,泄露秘密,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土地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現將省人事廳《關于一九九七年度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提前或越級晉升工資檔次問題通知》(粵人薪[1998]1號)轉發(fā)給你們,請按照執(zhí)行。

我市機關、事業(yè)單位1997年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廣州市勞動模范”的工作人員,根據穗工[1995]173號文件規(guī)定提前或越級晉升工資檔次的,與本單位1997年度工作人員提前或越級晉升工資檔次同時辦理。其中,1996年、1997年連續(xù)兩年考核評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只能提前或越級晉升一個工資檔次。今后提前或越級晉升工資評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考核年限重新計算。

工作人員提前或越級晉升工資檔次的,由單位填寫《廣州市機關和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年提前或越級晉升工資審批表》(附后)一式三份,按隸屬關系由主管部門審核后,于1998年7月底前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增資標準批復后,個人增資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

各區(qū)縣房地局(土地局)、市局各有關業(yè)務處所:

為適應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快房改售房權屬審查、買賣過戶、登記發(fā)證工作的進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房屋權屬審查

售房單位所售房屋的產權,房地權屬管理部門按以下規(guī)定進行審查,經審查確認后,出具確權證明。確權證明要按統(tǒng)一格式(見附件)并加蓋主管部門公章。

(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凡與現狀相符未發(fā)生權屬糾紛的,不再進行產權確認。

(二)新建、翻建、擴建的房屋,提交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可以確認產權;1984年4月10日以前建設但手續(xù)不全的,單位出具書面具結后,可以確認產權。

(三)合建、聯建的房屋,有關各方提交計委立項批復、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及合建、聯建協(xié)議,可以分別確認產權。出地方在計委立項的,可以先確認其相應部分的產權;出資方應當以出資額為限,辦理交易手續(xù)后,可以確認其產權。

(四)集資建設的房屋,提交集資建房的批準文件、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集資建房協(xié)議書,可以確認產權。

本規(guī)定第(二)、(三)、(四)條在房屋產權審查確認時,申請人在1991年5月31日以前取得土地使用權,無權屬糾紛、又無法提交土地來源證明文件的,可以由申請人出具書面具結;1991年6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提交土地來源證明文件。

(五)調撥及單位合并、分立沿用的房屋,應提交調撥或單位合并、分立的文件,可以確認產權;證件不全、確無權屬糾紛的,由申請人出具書面具結后,可以確認產權。

(六)交換的房屋,提交房屋產權交換協(xié)議,可以確認產權。

(七)企業(yè)改組、改制、重組發(fā)生產權轉移的房屋,提交企業(yè)改組、改制、重組的批準文件以及房屋產權移交文件,可以確認產權。

(八)1988年10月1日以前購買的商品房,提交買賣合同;1988年10月1日至1995年4月18日期間購買的商品房,提交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買賣合同、買賣契證;1995年4月18日以后購買的商品房,應提交商品房銷售許可證、買賣合同、買賣契證、竣工質量驗收證明,可以確認產權。

(九)1987年10月1日前購買的公有住房,提交買賣合同;1987年10月1日以后購買的公有住房,提交買賣合同、買賣契證,可以確認產權。

(十)有權屬糾紛的房屋,糾紛各方同意先向職工出售公有房屋再解決權屬糾紛并達成書面協(xié)議(包括售房價款的管理)的,有關各方提交協(xié)議后,由房地權屬管理部門書面向房改售房方案審批部門說明糾紛各方達成協(xié)議的有關情況,并附協(xié)議書。售房方案審批后,可以為購房人辦理買賣過戶、登記發(fā)證手續(xù)。

(十一)以上規(guī)定適用于國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權的確認。

1986年12月31日以前,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購買、受贈等房屋產權的確認,凡符合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若干規(guī)定》并辦理相應手續(xù)、提交有效證明文件的,可以確認產權。

1987年1月1日以后,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購買的房屋,提交依法補辦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手續(xù)的證明文件,以及房屋建設、買賣的證明文件,可以確認產權。

二、房屋面積測算

(一)房改售房方案經批準后,售房單位可以自行測算或委托專業(yè)測繪部門對所售房屋的面積進行測算。

(二)房改售房面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測算,并出具房改售房面積測算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房屋面積測算方法,整幢樓房的建筑面積,各單元(套)建筑面積清單。采用實測方法的,應當按照市房地局市房政字〔1989〕第030號文規(guī)定進行,各單元(套)的建筑面積之和應當與減去應扣除公用部位建筑面積后的整幢樓房的面積相等;采用1.333系數測算的,應當按照市房改辦、市房地局京房管改字(1992)第480號文規(guī)定進行,各單元(套)的建筑面積之和應當與用該系數測算的整幢樓房的建筑面積相等。

多產權樓房中的各產權單位可以分別采用1.333系數單獨進行房屋面積測算,只提供所測算的各單元(套)的建筑面積清單。

(三)房改售房面積測算后,只須填寫北京市房屋登記表,不再繪制房地平面圖。

三、房屋買賣過戶

(一)辦理房改售房買賣過戶手續(xù),售房單位須提交房改售房方案批復、北京市房屋登記表、房屋買賣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應當提交確權證明。

(二)交易管理部門辦理買賣過戶手續(xù)均以房屋買賣合同中的房價為準,在房屋買賣合同上加蓋房改售房鑒證章。

四、房屋登記發(fā)證

(一)售房單位辦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xù)后,須提交房改售房方案批復、北京市房屋登記表、經鑒證的房屋買賣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應當提交確權證明,到房地權屬登記部門申請登記。

(二)登記部門審查確認后,填制核發(fā)房屋所有權證。證中只須附北京市房屋登記表,不再附房地平面圖。

五、辦理時限

自售房單位按本規(guī)定提交全部證明文件之日起,各部門應當按以下規(guī)定時限辦結:

(一)交易部門:自收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買賣過戶手續(xù)。

(二)登記部門:自收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售房單位出具房屋確權證明;30個工作日內核發(fā)房屋所有權證。

六、其他事項

(一)房改售房應當由售房單位為購房人統(tǒng)一辦理房屋買賣過戶及登記手續(xù)。

(二)房改售房所需房屋所有權證,由市房地局加印公章及“成本價出售住宅”專用章或“標準價出售住宅”專用章后,由各區(qū)縣房地局領取使用。

(三)售房單位在房改售房后,批余部分應當按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如果批余部分需繼續(xù)出售,登記部門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或確權證明中注記已售出房屋情況。出具確權證明后,房屋全部售出的,不再向售房單位核發(fā)房屋所有權證。

(四)本通知中有關測量技術問題,由市房地局勘察測繪所解釋,其他問題由市房地局權屬管理處解釋。

 附件:確權證明

     確權證明

________市/區(qū)/縣房改辦:

    座落于____區(qū)(縣)____號的房

屋________幢,建筑面積__平方米,

正在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經審查房屋所有

權屬于______所有。請貴辦公室辦理該

單位房改售房方案審批的有關手續(xù)。

國有土地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關鍵詞】土地二、三級市場;交易監(jiān)管;現狀及對策

近年來,吳忠市國土資源局進一步規(guī)范土地二、三級市場交易,加強監(jiān)督制約機制,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從提高認識防風險,全面提升全市國土資源系統(tǒng)服務能力,保障和促進了全市社會經濟發(fā)展。

1.吳忠市土地二、三級市場交易監(jiān)管基本現狀

吳忠市位于寧夏平原中部,土地面積2.02萬平方公里,轄一市二縣三區(qū),總人口130.82萬人,是中國回族人口比例最高的地級市。市區(qū)面積58平方公里,以大投入、大氣魄、大手筆率先打造黃河金岸,提升城市魅力。

2005年以來,吳忠市逐步規(guī)范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一級土地市場,為市區(qū)城市建設和經濟社會跨越式發(fā)展提供了強有力的資金保障。隨著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土地二、三級市場交易量逐年增加。由于過去土地交易無機構無規(guī)則,沒有固定的場所,致使我市土地市場“有市無場”,二、三級土地市場發(fā)育遲緩,私自交易現象普遍存在,造成土地轉讓增值稅和契稅流失;同時,城鎮(zhèn)住房只辦理了房產證,無法辦理土地分割登記。2010年4月,設立“吳忠市土地交易中心”,履行土地交易管理職能,嚴格執(zhí)行《吳忠市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管理辦法》,在依法辦理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用途變更和劃撥土地轉讓補辦出讓手續(xù)及改制、改組、破產企業(yè)資產處置、作價入股、抵押權處置、法院裁定等具體業(yè)務的同時,向社會公開交易政策法規(guī)、審批事項、辦理程序及服務承諾,做為吳忠市開展保障和促進科學發(fā)展土地管理新機制試點工作的具體內容之一,在健全完善土地二、三級市場交易程序和管理辦法,規(guī)范土地交易行為方面有了新突破。三年來,共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手續(xù)1256宗,涉及土地面積61805.6畝,協(xié)助征收契稅5839.5萬元,收繳土地出讓金2923.67萬元。

2.土地二、三級市場交易監(jiān)管存在的問題分析

當前,隨著經濟發(fā)展方式轉變、產業(yè)結構的升級優(yōu)化,土地二、三級市場交易對繁榮土地市場,優(yōu)化重組土地資源配置有著積極的作用。吳忠市土地一級市場實行嚴格控制和管理,二、三級市場交易監(jiān)管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土地交易市場處于探索階段,二、三級市場仍處于相對遲緩和滯后狀態(tài),其監(jiān)管和風險防范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環(huán)節(jié)。隨著土地二、三級市場交易量逐年增加,尤其是個人已購住房分割登記土地市場交易量的增加。法規(guī)制度滯后和監(jiān)管薄弱使廉政風險防范壓力增大,直接影響了單位和個人的土地使用權抵押融資。如不加以規(guī)范管理,就會沖擊土地一級市場,考慮吳忠市實際情況,建立土地交易有形市場,設置固定的土地交易場所,制定交易規(guī)則,加強市場監(jiān)管,保護土地使用權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規(guī)范土地交易行為,確保土地交易在有形市場依法公開進行迫在眉睫。

3.加強土地二、三級市場交易監(jiān)管具體措施和對策

3.1健全交易監(jiān)管制度,實施陽光操作

借鑒寧夏集中的土地和礦業(yè)權交易市場管理制度的框架,制定《吳忠市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市場監(jiān)督辦法》、《交易服務承諾》等交易中心內部管理制度。土地使用權交易要在土地市場公開進行,法院、國資、房管等部門拍賣房地產,須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才能進行,拍賣后要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完善土地交易制度,公開、公平、公正交易,促進土地陽光交易、廉潔交易。

3.2設立固定交易場所,規(guī)范交易行為

交易中心在政務大廳設立固定交易場所,為土地交易、洽談、招商等提供場地,為交易、地價評估、法律咨詢等中介機構提供營業(yè)場所。提供服務“窗口”,方便交易各方辦理有關手續(xù)。提供交易信息,收集、土地交易結果。涉及原劃撥土地或改變原土地使用條件的交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入市交易。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未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不得私自轉讓。對私自轉讓劃撥土地、改變土地用途等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3.3細化交易崗位職責,查找廉政風險

土地交易中心依法管理原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及國有出讓土地的轉讓、改變用途;依法辦理破產、改組、改制企業(yè)土地資產的處置;完成城鎮(zhèn)住房用地分割登記發(fā)證。從提高工作人員的認識著手,嚴格按照局黨組《關于實行廉政風險防范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結合崗位職責,深刻查找存在的廉政風險防范點:主要存在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xù)這一環(huán)節(jié)的風險點。土地使用者申請辦理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xù),調查人員核實資料后,經主管領導同意,嚴格按程序上報審批。依據基準地價或標定地價的60%計算補繳的土地出讓金,經局務會議研究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辦理土地變更手續(xù)。

3.4完善交易工作程序,全力抓好落實

進一步規(guī)范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工作程序,按照交易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政策法規(guī)、審批事項、辦理程序及服務承諾等,在依法履行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職責和服務質量方面,嚴禁存在生冷硬頂和辦事效率低下等問題,確保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具體業(yè)務工作進一步提速。土地交易工作人員凡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要嚴格按照工作程序,上會研究,集體決策;查找工作程序和管理中的不足,認真整改,縮短辦理時間,提高工作效率,減少土地權利人的往返次數,全面推進全市國土資源管理工作跨越式發(fā)展。

參考文獻

[1]洪亞敏.《土地相關經濟理論》.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8.10

國有土地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為了加強政府對土地市場的調控,有序實施城市規(guī)劃,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等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土地儲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土地儲備,是指市、區(qū)(縣)政府委托土地儲備機構,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市規(guī)劃和土地儲備計劃,對依法征用、收回、收購或者圍墾的土地,先通過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或者必要的基礎性建設等予以存儲,再按照土地供應計劃交付供地的行為。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土地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審核批準本市土地儲備計劃,協(xié)調解決土地儲備中的重大問題。

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資源局)負責本市土地儲備計劃的組織編制和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管理;區(qū)(縣)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土地儲備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日常監(jiān)督管理。

市和區(qū)(縣)投資、規(guī)劃、土地、建設等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履行土地儲備項目的相關審批職責。

第五條(儲備機構)

市土地儲備中心是市政府設立的土地儲備機構,在本市區(qū)域范圍內實施土地儲備,負責儲備地塊的前期開發(fā),承辦儲備地塊按計劃供應的前期準備工作。

各區(qū)(縣)政府設立一個土地儲備機構,在本區(qū)(縣)區(qū)域范圍內實施土地儲備。

經市政府批準,其他的專門機構可以在特定區(qū)域范圍內實施土地儲備。

第六條(儲備范圍)

下列土地應當納入土地儲備范圍:

(一)灘涂圍墾成陸并經驗收合格的土地;

(二)擬轉為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原國有農用地;

(三)擬調整為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原劃撥國有土地;

(四)擬依法征用后實行出讓的原農村集體所有土地;

(五)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收回的閑置國有土地;

(六)市政府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需要儲備的其他國有土地。

第七條(儲備分工)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二)、(六)項所列的土地,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儲備;其他各項所列的土地,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和所在地的區(qū)(縣)土地儲備機構聯合儲備。

經市政府批準的專門機構,在相關批準文件規(guī)定的區(qū)域范圍內實施土地儲備。

第八條(儲備計劃)

本市的土地儲備計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相協(xié)調,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明后年的土地供應計劃相銜接。

市房地資源局應當會同市發(fā)展改革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在每年第四季度組織編制下年度的土地儲備計劃,經市土地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后分解下達。

第九條(儲備地塊的立項、規(guī)劃和用地手續(xù))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在土地儲備計劃范圍內確定地塊實施儲備,并可以向投資主管部門辦理儲備地塊的前期開發(fā)立項手續(xù)。

儲備地塊的前期開發(fā)立項批準后,土地儲備機構可以向規(guī)劃、土地管理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其中,儲備地塊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按法定程序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征地手續(xù)后,發(fā)給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應當載明儲備地塊的坐落、四至范圍、面積等事項。

第十條(儲備地塊的補償安置)

土地儲備涉及房屋拆遷、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房屋拆遷許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審批等相關手續(xù),并按照規(guī)定的標準、方式和程序實施補償安置。

土地儲備機構對原劃撥給企事業(yè)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實施收購儲備的,應當按照本市的基準地價并結合土地市場行情,與該單位進行協(xié)商,確定補償價格,簽訂收購儲備協(xié)議。

第十一條(儲備地塊的基礎性建設)

儲備地塊有經批準的控制性編制單元規(guī)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的,土地儲備機構可以在完成該地塊上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的拆除,并經投資、規(guī)劃、建設管理部門批準后,按照規(guī)劃要求實施基礎性建設。

儲備地塊的前期開發(fā)立項批準前,已有經批準的控制性編制單元規(guī)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的,投資、規(guī)劃管理部門應當在批準前期開發(fā)立項和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時,一并審批儲備地塊的基礎性建設。

第十二條(儲備地塊的權屬證明)

土地儲備機構圍墾灘涂成陸并經驗收合格后,或者與有關企事業(yè)單位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儲備協(xié)議后,或者取得儲備地塊的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并拆除該地塊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后,可以向市房地資源局申請土地登記,領取土地儲備的房地產權證。

儲備地塊交付供應時,土地儲備的房地產權證應當由市房地資源局收回。

第十三條(儲備地塊的臨時利用)

經規(guī)劃管理部門批準,土地儲備機構可以在土地儲備期間,臨時利用儲備地塊。

儲備地塊的臨時利用不得影響市容環(huán)境,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

市和區(qū)(縣)土地儲備機構不得兼營除臨時利用儲備土地以外的其他經營性業(yè)務。

第十四條(儲備信息統(tǒng)計)

市房地資源局應當建立土地儲備信息統(tǒng)計制度。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每季度將儲備土地的面積、數量、坐落、收購補償價格、基礎性建設情況、臨時利用情況等相關信息,報送市房地資源局。

第十五條(儲備地塊的供應)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按照土地供應計劃的要求,做好儲備地塊交付供地的前期準備工作。

儲備地塊的出讓工作,由市或者區(qū)(縣)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投資、規(guī)劃等管理部門和土地儲備機構,按照本市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的有關規(guī)定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資金管理)

儲備地塊出讓所得的價款中,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部分,由受讓人支付給土地管理部門;屬于土地前期開發(fā)費用的部分,由受讓人支付給土地儲備機構,并在扣除土地儲備的成本開支和管理費后,納入土地儲備專項資金。

土地儲備專項資金的設立、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房地資源局另行規(guī)定。

第十七條(監(jiān)督檢查)

市和區(qū)(縣)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檢查本市土地儲備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土地儲備的成本開支和土地儲備機構的財務狀況定期進行核查、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報送市土地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第十八條(違法行為的處理)

土地儲備機構的工作人員貪污、賄賂、挪用公款或者利用職權為自己和他人謀取私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具體應用解釋)